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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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为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应对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处理行为,提升应急处理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理,最大程度地降低学校师生职员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灾区学校和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教育法》、《中国防洪法》、《中国防震减灾法》、《中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难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教育部、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对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标准 1.4.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保护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在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领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4.3 主动预防,预防和应急相结合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足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应对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足利用自然灾难应抢救援物资,发挥平时应急演练和预备队伍作用。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教育部 2.1.1领导机构 教育系统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机构为教育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关键职责为:负责统一决议、组织、指挥教育系统内各类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协调、帮助对应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重大问题立即向国务院请示汇报。 2.1.2工作机构 教育部设置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教育部应急处理工作组”),工作组由分管副部长担任组长,办公厅主任、发展计划司司长担任副组长。工作组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发展计划司、人事司、财务司、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社会科学司、高校学生司、直属高校工作司、国际合作和交流司、监察局等司局(单位)关键责任人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司,日常工作由发展计划司负担。工作组关键职责为:在国家自然灾难类应急指挥部门和教育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工作;依据灾难情况,认真分析对教育行政部门所产生影响,立即做出决议;必需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2.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置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制订和完善当地域教育行政部门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检验落实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应急预案制订和完善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是本辖区教育系统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在国务院和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领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当地域教育系统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2.3 学校 学校应设置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应急领导小组”),制订和完善本校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本校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及培训活动,做好灾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灾难信息汇报和预警方法,组织开展校内先期应急处理行动,帮助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和恢复重建工作;立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汇报。 2.4 教授队伍 教育部设置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教授库,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用相关教授组成教授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议提议,必需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预警和灾情汇报 3.1 预警和预防 依据相关部门提供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实际,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方法。 3.1.1在应急处理工作组统一指挥下,各组员单位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细化并落实工作方法,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3.1.2加强应急反应机制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停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常常性演练活动,提升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停提升应对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能力、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3.1.3做好应对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贮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和必需经费。 3.2 预报后应急方法 依据相关要求,在政府公布自然灾难预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即可宣告预报区进入预警期。自然灾难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依据当地政府统一布署,做好教育系统防灾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方法。 预警期预报区内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急方法关键包含: 3.2.1开启应急预案; 3.2.2根据当地政府统一布署,公布避难通知,必需时组织避灾疏散; 3.2.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3.2.4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命线等工程应急保护工作; 3.2.5督促检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3.2.6督促检验建筑设施、设备安全隐患,采取必需警示方法; 3.2.7预防自然灾难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难,保持教育系统和各级各类学校安定; 3.2.8向当地政府汇报宣告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后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3.3 灾情汇报 3.3.1灾情信息报送标准 (1)快速:最先发觉或接到发生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单位应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不得延报。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汇报教育部。 (2)客观: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全方面,不得主观臆断,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Ⅰ级事件,学校或事发当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直接报教育部,同时抄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 3.3.2 灾情信息报送机制 事发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最迟不得超出事发后0.5小时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接到事件发生重大信息后报政府领导小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出1小时。 (1)紧急电话汇报系统 发生灾情后,学校立即经过电话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灾情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汇报后,立即电话通告相关单位;情况严重汇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和事发学校联络,深入核实情况。 教育部应急处理工作组办公室接到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办公厅和领导小组,并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和事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保持联络,深入核实情况。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经过电话汇报后,重大信息应该立即书面正式汇报教育部。 接报单位、接报人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汇报后,应该立即书面正式报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同时报办公厅和领导小组,并按预案和领导小组要求开展工作。 (3)其它可利用信息报送手段 当电话和文件报送系统因灾难受到破坏时,灾情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经过全部可能安全、稳定通讯方法使灾情信息立即、完整、正确地报送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和教育部。 3.3.3 灾情信息关键内容 (1)事件发生基础情况,包含时间、地点、规模(学校数)、校舍损坏程度(损坏和坍毁面积)、包含人员、破坏程度和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件原因、性质判定和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估量; (3)学校、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经采取方法; (4)事件处理过程和结果; (5)其它需要报送事项。 