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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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本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新职业(工种)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本措施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职业资格培训,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学识、技术和能力培训。包含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和其它各类专业从业资格能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为劳动者适应某一岗位需要开展、以提升技能水平为主职业性培训;新职业(工种)是国家已正式颁布职业名称,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录职业。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职业培训体系关键组成部分,依法享受办学自主权,其老师和学生依法享受和国家举行教育机构老师和学生平等法律地位。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适应需求、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提升质量”标准,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纳入提升劳动者整体素质职业培训计划,采取方法给予扶持,激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第二章 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具体负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制订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计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定和评优工作,负责推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二)负责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公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培训职业(工种)范围。 (三)组织指导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资格进行评审。 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 (二)负责对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师资、培训、判定、学生管理、广告、收退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监督检验。 第六条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举行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初、中级)职业(工种)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每十二个月度培训机构教学评定检验情况,授权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二)举行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省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三)行业、企业及个人举行技工学校,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省教育行政部门立案。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所属办学条件和业绩良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技工学校。 第三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变更、延续、终止 第七条 以社会组织名义举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社会组织应该含有法人资格,有和其培训项目相适应办学资金。 以个人名义举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行者应该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视出资百分比及经公证机关公正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行者。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该包含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学校统一使用“××州(地、市)××职业培训学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置统一使用“青海省××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和已登记其它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外文名称应和汉字名称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职业(工种)培训,经审批机关同意后,能够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第九条 举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符合《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及对应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第十条 申请正式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汇报》(格式要求见附件2)一份; (二)《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3)三份;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行者法人资格证实及复印件,有上级主管部门,要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实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实(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医院出具无精神疾病证实和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员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实材料复印件; (六)拟聘理论老师、实习指导老师身份、学历、资格证实材料复印件; (七)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及经费起源证实文件。含有资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汇报,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方法出资,还应提交含有评定资质机构出具评定汇报; (八)适适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实。自有场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实,租借场地提交含有法律效力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实;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关键设施、设备清单; (十)开展对应职业(工种)培训教学计划、教学纲领和对应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相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对应原件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对。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应该包含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三)学校资产数额、起源、性质等; (四)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产生方法、人员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产生和免职程序; (六)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老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评判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七)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八)学校自行终止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需由章程要求事项。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举行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举行者按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后,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应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全,工作人员不予受理,但需书面通知补充材料。 (二)对受理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组成教授评审小组,对举行者提交全部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形成教授小组评审意见。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教授小组评审意见,做出是否同意决定。同意,下达正式批复;不一样意,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 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办学机构后,应将正式书面批复及《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份)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符合立案条件同时领取《办学许可证》空白件。 (四)经同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正式批复在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要求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增加职业(工种)培训资格或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应向原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二)本措施第十条第(六)、(九)、(十)款要求材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措施第六条、第十二条要求进行审批。其中,州、地、市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由原审批机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推荐函。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据学校性质,持《办学许可证》,按《机关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要求,到对应机构编制或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法人登记;同时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正当凭证,正、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关键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副本在审批机关监督、检验和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申明,并持申明向原发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在经同意办学地址开展教学活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变更学校地址,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在本区域内变更办学地址,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附件5)三份; 2、本措施第十条中(八)、(九)款要求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变更,应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在本区域外变更办学地址,应到拟变更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措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向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在同意办学地址以外增设教学地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经同意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填写《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立案表》(附件6),向同意办学行政部门立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增设教学地点,不得直接使用学校名称,应使用学校教学分部字样。