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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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建桥学院学生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建桥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学院对接收一般高等学历教育我院在册国家计划内学生管理。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教育方针,遵照教育规律,不停提升教育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强化管理相结合,不停提升教育效果和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含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应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含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该刻苦学习,勇于探索,主动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该主动锻炼身体,含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要求包含到学院学制和培养制度内容,见上海建桥学院专业培养计划。第二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1、参与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各项活动,按要求
3、使用学院提供多种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和取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要求学业; 4、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推行取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对应义务;
4、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注册第八条 凡按招生要求经本院录用学生,需持录用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相关证件,在要求日期内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需凭相关证实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通常不得超出两周。未经请假超出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入学文化考试成绩、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处理,确实不符合录用标准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
5、,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要追究责任。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能够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疗,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课时,必需在要求时间内来校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准期报到注册,必需推行请假手续,不然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注册时,必需同时缴纳一切费用,如因故不能按时缴纳费用者,必需提出缓交申请汇报。经学校同意方可缓缴,给予注册
6、;家庭确有困难者,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然不予注册,作中止学籍处理。第二节 成绩考评第十二条 学生应该参与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和多种教育教学步骤考评。考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三条 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1、考试成绩采取百分制。学期成绩总评采取考试成绩和习题作业,课程试验,测验和课堂表现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措施,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通常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中考试成绩占20%。习题作业,试验、测验和课堂表现等平时成绩占10%。特殊课程经教务处审批后可另定。2、考查成绩采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学期成绩总评,按学生平时学习、完成作业、课堂提问、课堂
7、讨论、平时、期末测验成绩及学习态度和学习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期末考查形式为主:标准上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考查应在期末考试周前结束。3、百分制和五级制折算标准: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90以上优80-89良70-79中60-69及格60以下不及格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判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关键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学生必修课。学生体育课成绩应该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病,因体质上原因不能修习室外体育项目,必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指定医院证实,体育教研室审核,并得到教务处同意,改修体育教研室指定项目
8、;凡未经申报同意私自不参与修习者,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十七条 补考 1、每学期必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通常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完成,补考成绩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记载。2、毕业前凡不及格课程,能够申请毕业前大补考,补考成绩按合格和不合格记载。3、结业学生可对不及格课程申请参与最终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缓考学生在期末考试期间,除重病外,通常不得请假,如须请假,本人必需凭有效证实事先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系部核实同意,报教务处同意后,能够申请缓考。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评定、记载和正常考试相同。缓考
9、缺考或不合格者,通常不能再次申请补考,只能申请重修。第十九条 旷考 学生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缺考,以旷考论处,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凡私自缺考者,不得参与当学期补考,必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 重修1、课程考评不及格者,能够在校教学计划要求范围内申请重修,在要求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重修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如实记载,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课程。2、学生缺课累计达成某门课程教课时数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习题作业、试验汇报三分之一,不得参与该课程考评,该课程必需重修。3、学生必需按学校要求向所在系部申请重修,报教务处同意后实施,不然成绩无效。4、凡因严重违反考评纪律或
10、考试作弊,该课程此次考评成绩记为无效。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学生,其所在系可依据本人书面申请和表现,决定是否在在校期间给一次重修机会,报教务处立案。其以后该门课程重修成绩最高只能给60分。5、重修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但可向所在系部申请再次重修。6、重修课程须按要求标准另行付费。7、本条要求从级学生开始试行,具体操作方案见重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免修 1、成绩优异(学期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学有专长学生,经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供该门课程自学读书笔记,由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经开课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提前一个学期参与该课程考试。免修考试成绩80分及
11、以上者准予免修。2、免修须提前一学期(该学期第12周前)申请办理,过后不再办理。3、凡自学考试课程名称、教材及考纲和本校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完全相同,学分和课时折算大于等于课程课时,取得自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并提供相关资料能够申请免修。4、留级学生已修课程成绩达成80分及以上,可予免修。5、下列课程(步骤)不得申请免修:(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等; (2)试验课及实践性课程。6、免修课程不免学费。免修课程课时数可用作选修其它选修课程。第二十二条 辅修学生能够依据学校相关要求,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其它专业课程。第三节 考勤、纪律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与教学计划要求和学校统一组织一切活动。学生上课
12、、实习、试验、劳动、军训等全部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与者,必需事前请假並取得同意。请假期满学生,须立即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返校者,要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校和超出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1、每七天自星期日晚上到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在此时间内,学生不得无故旷课。2、学生请病假,必需持医院或学院医务室证实,并填写请假条。3、学生通常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需请事假者,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必需证实材料。请假三天以内由教导员,班主任同意;三天以上,由学生处同意。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应该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评纪律或舞弊者,视具体情节和态度作对应
13、处分,舞弊者取消其下一轮正常补考。具体处理措施根据“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界限及处理措施”实施。第四节 转专业和转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和转学条件已在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学生,拥护党基础路线,思想品德良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能够提出申请:1、学生通常应该在被录用学校完成学业。如入学后发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困难,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验证实,不转专业(转学)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者。2、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使其专长能更有效发挥者。3、学校依据国家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改变,经学生同意,能够合适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转专业全过程在
14、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通常不得转专业、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低分录用专业转入高分录用专业;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4、应予退学;5、其它无正当理由。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措施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经所属系主任同意并向拟转入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进行考评。两校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确定转学理由正当。能够办理转学手续。3、学生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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