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道路工程施工招标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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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1项目概况 1.1.1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本招标项目已含有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起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标资金起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标出资百分比: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标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此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含有负担本标段施工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接收联合体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与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全部组员数量不得超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负担工程量必需超出总工程量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根据本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对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组员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投标文件应认为己代表了联合体各组员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组员在投标、签约和推行协议过程中,仍负有连带和各自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标段监理人; (4)为本标段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6)和本标段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和本标段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8)和本标段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9)被责令停业;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13)包含正在诉讼案件或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负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或严禁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使用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标法人单位。 1.5费用负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与投标活动发生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后果负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和招标投标相关语言均使用汉字。必需时专用术语应附有汉字注释。 1.8计量单位 全部计量均采取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周围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判定和决议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本协议工程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士场位置等参考资一料,并不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判定和决议负担任何责任。 1.10标前会议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标前会议。 1.11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在中标后拟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分包内容要求:许可分包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作或适合于专业化施工专业工程; 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工程量累计不得超出总工程量30%; 接收分包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资格能力应和其分包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含有对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它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分包应满足协议条款第4.3款相关要求.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许可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一些要求,偏离应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措施”第2.1款所列初步评审标准和根据第三章“评标措施”第3.1.3项和第3.1.4项要求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投标文件中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根据第三章“评标措施”第3.1.3项和第3.1.4项要求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出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措施”第3.1.3项所列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措施”第3.1.4项所列投标报价其它错误; 1.1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按以下要求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细微偏差,根据第三章“评标措施”第3.1.3项和第3.1.4项要求给予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收,投标人才能参与评标价最终评选。假如采取综合评定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原因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出各评分原因权重分值40%。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含: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措施; (4)协议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其它材料。 依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澄清、修改,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终发出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验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发觉缺页或附件不全,应立即向招标人提出,方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送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给予澄清。 2.2.2招标文件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起源。假如澄清发出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对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将全部问题澄清以补遗书形式公布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区。 2.3招标文件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能够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假如修改招标文件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对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本修改将以补遗书形式公布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区。 2.3.2投标人应关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自行负担因未能得悉公布内容而造成一切损失及责任。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其它材料部分等三部份文件组成(同时投标人应以U盘形式提供电子文件一份,密封在报价文件内); 3.1.1报价文件和商务文件(包含投标文件电子U盘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八章; 3.1.2其它材料部分应包含下列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组成投标文件其它材料(或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九章)。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对应表格。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方法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协议各工程子目标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根据第三章“评标措施”第3.1.3项和第3.1.4项要求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对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相关要求。 3.2.3投标人假如发觉工程量清单中数量和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法给予更正,不然,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数量作为报价依据。 3.2.4投标人应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协议条款第9.2.5项要求。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总额价。 3.2.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要求外,招标人不接收调价函。若招标人接收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照以下要求: (1)调价函必需采取招标文件要求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 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报价不许可调价。 (3)调价函必需附有调价后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需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和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许可调价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收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工程量清单和有调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假如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调价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6在协议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因为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根据协议条款第 16.1款要求处理。假如根据协议条款第16.1.1项要求采取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权重,协议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3投标使用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使用期,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使用期。投标人同意延长,应对应延长其投标确保金使用期,但不得要求或被许可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确保金。 3.4投标确保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确保金格式递交投标确保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确保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确保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对于低于风险控制价中标企业未按要求提交风险确保金; (3)投标人不接收依据评标措施要求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础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复印件(并加单位章)、基础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责任人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责任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其它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等)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标项目经理或技术责任人相关证实材料复印件。 投标书中拟委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责任人和投标报名确定书应保持一致。 