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经同意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应根据本措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议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行者签署,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议机构同意合并或分立申请(合并需提供双方申请); (二)财务清算情况汇报;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后,形成新学校章程)。 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将结果报送立案。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行者变更,应向原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 (二)原举行者提出变更申请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议机构同意书面材料; (三)新举行者接收变更申请。新举行者为单位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新举行者为个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实; (四)财务清算汇报及新举行者重新提供办学资金证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要将核准结果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校长,应符合《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中校长条件,向原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议机构变更校长决议书及申请; (三)拟任校长身份、学历、资格等证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核准,应换发新办学许可证,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要将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名称,应向原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应换发新办学许可证,并将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人员变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立即将相关人员身份证、学历证实、职称证实、职业资格证实等材料及加盖学校公章决议文件报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延续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使用期,应该在办学许可证使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三份; (二)法定代表人或举行者签署,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议机构同意延续申请; (三)办学许可证副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以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延续,应换发新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要将结果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终止,应向原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举行者签署,并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决议机构同意学校解散申请汇报; (二)经国家认定审计机构出具财产审计汇报; (三)善后工作安排; (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同意终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立即收回学校印章并销毁,并通知相关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要将结果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第四章 教学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设置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推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根据国家和本省要求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行者应该按时、足额推行出资义务,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建立老师培训管理制度,制订老师培训计划,定时对老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老师培训档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老师需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发《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老师上岗证》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学员,经考评合格,应颁发全省统一编码《青海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该按摄影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和进行培训;需进行职业技能判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组织,按相关职业技能判定工作要求,参与职业技能判定。职业技能判定机构不得举行和其所实施判定项目相关职业培训。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使用教学计划、纲领和教材应符合对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要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范教学(计划)、纲领和教材。还未制订统一规范,由培训学校自行制订教学计划、教学纲领和教材,经过教授论证经过,报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参与判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措施》(发改价格〔〕309号)要求实施,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制订具体学费退费措施,报原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根据学费退费措施和学员签署相关协议,学员要求退费,根据双方签署协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公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该符正当律、法规要求,向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立案内容应包含: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发表媒体、广告同意号、广告发表时间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该真实、正确。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该和立案内容一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招生、教学活动,应该和招生简章和广告承诺一致。 第五章 扶持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时组织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理论老师和生产实习指导老师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老师能够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申请参与技工学校老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能够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培训学校校舍或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条件同意,可用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 第三十六条 省及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奖励制度,对为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组织、个人和学校,给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省及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定,实施动态管理。对管理规范、教学质量好、社会信誉高学校,授予地域或省年度诚信学校称号,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补助培训招投标。 第六章 监督和检验 第三十八条 省及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公告制度,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老师、培训内容、课时、判定考评、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给予公告。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年检制度,每十二个月定时对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验。年检内容包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础办学条件有没有变更、学校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老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判定、广告立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根据《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表》(附件7)逐项量化评分。年检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学校新同意成立当年不参与年检。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变更、立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时对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施督导。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评定,并将督导和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依法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工作。各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批管理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其更正。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年检不能正常进行,或在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好社会影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暂停或取消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限。 第四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法律法规,独立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从事职业培训组织和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要求查处取缔。 