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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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措施已经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它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促进上市企业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企业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企业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
2、收入和利润等含有重大影响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含有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它符合条件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能够依据本措施要求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第三条财务顾问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要求和行业规范,老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确保其所出具意见真实、正确、完整。第四条 财务顾问委托人应该依法负担对
3、应责任,配合财务顾问推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相关文件及其它必需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财务顾问推行职责,不能减轻或免去委托人、其它专业机构及其署名人员责任。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措施要求,对财务顾问实施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标署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六条证券企业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企业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二)含有健全且运行良好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健
4、全尽职调查制度,含有良好项目风险评定和内核机制;(四)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正确、完整;(五)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统计;(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七)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条件。第七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三)含有健全且运行良好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四)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正确、完整;(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企业申请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十二个月未
5、发生改变,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统计;(六)含有2年以上从事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十二个月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七)有证券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含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八)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条件。第八条 其它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该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条件外,还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含有3年以上从事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执业经历,且最近3年每十二个月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正直老实,品行良好
6、,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含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验,含有推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统计;(四)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条件。资产评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相关人员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该另行成立专门机构。第九条 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它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财务顾问:(一)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不良统计; (二)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三)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四处罚或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第十条 财务顾问主办
7、人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含有证券从业资格;(二)含有中国证监会要求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三)参与中国证监会认可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四)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财务顾问主办人;(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不良统计; (七)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四处罚;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条件。第十一条 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它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该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汇报;(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三)董事长
8、、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责任人简历; (四)符合本措施要求条件财务顾问主办人证实材料;(五)相关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统计说明; (六)企业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说明,包含企业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七)经含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最近2年财务会计汇报;(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文件。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措施第十一条要求申报材料外,还应该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二)从事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
9、问业务2年以上执业经历说明,和最近2年每十二个月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证实文件,包含相关协议和纳税证实;(三)申请资格前十二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说明。第十三条 其它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除提交本措施第十一条要求申报材料外,还应该提交下列文件:(一)从事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3年以上执业经历说明,和最近3年每十二个月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证实文件,包含相关协议和纳税证实;(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措施要求条件说明;(三)申请资格前十二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改变说明。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该提交相关财务顾问主办人下
10、列证实文件:(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二)中国证监会要求投资银行业务经历证实文件;(三)中国证监会认可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证书;(四)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财务顾问主办人推荐函;(五)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说明;(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不良统计说明; (七)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说明;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四处罚说明;(九)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文件。第十五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该确保申请文件真实、正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改变,财务顾问申请人应该自改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
11、财务顾问申请人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决定。中国证监会立即公布和更新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第十七条 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它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企业独立财务顾问,应该保持独立性,不得和上市企业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一)持有或经过协议、其它安排和她人共同持有上市企业股份达成或超出5%,或选派代表担任上市企业董事;(二)上市企业持有或经过协议、其它安排和她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股份达成或超出5%,或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董事;(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和上市企业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最近十二个月财务顾问为上市企
12、业提供融资服务;(四)财务顾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企业任职等影响公正推行职责情形;(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企业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六)和上市企业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其它情形。第十八条 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包含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根据相关要求聘用含有保荐资格证券企业从事相关业务。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财务顾问从事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该推行以下职责:(一)接收并购重组当事人委托,对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方面评定相关活动所包含风险;(二)就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
13、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包含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提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根据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相关要求制作申报文件;(三)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教导,使其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充足了解其应负担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推行汇报、公告和其它法定义务;(四)在对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进行充足核查和验证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五)接收委托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申报材料,并依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它专业机构进行回复;(六)依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连续
14、督导委托人依法推行相关义务;(七)中国证监会要求其它事项。第二十条 财务顾问应该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就委托人配合财务顾问推行其职责义务、应提供材料和责任划分、双方保密责任等事项做出约定。财务顾问接收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多方当事人委托,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接收委托,财务顾问应该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能够安排一名项目协办人参与。第二十一条财务顾问应该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和具体工作规程,对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足、广泛、合理调查,核查委托人提供为出具专业意见所需资料,对委托人披露内容进行独立判定,并有充足理由确信所作判定和委托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委托
15、人应该配合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提供对应文件资料。委托人不能提供必需材料、不配合进行尽职调查或限制调查范围,财务顾问应该终止委托关系或对应修改其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二条 财务顾问利用其它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应该进行必需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资料和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判定。财务顾问对同一事项所作判定和其它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应该深入调查、复核,并可自行聘用相关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第二十三条 财务顾问应该采取有效方法对新进入上市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键责任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教导,包含上述人员应推行责任和义务、上市企业治理基础标准、企业决议法定程序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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