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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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 可行性研究汇报 第一章 项目概述 一、企业名称:***机电设备 二、企业地址:浙江省 三、企业宗旨:双方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愿望,引进优异仪器、设备、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升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使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使双方全部能取得满意经济效益,同时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四、企业性质:企业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企业,双方以各自认缴出资额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按注册资本百分比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五、经营范围:五金制品、塑胶、模具加工、金属表面处理、机电设备、配件制造及其加工。 生产规模:年产值为3000万人民币。 六、各方基础情况: A、中方 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中国宁波;国籍:美国。 甲方长久从事和本合资企业相关业务,拥有较强经济实力,信誉良好。 B、外方 名称:***国际(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国籍:英属维尔京群岛。 七、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总投资24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240万人民币。 八、投资百分比及出资方法: 甲方:出资72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以人民币现金作为投入。 乙方:出资168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70%,以美元现汇作为投入。 九、产品内外销百分比:产品30%外销。 十、企业合营期限为50年,以后经合资各方提议,董事会经过,报中国相关审批机构同意,能够延长。 十一、该项目已于二00三年十月签署了意向书,并经鄞州区五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立项。 第二章 产品销售和市场分析 一、合营企业计划年销售五金制品、塑胶、机电设备等产品3000万人民币,产品30%外销。 二、市场估计 因为经济发展,大家生活水平提升,对五金制品、塑胶、机电设备需求大量增加,合资双方拥有专业生产加工能力,较为广泛销售渠道,所以,引进外资,不仅能够提升生产加工水平,还能够满足中国部份需求,并为国家多创汇。 第三章 物料安排 一、企业所需原辅材料关键为五金、塑胶原料等,由中国外采购处理。 二、企业所需厂房、水、电等设施,企业将以租赁方法满足所需。 第四章 技术工艺及装备 双方现有技术能满足合营企业生产所需,合营企业将在成立后,加强技术方面管理,设置专门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章 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 一、管理机构设置 企业实施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组员为 名,其中中方 名,外方 名,董事长由外方担任;企业设总经理 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 二、合营企业总编制为300人,其生产管理机构以下图: 总经理 工会 副总经理 工会小组 行政财务 生产车间 物资保管 技术检验 第六章 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消防设施 一、环境保护 本项目关键为五金制品、塑胶、机电设备等产品生产,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有害废物,对周围环境影响小,能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二、劳动保护 企业将制订严格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工艺步骤,严格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按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具,确保操作工人人身安全,认真落实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三、消防设施 企业根据《浙江省消防管理措施》等相关要求,制订严格消防制度,确定专员负责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配置灭火机、消防桶等消防设施。 第七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起源 一、项目总投资为240万人民币,注册资金240万人民币,其中中方出资72万人民币,占30%,以人民币现金作为投入;外方出资168万人民币,占70%,以美元现汇作为投入。双方出资期限均由合资企业企业同意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到位。 二、资金用途框算 1、进口生产设备办公用具 50 万人民币 2、国产设备购置 142 万人民币 3、不可估计费 10 万人民币 4、流动资金 38 万人民币 累计 240 万人民币 第八章 财务经济分析 一、经济收入测算依据 计划年销售各类产品3000万人民币。 二、经营成本测算 变动成本: 2340 万人民币。其中: 原辅材料: 1500 万人民币 利息: 万人民币 水电费: 170 万人民币 经营业务费:160 万人民币 包装费: 80 万人民币 广告费: 26 万人民币 运输费: 60 万人民币 税负: 214 万人民币 不可估计费: 130 万人民币 固定成本: 510 万人民币。其中: 折旧: 1)厂房租赁 90 万人民币 2)设备折旧 160万人民币 3)汽车折旧 10 万人民币 工资和工会经费: 130 万人民币 办公费: 120 万人民币 上述经营成本 2850 万人民币,则销售利润为 150 万人民币 三、经济效益分析 经济效益估计见附表一 合营企业利润分配见附表二 四、关键经济指标 销售利润 (1).销售利润率=────── ×100%= 10% 销售收入 纯利润总额 (2).投资利润率=────── ×100%= 6% 投资额×年份 (3).投资回收期: 单位:万人民币 年份 资金投入 年回收额 年末余额 筹建期 240 第十二个月 150 90 第二年 240 -150 投资回收期=1+(90/240)*12=1.45 为1年零5个月 五、 盈亏平衡点分析(附表三) 六、现金流量和内部收益率估计表(附表四) 第九章 项目实施计划 10月中旬完成可行性论证; 10月下旬完成协议、章程等审批签字手续; 11月上旬领取营业执照并准备筹建、生产。 第十章 可行性分析结论 本项目上马快,创利多,收益显著,合资后第二年投入生产,当年争取见效,二年内收回全部投资,外汇平衡有余。所以,该项目条件含有,切实可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 字): (签 字): 丙方代表 (签 字): 附表一 合营期内经济效益估计表 单位:万人民币 年份 金额 项目 03-04 05-07 08-12 累计 销售收入 销售数 销售额(万元) 3000 6000 1 21000 其中 内销70% 2100 4200 8400 14700 外销30% 900 1800 3600 6300 销售数 销售额(万元) 其中 内销 % 外销 % 销售成本 变动成本 2340 4680 9360 16380 固定成本 510 1020 2040 3570 累计 2850 5700 11400 19950 销售利润 150 300 600 1050 附表二 合营企业利润分配表 单位:万人民币 年份 金额 项目 03-04 05-07 08-12 累计 销售利润 150 300 600 1050 所得税 100 300 700 三项基金 15 30 60 105 可分利润 135 170 240 445 甲方 人民币 40.5 51 72 163.5 美元 乙方 人民币 94.5 119 168 381.5 美元 附表三 盈 亏 平 衡 点 分 析 盈亏平衡点分析: 12/( 800 - 600)×100%=60% 保本销售额:60%×800= 480万人民币 金额单位为:美元 销售额 800万 720万 480万 120万 利润 变动成本 固定 成本 60% 100% 附表四 合营企业现金流量及内部收益率 单位:万人民币 年份 金额 项目 筹 建 期 03-04 05-07 08-12 累计 现金 流入 经营收入 1600 2400 4000 8000 回收折旧 20 30 50 100 小计 1620 2430 4050 8100 现 金 流 出 投资 280 280 经营成本 1440 2160 3600 7200 所得税 36 106 142 三项基金 24 31 44 100 小计 280 1464 2227 3750 7722 净现金流量 -280 156 203 300 偏高折现率 30% 折现系数 1 0.680 0.358 0.131 现值 -280 106 73 44 -57 偏低折现率 20% 折现系数 1 0.764 0.488 0.240 现值 -280 119 99 72 10 内部收益率 20%+(30%-20%)* 1/(1+5.7)*100%=21.5% ***(宁波)机电设备 合 同 第一章 总则 ***和***国际,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相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标准,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浙江省鄞州区五乡镇仁久村共同投资举行合资经营企业,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为: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中国;国籍:中国。 ***国际(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国籍:英属维尔京群岛。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甲、 乙方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相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宁波)机电设备( 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第三条 合营企业名称为:***(宁波)机电设备 合营企业法定地址为:浙江省鄞州区五乡镇。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法律、 法令和相关条例要求。 