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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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促进部门预算编制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提升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适用于实施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层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同意,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综合财政计划。 部门预算由部门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组成,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 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标准。 (一)依法理财标准。部门预算编制应符合《中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律给予部门职能范围内进行。 (二)公共财政标准。部门预算编制应依据公共财政基础职能,根据“一是吃饭,二要建设”标准,优先保障基础支出;分清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项目支出。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 (三)综合预算标准。部门预算编制实施全口径预算,预算内外资金、其它资金、政府性基金、社保基金及彩票资金等各项收支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四)公开透明标准。部门预算应根据预算供给政策公开、编制方法合理、编审程序规范、定额体系健全、支出内容细化要求编制,实现预算资金分配公开、透明。 (五)科学合理标准。部门预算编制应合理划分基础支出和项目支出,建立健全预算定额标准体系和预算项目库。基础支出预算按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实施项目评审论证和滚动管理,按轻重缓急排序编制。 第五条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在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认真推行各自职责。 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审核编制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草案,批复省级部门预算,依法接收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省财政厅省直预算编制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部门预算部署、审核、汇总、批复等预算编制管理工作。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审核所属单位预算收支提议计划,汇总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收支提议计划,根据省财政厅批复预算立即下达所属预算单位年度预算,依法接收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接收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监督检验。省直各部门、单位统筹部署、审核、汇总、编制、上报本部门、单位预算。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省财政厅于每十二个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30日内,提交省级部门预算草案和相关资料;于每十二个月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30日内布署下十二个月度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实施“三上三下”编制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上”:部门上报预算基础信息和项目清理结果。各部门依据省财政厅下发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初始数据,更新省级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并将审核、汇总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报送省财政厅;清理本预算年度已批复项目支出,并将清理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一下”:省财政厅下达预算编报限额。省财政厅依据审核后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和预算供给政策编制各部门、单位基础支出预算,结合初步测算省级财力,核定部门预算编报限额,下达各部门。同时,对部门报来项目清理结果进行审核,确定部门实施滚动管理连续项目和延续项目,作为各部门报送下十二个月度项目支出预算基础。 “二上”:部门上报预算提议草案。各部门对省财政厅下达基础支出预算进行查对并立即反馈意见。编制本部门组织收入预算。依据省财政厅下达编报限额和滚动转入下年预算连续项目和延续项目,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省财政厅统一制订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格式,编制部门综合财政收支预算提议草案,并按要求时间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二下”:省财政厅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省财政厅对部门上报预算提议草案进行审核,结合省级财力等原因平衡后,确定部门预算控制数,下达各部门。 “三上”:部门反馈预算安排意见。各部门依据财政厅下达预算控制数,对省财政厅初步确定预算草案,认真核实收支项目,补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修改部门预算草案文本,按时向省财政厅反馈意见。 “三下”:省财政厅正式批复部门预算。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反馈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形成省级部门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同意省级预算草案后,省财政厅应该自省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级各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应该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安排,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根据法定时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省级部门预算草案。 第三章部门预算编制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部门收入预算编制。部门收入是预算单位从不一样起源取得收入总称,是各部门切实推行其职能财政确保。具体包含通常预算拨款收入、单位依法组织或委托征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其它收入。部门各类收入要根据不一样起源分别编制预算,汇总后形成部门收入预算。 各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收入政策要求,全方面考虑影响预算年度收入增减改变原因,参考往年收入完成情况,据实编制多种收入(不包含通常预算拨款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根据收入种类核定到项目。收入预算编制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 第十条部门支出预算编制。部门支出预算包含基础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础支出预算包含人员支出预算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省级部门预算支出采取零基预算、标准定额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根据下列措施核定: (一)人员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厅按国家、省统一要求人职员资、津贴补助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核定到人。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编制人员支出预算必需认真核实确定。 (二)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分别按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和单项定额,由省财政厅依据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实有些人数、办公条件、资产情况等基础信息,根据标准定额分类分项核定。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编制订额公用支出预算必需认真核实确定。 (三)项目支出预算实施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法,根据统筹兼顾,确保关键,优化结构,讲究效益标准,十二个月一定,滚动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制度,要遵照绩效标准,建立科学、规范、民主、透明论证和决议机制。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建立部门、单位项目库,省财政厅要建立省财政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开放、滚动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项目按要求程序论证审核后,纳入部门项目库,省财政厅将审核符合条件,纳入省财政项目库。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确定工作关键,结合省直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财力情况,从省财政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安排省级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项目,全部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部门预算草案文本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对部门基础概况、通常预算收支总体情况、政府性基金(含社会保险基金和彩票资金)收支总体情况分别列示。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关键说明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第四章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省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细化预算编制。对于年初预算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和具体项目标,必需在预算实施中立即提出细化方案,报省财政厅同意。对没有按要求时间细化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 第十四条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省直部门、单位必需严格根据批复预算科目、项目、数额实施。预算实施中确需调整,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在预算实施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支出项目,可在本年度预算内,经法定程序同意后经过调整支出结构给予处理,或在下十二个月度预算中申报。 对因国家政策调整或难以预见重大原因,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必需在预算实施中追加支出,由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措施》(皖政办〔〕67号)中要求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部门预算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应该依法接收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部门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省财政厅应该立即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确保部门预算编制政策、程序、措施、标准公开透明。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必需严格根据要求,全方面、完整、立即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部门预算草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省财政厅关键监督省直各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内容正当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完整性。省直各部门负责监督所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省直各部门、单位对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公开性、正当性、规范性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严格根据本措施要求和要求编制部门预算省直部门和单位,将以合适形式给予表彰;对违反本措施要求省直部门和单位,将依据相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措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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