3.3.4 信息公布 严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实施。要区分不一样情况,把握信息公布和舆论主动权。信息公布要全方面、客观、正确、立即(涉密信息根据相关法规和要求要求实施)。信息公布实施新闻讲话人制度,新闻公布工作由教育部应急处理工作组具体负责并由教育部统一公布。必需时,请国务院新闻办组织协调。 地方教育系统信息公布根据地方政府要求信息公布制度实施。 4 等级确定和划分 依据国家相关自然灾难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实际和对学校产生影响,教育系统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Ⅰ-IV级:尤其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通常事件(IV级)。 4.1 尤其重大事件(Ⅰ级) 指自然灾难对受灾地域学校人员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对该地域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事件。 4.2 重大事件(Ⅱ级) 指自然灾难对学校人员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事件。 4.3 较大事件(Ⅲ级) 指自然灾难对学校人员和财产损失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事件。 4.4 通常事件(IV级) 指自然灾难对学校人员和财产造成通常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通常影响事件。 5 应急处理 5.1 应急预案开启标准 5.1.1 尤其重大事件(Ⅰ级) 尤其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开启对应预案,教育部立即开启本预案,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理工作,并将处理情况立即报国务院及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 5.1.2 重大事件(Ⅱ级) 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开启对应预案,教育部立即开启本预案,指导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理工作,相关情况立即上报国务院。 5.1.3 较大事件(Ⅲ级)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由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处理工作。教育部随时掌握情况,必需时开启本预案。 5.1.4 通常事件(IV级) 通常事件(IV级)发生后,在事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处理工作。教育部随时掌握情况,必需时开启本预案。 5.2 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5.2.1 教育系统应急管理体制 5.3 灾难发生后应急响应 破坏性自然灾难发生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布署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应急工作。依据灾难等级,开启对应等级应急预案。 5.3.1 Ⅰ级事件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理和帮助处理 ①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灾情信息; ②依据灾难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职员快速疏散到避难场所; ③主动开展自救、互救,依据灾难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关键,立即、有效地进行处理,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需方法,预防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组织受威胁师生职员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职员心理疏导; ⑥当政府相关部门抵达现场并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学校要主动配合,做好道路引领、师生安置、师生职员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帮助处理工作。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运作; ②主动和灾区取得联络,搜集灾情数据,并将灾情和应急情况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并逐层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需时可直接报教育部,同时抄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 ③立即了解灾情及灾区教育行政部门运转能力,并据实布署和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④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帮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抢救灾工作; ⑤在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领导下,帮助组织、指挥灾区教育系统自然灾难应急工作; ⑥立即调整师生临时安置方案、临时校舍教学秩序管理方案、临时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方案、推迟中考高考应急方案、区域内和跨区域老师调配方案、临时老师补充方案、教学用具和教科书调拨方案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延续性。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快速召开应急处理工作组负责同志参与紧急会议,快速了解灾情、立即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并抄送国务院相关部门; ②帮助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教育系统自然灾难应急工作; ③调用(组织)力量到灾区帮助或具体组织开展应抢救灾工作。 5.3.2 Ⅱ级事件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理和帮助处理 ①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灾情信息; ②依据灾难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职员快速疏散到避难场所,主动开展自救、互救; ③依据灾难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关键,立即、有效地进行处理,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需方法,预防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立即组织受威胁师生职员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职员心理疏导; ⑥当政府相关部门抵达现场并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学校要主动配合,做好道路引领、师生安置、师生职员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帮助处理工作。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运作,快速建立应急指挥体系; 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快速了解灾情,确定教育系统应急工作规模,汇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教育部应急领导小组; 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快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工作,主动配合专业机构救援工作; 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非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灾区进行援助。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快速了解灾情、立即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相关部门; ②召集相关司局研究和组织实施紧抢救援工作; ③配合相关部门参与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工作; ④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灾难情况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 ⑤依据灾情和受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司局和单位,上报、帮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⑥相关司局和单位布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3.3 Ⅲ级事件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理和帮助处理 ①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灾情信息; ②依据灾难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职员快速疏散到避难场所,主动开展自救、互救; ③依据灾难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关键,立即、有效地进行处理,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需方法,预防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立即组织受威胁师生职员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职员心理疏导; ⑥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理工作。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受灾地域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指导学校开展救灾处理工作; ②搜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救灾情况,立即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快速了解灾情、立即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相关部门; ②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5.3.4 IV级事件应急响应 (1)学校先期处理 ①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灾情信息; ②依据灾难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职员快速疏散到避难场所,主动开展自救、互救; ③依据灾难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关键,立即、有效地进行处理,控制事态; ④采取必需方法,预防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⑤立即组织受威胁师生职员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职员心理疏导。 (2)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 ①领导、指挥受灾学校根据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理工作,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②负责搜集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灾情及救灾情况,并立即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3)教育部应急响应 ①快速了解灾情、立即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相关部门; ②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慰问。