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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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要求 一、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要求············· 2 二、其它涉硫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要求··········13 三、造纸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要求················· 19 四、食品、纺织、皮革鞣制、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其它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要求·······························21 第二部分 附录 一、硫化氢理化特征和毒理作用·······················26 二、硫化氢中毒易发生25个行业和86个职业岗位·····28 炼油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要求(试行) 为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炼油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实施本要求;经营单位宜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一章 设计管理 第一条 加强设计部门安全管理,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第三条 设计必需考虑原油硫含量不决议(不均匀性)所带来影响,加工装置匹配能力应按可能达成苛刻条件考虑,设备、管线材质按《加工高含硫原油关键装置关键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加工高含硫原油关键装置关键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要求,合理选择。 第四条 液化气、干气脱硫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酸性气回收制硫装置设计能力应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环境保护达标。 第五条 在设计时应同时考虑设备防腐方法,对于硫化氢富集设备、管线,选材宜升高等级,预防硫化氢腐蚀泄漏。 第六条 设计新装置时应配置适量设备防腐检测、检验工具、硫化氢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安全防护器材等。 第七条 加氢装置热高分、冷高分液面计、界面计应采取双仪表测量系统。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八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设施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原油采购部门应依据加工高含硫原油能力合理组织资源,原油资源配置部门应做好均衡搭配进厂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出装置设计要求值。 第十条 对存在硫化物生产工艺应从原料中硫含量分析评定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硫化氢浓度分析评定基础上,建立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并按不一样品种原油绘制沿工艺步骤硫化氢分布图,制订对应加工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方法和要求,严格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法,合理采取工艺防腐技术方法。 第十一条 因原料组分改变、加工步骤、装置改造或操作参数发生改变可能造成硫化氢浓度超出许可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相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变更情况。关键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十二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企业必需依据原油进厂情况,制订对应加工技术方案,生产许可时应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炼方法,把蒸馏装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设计值以下。同时优化生产平衡,确保有足够脱硫能力,使下游装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设计值以内,确保产品硫含量达标。 第十三条 加工硫含量高过装置设计值新品种原油时,应依据原油评价汇报制订加工方案,方案中应包含从原油进入罐区到液体、气体产品储罐全步骤硫分布情况,并提出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四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装置,应按规范做好蒸馏装置“一脱三注”和含硫化氢分馏塔、汽提塔顶注缓蚀剂等防腐工作。 第十五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装置,生产含硫化氢气体必需进行脱硫处理后使用,严禁不脱硫直接做燃料。加热炉、锅炉所用燃料油(气)应控制硫含量在设计水平以下。 第十六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蒸馏装置,“三顶”冷凝污水必需经污水汽提装置处理。 第十七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企业,应完善工艺方法,严格工艺控制,确保液化气和轻质油硫含量不超标。正常情况下,严禁不脱硫液化气进球罐;假如因为装置停工或其它异常情况,造成液化气硫含量超标,应改入不合格专用球罐,并对该球罐制订专门监测、检修、维护和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装置,在停工检修时,应采取有效方法,对设备、储罐存积硫化亚铁进行化学清洗处理,并对该设备保持严密监控,避免打开设备后硫化亚铁自燃而造成设备损坏或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汽提装置处理,严禁排入其它污水系统。凡污水汽提(包含氨精制)能力不足企业必需限期整改。 加强脱硫、制硫、尾气回收、污水处理装置安全管理,确保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严禁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预防硫化氢泄漏对人员伤害。 第二十条 炼油厂酸性气必需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气应达成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加强对加工高含硫原油过程中企业污染源、排放口及厂区环境监测、综合分析,确保数据正确。 第二十二条 加紧工艺技术和设备革新改造,对全部含硫化氢介质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法,从根本上降低硫化氢危害。 第二十三条 炼油企业应对加工高含硫原油碰到安全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设备管道材质核查和确定工作,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装置在用设备及管道选材指导意见》(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89号)要求,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依据具体情况制订具体材质升级计划,消除隐患,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装置设备及管道测厚管理要求》(试行)和《相关加强炼油装置腐蚀检验工作管理要求》(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89号),切实做好设备、管道腐蚀状态监测工作,掌握设备管道腐蚀规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施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和要求,加强设备、管道安全监测。充足考虑硫腐蚀特点、机理,采取优异防腐技术,加强腐蚀监控和预防性检修工作,对不符合预防硫化氢中毒要求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对应治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 部分长久停工和暂不开工涉硫生产装置,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硫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保护方法,预防因长久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二十八条 根据《加工高含硫原油储罐防腐蚀技术管理要求》(试行)(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股份炼[]89号),落实含硫油罐防腐方法。对原油罐、中间产品罐、产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气柜等均应采取对应防腐方法,避免腐蚀引发事故。 第二十九条 对难以避免产生硫化亚铁储罐,应进行内防腐处理,并考虑使用内浮顶罐加氮封。 