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财务管理核心制度综合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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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管理手册 所属企业 万科集团股份 文件类型 手册 编制部门 财务部 规制编码 VKDC-JG1001--001 生效日期 6月15日 修订日期 11月11日 修改统计 版本 修改时间 修改内容 1 -6-5 2 -11-11 目 录 目录 管理制度准则 4 财务管理组织制度 14 预算管理制度 30 资金管理制度 37 税务管理制度 44 融资管理制度 50 报告管理制度 54 档案管理制度 62 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68 管理制度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集团企业财务行为,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结合集团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基础制度,在集团控股企业范围内统一实施,各参股子企业参考实施。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全资、参股子企业应依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要求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并形成各企业财务管理手册。 第三条 集团企业本级和各级子企业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接收相关主管部门、集团企业监事会检验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标准,在集团企业根据本制度要求对集团企业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摄影应职责和权限推行财务管理职责,负担对应责任。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所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最终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正当性和完整性负责,按摄影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担最终责任。企业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和其它法定财务汇报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集团企业立案。 第六条 集团企业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企业股东大会按要求程序审议经过: 1、决定企业投资计划。 2、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填补方案。 4、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 5、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 6、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7、达成要求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购置和出售。 8、达成要求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 9、达成要求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担保行为。 10、变更融资资金用途。 11、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其它财务事项。 第七条 集团企业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企业董事会审议经过,其中包含股东大会权限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经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1、制订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填补方案。 4、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 5、拟订企业重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6、决定达成要求条件需由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理、重大协议签署、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7、达成要求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8、提请聘用或解聘为企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9、制订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关键会计政策,审议和同意企业对外披露财务汇报。 10、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要求需由董事会审议经过其它财务事项。 第八条 各子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相关财务管理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要求,但必需符合《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要求。各子企业发生财务事项如包含总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除需按其所在单位要求推行签批程序外,必需按要求程序报集团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经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各级企业总经理对所在企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方面负责,向所在企业董事会汇报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关键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条 各级企业标准上设置财务总经理岗位,根据企业人事制度要求任免。财务总经理为所在企业财务责任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企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企业法人负责并汇报工作。子企业因为管理需要或其它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经理岗位,由财务经理代为推行职责。 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实施财务总经理委派制,各级子企业财务总经理标准上由集团企业委派,业务上接收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委派财务总经理经所在企业推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 第十二条 各级企业财务总经理关键职责和权限包含: 1、按摄影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要求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行为和其它有可能损害企业经济利益行为,有权给予阻止和纠正,阻止无效,有权提请企业按要求处理。 2、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会计核实,按摄影关法律法规。和集团企业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多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真实性、正当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制度要求会计事项有责任给予纠正。 3、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实施企业制订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经济事项有权给予纠正或提请企业按要求进行处理。定时完成企业财务估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4、负责所在企业资金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障企业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5、负责所在企业资产管理,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对侵害企业资产行为有权给予阻止并提请企业按要求进行处理。 6、参与所在单位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关键经济协议签署、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讨论和研究,为企业重大经济决议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7、负责所在单位税务工作,和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税务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法规要求立即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标税务计划,正当降低项目标税务成本。 8、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方法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实施,提升财务工作规范化水平。 9、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管理,定时对财务人员进行考评,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推行职责。 10、管理和监督下级子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接收和配合上级企业内部审计和相关主管部门检验和监督。 11、依据企业制度要求推行和财务管理相关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设置财务部门,配置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责任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实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帮助财务责任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该含有良好道德品行及和所任岗位相当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不良统计人员标准上不得聘用为企业财务人员。 各企业副总经理(含)以上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财务责任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责任人及主管会计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施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标准。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必需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要求接收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时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停提升财务人员专业水平。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因多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必需按要求做好工作交接,移交全部经管财务资料和其它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和结算工资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企业实施统一会计政策。各级企业统一实施国家制订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企业制订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根据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实和编制财务会计汇报。会计政策、会计估量和具体会计核实方法及财务汇报编制方法必需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要求。 