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完成后,工作关键应立即从应急转向善后和恢复行动,立即开展补救工作,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6.1.1妥善安置受灾师生,立即复课,依据灾情调整教学、考试和师生生活安排。 6.1.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帮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方法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帮助相关部门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6.1.3心理救助。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教导和救助。 6.1.4粮食食品物资供给。帮助相关部门调运食品和物资,保障灾区师生生活必需品供给。 6.1.5受灾师生转移和安置。帮助民政部门调配救助物品,做好受灾师生转移和安置工作。 6.1.6维护社会治安。帮助、配合公安、武警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6.1.7消防。帮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方法预防火灾发生和火灾扩大蔓延。 6.1.8次生和衍生灾难防御。帮助相关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难地域学校及其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方法并加强监控,立即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全方面检验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验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立即补救、防范,预防衍生灾难发生。 6.1.9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当地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在灾难中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工作,对在灾难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 6.1.10灾难损失评定。帮助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受灾学校灾难损失评定。 6.1.11应急资金。教育财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6.1.12组织志愿者。依据受灾情况组织含有一定专业知识志愿者参与救助。 6.1.13接收外援。帮助民政部门接收和安排国际社会对受灾学校提供紧抢救援。 6.1.14涉外事务。按相关要求做好对口单位外国教授和外国救灾人员接待工作。 6.1.15总结经验教训。引认为鉴,立即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收教训。 6.2 恢复重建 6.2.1 教学秩序恢复 灾难救助工作完成后,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教学秩序,教学场地破坏严重,应经过在安全地带临时搭建校舍、借(租)用房屋或用异地复学等方法立即恢复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延续性。 6.2.2 重建 依据受灾地域实际及灾情核查、评定结果,制订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验落实等工作方案。 根据政府统一安排做好救灾款物筹措和拨付,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足利用各类救灾资金开展灾后学校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教育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搜集、传输、报送、处理等各步骤运行机制,建立全系统自然灾难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通畅。 7.2 物资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逐步建立处理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贮备,保障妥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员保管,确保物资、器材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通畅,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7.3 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由政府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资金纳入各地统一财政预算。学校应逐年增加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经费,把应急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4 人员保障 学校应组建由本单位教职职员组成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职或兼职应抢救援队。高校预备队关键由高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受到自然灾难类威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也应组建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抢救援队。学校应该为专业应抢救援人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置必需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应抢救援人员人身风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掌握本辖区内学校应抢救援队情况,并定时严格进行专业培训。一旦开启预案,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应抢救援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要求立即调整组员组成。 7.5 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动开展自然灾难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及保险常识普及和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包含应对自然灾难在内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活动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队伍技能培训,要有计划开展对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学校校长和教职员相关培训。 聘用地质、地震、气象等各类自然灾难领域教授定时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应对自然灾难知识和能力讲座和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十二个月要结合国家防灾减灾日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最少一次防灾减灾实战应急演练,提升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7.6 教学秩序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设置针对不一样类别和不相同级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和处理平息各类自然灾难谣言应急教学保障方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和帮助本区域内各类学校制订师生临时安置方案、临时校舍教学秩序管理方案、临时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方案、推迟国家级和省级等统一考试应急方案、区域内和跨区域老师调配方案、临时老师补充方案、教学用具和教科书调拨方案等,保障灾后教学秩序立即恢复。 7.7 应急避险场所设置和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避险场所设置和建设工作。 8 附则 8.1 本预案是教育系统处理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文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遵照实施,并参考本预案制订当地域教育系统和本学校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教育部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适时召集相关部门、教授和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定并提出修改提议报教育部。教育部视情况改变作出对应修改后报国务院。 8.3 本预案由教育部制订并负责解释。教育部依据法律法规制订和修改、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形势改变和实施中发觉问题,立即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4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要求和本预案不一致,依据本预案要求实施。 9 附件 9.1 名词解释 9.1.1自然灾难:包含在中国发生水旱灾难,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难,火山、地震灾难,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难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9.1.2教育系统自然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指自然灾难发生对受灾地域学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对教学秩序造成影响事件。 9.1.3灾情:指自然灾难造成学校损失情况,包含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4灾情预警:指依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灾难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难可能影响地域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定和预警。 9.2 灾难分级 9.2.1洪水灾难 (1)尤其重大洪水灾难包含: ①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②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③大江大河干流关键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④关键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难发生区域30人以上死亡、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重大洪水灾难包含: ①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②大江大河干流通常河段及关键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③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难; ④通常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难发生区域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较大洪水灾难包含: ①数省(区、市)同时发生洪涝灾难; ②一省(区、市)发生较大洪水; ③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④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造成灾难发生区域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通常洪水灾难包含: ①数省(区、市)同时发生通常洪水; ②数省(区、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③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④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 造成灾难发生区域人员受伤,或学校财产损失在10万元下。 