3.5.2“多年财务情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多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协议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完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工程接收证书(工程完工验收证书)能够是发包人出具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完工验收委员会出具公路工程完工验收判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协议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多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裁决等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接收联合体投标,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要求表格和资料应包含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责任人不许可更换。 3.5.8招标人将深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觉投标人提供了虚假 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告期间发觉作为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统计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要求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许可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方可给予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方案,招标人能够接收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需,能够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基础上,能够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该对招标文件相关工期、投标使用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它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一表5.5>)内容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己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己加盖单位章除外)。 假如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要求书面方法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署名,不得使用印章、署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署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署名、委托代理人署名、投标人单位章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之中。投标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进行公证。公证书出具日期应和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在其以后。 假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中法定代表人署名、投标人单位章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日期应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出具日期同日或在其以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要求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 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要求出具并公证。投标文件应尽可能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假如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定。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识“正本”或“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取活页夹装订,不然,招标人对因为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丢失或其它后果不负担任何责任。装订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人应将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和电子文件U盘(一个)、商务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其它材料部分(一份)三部分分别密封在报价文件、商务文件、其它材料部分三个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分别在三个相对应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 “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和U盘一个”、“商务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其它材料部分一份”字样。 4.1.2在三个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除了按本须知第4.1.2款所要求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方便迟交时,投标文件可按密封袋上标明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4.1.4投标文件密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骑缝加盖投标人印章。 4.1.5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要求外,投标人所递交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假如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权利和义务对应延后至新投标截止时间。 4.3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能够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己递交投标文件书面通知应根据本章第3.7.3项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修改投标文件应根据本章第3条、第4条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全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拟派本项目标项目经理按时参与。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拟委任项目经理出席开标活动或出现迟到、未带证件原件,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但假如投标人已按要求递交了投标书及投标确保金,则对该投标书进入正常开标程序,但仅对投标报价进行宣读和算术平均值计算,并视为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告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符合要求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定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告开标人、唱标人、统计人、监标人等相关人员姓名; (4)现场核查投标人项目经理身份证、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资质证书副本)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及公证书)原件; (5)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6)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确定并宣告投标文件开标次序; (7) 根据宣告开标次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确保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内容,并统计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统计人等相关人员在开标统计上签字确定; (9)现场随机抽取下浮率; (10)开标会议结束。 5.2.2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觉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定后当场宣告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5.2.3若招标人宣读内容和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定以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己确定招标人宣读内容。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组成。评标委员会组员人数和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确实定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关键责任人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和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4)曾因在招标、评标和其它和招标投标相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2评标标准 评标活动遵照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标准。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第三章“评标措施”要求方法、评审原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措施”没有要求方法、评审原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公告 6.4.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汇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履约能力审查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内容进行审查,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标准详见“第三章 评标方法、标准、程序”中第3.5条。履约能力审查时,如发觉有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或弄虚作假时,应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6.4.2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在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然视为履约能力审查合格。并由招标人负担由此产生一切后果。 6.4.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公告。 7.协议授予 7.1定标方法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及备选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告结束后,招标人将选择经过公告并排在推荐中标人次序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或未能在要求时间内提交履约保函及确保金,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名仍出现上述情况,则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中标通知 7.2.1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核准,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投标人。 7.2.2发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办理好相关保险协议。 7.2.3招标人应该依法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汇报。 7.2.4中标单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副本。 7.2.5中标人提交企业基础信息。发中标通知书前,中标人须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交《某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标企业基础信息公开表》(表格样式请从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署协议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协议条款及格式”要求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1)采取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银行等级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负担,中标人应确保银行保函有效。 (2)当((A -B)/A > 15%时,履约担保为10%签约协议价银行保函加中标价和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进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其中:A为全部投标人评标价平均值(除按本章第5.2.2项要求在开标现场被宣告为废标投标报价之外);B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出投标确保金数额,中标人还应该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 7.4签署协议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出投标确保金数额,中标人还应该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协议,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确保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还应该赔偿损失。 