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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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用 第三章 确保 第四章 服务 第五章 作息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请假 第八章 值勤 第九章 考绩 第十章 奖惩 第十一章 迁调 第十二章 离职 第十三章 福利 第十四章 教育训练 第十五章 安全 第十六章 附则 附 录:日常工作交办事项表 人事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企业全部职员之任免、考绩、奖惩、请假等人事事项全依本规则办理。本规则无要求者得另定措施办理之。 第二条:各分支机构及关系企业职员之管理,依据本规则之要求及精神另订管理规章,经总企业核定后施行。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条:本企业如因业务需要,得延聘顾问或特约人员,并得雇用临时人员,其措施另订之。 第四条:本企业各级人员招募,以对外公开徵求或推荐方法办理。 第五条:本企业各级人员之招募单位(各分企业)主管依业务上之需要,汇报总企业人事单位依前条方法办理之。非技术性文职人员之任用,由人事单位签办依权责划分程序办理之。 第六条:本企业录用新进人员,应先行试用三十天并视情况延长以三个月为限,但依权责划分,核定提早正式任用者,不在此限。试用期间品行不佳或工作不力者,得随时无条件停止试用,其薪资支给至试用截止之日止。试用期满前由权责单位给予考评,由人事单位复核。如合格者给予正式任用,不合格者则给予解聘。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公民权还未复权者。 (二)因案未结、刑期未满或经法院通缉有案者。 (三)受禁资产之宣告,还未撤销者。 (四)无法依要求觅妥确保人者 (五)经查证和原填资料不符者。 (六)有其它违法犯罪行经查属实者。 (七)曾在本企业、关系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核准,而私自离职者。 (八)精神异常或患有传染病者。 (九)未满十六岁者,但初中已毕或经主管机关认定其工作性质及环境无碍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新进人员报到,应办妥下列必需手续; (一)缴验学历证件复印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二寸半身黑白照片三张及彩色(浅绿色背景、制作识别证用一张)。 (四)填妥个人资料卡。 (五)签署工作契约书并完成确保手续。 (六)其它经认必需之文件。 第九条:经核定录用人员,由人事单位发给报到通知书及填妥应备资料向分发单位主管报到,无特殊理由而未于期限内报到,即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章 保 证 第十条:企业职员因应不一样职务,如需要确保人担保得觅确保人担保。 第十一条:企业职员从入职日起三内需完成对保作业,逾期未办对保手续者,应予停职,但因特殊情形或企业原因者,得签报延期。 第十二条:本企业职员确保书由人事单位负责对保审核,每十二个月最少办理一次对保(如有必需可随时对保),如发觉确保人不合适时,得随时通知被确保人限期换保。相关确保措施另订之。 第四章 服 务 第十三条:本企业职员应遵守一切规章及要求行事,并应服从上级指导。 第十四条:各级职员对企业如有改善意见,应逐层反应,应以企业信誉为重,不得在外任意批评诋毁,如所以使企业遭受损失,须负道义及法律上之责任。 第十五条:本企业职员应相互尊敬,待人接物应谦虚有礼,切勿粗暴。对于往来厂商应视同贵客不得有任何怠慢或刁难情事,并应严谨操守,不得收受包含公务之馈赠或向往来厂商挪用财物情事。 第十六条:本企业职员应严守本企业一切业务上机密,非经许可不得将文件账册显示她人,或泄漏本企业其它业务资料。 第十七条:本企业职员未经许可,不得假借企业名义在外私营商业、兼任她职或图利同业。 第十八条:本企业职员对于本企业一切公物,应善加珍惜不得浪费,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出。 第十九条:本企业职员不得分立派系或以私人成见影响公务。 第二十条:本企业职员应重视整齐,整齐仪容,并自行检点私生活。 第二十一条:本企业职员应奉公遵法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或以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职员应利用公余时间潜心进修,研习和本企业业务相关之知能以配合企业业务之发展,但以不妨碍业务为限。 第二十三条:厂商、贵宾来访非经主管准许,一律于会客室洽办,不得进入办公区洽谈。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职员于工作时间中,应遵守下列各项要求: (一)注意秩序不得闲谈、戏谑、争吵、歌唱或吃零食。 (二)不得懒散或处理私事及阅读非工作需要之书报。 (三)不得擅离职守,因公外出,应面告主管并于职员外出登记簿上记载,经主管核准后,始可外出。 (四)不得打盹、假寐或瞌睡。 (五)接听电话时须注意电话礼貌,长话短说,非本身之业务应快速传达承接人接办,非必需之事情尽可能降低私人电话。 (六)下班离开座位前,须将办公桌收拾洁净并将关键文件收妥上锁,桌椅靠拢始得离开。 第二十五条:各级主管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确实了解本身职责及工作范围。 (二)处理事物应快速、确实、负责,并努力争取进步。 (三)服从组织、友好协调、重整体,排除个人主义。 (四)日常工作按序办妥,今日事今日毕。 (五)交办事项准期完成,并于处理完成时,将情形以口头或书面汇报主管(主管交办时应酌定限期)。 (六)工作如有疑难,应立即请示上级,不得拖延积压或擅作主张。 第二十六条:各级主管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深刻了解企业决议及经营方针,领导所属确实实施。 (二)对于部属行为、品德、工作技能应随时给予教育、训练、考评。 (三)对于部属如有监督不妥所以发生渎职、渎职、失察等情事者,应负连带责任。 (四)有裁决权之高级主管所裁决内容,若和企业要求有出入时,应明文下条以分明责任,不得以口头传授命令。 第五章 作 息 第二十七条:总企业职员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标准,其上下班时间另依行政命令要求之;各分企业之营业时间及作息时间因地域之特征及业务需要另依行政命令要求之。 第二十八条:本企业公休假日分星期例假日、国定假日、民俗假日三种。 (一)星期例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工作需求除外。 (二)法定假日:依国家人事行政局要求订之。 (三)民俗假日:端午节、中秋节、除夕、春节。 以上节日依国务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为准,比照休假;休假期间薪津照给,如因需要上班单位人员,按企业要求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企业职员除公休假日及经核准之出差外出者外,每日应按要求到勤,并亲自打考勤卡(经理级及顾问级以上相同职位免打卡),考勤管理措施另订之。 第三十条:企业要求上班时间晚到者为迟到,提前退勤者为早退,如有迟到、早退超出三十分钟(不含)以上应办理请假手续,不然以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未按要求手续办理请假,擅不到职,或虽请假,但未经核准而擅离职守者为旷工;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达六日或整年累计达十日以上者,给予免职。 第三十二条:因业务需要,虽在工作时间外或休假日,得需加班者,凡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勤者,以旷工处理。加班措施另订之。 第三十三条:每人每个月加班总工时数不得超出三十小时,经主管同意核定延长者,不在此限。其加班总时数加逾前述要求,逾时部份以补休假方法办理之。 第三十四条:总企业及分企业得各依需要举行定时性会议。 第三十五条:职员在企业服务,按其工龄给尤其休假日,其措施另订之。 第六章 待 遇 第三十六条:本企业职员之待遇为月给薪津(含各项津贴),职员待遇按其职位按薪级表给合适之薪津,薪级表和各项津贴给付措施另订之。 第三十七条:本企业年底止算有盈余时,得提拨尤其奖金,发给编制内职员,其分配措施由总经理核定之。 第三十八条:本企业职员出差给差旅费,其措施另订之。 第三十九条:职员婚丧喜庆致赠贺仪或奠仪,其措施另订之。 第七章 请 假 第四十条:本企业职员因故无法于要求时间内出勤者,必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措施另订之。 第四十一条:凡需办理请假手续者,均须事先提出申请,如因特殊事故或不可抗拒之原因,不能事先申请给假者,应以电话、书信或嘱托她人,向主管报备,事后补办手续,但应于三十六小时 内为之,逾期不予追认。 第四十二条:计算每十二个月可请假日数,以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计算基准。 第八章 值 勤 第四十三条:总企业及各分支机构基于业务上或安全或其它需要考虑,得由当地最高主管采取值勤制,其方法及相关事项自行另订之。 第四十四条:值勤之排定及通知由人事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五条:值勤人员不得推诿免值,因故不能当值时,应事先找人替换,并通知人事单位,如因请假、出差达七日(含)以上者,标准上职务由代理人替补。 第四十六条:值勤职责依事业体系性质情况需要由人事单位拟订实施措施,除应设置值勤日志外,并将相关之主管及当地治安机关或设有保全者之电话列入,以备紧急情况之联络处理。 第四十七条:值勤人员应将轮值时间内所发生事项、处理情形及交待事项填记入值勤日志。若遇突发情况或重大或特殊情事应即时设法向相关主管汇报,若有知情隐匿不报者,以渎职论。 第九章 考 绩 第四十八条:本企业职员之提升、调薪、降级,除依奖惩要求外,均以其考绩为依据 第四十九条:职员考绩分平时考评及年度考绩两种。 (一)平时考评:应对所属职员,就平日工作情况,随时作公正考评及密记于个人考评资料卡。 (二)年度考绩:应就职员之总而言之合工作表现、勤惰及工作个案事实等给予考评评分。 第五十条:职员年度考绩,经由各权责主管审议后,送人事单位评定成绩,并依核决权限转呈核定之。 第五十一条:职员考绩实施措施,另订之。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二条:奖励分下列多种: (一)升职:提升职位。 (二)晋级:晋级加薪。 (三)给奖:授予奖金或奖品。 (四)记功:分记嘉奖、小功、大功等三种。 第五十三条:惩戒分下列多种: (一)免职:免去其职位(解聘)。 (二)停职:停止其职位及职务。 (三)降级:降低级阶。 (四)记过:分记警告、小过、大过、等三种。 第五十四条:停职职员,其服务年资前后连续接算,其措施另订之。 