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由审批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未延续,原审批办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实施中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措施自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汇报(式样) 3、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5、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 6、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立案表 7、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表 附件1: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础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培训场所,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有必需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2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境保护、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及相关职业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 三、应含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教学、实习、试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含有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二)校长:学校应配置专职校长,校长应含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纪通常不超出70岁。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应依据办学规模配置对应数量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含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含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 人):应配置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含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学校应配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专兼职老师队伍。专职老师通常不少于老师总数1/4,每个专业最少配置两名以上理论课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理论老师和实习指导老师均应含有和其教学岗位对应上岗资格。 六、应含有和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教学(培训)计划、纲领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教学(培训)计划、纲领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教学(培训)计划、纲领和教材应经过教授论证,并报审批机关立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含办学章程和发展计划、教学管理、老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行者应有稳定、可靠经费起源,注册资金应达成1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学校开设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对应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附件2: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汇报 (格 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依据《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置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相关情况汇报以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行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青海省***州(地、市)***职业培训学校 2、确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络电话: 3、确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4、拟聘用校长: 身份证号码: 5、举行者: ***人(附完全行为能力证实)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根据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含有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关键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施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施独立核实 申请单位(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审 批 表 □初中级职业资格培训 □高级职业资格培训 □国家统考工种、新职业 等其它各类职业能力资格培训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一份。 2、本表“同意文号”一栏,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文号。 3、“申请人意见”一栏,申请者为单位由单位填写,由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者为个人由个人填写并签字。 4、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逐项填写,也可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确定学校名称 确定办学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人及 联络电话 确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确定校长 身份证号码 注册资金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举行者 名称 性质 企业( )、事业( )、社会团体( )、个人( )、其它( ) 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 董事会组员 姓名 性别 年 龄 文化程度 职称(等级) 拟 任 何 职 从事教育(培训)年 限 管 理 人 员 姓名 性别 职务 文化 程度 职称 (等级) 专 职 兼 职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学校填写下列内容 培训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校 长 身份证号码 办学许可证编号 同意文号 银行开户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组织代码证书 以下内容全部学校均需填写 申请培训职业 工种编码 职业名称 培训等级 培训课时 选择教材 专业理论老师 姓名 学历 职称 (等级) 教龄(专业工龄) 承 担 课 程 专(兼)职 实习指导老师 场 地 情 况 形式 总使用 面积(m2) 办公用房(m2) 教室(m2) 实习场地(m2) 备注 自有 租用 培训 设备 设施 情况 (注明设备是否自有) 办学 经费 起源 办学 管理 制度 申请人意见: 盖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授 小组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人力 资源 社会 保障 行政 管理 部门 经办人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意 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核准 培训 职业 及等级 同意文号: 职业(工种)名称及等级: 许可证 编 号 使用期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4: 《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一、名称:青海省**州、地、市****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符合学校章程要求) 二、地址:学校所在地具体地址。 三、责任人:校长姓名。(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根据学校章程正当选聘校长) 四、办学类型:填写职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经审批机关同意许可创办职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职业资格培训职业(工种)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范名称填写。比如:高级美容师、美发师;中级美容师、美发师等 ) 五、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六、同意文号:审批机关同意学校设置同意文件号。 七、使用期:二年,由审批机关同意设置之日起计算。 八、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要求写全称。 九、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青海省为63),3-4位数为州、地、市代码,5-6位数县(区)级代码,第7位数为同意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6” 为其它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前4位为年份)。 十、《办学许可证》内容若发生改变,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 十一、州(地、市)县(区)代码: 第3-4位数为地级代码:西宁(01)、海东(02)、海西(03)、海南(04)、海北(05)、黄南(06)、玉树(07)、果洛(08)。 第5-6位数为县级代码:西宁市,城西(11)、城东(12)、城中(13)、城北(14)、大通(15)、湟中(16)、湟源(17);海东地域,平安(21)、乐全部(22)、民和(23)、互助(24)、循化(25)、化隆(26);海西州,德令哈(31)、格尔木(32)、大柴旦(33)、全部兰(34)、天峻(35)、乌兰(36)、冷湖(37)、茫崖(38);海南州,共和(41)、贵德(42)、兴海(43)、贵南(44)、同德(45)、龙羊峡(46);海北州,西海镇(51)、海晏(52)、门源(53)、祁连(54)、刚察(55);黄南州,同仁(61)、尖扎(62)、河南(63)、李家峡(64)、泽库(65);玉树州,玉树县(71)、昂谦(72)、称多(73)、杂多(74)、治多(75)、曲麻莱(76);果洛州,玛沁(81)、甘德(82)、达日(83)、班玛(84)、久治(85)、玛多(86)。 附件5: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变更(延续)审批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学校名称: 法定责任人及其联络电话: 变更(延续)项目 ()变更()延续前 ()变更()延续后 学校名称 地 址 (限本区域变更) 举行者 校 长 办学许可证 使用期 申请变更原因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意见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 章 签 字: 年 月 日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经办人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审批人意见 盖 章 签 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6: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教学地点立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责任人 校 址 联络电话 教 学 地 点 情 况 教学点地址 联络电话 姓名 性别 年纪 文化程度 职称 原工作单位 户口 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是否 离退休 身体情况 责任人 情 况 工作 人员 情况 教学点面积 _______平方米,其中:自有_______平方米;租借_______平方米 教学设备 开设职业(工种) 及等级 计划设 教学班 ____个 ____人 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 立案时间 学校立案经办人 说明:1、此表一式两份(省和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2、自有校舍须出具房产证实 3、租借校舍须有2年以上协议书 附件7: 青海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表 学校名称 办学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校 长 身份证号码 办学许可证编号 同意文号 银行开户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组织代码证书 年 检 项 目 评分 1、办学场地设备30分 场地面积和原申请办学是相符或有增加(15分) 教学设备和原申请办学是相符或有增加(15分) 2、学校内部管理15分 学校 章程 (3分) 组织管理制度 (2分) 财务管理制度(2分) 老师管理制度(2分) 学籍管理制度 (2分) 学员考评判定制度 (2分) 安全管理制度 (2分) 3、招生规模5分 未招生(0分),年招生200人以下(2分) 年招生200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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