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综合重点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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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依据《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措施》、《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该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服务并能负担对应法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收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对应仪器设备,对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结构安全项目及其所使用建筑原材料、商品混凝土、制品、构配件、设备、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节能、防水材料、墙体材料、门窗、建筑智能、建筑防雷等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活动。 第五条 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措施要求。由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和人员 第六条 检测机构类别和等级是依据其试验检测水平、关键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配置情况、试验检测场所环境等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能力区分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 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分为:建设工程专题检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建设工程综合类检测三种类别(取得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或建设工程综合类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申请建筑结构可靠性判定检测资质)。 专题检测包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见证取样检测包含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钢筋(含焊接和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简易土工试验;混凝土掺加剂检验;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沥青、沥青混合料,防水材料检验;墙体材料检测;建筑门窗检测等。 综合类检测包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节能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甲级)和其它类检测(商品混凝土、制品、构配件、设备、门窗、水暖、电气、管道配件、建筑智能、建筑防雷等)。 第八条 建筑工程专题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项目应经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收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该含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该含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人。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该含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建筑幕墙检测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方法;有健全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实施建设方委托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 第九条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项目和参数应经过计量认证; (三)满足第七条见证取样相关项目和参数检测; (四)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收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试验人员不少于5人;边远县(不包含开发区)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名;边远县(不包含开发区)可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够满足检测需求; (六)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方法;有健全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实施样品标识管理、样品留置和见证取样制度;采取计算机软件管理和混凝土、砂浆试块、钢材力学试验数据自动采集。 第十条 综合类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项目应经过计量认证; (三)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含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技术责任人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质量责任人、审核人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质量检测、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四)检测机构含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1人应该含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1人应该含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室内环境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化学分析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人。建筑节能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含有高级或中级职称不得少于4人。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检测岗位证书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25人。 (五)含有和开展对应业务相适应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六)检测机构有切实可行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方法;有健全技术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有效实施建设方委托制度;计算机软件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确保体系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和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措施》(中国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一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汇报,并对试验汇报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对企业内设试验室评定资质,对其检测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措施》附件一检测项目必需到有对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依据企业资质审批需要,须内设企业试验室,所以对其试验室进行统一管理。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责任人含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检测岗位证书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 (二)含有和开展业务相适应办公、试验场所及仪器设备,办公、试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并能满足检测需要。 (三) 含有健全质量确保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方法。 (四)用于承重结构混凝土试块、用于拌制混凝土水泥、用于承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掺加剂实施见证取样,见证取样送检百分比不得低于相关技术标准中要求应取样数量30%. (五)见证取样检测必需到有对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不得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和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从事检测工作人员应该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评合格并取得检测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对应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各检测机构应制订有效方法确保检测人员相关知识立即得到更新,不停提升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检测机构,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机构责任人不得是曾被撤消资质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机构责任人。 第十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法定代表人应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教授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并给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能够申请见证取样检测、专题检测一项或多项资质或综合类检测资质,但应分别符合对应资质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检测资质机构应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图纸、试验仪器位置图、产权归属等相关证实材料; (五)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经法定验资机构提供 验资汇报及其相关证实材料; (六)和申请资质相对应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及其计量检定证书和计量检定情况汇总表; (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和社会保险证实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实材料; (八)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责任人、质量责任人任职文件,授权签字人同意证实; (九)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对应劳动协议、社会保险、身份证、上岗培训证实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实材料; (十)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质量控制方法; (十一)需要出具其它相关证实材料。 