第五条 合营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甲、 乙方以各自认缴出资额对合营企业债务负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百分比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目标、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 乙双方合资经营目标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技术交流愿望,采取优异而适用技术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提升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含有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提升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取得满意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五金制品、塑胶、模具加工、金属表面处理、机电设备、配件制造及其加工。 第八条 合营企业生产规模以下:合营企业投产后年销售能力为3000万人民币。伴随生产经营发展,生产规模可逐步扩大。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240万人民币。 第十条 甲、乙双方出资共为240万人民币,以此为合营企业注册资本。 其中:甲方出资72万人民币,占30%;乙方出资168万人民币, 占70%。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以人民币现金作为投入。 乙方:以美元现汇投入。 美元和人民币兑换率以汇入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甲、 乙双方按其出资百分比在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付完成。 第十三条 甲、 乙双方任何一方如向其它投资者转让其全部或部 分出资额,须经另两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一方转让其全部 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项: 中方责任: 办理为设置合营企业向中国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同意、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 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提供人民币; 帮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帮助合营企业联络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帮助合营企业招聘当地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和其它人员; 帮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其它事宜。 外方责任: 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美元现汇。 帮助办理在合营企业申批和筹建过程中相关事宜; 负责办理合营企业委托其它事宜。 第七章 产品销售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产品,可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产品30%外销。 第十六条 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 由合营企业和甲方签订销售协议,产品经过甲方企业外销。甲方依据国际市场行情,分别在签署产品返销协议中加以确定,但最低价格不应低于同期国际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相同地价格,若甲方提供外销价低于合营企业能够成交价格时,为了合营企业利益,合营企业能够把甲方负责销售产品自行销往国际市场,董事会将依据国际市场调价幅度,商议确定外销价。 第十七条 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服务,经中国相关部门同意,合营企业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置销售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产品使用商标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 乙方委派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董事、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能够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一切重大事宜。对于合营企业协议、章程修改;合营企业终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和合营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生产规模更改等重大问题,应一致经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它事宜则可采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经过决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推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统计应归档保留。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职责是实施董事会会议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 设备购置 第二十七条 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具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尽先在中国购置。 第二十八条 合营企业委托甲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时,应邀请乙方、丙方派人参与。货比三家,择优购置。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营企业职员招收、招聘、解聘、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根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要求》及其实施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由合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工会组织集体或部分地签订劳动协议加以要求。 劳动协议签订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立案。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推荐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合营企业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条例要求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二条 合营企业职员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合营企业根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要求提取贮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员福利奖励基金,每十二个月提取百分比由董事会依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建设早期暂定按15%提取。 第三十四条 合营企业财务审计聘用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汇报董事会和总经理。 如甲方认为需要聘用其它国家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计查, 其它方应予同意,其所需要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三十五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从每十二个月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至,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薄用汉字书写。 第三十六条 每一营业年度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十二个月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经过。 第十三章 合营期限 第三十七条 合营企业期限为五十年,合营企业成立日期为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经过,能够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鄞州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四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财产,依据甲、乙方投资百分比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保险 第三十九条 合营企业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企业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根据中国人民保险企业要求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章 协议修改、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条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修改,必需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才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推行,或是因为合营企业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经过,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能够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协议。 