集团企业关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量制订和变更需经集团企业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十九条 各级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独立设账,独立核实盈亏。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不能够独立设账核实。 第二十条 集团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全方面提升财务会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具体会计核实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企业制订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各级企业应做好对下级子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应建立完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安全和完整,严格根据国家要求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汇报,各子企业必需根据总企业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汇报。各企业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真实交易、事项和完整、正确账簿统计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责任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责任人和企业责任人署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人员对财务会计汇报会计信息正当、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和企业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财务会计汇报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要求要求提供,各企业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 集团各级企业正式对外披露财务会计汇报需经企业董事会审议经过。除正常对外披露路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私自对已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四条 集团各级企业财务会计汇报按要求需经审计,由经集团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团企业实施预算管理制度,经过财务预算编制、审批和实施严格控制各企业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准期实现。财务预算实施情况作为各子企业经营绩效考评关键依据。 集团各级企业应制订财务预算编制和实施监督具体步骤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编制实施统一组织、逐层落实标准。各级企业应根据集团企业统一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各级企业每十二个月应成立本级企业总经理领导下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企业下年度财务预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算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标准,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企业整体发展计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报所在企业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按要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实施,各企业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实施责任人,采取有效方法确保预算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实施过程中,因为客观环境改变、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改变等致使实际情况和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各企业应立即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提议意见,按要求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条 集团企业实施统一投资管理制度,各级企业对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集团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一条 集团各级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标准,有利于提升经济效益。 第三十二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项目标经济效益,相关企业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标可行性进行充足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汇报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议,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相关教授、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财务部门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财务评价及税务认证,提出对应汇报。具体投资决议程序由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要求。 第三十三条 经同意投资项目,相关企业立即组织实施,严格根据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投资实施方案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方法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按时实现。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企业应对项目标经济效益进行后评定。 第三十五条 集团各级企业经过并购、注资等方法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它企业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定,以经审计评定后价值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严格产权登记管理,立即办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也应进行审计评定和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各级企业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标正确定关键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久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办公、交通运输等固定资产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成本中心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企业财务部门核实,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管理推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日常管理过程中包含其它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三十七条 集团各级企业在十二个月内购置在年度预算内重大资产能够由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审批,出售、处理任何重大资产需经董事会审议同意。 第三十八条 集团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统一资产管理措施,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企业资产,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企业能够经过增资扩股、银行贷款、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收其它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法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并按要求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推行审批和立案手续。资金筹集应依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可能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含有法人资格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第四十条 集团企业资金实施统一管理制度,各级企业资金由总企业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集团企业于每十二个月末根据企业整体发展计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企业整体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实施。各子企业也应依据本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企业资金预算应和企业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一条 资金预算经同意后,各级企业应严格实施,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安排。 第四十二条 各级企业全部资金必需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实,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置“小金库”。各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严格资金管理基础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立即回收,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三条 各级企业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印章必需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四条 各级企业应严格实施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支付必需严格按要求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要求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它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相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实材料。 第四十五条 全部资金支付必需依据有效协议、正当凭据和齐全手续,并取得正当有效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因为特殊原因临时未能取得正当有效票据,应做好对应台账统计,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立即催收给企业带来税务问题或其它不利影响,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除集团企业根据要求统一调拨资金、子企业向其下属企业调拨资金、和职员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企业资金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必需经企业董事会审批。资金外借使用应遵照等价有偿标准,并经过金融单位委托贷款处理,确保安全回收。 职员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必需根据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立即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未经集团企业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同意,各级企业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它任何形式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各级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现金管理和监督,在要求范围内使用现金,确保库存现金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现金应立即存入银行。 