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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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营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引用原则 ……………………………………………………………………………1 第三章 岗位职责 ……………………………………………………………………………2 第四章 安全管理 ……………………………………………………………………………5 第五章 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9 第六章 输电线路运营管理 ………………………………………………………………10 第七章 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管理 …………………………………………………………13 第八章 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13 第九章 运营维护重点工作 …………………………………………………………………15 第十章 输电线路缺陷管理 …………………………………………………………………23 第十一章 事故预想及解决 …………………………………………………………………24 第十二章 输电线路技术管理 ………………………………………………………………26 第十三章 输电线路评级与管理.……………………………………………………………29 第十四章 带电作业管理 ……………………………………………………………………29 第十五章 人员培训 …………………………………………………………………………31 附录A(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缺陷管理办法………………………………………3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38 附录C(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提纲……………………………42 附录D(规范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记录办法………………………………47 附录E(资料性附录):架空输电线路运营技术资料档案(技术专档、线路台帐)……54 编制阐明 ………………………………………………………………………………………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架空输电线路(如下简称“输电线路”或“线路”)运营管理,使其达到原则化、制度化,保证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营,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根据国家(行业)关于法律法规、原则(涉及规程、规范等,下同),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发布生产技术文献(涉及导则、管理制度等,下同),并结合近年来全国电力系统输电线路运营经验、设备评估分析而制定。 第三条 本规范对架空输电线路生产过程中工程设计、验收、运营、缺陷管理、事故预想及解决、技术管理、设备评级、带电作业、人员培训等项工作以及运营维护重点工作,分别提出了详细规定或指引性意见。 第四条 本规范合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110(66)kV~5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500kV直流线路、35kV交流线路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依照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区电网实际状况实行细则。 第二章 引用原则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规范引用即成为本规范条款。凡是标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日后所有修改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规范,但对依照本规范达到合同各方,推荐使用这些文献新内容或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新内容或最新版本合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GB 50061-1997 66kV及如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T 2900.51-1998 架空线路 术语 GBJ 233-19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4286- 带电作业工具设备术语 DL 409-1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某些) DL 5009.2-1994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某些)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741- 架空送电线路运营规程 DL/T 626- 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 110~500kV紧急事故抢修杆塔技术条件(暂行)(电供[1991]4号) 防盗金具通用技术原则(暂行)(电供[1991]4号)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原则》 国家电网公司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防止办法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 《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检修导则》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一节 专责人设立 第六条 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及其所属送电(线路)工区应设立输电线路专责工程师(如下简称“专责人”)。 第七条 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实验)研究院(所)(如下简称“电科院”)有条件也应设立输电线路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及专责人。 