第三十条 对可能产生低温硫化氢应力腐蚀开裂设备管道和由硫介质引发露点腐蚀问题,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实施规范、标准,并采取行之有效方法。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单位应制订对应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要求,并建立定时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时对可能存在硫化氢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定,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员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三十二条 硫化氢浓度超出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作业场所,应作为关键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验台帐。 第三十三条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关键出入口应设置醒目标汉字危险危害原因通知牌,在作业场所和危险点应设置醒目标汉字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GB2893-要求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斑马线表示预防人员随意进入危险区域,包含硫化氢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大家注意黄色或黄黑相间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设置宜采取高点和低点双点设置方法,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三十四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工作场所使用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取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效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它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数量和位置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进行部署。 第三十五条 依据不一样岗位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置和作业人员数量相同过滤式防毒面具及适量适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定时检验、维护,确保整齐完好,并制订使用管理要求。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能够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个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严禁任何人不佩戴适宜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区域,严禁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五章 作业防护 第三十六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设备、仪表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根本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方法,同时,依据作业条件选择佩戴好适用防毒面具或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方法,在有些人监护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三十七条 标准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含有硫化氢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些人监护。 第三十九条 包含到硫化氢、氯气、氨气等有毒介质及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等危险状态下进行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应建立高风险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许可制度。 高风险设备、仪表检维修作业,必需事先制订处理(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办理和会签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四十条 作业防护通用安全要求: 1、在拆卸、解体和更换设备、仪表之前,应做最终一次设备放空检验和低点排空检验。并确保设备放空线和低点排空线一直处于开启通畅状态。 2、在拆卸、解体、更换设备、仪表或进行放空、排空检验时,应站在人员应处于上风口。 3、在拆卸设备、仪表或法兰螺丝时,应首先松开设备、仪表或管线法兰一侧螺丝,待设备余压全部放尽后,再卸开其它螺丝。作业时,要采取身体背向设备或法兰开启方向作业方法,以免受到残余带压介质冲击喷溅伤害。 4、在拆卸、解体和更换含有硫化氢、氯气等有毒物料设备、仪表或阀门时,必需全程佩戴好空气呼吸器。现场监护人必需佩带空气呼吸器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近距离指导和监护,何时解除空气呼吸器佩带,由现场监护人员发出确定指令。同时,监护人员应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器,方便确定现场安全卫生情况。 5、在设备拆卸、解体和更换作业时,要立即回收设备内残余或阀门内漏产生易燃有毒液体。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6、包含到硫化氢、氯气、氢气、液化气、瓦斯等高风险设备检维修作业时,主管部门应组织车间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处理(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应急方案制订。对作业时机、实施过程、实施方法等进行全方面系统风险分析,对其安全可靠性和法规制度符合性进行充足论证。 7、处理(施工)安全方案中要对安全准备、吹扫置换、安全隔离、采样分析、动态检测、安全防护、安全监护、安全联络、逃生撤离、抢救互救等方法作出具体要求和安排。 8、高风险设备检维修作业,应安排在白天天气晴好时间段进行。无很情况,严禁安排在夜间进行。 9、高风险设备检维修作业处理(施工)安全方案完成审批会签后,车间应立即将确定后方案印发到具体实施人员和施工单位。同时作好对车间实施人员、施工单位责任人、具体施工作业人员处理方案和作业程序交底,并签字确定。 10、高风险设备检维修作业所需安全准备工作全部完成后,检维修施工单位安全人员对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验确定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生产车间安全人员对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方法及安全防护符合情况,进行检验确定并在检维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第六章 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均应接收预防硫化氢危害教育培训,经考评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含相关硫化氢基础知识,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要求、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使用和要求、急性硫化氢中毒抢救方法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每十二个月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它有限空间)应进行对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员)应接收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要求。 第四十二条 对在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应定时进行职业性健康检验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验应由含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七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单位应制订和建立应抢救援预案和抢救网络,确保现场抢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通畅,方便在最短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立即救治。对预案应定时演练,并立即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验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汇报,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严禁用火等作业,立即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连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汇报并开启对应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四十五条 对忽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订具体应对方案和方法。