第四十九条 各级企业全部银行账户必需由所在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全部开户银行账户必需报集团企业审批立案。 银行账户必需以本单位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要求以其它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各级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时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久不使用、不需用银行账户应立即给予注销。 第五十条 资金收支必需立即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级企业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和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必需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立即纠正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完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步骤,确保应收及预付款安全回收。 第五十二条 各级企业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置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时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统计应收账款除账面反应应收账款外,还应包含账上还未结转收入,在账上临时未表现为应收账款,但依据协议约定应收销售房款及其它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应收款项,应作为关键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保护,采取有效方法确保企业对其拥有正当诉讼权利,避免超出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预付账款也应立即清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企业应形成定时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与,定时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共同寻求处理方法。 第五十四条 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企业坏账确定条件应收款项,各级企业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立即按要求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 第五十五条 企业职员因工作调动、解聘、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应结清所欠企业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理、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七条 各级企业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根据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要求权限审批。 第五十八条 在年度预算内固定资产购置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负责审批同时报董事会立案,固定资产出售和报废处理报董事会审批出售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企业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固定资产必需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实。 第六十条 各级企业固定资产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和会计账上统计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固定资产,应立即报请董事会审批清理。 第四节 其它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多种物料、设备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确保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应定时维护。 第六十二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资产和其它资产根据本制度其它章节及企业相关制度要求管理。企业资产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七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 第六十三条 集团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 第六十四条 各级企业在年度预算内银行贷款由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由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要求权限审批,并报董事会立案。年度预算外银行贷款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六十五条 各级企业以下担保及依据集团章程要求担保行为需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经过: 1、企业本级及控股子企业对外担保; 2、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八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企业多种收入均应有正当依据、凭证,并要求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实,立即进行确定和反应,依法缴纳多种税费。 第六十七条 各级企业应建立完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根据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成本、费用支出应真实、正当,并取得有效原始凭证。 第九章 税务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级企业必需配置专职税务管理人员 ,建立税务台账,管理税务档案,上报税务报表。 第六十九条 若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验,税务管理人员应立即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汇报。 第七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确保企业合理、正当地纳税,实现涉税零风险。 第七十一条 确保税金核实正确、完整,正确反应企业纳税情况。 第七十二条 充足尊重税法,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纳税计划,正当减轻税收负担,维护本身正当权益。 第十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七十三条 企业当年税后利润按以下次序分配: 1、如有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填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法律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10%),提取额累计超出股本50%以后可不再提取; 3、依据股东大会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 4、依据股东大会决定对剩下利润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汇报管理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按时编制和提供财务汇报,并对财务汇报信息进行分析使用。 第七十五条 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汇报,不得含有虚假信息或隐瞒关键事实。 第七十六条 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需确保提供财务汇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汇报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依法负担部分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企业应该依据企业章程和企业相关制度要求,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汇报和对外披露财务信息。 第七十八条 各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汇报和披露财务信息必需提前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立案。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各企业必需建立会计档案保管、保留、立卷、归档、、借用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八十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它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企业财务主管领导、会计主管人员同意,能够复制。向外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应该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署名或盖章。 第十三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八十一条 企业必需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经过财务管理工作全过程风险控制活动以防范以下风险 : 1、财务汇报失真风险。没有完全按摄影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要求组织会计核实和编制财务会计汇报,没有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务会计汇报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正确、不立即。 2、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度,造成企业资产如设备、存货、有价证券和其它资产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降低或消失。 3、舞弊风险。以有意行为取得不公平或非正当收益。 第八十二条 经过财务风险管理意在企业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确保: 1、将财务风险控制在和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范围内; 2、实现企业内外部财务信息沟通真实、可靠; 3、确保财务、税务法律法规遵照; 4、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效率; 5、确保建立针对各项重大财务风险发生后危机处理计划,使企业不因灾难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有形和无形损失。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各级企业均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对资金、投资、成本费用等制订具体管理细则。 第八十四条 企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权限要求发生改变,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实施。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要求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草案)经集团企业董事会审议经过后施行,修订亦同。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财务管理组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企业和纳入集团范围内企业财务组织管理,依据《企业法》、集团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关系遵照标准 1、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互惠互利,平等、竞争、效率标准,共同发展壮大。 