第二节 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线路专责人职责 第八条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关于输电线路法律法规、原则、技术文献等。 第九条 及时理解设备危急、严重缺陷和线路跳闸、事故状况,督促、协助基层单位解决线路运营中浮现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条 参加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或参加我司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筹划制定、审查与实行,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输电线路特、重大事故调查,做好历史故障记录分析,制定“防止输电线路事故技术办法”(如下简称“防止事故办法”)。 第十二条 参加线路专业科研项目、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审查和推广工作,增进专业技术逐渐实现当代化。 第十三条 组织、指引和协调下属单位带电作业工作,增进带电作业技术不断发展。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本单位关于输电线路技术文献,并做好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或提出专项技术报告。 第十五条 协助关于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组织本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线路专业职工技能竞赛。 第三节 网(省)电科院输电线路技术管理部门线路专责人职责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输电线路技术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线路技术监督网工作。负责输电线路设备(绝缘子、导地线、金具及防雷设备)机电或电气实验、检查(技术鉴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 配合上级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组织技术经验交流活动,依照需要参加制定、修订原则、技术政策等工作。 第十九条 参加输电线路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协助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制定“防止事故办法”。 第二十条 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审查、鉴定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收集国内外线路运营及带电作业情报,为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提供关于技术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组织开展带电作业基本理论研究,并负责本区域(自治区、直辖市)带电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签证,以及带电作业工器具验收实验、抽样实验和防止性实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助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及专项报告。 第四节 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线路专责人职责 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均应设有线路专责人,从事线路运营和检修管理工作,其岗位职责涉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所有内容;也可依照工作需要分别设立线路运营专责人和检修专责人,其岗位责任各自分开。 带电作业工作管理,原则上纳入线路检修专责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线路运营专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关于输电线路法律法规、原则及技术文献等。 (二)对的指引线路运营工作,及时掌握线路危急、严重缺陷,组织解决输电线路运营中浮现重大问题。 (三)必要时对线路进行监察性巡视,掌握输电线路运营状况和设备状况。做好设备评级管理,指引群众护线工作。 (四)参加各类线路事故调查,负责填报《输电线路故障(一类障碍、事故)技术调查分析表》(详见:附录D《架空输电线路事故调查及记录办法》中附表D),并组织审核、制定“防止事故办法”。 (五)组织编写现场运营技术规程、管理制度等,建立线路运营技术资料档案,并负责上报线路变更状况。 (六)定期组织线路运营分析和经验交流活动,做好本单位输电线路专业年度工作总结。 (七)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审查和推广工作。 (八)参加本单位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筹划制定并上报,参加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生产准备工作。 (九)协助关于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线路检修专责人职责 (一)参加特、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参加制定“防止事故办法”。 (二)负责审查和申报年度检修(含带电作业)筹划,并负责季度、月份检修筹划编制与实行。 (三)负责大修、技改工程项目设计及施工组织办法审查和外包工程审查、签约工作。 (四)组织开展带电作业工作。编写或审查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负责带电作业记录及年度带电作业总结工作。 (五)参加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审查和推广工作。 (六)组织带电作业新项目、新工具开发立项、研究与审查。 (七)负责新投运送电线路验收及试运营期间存在问题解决。 (八)协助关于部门做好输电线路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节 送电(线路)工区专责人(技术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输电线路运营寻常管理工作。