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需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具,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理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非正常状态下发生大范围高浓度硫化氢扩散时,在确保正常生产操作前提下,操作人员应尽可能降低和暂停对泄漏源下风向地点巡检,并作好相关统计。 处于大范围高浓度硫化氢扩散范围下风向岗位人员,应立即撤离到上风向安全地带;在控制室或操作室人员立即关闭门窗,停暂局部通风换气设施运行,预防高浓度硫化氢继续侵入。 第四十七条 在硫化氢泄漏扩散影响范围内其它岗位人员,岗位如无防毒面具,可立即用毛巾或其它棉织物用水浸湿,捂在口鼻上,以吸收扩散硫化氢、氯气、氨等亲水毒物。 第四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相关单位。 第四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作业场所,在没有合适防护方法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要求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质量)原油。 第四十六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相抵触,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 第一部分、二: 其它涉硫化工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要求(试行) 本要求适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除炼油化工企业以外包含硫化氢生产(产生)化工生产企业(无机硫化物酸化,部分催化剂合成和化学纤维制造工艺,煤气脱硫,二硫化碳、硫化染料、含硫农药制备及橡胶硫化等工艺,味精厂精制等)硫化氢气体防护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生产管理 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设备、设施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伴随有硫化物生产工艺过程,应从原料硫含量分析评定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硫化氢浓度分析评定基础上,建立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确定危险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制订对应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方法。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改变、工艺步骤、装置改造、操作参数发生改变可能造成硫化氢浓度超出许可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相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其变更情况。关键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等装置,集中进行处理,严禁排入其它污水系统。对可能含有硫化氢酸性气、废气应进行集中回收或焚烧处理,严禁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确保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密封,严禁含硫化氢气体在作业场所随意排放。 第五条 严格实施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和要求。对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管线检测和防腐。对不符合预防硫化氢中毒要求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对应治理方法。 第六条 部分长久停工和暂不开工生产装置,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硫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保护方法,预防因长久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七条 加紧工艺技术和设备革新改造,对全部含硫化氢介质采样、加料、分离、混合和输送等作业应改为密闭方法,对易腐蚀材质进行升级,从根本上降低硫化氢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单位应制订对应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要求,并建立定时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时对可能存在硫化氢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定,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员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出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作业场所,应作为关键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验台帐。 第十条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关键出入口应设置醒目标汉字危险危害原因通知牌,在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标汉字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GB2893-要求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斑马线表示预防人员随意进入危险区域,包含硫化氢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大家注意黄色或黄黑相间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设置宜采取高点和低点双点设置方法,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十一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工作场所使用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二十四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取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效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它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数量和位置根据相关设计规范进行部署。 所使用监测仪器应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时由有检测资质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统计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成100%。 在生产波动、有臭鸡蛋样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人员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部位活动(包含酸性水、瓦斯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区域)活动时,均应立即检测。 第十二条 依据不一样岗位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置适量适用防护器材,定时检验、维护,确保整齐完好,并制订使用管理要求。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能够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个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严禁任何人不佩戴适宜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区域,严禁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条 如实通知从业人员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原因、防范方法和事故应急方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实施安全叮嘱,提醒安全方法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具。 