第五十五条:职员违反企业规章,致使企业蒙受损失者,应追究赔偿并按本章所订奖惩实施措施惩处,如包含刑责者,应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五十六条:职员犯有过失,在未被发觉前自行坦白汇报者,得酌情从宽议处。 第五十七条:凡受奖励者,除考绩要求外,于合适时间企业给予表彰。 第五十八条:职员奖惩实施措施,另订之。 第十一章 迁 调 第五十九条:本企业为适应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迁调职员职务或服务地点,不得拒绝。 第六十条:为求企业业务之发展,如发觉职员之才能学识、个性不适合其所任之职务,各单位主管得就所属不称职之职员申请更调职务,以求人和事相互配合。 第六十一条:调任职员接获通知后,应於要求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除因 特殊原因经同意延期外,不得延期赴调,违反者依情节惩处或免职。 第六十二条:职员个人因工作不适合其性向或无法胜任时,得按要求申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 第六十三条:调任职员在接替人员未到职前,职务由单位主管暂派其它人员代理之。 第六十四条:职员调迁,如远离服务地点得酌情给付相当之津贴,其措施另订之。 第六十五条:本企业职员於职务迁调时,须办理移交,其措施另订之。 第十二章 离 职 第六十六条:职员离职分为、退休、离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聘,其措施另订之。 第六十七条:职员死亡视为离职,其抚恤措施另订之。 第六十八条:职员退休,给退休金,其措施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职员因个人原因自动请辞职,通常人员应于十五日前,科室级主管(副主管)人员应於二十日前,经(副)理级以上人员应於三十日前,以书面申请核准。 第七十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特殊事故已逾要求期限仍不能上班者,得自请停职。 (二)刑事诉讼案件,实施中被扣押者。 (三)涉嫌违反本企业规章,情节重大有待查明事实者,得命令停职。 第七十一条:自请停职之职员,因事在六个月以内,或因病在十二个月以内者,得申请复职,逾期应视同自动离职。 第七十二条:因案命令停职之职员,经法院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后,得申请复职。 第七十三条:职员於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 第七十四条:停职职员复职后,其年资前后接算,其年资计算处理措施另订之。 第七十五条:本企业因不得已事故,得依法资遣职员,按其年资发给资遣费,如另有退职金措施时,另依其措施行之。 第七十六条:职员因违反本企业规章情节重大者,应自请辞职。除应得薪津外,不发给任何酬劳。 第七十七条:离职职员应依职员职务移交措施办妥移交,并向主管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得离职,不然视为交待不清,扣发一切应领款项,其措施另订之。 第七十八条:离职职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得申请发给离职证实书。 第十三章 福 利 第七十九条:本企业为安定职员生活,促进福利起见,依法组织职员福利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康乐事项 (二)保健事项。 (三)教育事项。 (四)其它相关福利事项。 第八十条:本企业职员依政府要求参与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率依劳保局之要求办理之。 第八十一条:职员得享受关系企业优惠,其措施另订之。 第十四章 教育训练 第八十二条:本企业为激励职员进修,充实专业知识,办理下列各项教育,以培育人才。 (一)新进人员教育训练。 (二)职员在职教育训练。 (三)主管(干部)人员教育训练。 (四)相关专门知识及技能训练。 (五)其它认为有必需之教育训练。 第八十三条:职员教育训练,采取下列各项方法。 (一)由本企业人事科所举行之各项教育训练。 (二)委托或参与学术训练机构代办训练项目。 (三)评选绩优职员出国考察或受训。 第一款所需之受训练费用由企业负担,第二、三款所需之受训费用由总经理依实际情况核示由企业负担或部份金额补助。 第八十四条:职员应接收企业所安排之训练,并列入人事资料统计认为升迁之依据。 第十五 安 全 第八十五条:本企业职员应共同维护公共卫生,随时整理工作环境保持清洁。 第八十六条:本企业职员全部有防火、救火或预防其它灾难之责任。 第八十七条:职员发觉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汇报所属主管及相关单位,紧急时得临机应变做好必需之处理。 第八十八条:职员使用公务车辆前,应先了解其性能,检验车况,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本规则内须另定实施措施或细则者,由人事单位依权责划分呈请总经理核定之。 第九十条:本规则及各项措施或细则于必需时得依权责划分修订之。 第九十一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得由行政单位依权责划分补充要求之。 第九十二条:本规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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