依照上级单位拟定维护范畴和工作目的,检查、汇总线路巡视、检测成果,按设备巡检周期和“防止事故办法”,制定年、季、月安全生产运营工作筹划。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及组织开展群众护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上级批准设备检修筹划,组织完毕各项设备检修及大修、技改工程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做好线路缺陷管理、设备评级、安全性评价工作,及时安排消除设备缺陷和运营环节中问题,使设备保持良好运营状况。 第二十九条 负责本单位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安全状况检查,建立正常安全生产秩序。 第三十条 依照安全生产目的,分析本单位线路运营状况,对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线路隐患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安全办法和“防止事故办法”,做好危险点控制和事故预想,组织反事故演习活动,负责建立迅速抢修机制、制定事故抢险预案。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十一条 负责本单位带电作业寻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写带电作业现场操作规程及带电作业人员寻常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线路巡视与检修工作质量,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 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攻关与QC活动,做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推广应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参加输电线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做好工程投运前生产准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定期组织职工技术培训,加强对新工人岗位培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 第三十六条 准时完毕年度工作总结和关于技术资料、报告记录、分析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目的 第三十七条 架空输电线路重要安全生产指标 500kV线路跳闸率 ≤ 0.3次/百公里•年; 330kV线路跳闸率≤0.35次/百公里•年; 220kV线路跳闸率 ≤ 0.55次/百公里•年; 110(66)kV线路跳闸率 ≤ 0.7次/百公里•年。 第三十八条 其她生产指标不作统一规定,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及所属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可依照实际状况自行拟订。如下指标,仅作为参照: 35kV线路跳闸率 ≤ 0.8次/百公里•年; 安全工器具周期实验率100%; 现场使用安全工器具完好率100%; “安全办法”、“防止事故办法”筹划完毕率分别 ≥ 95%; 工作票合格率100%; 线路普通缺陷年消除率 ≥ 90%; 危急、严重缺陷消除率100%; 线路各类标志牌、警告牌等健全率100%(新投产1个月内不作记录)。 第二节 安全办法制定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安全办法是以改进作业环境,防止人身伤亡事故、职业病等为原则,以安全性评价成果为根据组织与技术办法。 第四十条 运营单位应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状况安全办法筹划,并报上级安监部门,经批准后实行。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安监部门应督促本单位安全办法筹划贯彻与实行,并在每年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中,对年度安全办法筹划执行状况进行检查,检查成果应报上级安监部门。 第四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前,把安全办法完毕状况形成总结材料报上级安监部门,上级安监部门依照运营单位安全办法筹划完毕实绩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依照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装置性违章缺陷防范办法。 第三节 安全活动 第四十四条 线路运营单位运营班(运营工区)、检修班(检修工区),每月应进行2~4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并有针对性,同步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主管生产领导(或线路运营、检修管理人员),应对班组(工区)历次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审查,提出指引性意见并签名;此外,每月至少应参加1次班组安全日活动,检查活动状况,协助班组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 第四十五条 线路运营单位每月至少应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和安全生产中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制定(采用)防止事故办法。 遇有特殊状况,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发生责任事故应进一步进行分析,尽快查明因素,找出负责人并做出相应解决。 第四节 安全性评价 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位及其上级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认真对照《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公司)》查找设备危险点和工作中薄弱环节,对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方案,贯彻人员、资金并进行整治,避免或减少输电网设备和线路作业中浮现不安全因素或风险。 第四十七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输电网安全性评价(国家电网公司)》规定,使安全基本工作有放矢,运营单位应对每条线路建立危险点台帐及预控办法,指引线路运营检修工作,不断夯实安全基本。