第十四条 标准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采取强制通风、氮气吹扫、空气置换、加装盲板等,直至检测合格;同时,须佩戴好防毒面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方法,在有些人监护情况下进行作业,确保整个作业期内一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现场作业人员应不少于两名(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十六条 在含有硫化氢储罐(包含原料储罐、中间产品和成品储罐等)及含酸性气、废气瓦斯介质及含硫化氢废气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些人监护。 第十七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验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汇报,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严禁用火等作业,立即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连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汇报并开启对应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三章 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十八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均应接收教育培训,经考评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验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含相关硫化氢基础知识,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要求、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使用和要求、急性硫化氢中毒抢救方法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每十二个月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它有限空间)应进行对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员)应接收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要求。 第十九条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等法规要求,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对在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应定时进行职业性健康检验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验应由含有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单位应制订和建立应抢救援预案和抢救网络,确保现场抢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通畅,方便在最短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立即救治。对预案应定时演练,并立即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对忽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订具体应对方案和方法。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需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具,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理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气防站和周围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作业场所,在没有合适防护方法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企业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相抵触,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 第一部分、三: 造纸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要求(试行) 第一条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应加强对化学制浆、黑液蒸发、黑液燃烧、清浆、玻璃纸制取等易产生硫化氢气体工序及其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二条 将浆料池及其输送管路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管路、涵洞、竖井等易产生硫化氢场所列入安全监控关键,并在这些现场设置显著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随意进入。 第三条 每十二个月开展一次针对硫化氢防治专题教育培训,使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硫化氢气体可能存在场所、危险和气味特点,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向从业人员明确通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原因、防范方法和事故应急方法。 第四条 建立包含硫化氢危险场所检修、清理作业前申报签字制度。作业单位在进行作业前,应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检测人员要检验作业现场安全条件和安全方法,确定达成作业条件后,由企业关键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动工作业,谁签字谁负责。未推行这一程序,一律不准作业。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核准作业安全条件和方法必需留有完整文字统计以备查。 第五条 在易发生硫化氢积聚浆料池等危险点清理、维修作业前,必需进行有效强制性通风置换,经检测硫化氢浓度达成国家要求小于10mg/m3时,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在硫化氢气体积聚危险场所作业人数不得少于4人,其中备勤监护人数绝对不得少于直接作业人数,直接作业人数超出4人时应有专职医护救助人员和设备在场。作业期间车间主任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需全程在作业现场督察。 第七条 浆料池等作业现场必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器,配置足够、超出作业人数防毒面具和安全系带等防护用具。 第八条 作业人员必需同时佩带防毒面具和安全系带等安全防护用具,严格根据操作规程作业。 第九条 一旦作业人员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征兆,应按以下程序正确实施抢险,杜绝因违章施救造成多人伤亡事故发生: 1、备勤监护人员快速使中毒作业人员脱离中毒现场,置于通风处。监护人员如需进入中毒区域实施救助,必需佩带有供氧装置防毒面具。 2、立即给中毒人员吸氧,对呼吸微弱者实施人工呼吸救助,同时通知医疗救护人员、卫生防疫部门专业人员到场抢救。 3、在中毒现场情况不明、防护方法不健全情况下必需果断阻止无关人员盲目进入事故现场施救,以避免酿成多人伤亡恶性事故。 第一部分、四: 食品、纺织、皮革鞣制、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其它 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要求(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硫化氢中毒危险场所(以下统称硫化氢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存在硫化氢危险场所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该根据本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本单位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通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原因、防范方法和事故应急方法,为从业人员配置必需作业防护器材;若工程或项目发包给作业单位,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该负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 根据“谁作业、谁负责”标准,作业单位全方面负责作业现场硫化氢气体防范方法落实工作,负责制订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含对应安全防范方法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同意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通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置符合要求防护器材。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该开展硫化氢危险场所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该在硫化氢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硫化氢气体危险危害特征、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方法、应急方法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事项向作业单位和人员进行通知。 