第二十条 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该即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资质审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行业教授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然后进行现场符合性(组织机构设置、仪器设备配置、检测人员资格、实际操作能力、专业知识水平、试验环境条件等)审查,由教授组汇总情况,对符合资质标准,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颁发对应《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立案;对不符合资质标准,不予同意,并通知申报企业及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期为3年。资质证书使用期满需要延期,检测机构应该在资质使用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检测机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全部检测全部必需有原始统计,原始统计不需要誊写而且要能再现试验过程,原始统计上主检人、审核人签字齐全,检测环境、检测数据统计要真实正确,符合相关要求,每份原始统计要同检测汇报一起装订成册存档。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该立即出具检测汇报。检测汇报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在见证取样检测汇报中应该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其检测汇报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质量确保体系,确保检测工作客观、公正。 检测机构应该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汇报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她人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检测人员离开原检测机构应将其岗位资格证书收回,上交原发证部门。检测人员离开原检测机构转入其它检测机构,应按相关要求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检测人员在其检测机构从业不满十二个月,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开发和咨询工作;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不得和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该将检测过程中发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和包含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情况,立即汇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协议、委托单、原始统计、检测汇报应该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该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签定检测协议后,通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部门。 检测机构应该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不合格试样保留7天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和台帐统计。留置样品应该分类放置,不得混堆;留置样品标识编号要唯一、可识别,和登记相符。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该在资质审核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严禁转包检测业务。 转包检测业务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检测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其它检测机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部分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率低,需要由其它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不属于转包。 第三十条 单个单位工程建筑材料检测应该委托给一户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 第三十一条 跨市、县从事检测项目标,应该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对应资质证实,接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章 委托方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含有对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该签定书面协议。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它检测机构。 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作为工程完工验收依据。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制作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检,委托方应该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见证。提供质量检测试样单位和个人应该对试样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该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编号等基础情况书面通知所委托检测机构。 第三十五条 委托方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汇报,或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汇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吉林省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严格遵守国家、吉林省相关要求,在核定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第三十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时组织对检测机构检验和比对试验,对发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试验能力验证不合格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检测机构,暂停该项目标检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统计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和其它不良质量行为。信用档案是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关键依据。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应该公开透明、面向社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关键检验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 (四)是否按要求在检测汇报上签字盖章,检测汇报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要求; (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事项。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验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委托方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工作场地(包含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 (四)发觉有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检测行为时,责令更正。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验中为搜集证据需要,能够对相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部门责任人同意,能够先行登记保留相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该在7日内立即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相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相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验中发觉问题应该按要求权限进行处理,并立即汇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进行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该立即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检测机构作出对应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投诉人。 第四十四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不良行为统计或收回其岗位资格证书: (一)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 (二)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 (三)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四)违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汇报; (五)未按要求参与专业继续教育培训;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七)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八)其它违反国家、省相关要求行为。 岗位资格证书被收回后,该检测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岗位资格。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延期,在资质证书使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不予核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包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未根据国家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汇报或判定结论。