9.2.2 地震灾难 (1)尤其重大地震灾难包含: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中国生产总值1%以上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尤其重大地震灾难。 (2)重大地震灾难包含: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域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难。 (3)较大地震灾难包含: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域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难。 (4)通常地震灾难包含: 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域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通常地震灾难。 9.2.3 地质灾难 (1)尤其重大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包含: ①受灾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地质灾难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难险情。 ②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地质灾难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难灾情。 (2)重大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包含: ①受灾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地质灾难险情为大型地质灾难险情。 ②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地质灾难灾情为大型地质灾难灾情。 (3)较大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包含: ①受灾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地质灾难险情为中型地质灾难险情。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地质灾难灾情为中型地质灾难灾情。 (4)通常地质灾难险情和灾情包含: ①受灾难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地质灾难险情为小型地质灾难险情。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地质灾难灾情为小型地质灾难灾情。 9.2.4其它自然灾难险情和灾情等级参考以上列出险情和灾情等级。 9.3 气象灾难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9.3.1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依据迫近时间和强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 二十四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连续。 防御指南: ①做好防风准备; ②注意相关媒体报道热带低压最新消息和相关防风通知; ③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热带低压影响室外物品。 (2)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二十四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连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防风状态,提议幼稚园、托儿所停课; ②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居民,和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撤离; ③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室外电源; ④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⑤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3)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连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紧急防风状态,提议中小学停课; ②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地方; ③相关应急处理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亲密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方法; ④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⑤加固港口设施,预防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⑥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4)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 6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连续。 防御指南: ①进入尤其紧急防风状态,提议停业、停课(除特殊行业); ②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地方,相关应急处理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开启抢险应急方案; ③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忽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④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9.3.2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西北和青藏高原地域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制订暴雨预警标准,报中国气象局估计减灾司审批。 (1)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连续。 防御指南: ①家长、学生、学校要尤其关注天气改变,采取防御方法; ②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域排水防涝工作; ③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④检验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2)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 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连续。 防御指南: ①暂停在空旷地方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雨; ②相关应急处理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亲密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方法; ③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域实施交通引导或管制; ④转移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⑤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连续。 防御指南: ①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地方暂避; ②相关应急处理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开启抢险应急方案; ③已经有上学学生和上班人员学校、幼稚园和其它相关单位应采取专门保护方法,处于危险地带单位应停课、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地方暂避; ④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9.3.3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地域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制订高温预警标准,报中国气象局估计减灾司审批。 (1)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二十四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①尽可能避免午后高温时段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需防护方法; ②相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怒灾; ③户外或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该采取必需防护方法; ④注意作息时间,确保睡眠,必需时准备部分常见防暑降温药品; ⑤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方法。 (2)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二十四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40℃以上。 防御指南: ①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可能降低户外活动; ②相关部门要尤其注意防火; ③提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④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9.3.4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表示。对寒潮预警标准中大风标准,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下标准制订,报中国气象局估计减灾司审批。 (1)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 二十四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连续。 防御指南: ①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防寒和防风方法; ②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搭建物固紧, 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室外物品; ③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④要留心相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最新信息,方便采取深入方法; ⑤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防御准备。 (2)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 二十四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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