第七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作业单位,应该严格审查承包单位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含有对应资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作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签署作业协议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该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单位将项目转包给不含有资质作业单位和个人。 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评取得上岗证人员从事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严禁使用临时招用人员。 第八条 作业单位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门培训、考评并取得资格证书; 作业责任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经硫化氢气体防范知识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含硫化氢气体危险危害特征、产生危险原因原因、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症状、职业禁忌症、防范方法、防护器具正确使用和中毒抢救知识等。培训考评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 第九条 从事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必需配置以下安全设备、设施: (一)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 (二)机械送风(排风)设备; (三)数量满足作业要求空气呼吸器; (四)必需通讯工具; (五)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和其它必需器具和设备。 第十条 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必需落实以下安全防范方法: (一)参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实施工作票制度,经作业责任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二)采取充足通风换气方法,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采样、分析,预防突发情况对人员危害。 (三)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成充足通风换气场所,作业人员必需配置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四)拆封窨井头子等潜水作业,应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潜水作业单位负担。 (五)发觉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需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作业人员快速撤离作业现场。 (六)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七)低于地下2米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必需使用安全带。 (八)安排2名经过培训、熟悉情况监护人员,并配置两套空气呼吸器,亲密监视作业情况。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事先约定明确联络信号,发觉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方法。 (九)应在醒目处设置安全作业牌和警示标志,明确通告作业单位名称、立案审核部门、作业票同意人、现场作业责任人、单位联络电话、安监部门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未经同意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作业单位应该制订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每十二个月组织两次演练。 作业单位还应依据具体作业情况,制订应急方法,落实应急人员、器材和装备。发生意外时抢救人员必需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方可施救。 第十二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并送达有条件抢救医疗单位,同时通知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严格遵守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发觉安全防范方法不落实或不含有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发觉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市政、水务、房地和市容环卫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硫化氢等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管理档案。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危险场所施工、作业监督检验,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违章作业企业要给予严厉处理和通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该根据本要求制订本单位硫化氢气体防护安全管理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硫化氢气体防护安全管理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二部分、一: 硫化氢理化特征和毒理作用 1. 物理和化学特征 硫化氢是可燃性无色气体,含有经典臭鸡蛋味,相对分子质量34.08,对空气相对密度1.19,熔点-82.9℃,沸点-60.3℃,易溶于水,20℃时2.9体积气体溶于1体积水中,亦溶于醇类、二硫化碳、石油溶剂和原油中。20℃时蒸气压为1874.5kPa,空气中爆炸极限为4.3%~45.5%(体积比),自燃温度260℃,它在空气中最终氧化产物为硫酸和(或)硫酸根阴离子。 2. 毒理作用 硫化氢是强烈神经毒物,对粘膜亦有显著刺激作用。 2.1 急性毒性:较低浓度,即可引发呼吸道及眼粘膜局部刺激作用;浓度愈高,全身性作用愈显著,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窒息症状。硫化氢对人体危害见表1。 2.2 慢性毒性:长久低浓度接触硫化氢会引发结膜炎和角膜损害。 2.3 中毒机理:硫化氢在水溶液中可离解成HS-、S2-和H+离子。在生理pH作用下,体内硫化氢总量2/3离解成HS-离子,约1/3为未离解氢硫酸(H2S),仅极少许离解成S2-,它们全部含有局部刺激作用。硫化氢可和组织中碱性物质结合形成硫化钠,也含有腐蚀性,从而造成眼和呼吸道损害。硫化氢关键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内,在体内游离硫化氢和硫化物来不及氧化时,使中枢神经麻痹,引发全身中毒反应。 表1 硫化氢对人体危害 第二部分、二: 硫化氢中毒易发生25个行业和86个职业岗位 1.食品制造业:味精精制 2.纺织业:生麻脱胶 3.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 4.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制浆、黑液蒸发、黑液燃烧、清浆、玻璃纸制取 5.石油加工业:稳定脱硫、脱硫醇、预加氢精制、重整加氢精制、延迟焦化、烷基化加成、烷基化分馏、制氢脱硫、汽油加氢精制、汽油精制分离、加氢处理、液态烃脱硫、瓦斯脱硫、胺液闪蒸、酸性气燃烧、硫磺捕集转化、石蜡加氢精制、煤气脱硫脱氰 6.无机酸制造业:硫化氢燃烧 7.碱产品制造业:精氨盐水碳化 8.无机盐制造业:二硫化碳电炉制取、二硫化碳甲烷制取、二硫化钼制取、碳酸钡制取、氯化物制取、锌盐制取、钼酸铵制取、偏硼酸钠制取 9.其它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硫磺制取、硫氢化钠制取、氢氧化钡制取、荧光粉制取 10.化学肥料制造业:煤焦气化、油气转化、合成氨净化 11.化学农药制造业:乐果硫化、马拉硫磷合成、甲拌磷硫化、对硫磷酯化 12.有机化工原料制造业:烃类原料裂解、裂解气急冷、裂解气净化、芳烃抽提、煤油加氢、烷基苯脱蜡脱氢、有机酸合成、其它有机原料合成 13.涂料及颜料制造业:含钴颜料氧化、锌钡白制取、钛液制备 14.染料制造业:直接染料合成、还原染料合成、分数染料合成、醚类中间体合成、其它中间体合成 15.化学试剂制造业:有机试剂合成 16.催化剂及多种化学助剂制造业:硫化剂合成、软化剂配制、促进剂M合成、ZDC促进剂合成、其它助剂合成 17.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业:硫氰酸钠加成、硫氰酸钠精制 18.医药工业:合成药加成 19.化学纤维工业:粘纤纺丝、塑化、切断、精炼 20.橡胶制品业:橡胶硫化、冲边硫化、旧胎硫化 21.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碳棒沥青熔化 22.污水处理业:污水处理、城建环卫、窨井作业 23.腌制业:腌糟(坑)清理 24.酒业:酒糟清理 25.渔轮业:渔轮清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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