2、依据《企业法》建立各自法人治理结构,各自享受独立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负担民事责任。 3、依据资产(股权)纽带关系,分别按全资子企业(或子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分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处理集权和分权关系,集团企业享受资产收益权,重大决议权。并依法对各企业实施财务活动监督管理权。 4、遵守协议协议,按市场规则办事,维护法人权利,按章程分配收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关系 第三条 集团企业所属各子企业全部或部分资本金为集团企业投入,集团企业和各子企业是投资和被投资关系。 1、集团和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财务关系。 (1)集团企业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决议职能,集团企业财务管理中心行使出资者财务管理实施职能; (2)依据《企业法》和国家相关要求,集团企业经过规范母子企业之间各项财权和事权关系,行使资产收益权、重大决议权; (3)子企业董事会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决议职能,子企业财务机构行使经营者财务管理实施职能; (4)集团对子企业财务机构建立,会计政策和制度、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金筹措统一,对外担保、资产损失处理、收益分配等重大方面进行约束控制。 2、集团企业内部各企业之间财务关系 (1)各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实施独立核实,自负盈亏; (2)各子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协作等,其价格制订遵从市场标准,由子企业双方协约定价,并签署经济协议或协议; (3)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之间能够相互参股; (4)子企业和子企业之间资金借贷、收支业务结算按市场标准办理。 3、集团企业和分企业之间内部财务关系 分企业不含有独立法人资格,是集团企业关键生产部门,以成本控制为主,内部独立核实,自计盈亏,其经营财务统一受集团企业控制并管理;财务上实施两级管理、三级核实。 第四条 建立严格经济责任和奖惩制度。“结果管理和过程管理结合”、“外部约束和内部自律结合”。把子企业经营者利益分配和资本保值增值相结合,经过强化集团企业对子企业外部财务管理和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经济责任制指标全过程考评评价,严格奖惩兑现。 第五条 制订集团企业对子企业财务管理措施及细则,子企业哪些财务会计行为(或事项)应由集团企业决议;怎样确保集团财务制度在子企业全方面落实实施;怎样确定子企业对集团企业资本实施保值增值等,集团企业企业财务管理中心将要求对子企业财务管理措施并细化成财务细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各子企业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集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标准,结合本企业经营特点,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约束经营者经营行为和财务行为,形成母子企业财务配套制度体系。 第七条 完善财务组织分工,实施财务总经理委派制、财务经理立案制。 股东会、集团董事会决定子企业是否设财务总经理,财务总经理为董事会在财务管理上高级专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顾问和授权进行日常经营者财务决议。下属子企业财务总经理由集团企业委派;企业财务管理中心经理由本级企业董事会任命并报集团企业立案;标准上未经集团企业同意不应撤换。同时子企业设财务部,负责推行子企业财务管理实施职能;分企业不设财务总经理;集团企业委派财务人员统一由集团企业企业财务管理中心考评、调配。 第八条 集团企业各级财务部门应配合监事会监督董事和经理在实施企业职务时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配合集团企业审计部门为监督子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正当性、真实性、合理性,开展对子企业审计。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母子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组织架构图 出 纳 会计报表资产管理 财务管理及分析 融资及资本金管理 预算控制会计审 核 核 会计及成本核实 税 务 、 保险 集团财务总经理 下属企业财务总经理 下属企业财务经理 集团财务经理 第十条 财务会计机构职能 1、经营计划管理职能: 负责建立经营计划体系,组织其它职能部门编制经营计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评价考评计划结果。 2、资金管理职能 负责管理资金起源、利用和分配,关键强调现金头寸管理,控制企业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时也确保资金盈利性和风险权衡。 3、财务预算和分析职能 协调并组织集团企业各部门年度预算或相关估计编制,并在其它部门预算或相关估计基础上编制年度或估计。参与评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预算。参与企业融资、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定时、不定时撰写财务分析汇报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企业经营情况、预算指标完成情况及财务预警;对企业财务及经营提出提议;对企业融资、投资、利润分配和股利分配提供财务意见。对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分析、汇报。 4、会计核实、汇报和财务信息披露职能 负责集团企业会计核实业务,包含保持会计统计、准备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及相关内部管理报表;负责搜集财务信息,编制对外报送财务信息披露。 5、财务监督和考评职能 按会计监督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会计监督管理。参与审核集团企业重大经济协议签订,对协议实施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对集团企业费用预算、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及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对企业企业财务管理中心下属会计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6、资产管理职能 为确保企业实物资产安全和完整,负责制订或参与帮助相关部门共同制订企业固定资产、备品配件相关管理制度,包含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大修理预算制度、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工程审核制度、设备及工程验收制度、设备内部调拨制度、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理、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备品配件预算制度、备品配件盘点制度、安全库存量制度、备品配件验收入库制度、备品配件库龄分析制度等。 7、税务管理职能 负责企业税务相关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合理、正当地纳税,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税金核实正确、完整,正确反应企业纳税情况。充足尊重税法,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纳税计划,正当减轻税收负担,维护本身正当权益。 8、财务战略计划职能: 负责和其它相关部门一起研究、策划集团企业财务战略计划,包含:中长久筹资策略、多元化投资战略、税务计划等;负责和投资部门一起计划集团企业资本运作方案;负责制订集团企业会计核实制度和程序、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规范;负责制订集团企业财务指标。 9、成本管理职能: 以企业经营目标为导向,按成本发生各步骤、和成本责任部门共同落实责任成本,以责任成本为目标,进行全过程成本监控、预警、反馈、分析汇报。 10、融资管理: 负责测算项目发展资金需求,联络各类金融机构为项目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11、其它综合管理职能: (1)负责提交并实施董事会利润分配和股利分配方案; (2)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保管有价证券;负责保管财务公章; (4)组织、协调企业各项外部检验和审计工作,包含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期会计报表审阅、年度外汇年检等; (5)帮助办理各项资产保险业务报批手续; (6)负责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对委派财务主管人员提名和考评,提出聘用、调动和解聘提议。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 1、集团财务总经理 岗位描述:财务总经理是指由集团企业董事会决定,全方面负责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方面监督和管理高级管理人员。 岗位职责: (1)审核集团企业关键财务报表和汇报,和集团企业法人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汇报质量负责; (2)参与审定集团企业财务管理要求及其它经济管理制度,监督检验集团子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监督检验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 (4)参与审定集团企业重大财务决议,包含审定集团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参与审定集团企业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计划和协议和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集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5)对董事会同意集团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依法检验集团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正当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立即发觉和阻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汇报; (7)依法审定集团企业及子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责任人任免、晋升、调动、奖惩事项; (8)负责保管财务印章。 负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1)对报出集团企业财务报表和汇报真实性,和集团企业法人共同负担责任; (2)对集团企业因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议失误所造成经济损失负担对应责任; (3)对集团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议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负担对应责任; (4)对集团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负担对应责任。 财务总经理关键权限: (1)对集团及下属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企业各项内控制度,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行为,有权阻止或纠正。阻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董事会处理。 (2)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经济核实、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工作。 (3) 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通常预算内财务收支能够由财会机构主管人或其它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财务收支,须经财务总经理报董事长同意。 (4)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汇报、会计决算报表,须经财务总经理签署。 (5)包含财务收支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协议、经济协议等-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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