7.4.3签约协议价确实定标准以下: (1)根据评标措施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署协议时以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根据评标措施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署协议时以开标时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百分比修正对应子目标单价或合价。 (3)在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确定后,业主保留在此基础上,要求中标单位调整子目单价权利。 7.4.4协议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署协议协议书同时需根据本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和要求签署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和工程质量责任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方面权利和义务和应负担违约责任。 7.4.5假如依据本章第3.5.8项、第7.3.2项或第7.4.1项要求,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协议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按要求重新组织招标。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全部投标; (3)中标候选人均未和招标人签署协议; (4)法律要求其它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全部投标被否决,属于必需审批或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同意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该保密情况和资料,不得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她人正当权益。 9.2对投标人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和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组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法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组员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组员不得收受她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向她人透漏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相关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组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措施”没有要求评审原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和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她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得向她人透漏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评标相关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和评标活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此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联络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其它内容 10本招标文件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布,投标人应立即关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方便得到招标人对招标过程相关信息。招标人不负担因为投标人本身原因引发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专用协议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协议条款是对“通用协议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补充、细化和约定。 投标人应对照“通用协议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中同一编号条款一起阅读和了解。 1.通常约定 1.1合 同 1.1.1 协议 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第1.1.1.8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它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定最终工程量清单,包含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它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3、表5.4、表5.5)。 1.1.2 协议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协议条款1.1.2.2目细化为: 发包人:某市某,并和承包人在协议协议书上签字当事人。 1.4协议文件优先次序 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1.4款约定为: 组成协议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协议文件优先次序以下: (1)协议协议书及多种协议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协议谈判过程中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协议条款(含补遗书中和此相关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 (6)通用协议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补遗书中和此相关部分);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补遗书中和此相关部分); (10)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相关人员、设备投入承诺及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 (12)其它协议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图纸修改 通用协议条款1.6.3项约定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对应部位施工前7天前签发修改后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图纸施工。 1.7 联 络 通用协议条款第1.7.2项约定为: 1.7.2项中通知、同意、证实、证书、指示、要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后二十四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4.承包人 4.1承包人通常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通用协议条款4.1.3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协议约定和监理人依据第3.4款作出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任何缺点。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协议工程所需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协议约定负责临时设施设计、建造、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协议协议书签署后14天内为本协议实施设置现场项目部,该项目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代理人或代表正当机构,承包人应确保该项目部推行职责直至协议期满为止。 4.1.10其它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第4. 1. 10项第(2)目细化为: ⑵承包人应负担并支付为取得协议工程所需石料、砂、砾石等其它当地材料所发生料场使用费、资源费及其它开支或赔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帮助该项目部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处理使用过程中相关问题。 发包人帮助办理成功是否,不免去依据协议文件要求承包人一切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第4.l.10项第(3)目细化为: ⑶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处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法律、法规,立即支付工程中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假如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对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作为不良统计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主体,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它不含有用工主体资格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统计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实施浙交〔) 73号《相关处理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若干意见》、6月27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中国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联合颁布《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措施》(浙劳社监「]90号文)和《相关深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通知》(浙交〔)39号)。发包人将在支付第一笔价款时扣除协议价2%(每个标段最高不超出50万元)作为代承包人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确保金存入确保金专户。承包人应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措施》要求,在用工后15天内和农民工签署劳动协议,依据劳动协议签署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根据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协议约定时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全部应发放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告工资支付情况,公告期为30天。期满后,承包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承包人应会同发包人向市交通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填制《退还工资支付确保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5日内将确保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转入承包人账户。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协议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立即、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然,按第22. 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公路工程专用协议条款第4.1.10项第(4)目细化为: ⑷项目审计、稽查和检验等配合 a.和本工程项目相关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员主动给予配合; b.相关单位对本项目标多种检验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给予主动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相关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含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汇报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对应资料; d.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发包人和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对应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对应台帐,并保持其连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相关材料供货合相同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立案。取材料场或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收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督检验,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对应相关资料。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料场,承包人必需接收。 ⑸地方道路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途经程中,必需采取一切方法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同意,并认真组织实施。 施工方案和方法应包含: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方法,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经过; c.配置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员维护交通秩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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