托儿所与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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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 幼稚园建筑设计规范 作者:区教育局 阅读: 6 公布日期:-0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效等方面基础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乡村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可参考实施。 第三条 托儿所、幼稚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为幼稚园。 一、幼稚园规模(包含托、幼合建)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托儿所规模以不超出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稚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稚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 托儿所、幼稚园建筑设计除实施本规范外,尚应实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 地 选 择 第五条 四个班以上托儿所、幼稚园应有独立建筑基地,并应依据城镇及工矿区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稚园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底层,但应有独立出入口和对应室外游戏场地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 托儿所、幼稚园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多种污染源,并满足相关卫生防护标准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靠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效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部署提供必需条件。 第二节 总 平 面 设 计 第七条 托儿所、幼稚园应依据设计任务书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部署,做到功效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发明符合儿生理、心理特点环境空间。 第八条 总用地面积应该根据国家现实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托儿所、幼稚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需设置各班专用室外游戏场地。每班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方法。 二、应有全园共用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 =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出0.3m戏水池等。 第十条 托儿所、幼稚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植物。 第十一条 托儿所、幼稚园宜在供给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三章 建 筑 设 计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稚园建筑热工设计应和地域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分区要求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必需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要求设置。服务、供给用房可按不一样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含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含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活动室和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含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员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含收发室)及教职员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给用房包含幼稚园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十四条 平面部署应功效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室。 第十六条 生活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十六要求。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房 间 名 称 净 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 注:特殊形状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稚园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特点。 第十八条 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应部署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要求,温暖地域、炎热地域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不然应设遮阳设施。 第十九条 建筑侧窗采光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十九要求。 第二十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室内许可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m不应小于40dB,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压级L ,W不应大于75dB. 窗地面积比 房 间 名 称 净 高 间体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和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 第二节 幼稚园生活用房 第二十一条 幼稚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二十一要求。 生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平方米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活动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 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生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1.全日制幼稚园活动室和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二者面积之和80%计算。 2.全日制幼稚园(或寄宿幼稚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卫生间面积可降低2平方米。寄宿制托儿所、幼稚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大小确定。 3.试验性或示范性幼稚园,合适增设一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要求设置。 第二十二条 寄宿制幼稚园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 第二十三条 单侧采光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出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低层生活用房日照。 第二十四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m。 三、不管采取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而位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四、炎热地域各班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应为独立浴室。 第二十五条 每班卫生间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二十五要求。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二十五 污水池 (个) 大便器或沟槽 (个或位) 小便槽 (位) 盥洗台 (水龙头、个) 淋 浴 (位) 1 4 4 6~8 2 第二十六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二十七条 音体活动室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给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和主体建筑连通。 第三节 托儿所生活用房 第二十八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二十八要求,托儿班生活用房面积及相关要求和幼稚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m 表二十八 房 间 名 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配乳室 8 卫生间 10 贮藏室 6 第二十九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稚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出入口。 第三十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喂奶室、配奶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奶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通风、排烟系统。 第三十一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三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二要求。 服务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 表三十二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医务保健室 12 12 10 隔离室 2×8 8 8 晨检室 15 12 10 第三十三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应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厕所。 第三十四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主出入口处。 第三十五条 幼儿和职员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给用房 第三十六条 供给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六要求。 供给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 表三十六 厨房 规模 房间名称 大型 中型 小型 主副食加工间 45 36 30 主食屋 15 10 副食屋 15 10 冷藏室 8 6 4 配餐间 18 15 10 消毒间 12 10 8 洗衣房 15 12 8 第三十七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托儿所、幼稚园厨房和职员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合适增加主副食加工间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一样,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依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稚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六节 防水和疏散 第三十八条 托儿所、幼稚园建筑防火设计除应实施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本节要求。 第三十九条 托儿所、幼稚园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超出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四十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四十要求。 走廊最小净宽度m 表四十 房间部署 房间名称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生活用房 1.8 1.5 服务供给用房 1.5 1.3 第四十一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常常出入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需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四十二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需安全方法。 三、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严寒地域设置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方法。 第四十三条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 建筑结构 第四十四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常常出入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地面。 第四十五条 严寒、严寒地域主体建筑关键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常常出入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门双面均宜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外门宜设纱门。 第四十六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高护栏。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全部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四十七条 阳台、屋顶平台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取垂直装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四十八条 幼儿常常接触1.30m以下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取光滑易清洁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需做成小圆角。 第四十九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室内墙面,应含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部署条件。 第四章 建筑设备 第五十条 托儿所、幼稚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选型及系统设计,均应符合幼儿需要。 第五十一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备热水供给系统。 第二节 采暖和通风 第五十二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稚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煤温度不宜超出95-70℃。幼儿用房散热器必需采取防护方法。不含有集中采暖条件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需有高出屋面通风、排烟等方法。 第五十三条 托儿所、幼稚园和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五十四条 托儿所、幼稚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通风系统。 第五十五条 关键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五十五要求。 关键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 表五十五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 每小时换气次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20 1.5 卫生间 22 3 浴室、更衣室 25 1.5 厨房 16 3 洗衣房 18 5 走廊 16 第三节 电气 第五十六条 幼儿用房选择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稚园寝室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关键房间平均照度标准 (LX) 表五十八 房间名称 照度值 工作面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0m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距地0.80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水间、库房 20 地面 第五十七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取日光色光源灯具照明,其它场所可采取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可能降低闪效应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动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五十八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五十八要求。 第五十九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依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安全密闭、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电源插座。 第六十条 有供给用房电气设计中应为多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六十一条 托儿所、幼稚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稚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托儿所、幼稚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稚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托儿所、幼稚园。 3.活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用房。 5.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儿哺乳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诊疗用房。 10.晨检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验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实施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用词说明以下,方便在实施过程中区分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必需”; 反面词通常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应”; 反面词通常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用词: 正面词通常采取“宜”; 反面词通常采取“不宜”。 4.表示通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但硬性要求这么做有困难,采取“应尽可能”。 5.表示许可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这么做,采取“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需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写法为: “应按……实施”或“应符合……要求或要求”。非必需按所指定标准和规范实施写法为“可参考……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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