第四十二条 因为一方不推行协议、章程要求义务, 或严重违反协议、章程要求,造成合营企业无法经营或无法达成协议要求经营目标,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协议,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协议要求报原审批机构同意终止协议,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企业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第五章要求依期按数提交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30天算起,每逾期30天,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百分之三违约金给守约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百分之九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四十二条要求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因为一方过失,造成本协议及其附件不能推行或不能完全推行时,由过失一方负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依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负担各自应负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五条 因为地震、台风、水灾、 战争和其它不能预见而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推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推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其它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协议不能推行,或部分不能推行,或需要延期推行理由有效证实文件,此项证实文件应由 不可抗力发生地域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推行协议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部分免去推行协议责任, 或延期推行协议。 第十九章 适使用方法律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签订、效力、解释、 推行和争议处理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因实施本协议所发生或和本协议相关一切争议,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假如协商不能处理,可提交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全部有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推行。 第二十一章 文字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用汉字写成。 第二十二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条 根据本协议要求各项标准签订章程,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及附件,均须经中国鄞州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同意,自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包含各方权利、义务,应随之书面信件通知。协议中所列甲、乙双方法定地址即为甲、乙双方收件地址。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于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中国宁波签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宁波)机电设备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以下简称甲方)和***国际( 以下简称乙方)于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在中国宁波签署建立合资经营***(宁波)机电设备(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协议,制订本企业章程。 第二条 合营企业名称为:***(宁波)机电设备。 合营企业法定地址为:浙江省鄞州区五乡镇仁久村。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名称、法定地址、法人代表为: 甲方:*** 地址:中国:国籍:中国。 乙方: ***国际 地址:英属维尔京群岛;国籍:英属维尔京群岛。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 第五条 合营企业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需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相关条例要求。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企业宗旨为:使用中国外优异技术, 生产和销售各 类五金制品、塑胶、机电设备等。以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经济利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经营范围为:五金制品、塑胶、模具加工、金属表面处理、机电设备、配件制造及其加工。 第八条 合营企业生产规模为:计划年销售3000万人民币。 第九条 合营企业向中国外市场销售其产品,产品30%外销。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240万人民币。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40万人民币。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以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72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以人民币现金作为投入。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168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70%,以美元现汇投入。 美元和人民币兑换率以汇入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协议要求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企业聘用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汇报后,由合营企业据此发给出资证实书。出资证实书关键内容是:合营企业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实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企业不得降低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管全部或部分,全部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经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企业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关键以下: 决定和同意总经理提出关键汇报(如生产计划、年度营业汇报、资金、借款等); 同意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过企业关键规章制度; 决定设置分支机构; 修改企业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企业停产、终止或和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 负责合营企业终止和期满时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董事长任期为四年,能够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能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标准上在企业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如到时未出席也未委托她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议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经过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具体书面统计,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统计文字使用汉字。该统计由企业存档。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经过: 合营企业协议、章程修改;合营企业终止和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和转让;合营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合并和生产规模更改等。 第三十条 对于第二十九条之外相关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经过。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车间、行政财务、销售、物资保管等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企业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帮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企业日常工作中关键问题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为四年。经董事会聘用能够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董事经董事会聘用可兼任合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企业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企业开展全方面经济核实,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企业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企业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汇报。