对线路危险点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应对台帐进行滚动修订。 第五节 线路巡视、检修(施工)及实验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线路巡视 (一) 运营单位应依照线路途径实际状况,制定保证巡线人员安全巡视工作守则,如:偏僻山区必要两人巡线;暑天、大风(雨雪)等特殊天气或必要时由两人巡线;山区应沿巡线道巡线,并应提防猎具伤害;夜间必要沿线路外侧巡线;大风天气应沿线路上风侧巡线;单人巡线时不容许攀登杆塔,特殊状况(为检查导线对跨越物距离、杆塔损坏或塔材螺栓丢失等)攀登杆塔不应超越杆塔下层导线挂线点高度,并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某些)》中关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规定。 (二)事故巡线应始终以为线路带电,虽然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考虑线路随时有来电也许。 (三)巡线人员发现导线落地或悬吊空中,在断线点8m以内应设法防止行人接近,并迅速报告生产主管领导(部门)等待解决。 (四)巡线人员应配齐巡视、检查线路所必须工器具以及安全用品和劳动防护用品等。 第四十九条 检修(施工)及实验 (一) 设备检修、实验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某些)》、《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某些)》中关于规定。 (二) 施工现场使用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查原则规定,使用前必要进行外观检查,凡不合格禁止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或低压代高压)。 (三) 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要配备并对的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必要对的佩戴安全帽,禁止酒后工作。 (四)设备检修、实验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应对的使用安全标志(涉及: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标志牌)及安全警示线、暂时防护或提示遮拦等。 第六节 工作票制度贯彻与执行 第五十条 在运用中输电线路上工作一切人员,均应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某些)》规定。运营单位应认真贯彻保证安全组织办法(涉及:工作票制度、工作允许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制度、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等),对的使用线路第一、二种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允许人等直接参加工作票制定关于人员,在执行工作票过程中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十一条 使用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进行立、撤杆塔,放、撤导地线等施工项目停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及关于人员应事先勘察现场,结合现场状况编制施工作业安全技术办法,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现场勘察记录和经上级审批安全技术办法应附于工作票之后。 第五十二条 使用第一种工作票,有两个及以上各种工作组多点作业,工作负责人应指定各小组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填写各小组“工作任务单”(任务单中应涉及小组工作范畴、任务、安全注意事项等)。小组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工作在现场,并在小组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交回工作任务单。 第五十三条 防止线路作业遭受电击 (一)在同塔并架多回线路其中1回停电线路上工作,以及在邻近(平行)带电线路停电线路上作业,停电线路两端必要加挂接地线。同步作业人员必要使用截面不不大于16mm2编织软铜线作保安接地线进行接地,挂、拆保安接地线时必要设专人监护,操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绳)或戴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鞋。 (二)在带电线路绝缘架空地线上工作,亦应在作业地点加挂暂时保安接地线,其保安接地线用法同上。 (三)在不间断载波通讯绝缘架空地线上工作,应按带电作业考虑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办法,工作中使用第二种线路工作票。 第七节 安全标志建立及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杆塔上各类标志牌规格、样式、型号、颜色等应符合《电力生产公司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修订版)》规定。 第五十五条 线路工程施工现场标志牌使用,应符合《送变电工程施工原则化安全设施规定》规定。 第五十六条 新建线路投产时,线路标志(线路名称及塔号牌、相位牌)以及安全警告标志牌等应齐全完整。多回路并架线路必要以鲜明异色标志加以区别,保证作业人员上塔工作时对的区别带电与不带电线路。 第五十七条 线路跨越鱼塘或线路在采矿点附近、易被取土、易受外力破害处、邻近风筝放飞现场以及在人口密集地区等处所,均应安放有相应禁止或警告类标志牌或宣传告示。 第八节 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五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工器具购买、保养、使用、实验等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工器具数量充分、质量满足规定,准时进行周期性实验并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安全工器具台账应对每种工器具注明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编号、制造厂、购买日期、实验检查周期、实验时间、实验成果等。 