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因为人员、设备变动,不再符合对应资质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令其限期更正;逾期不改,能够撤回对应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因为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置检测机构,必需严格根据《中国企业法》完成相关手续,其资质依据实际达成资质标准,根据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四十八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责任人,应该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检测机构更正、补领资质证书正、副本,应该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条 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应该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给予注销,妥善处理原检测档案资料,最少保留1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检测机构未取得对应资质,私自承揽本细则要求检测业务,其检测汇报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对检测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给予没收;情节严重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或取消资质;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汇报或判定结论; (三)转包检测项目标; (四)未根据国家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错误判定结论; (六)检测机构发觉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关键使用功效安全质量问题时,未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报。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要求,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对委托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对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汇报,篡改或伪造检测汇报; (三)委托方未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取样,或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该根据吉林省物价局相关要求收取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应该向委托方明示。没有收费标准项目能够根据双方协商协议约定收费。 第五十五条 本要求由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质量检测业务范围 见证取样检测 一、 建筑工程检测 (一)甲级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材、钢筋(含焊件和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 砂、石常规检验、氯离子、碱活性检验、放射性检验; 4、 砌墙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质隔墙板及外墙饰面砖等墙体材料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抗冻、抗渗、碳化、收缩检验等); 6、砂浆、混凝土外加剂检验,水泥、砂浆、混凝土用掺合料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比重、容重、干密度、压实系数、颗粒分析); 8、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检验; 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10、建筑门窗检测; 11、防腐材料、气硬性材料检验; 12、钢材、水、水泥等材料化学分析,钢材光谱分析。 13、建筑管材检测、电线、电缆、电器元件检测; 14、金属材料金相检验; 15、设备及管道防腐层电火花检漏。 注:(1至8项必检项目,其中砂、石碱活性检验、放射性检验不属于必检项目。) (二)乙级(仅限边远地域)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2、钢筋(含焊件和机械连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墙体材料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强度检验; 6、防水材料常规项目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击实、含水率、干密度)。 二、市政工程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安定性、强度、凝结时间、细度);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3、砂、石常规检验; 4、砌墙砖、道路人行道砖检验; 5、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和试块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冻、抗渗检验; 6、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配合比设计、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粉煤灰烧失量;道路结构层材料回弹模量、最大干密度、最好含水量; 7、土:塑性指数、颗粒分析、液塑限、最大干密度、最好含水量、土渗透试验; 8、沥青和改性沥青常规性能检验,粗集料粘附性试验、抗剥落剂性能评价; 9、沥青混合料空隙率、马歇尔稳定度、浸水稳定度、流值、矿料级配、含油量、标准密度、理论密度等项目检验; 10、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1、结构混凝土:现场混凝土强度检测、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表观及内部缺点; 12、橡胶支座、伸缩缝、钢铰线、预应力锚具、夹具及张拉设备等项目检验; 13、沥青混合料车辙试验、冻融、抗滑试验、水损性能试验等项目检验; 14、管材试验。 注、(1至10项为必检项目) 专题检测 一、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桩承载力检测(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高应变法 ★), 桩身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法 ★、声波透射法 ★、钻芯法、), 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 ★,土工试验(击实试验、含水率、压缩性、湿陷性等)、标贯、静力触探、动力触探等原位试验; 天然基础尺寸检测、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等)、基础不均匀沉降观察; 锚杆锁定力检测 ★。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结构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 ★、混凝土保护层检测 ★、混凝土钢筋探测 ★、混凝土构配件结构性能检测 ★、混凝土裂缝和缺点检测 ★、混凝土预埋件、后置埋件、植筋、螺栓等力学性能检测、结构构件静、动载试验、钢材锈蚀检测; 2、砌体结构检测:砌筑块材检测 ★、砂浆强度检测 ★、砌体结构裂缝、变形、结构等性能检验 ★、砌体强度原位检测及屋面、地下室渗漏检测、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检测。 三、建筑幕墙及门窗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气密性 ★; 2、水密性 ★; 3、风压变形性能 ★; 4、层间变位性能 ★; 5、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 6、传热系数检测。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材强度检测 ★; 2、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 3、钢结构螺栓连接检测(强度、扭矩系数、抗滑移系数);4、钢结构垂直度检测 ★; 5、钢构件原位试验; 6、钢结构振动测试; 7、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 8、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 9、钢结构可靠性判定 ★。 综合类检测 一、建筑节能检测 1、房屋建筑节能检测★(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建筑物单位采暖耗热量、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点、建筑物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建筑物围护结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建筑物外窗窗口整体气密性能、采暖供热系统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采暖供热系统补水率、采暖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居住小区单位采暖耗煤量); 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抗风荷载性能、抗冲击性、吸水量、耐冻融性能、传热阻、抹面层不透水、保护层水蒸气渗透阻、耐候性能); 3、屋面、外墙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外窗保温性能检测★; 4、通风和空调设备检测 ★; 5、风管系统安装检测; 二、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1、土壤氡浓度检测; 2、 无机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检测★; 3、 建筑装饰材料有害污染物含量检测★; 4、 室内空气中氡、甲醛、苯、氨及TVOC浓度检测★。 三、建筑智能检测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 2、综合布线系统检测;★ 3、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 5、电源及接地系统检测。★ 四、建筑防雷检测 1、接闪器检测;★ 2、 引下线检测;★ 3、接地装置检测(电阻);★ 4、 保护范围检测;★ 5、 等电位检测。★ 五、其它 1、建筑工程检测甲级1-9项为必检项目; 2、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必检项目同专题检测; 4、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必检项目同专题检测。 建筑结构可靠性判定检测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结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可靠性判定及综合判定 注:标有★号为必检项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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