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它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汇报。 第四十条 以上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渎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企业财务会计根据中国财政部制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办理。 第四十二年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企业采取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或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许可经营外汇业务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合营企业采取国际通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帐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合营企业全部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企业全部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经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用审计师查阅合营企业帐薄。查阅时,合营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合营企业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要求,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合营企业一切外汇事宜,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和合营协议要求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营企业从缴纳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贮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员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百分比由董事会确定,建设早期暂定为15%。 第五十三条 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利润,按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出资百分比进行分配。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每十二个月分配利润一次。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末填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员 第五十六条 合营企业职员招收、招聘、解聘、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根据《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要求》及其实施措施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企业所需要职员,能够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但一律经过考试,择优录用。在相同条件下,应优先在原中方企业职员中招收。 第五十八条 合营企业有权对违犯合营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职员,给警告、纪过、降薪处分,情节严重,可给予开除。开除职员须报当地劳感人事部门立案。 第五十九条 职员工资待遇,参考中国相关要求, 依据合营企业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协议中具体要求。 合营企业伴随生产发展,职员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升,合适提升职员工资。 第六十条 职员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企业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要求,确保职员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职员有权根据《中国工会法》要求,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员利益代表,它任务有:依法维护职员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帮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员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员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企业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员和合营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并监督协议实施。 第六十四条 合营企业工会责任人有权列席相关讨论合营企业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董事会会议,反应职员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参与调解职员和合营企业之间发生争议。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每个月按合营企业职员实际工资总额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企业工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工会经费管理措施》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限为五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企业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1、合营期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推行合营企业协议章程要求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难、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灾难致使协议无法推行; 5、合营企业未达成经营目标,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协议、章程所要求其它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本条2、3、4、5、6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构同意,对本条第3项情况下,未推行合营企业协议、章程要求义务一方还应对合营企业由此而造成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标准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方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订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经过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企业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组员酬劳应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交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企业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下财产按甲、乙双方在注册资本中出资百分比和协议第三十八条要求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企业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汇报,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合营企业结业后,其多种帐册,由甲方保留。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制订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含所属各个管理部门职权和工作程序; 2、职员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员考勤、升级和奖惩制度; 5、职员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企业解散时清算程序; 8、其它必需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必需经董事会会议一致经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同意。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汉字书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中国鄞州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同意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由甲、乙方授权代表在中国宁波签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相关要求审批***(宁波)机电设备有限 企业可行性研究汇报汇报 鄞州区五乡镇人民政府: 我们为了发展经济,拓展业务,拟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合资兴办“***(宁波)机电设备”。该项目投资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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