第五十九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力生产公司安全设施规范手册(修订版)》规定实行定置管理。高空作业车和升降机应有专用库房停放;带电作业工器具必要存储在通风良好,有除湿、干燥设备和符合防火规定绝缘工具库房内;辅助绝缘工器具应放置在干燥工具袋内或绝缘工具库房内。 第六十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某些)》、《电力安全工器具防止性实验规程(试行)》规定,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和机械性能实验。 第六十一条 个人专用安全工器具及登高、安全防护用品应放入个人工具柜内自行保管;没有个人保管条件班组,应将上述物品统一编号按顺序摆放在固定工具架上,并保持清洁、整洁,使用后应及时归放原处。 第六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必要进行外观检查,发既有超实验周期、破损、霉变、受潮、变形等状况不得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靴等绝缘安全用品不应有损伤、破漏现象。绝缘棒、验电器、绝缘夹钳等惯用绝缘工器具,使用前必要核对安全工具额定电压与否符合使用条件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为保证安全防护用品对的使用并发挥功能,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一)安全帽使用。安全帽在使用前应检查帽壳、帽内衬带与否完好;使用时应系紧,禁止下颏带松弛或不系带进行作业;接近带电体工作应使用有电报警功能安全帽。 (二)安全带使用。线路作业安全带有电杆上作业合用围杆安全带和杆塔上检修、安装合用悬挂式安全带两种。安全带在使用前应严格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带绳破损、变质及金属件断裂者禁止使用;使用围杆安全带时,应对的打结绳扣;使用悬挂式安全带时,可以采用高挂低用或水平拴挂方式,禁止采用低挂高用方式。 第九节 危险品管理 第六十四条 爆炸物品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 14722-814)》等法规、原则规定并符合本地公安部门规定。 第六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章 输电线路工程设计及验收管理 第一节 勘测与设计阶段 第六十六条 为保证新(改、扩)建线路工程建设质量,运营单位应适时介入线路工程终勘定线、杆塔定位和断面测量等工作,并应参加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招投标等项工作。对此,基建等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六十七条 新(改、扩)建线路工程在设计审查阶段,运营单位应根据关于设计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及网省公司关于文献或技术政策,结合线路所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和已有运营经验,提出合理建议和规定。重要涉及:如何做好线路外绝缘配备以及防止倒杆塔、断线、外力破坏及减少雷击、覆冰舞动等故障率方面应采用办法等。 第二节 施工及验收阶段 第六十八条 为保证新建大中型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质量,各级线路专责人应积极参加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质量监检,关于质量监督站应予以支持。 第六十九条 新建输电线路工程应执行电力建设“五制”(资本金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规定。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单位选取均应按招投标制、合同制执行。工程质量应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运营单位可选派熟悉输电线路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并掌握线路工程质量检测办法人员作为运营单位代表,参加关于建设管理部门或监理单位组织阶段性质量检查及验收。 第七十条 对于没有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运营单位应选派与上述第六十九条条件相似人员作为质检员(甲方代表)进驻施工现场,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特别是对隐蔽工程。 第七十一条 各级线路生产管理部门及关于运营单位,应按照《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建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规定,对新建工程做好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对不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或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营规定工程项目,应限期整治。整治后仍不合格者,关于运营单位可暂不接受,直至整治合格。 第七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参加线路工程竣工验收会议,依照竣工验收实际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须要整治意见或建议,竣工验收会议应将其记入会议纪要中。 第六章 输电线路运营管理 输电线路运营管理工作,涉及线路巡视和检测两项内容,其目是为开展后续检修工作提供根据。运营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方针,遵循《架空送电线路运营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范规定,全面做好线路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运营管理工作目的 为保证输电线路安全、可靠运营,各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可依照本网详细状况自行制定线路完好率和年可用率指标。参照指标如下: 22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完好率应达到100% 35kV~110kV架空输电线路完好率应≥ 95%; 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年可用率≥ 99.6%(管辖区输电线路,平均每条合计停电小时数不应超过35h,但不涉及外力破坏等线路以外因素导致非责任事故停电时间)。 注:1.每条线路年可用率计算办法,见附表C1中“阐明:4”。 2. 66kV及以上输电线路年可用率AF计算办法如下: 第七十四条 运营管理范畴拟定 运营单位对所维护线路限界(无论整条或一段)必要明了,任何线路不得浮现空白点(段)。由各种运营单位共同维护线路,其分界点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划分。视不同状况参照如下办法办理: (一) 同属一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线路,关于运营单位应与相连发电厂、变电所、同一线路其她运营单位或相继电缆线路运营单位明确划分线路分界点,并订立关于线路分界合同书。 (二) 同属一种区域电网公司线路,无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线路,还是区域电网公司(直属)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线路,其线路分界点均由该区域电网公司以文献形式加以拟定,同步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三) 对跨区域电网公司线路,或国家电网公司(直属)与某区域电网公司共同维护线路,其线路分界点由国家电网公司以文献形式加以拟定。 第七十五条 线路巡视 (一) 运营单位必要建立线路巡视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都应有明确巡视负责人(巡线员)负责线路巡视,巡视负责人必要通过送电线路工人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二)线路巡视内容,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营规程(DL/T 741-)》中关于规定执行。 (三) 线路巡视原则上每月一次,并可依照实际需要调节或进行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监察性巡视等。延长巡视周期,须报请上级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四) 在各种巡视中,每个巡视负责人必要明确巡视范畴、内容和规定,不得浮现漏掉段(点)。巡视不能走过场,有问题必要查清查实,必要时可祈求停电,采用登塔或走线方式进行补查。 (五) 故障巡视重要是查找发生故障因素,有时须结合调查进行,对发现也许状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引起故障物证(物件)应取回(涉及现场拍摄录像或照片),以便进一步分析因素。 (六) 线路巡视应不断探求采用新技术、新办法,例如使用GPS智能巡检仪等,有条件应开展飞机巡线研究和试点,并通过不断总结经验稳步加以推广。 (七) 对于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特殊区段线路或有重要交叉跨越线路,运营单位应依照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变化等状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测,并做好防止事故办法。 (八)线路巡视中,应按“第四十八条 线路巡视”规定,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十六条 线路检测 (一) 线路检测是为了发现寻常巡视检查中不易发现隐患,以便及时加以消除,目是为检修工作提供根据。 (二) 检测项目及周期,除本规范已提出规定(如大跨越段导线测振、接地电阻测试等已做出新规定)外,别的按《架空送电线路运营规程(DL/T 741-)》中关于规定执行。 (三) 检测筹划应依照季节性规定超前制定,同步应考虑不同地区或不同线路特点。 (四) 线路检测使用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保证其精确、完好。 (五) 线路检测人员应掌握各种检测仪器、设备性能及用法,测试数据应精确,记录应清晰、完整。测试记录等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 (六) 对测试数据应全面进行记录、分析,以便从中找出隐患发生规律和特点,为进一步制定防范办法提供根据。 第七十七条 状态巡视 状态巡视,特指按线路实际状况及运营经验,动态拟定巡视周期并按之进行线路巡视。已开展状态巡视单位,可参照下述原则进行状态巡视,并必要保证明行效果: (一) 运营单位应依照本单位线路运营实际状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状态巡视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及各部门职责,做好状态巡视管理工作。 (二) 状态巡视可结合检测、大修、技改以及故障巡视、特殊巡视、夜间、交叉和诊断性巡视、监察性巡视等工作进行。 (三) 状态巡视,无论巡视周期长短,运营单位均应采用办法,保证巡视到位率和巡视质量,使状态巡视工作有效进行。 (四) 状态巡视周期重要应依照线路危险点、特殊区域(区段)等实际状况拟定。 (五) 危险点及特殊区域(区段)拟定 1. 线路运营单位应依照每条线路运营状况、通道状况和存在缺陷等,按《架空输电线路评级管理办法》、《输电网安全性评价﹙试行)》规定,拟定各线路危险点和制定预控办法筹划,并且每半年滚动修正一次,下一年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定级。 2. 运营单位应依照线路沿线地形、地貌、环境、气象条件等特点,结合运营经验,逐渐摸清并划定特殊区域(区段),如: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并将其纳入危险点及预控办法管理体系。 第七十八条 状态检测 状态监测是指运用测量仪器(工具)按预先拟定测试周期,对线路设备运营状况、通道状况等进行采样测量,并据此鉴定线路运营状态。现阶段可以开展状态检测项目,仅限于如下三项: (一) 线路绝缘子等值附盐密度检测,依照检测获取经验值(“3~5年预期等值附盐密度”或“最大预期等值附盐密度”)及不同地区状况、运营经验,指引绝缘子清扫工作。 (二) 瓷质(玻璃)绝缘子劣化率检测,按《劣化盘形悬式绝缘子检测规程(DL/T 626-)》规定并依照使用条件(耐张、直线)、年限及年平均零值率(自爆率)〔注〕,指引线路零(低)值绝缘子检出工作(或制定检测周期)。 〔注〕:年平均零值率(自爆率)按每条线路记录。 (三) 用红外线测温仪检测线路金具运营温度,以金具1m外导线运营温度为原则值,当金具运营温度超过原则值时,依照超标状况指引后续检修工作(如跟踪测量或更换设备)。此类金具重要涉及:导线接续金具、耐张金具、引流连接金具等。 第七章 特殊区段输电线路管理 第七十九条 特殊区段涉及大跨越段线路或位于重污区、重冰区、多雷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采矿塌陷区、盗窃多发区、导线易舞动区、易受外力破坏区、微气象区、鸟害多发区、跨越树(竹)林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区段)线路。 第八十条 运营单位应依照线路沿线地形、地貌、环境、气象条件及气候变化等状况划分出特殊区段,并应依照不同区域(区段)特点、运营经验,制定出相应管理办法和防止事故办法。 第八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架空送电线路运营规程》规定,结合不同区段运营维护需要配备必要仪器、设备、工器具等,及时做好巡视和检测工作,并对收集数据和测试成果进行记录、分析,适时采用有效办法,保证线路安全、可靠运营。 第八章 输电线路保护区管理 第八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两平行面内区域,在普通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35kV~110kV: 10m 154kV~330kV: 15m 500kV: 20m 在厂矿、城乡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区域可略不大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不应不大于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安全距离之和。 第八十三条 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遵循《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行细则》、《架空送电线路运营规程》以及地方政府出台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文献规定,做好线路保护区内输电线路保护工作,防止线路遭受外力破坏、等。 第八十四条 影响保护区内输电线路安全运营状况,重要来自于人为和环境变化产生外部隐患〔参见:“第一百三十五条 (三)外部隐患”〕。运营单位应按发现隐患实际状况和类别建立外部隐患档案并设专人管理,随着外部隐患状况变化及时对记录进行增补或注销。外部隐患档案内容涉及:隐患发现时间、隐患状况(状态)、导致线路隐患单位(个人)、发生线路隐患地点(区、县、乡)、跨越(钻越)线路名称及杆塔号、联系状况、解决状况及成果等。 (一)对在保护区内浮现危急、严重外部隐患,运营单位除应向引起外部隐患负责人递交“影响线路安全运营整治告知书”外,必要时应上报本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和政府电力职能部门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短时间内难以解决,运营单位应加强巡视和看护。输电线路遭受破坏或线路组(配)件被盗,应及时报告本地公安部门并配合其进行侦破,坚决打击危害电力设施各种不法行为。 (二)对保护区内发生普通性外部隐患,巡视人员应结合巡视向导致隐患单位或个人进行《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宣传,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并令其整治,同步做好记录。 第八十五条 保护区内有固定场地施工单位,运营单位应积极向其宣讲《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规定,必要时与之订立保证线路安全运营责任书,同步加强线路巡视和看护。 第八十六条 对保护区内使用吊车等大型施工机械,也许危及线路安全运营作业,运营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或令其采用保证线路安全运营办法,同步加强线路巡视和看护。对已导致后果,应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八十七条 在易发生外部隐患线路杆塔上或线路附近,应悬挂禁止、警告类标志牌或树立宣传告示。 第八十八条 处在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线路,应依照线路所处环境及季节性灾害发生规律和特点,因地制宜地采用相应防范办法,避免发生倒塔、断线事故。 (一)防汛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防止为主,全力抢险”方针〔注〕。线路防洪应有针对性,依照历年水情变化规律和对线路影响,将有危险杆(塔)或线段列为“防洪点”,并记入防洪点维护检查记录,每年汛期到来之前重点进行巡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办法可依照实际状况采用迁移塔位、基本改型(如普通基本改为灌注桩基本或錨桩基本等)、基本加固或进行围护解决、增设护坝、修筑护岸等。为减少洪水对杆塔导致附加外力,处在泄洪区杆塔不适当使用拉线塔。对“防洪点”一切解决状况或采用办法,应跟踪进行记录,必要时并加以附图。 (二)对处在采矿塌陷区(采空区)线路,应向矿主单位理解矿藏分布及采掘筹划、规划,及时进行杆塔基本解决(或增长拉线),或与其商讨改迁途径方案并订立关于合同。 (三)对处在山坡上也许受到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冲击危害杆塔与基本,,应提前设防,如:采用加固基本、修筑挡墙、排水沟等办法。 注:防汛工作方针摘自《国家电网公司防汛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章 运营维护重点工作 第一节 防治雷害 第八十九条 各电压级别线路雷击跳闸率(归算到40个雷暴日),应达到如下指标: 110(66)kV:0.525次/百公里•年; 330kV:0.2次/百公里•年; 220kV:0.315次/百公里•年; 500kV:0.14次/百公里•年。 通过不断研究和治理,采用防雷新技术、新办法,逐渐减少雷击跳闸率(特别是南方多雷地区),使国内输电线路雷击跳闸率达到一种合理水平。 35kV线路暂不考核雷击跳闸率。 第九十条 恰当提高输电线路耐雷水平,对多雷区、易击段及重要线路,应因地制宜地制定防雷办法筹划,并认真加以实行。 第九十一条 运用雷电定位系统或其她测雷装置,观测并记录本地区每年发生雷暴日、雷暴小时数,并结合雷害记录绘制雷击区别布图。 对雷电定位系统使用,提出如下规定: (一) 新线路投产后,应及时测量每基杆塔坐标并录入雷电定位系统。线路跳闸后,应复核遭受雷击杆塔坐标。 (二) 明确各关于单位(部门)职责,雷雨季节应保证系统中心站、各探测站、显示终端及通信通道正常运营。 (三)各关于电网运营管理部门、电科院(所)应做好雷电数据记录分析工作,为线路防雷提供根据。 第九十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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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66 kV 500 架空 输电 线路 运行 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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