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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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 目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措施(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公路法、中国港口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公路工程,包含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和之相关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隶属设施新建
2、、改建和安装工程。本措施所称水运工程,包含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隶属工程。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同意,能够不进行招标:(一)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二)施工关键技术采取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四)在建工程追加和主体工程不可分割隶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含有承包能力。(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工程
3、,原中标人仍含有对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协议文件履约。(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能够不进行招标工程项目。第四条 除符合第三条要求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必需进行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施工项目。(三)单项协议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该招标其它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小于上述要求,可参考采取招标,也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或公开采购等方法;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第五条
4、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标准。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是依据本措施要求提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并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法人。第七条 依法必需招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域或部门限制,任何含有从事公路、水运施工要求条件法人单位均可参与投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非法干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法。采取邀请招标,应根据相关要求报对应主管部门审批。(二)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依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教授进行审查,
5、技术尤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招标人必需组织教授审查。招标文件按本措施要求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立案。(三)公布公告,发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采取资格预审,公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采取资格后审,公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采取邀请招标,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四)组建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评审汇报按本措施要求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立案。(五)向资格审查合格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六)召开设计介绍会和标前会,并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七)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6、九)公告评标结果。(十)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署施工协议。(十一)编写招标工作汇报(包含评标汇报、监督汇报等)按本措施要求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立案。第二章 招标管理第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遵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监督”标准。省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
7、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水运工程项目,和由省政府列为省关键建设项目标水运工程项目标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接收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和检验,并自觉接收社会监督。第十条 根据监督管理职责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监督组,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依据招标工作需要,可根据不一样招标阶段分别成立监督组。第十一条 监督组通常由技术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人员组成,其中监督组组员中最少各有一名技术监督人员和监察监督人员。对于技术复杂或重大项目,行
8、政监督人员必需参与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由招标人依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监察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监察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监督人员由招标人依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交通主管部门监督下从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人员为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场管理人员,行政监督人员需要参与监督组,应和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一同前往评标(或评审)现场,共同抽取评标(或评审)教授。第十二条 监督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并对所监督招标投标工作内容和过程负责。关键职责以下:(一)监督检验招标投标当事人相关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权限、程序。(
9、二)监督资格审查、评标过程安全保密和评审人员工作行为,对评审资料应进行随机抽查,确保招标投标过程规范、正当;对评审过程中包含专业对应部分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对教授打分出现显著不平衡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评标结果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三)对投诉举报问题立即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出具监督汇报,逐页签字,和招标资料一同立案和存档。(五)监察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程序和纪律监督;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人员监督内容侧重于招标评标内容、评标委员会工作等。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评标分别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依据本措施要求成立评标工作清标小组。清标小组组员应由熟
10、悉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教授组成,清标必需按专业分组进行审查,每专业组组员中应确保最少有一名教授。清标小组教授数量不得少于清标小组总人数三分之一。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应由熟悉招标投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和随机抽取技术、经济方面教授组成,通常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划分最大标段投资额超出1亿元或潜在投标人总数超出20家,委员会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各招标阶段随机抽取教授中,同一单位教授数量不得超出抽取教授总数三分之一。清标小组教授和评标委员会教授不得反
11、复。第十四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与招标评标活动教授从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设置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水运工程项目参与招标评标活动教授从国家或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置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以上项目标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省设置监督员库或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与招标评标活动教授从国家、省或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这类项目标监督组监察监督人员、技术监督人员从市设置监督员库或评标教授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尤其复杂或国家有特殊要求招标项目
12、,经对应交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参与评标活动教授可由招标人采取相对随机抽取方法确定。相对随机抽取方法是指评标教授应在招标人需要教授数量三倍以上范围内随机抽取。第十五条 教授抽取应在资格审查或评标现场进行。招标监督组和招标人通讯工具由监察监督人员统一保管后方可开始抽取;被抽取教授应坚持“当日抽取,当日集中”标准抵达现场,外省教授抵达现场时间不宜超出二十四小时;被抽取教授全部抵达现场前,监督人员和招标人不得离开教授抽取现场。第十六条 参与招标评标活动教授和监督人员应实施回避制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人员不得进入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清标小组和评标委员会。(一)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二
13、)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人员。(三)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人员。(四)在招标投标相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五年内曾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人员。符合(二)、(三)、(四)条件之一人员不得参与招标评标监督活动。第十七条 评标教授库和监督员库中每位评标教授、监督员在同十二个月度内参与本省评标、监督活动不得多于五次。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相关资料应建立专门档案,长久保留。关键内容包含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评审汇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和说明资料、开标统计、清标原始统计、清标汇报、教授打分原始表、评标汇报、教授抽取统计、招标工作汇报、监督汇报、投诉
14、举报处理资料、网上公告和公告资料、定标会议纪要、其它立案资料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档案材料内容清单见附件一。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评审汇报、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汇报(包含开标、评标、中标等过程情况和评标汇报材料)及对应立案表应按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在要求时限内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立案。立案表相关格式见附件二、三、四。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立案;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公路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金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水运工程项目,和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
15、审批或核准且由省政府列为省关键建设项目标水运工程项目均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立案;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市交通主管部门立案。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发觉招标文件存在不符正当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内容,应该在收到立案文件后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立即行使监督检验职责。招标人应分别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或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根据项目职责管理权限,将资格审查评审汇报、招标工作汇报报对应交通主管部门立案。其中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汇报立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章 招标准备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含有下列条件:(一)项目已立项,有政府投资已列入相关部门年度
16、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二)项目法人已依法确定,并符合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三)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同意,招标所需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四)招标范围、招标方法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该推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第二十一条 含有下列条件招标人,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含有和招标项目相适应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含有组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能力。(三)含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能力。招标人不含有本条前款要求条件,应该委托含有负担对应公路、水运工程招标代理能力和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公路
17、、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采取公开招标,招标人应按相关要求经过国家、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体公布招标公告,邀请含有对应资格不特定法人投标。(二)采取邀请招标,招标人应该以发送投标邀请书方法,邀请三家以上含有对应资格特定法人投标。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该实施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和本措施另有要求除外。(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宜公开招标,依法推行审批手续后,能够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只有较少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3、公开招标可估计费用和工程总投资额相比,所占百分比超出10%。(二)邀请招标须按
18、下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或核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邀请招标,应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2、国家关键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省政府确定关键建设项目由省政府负责审批;不属于国家、省关键工程项目标高速公路和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招标人为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国、省道路网改建工程,及不属于国家、省关键工程项目但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水运工程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它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二十四条 公路、
19、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对整个建设项目分标段一次招标,也可依据不一样专业、不一样实施阶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应根据有利于项目实施管理和规模化施工标准,合理划分招标标段。划分标段最低投资额通常不低于公开招标规模对应标准;对于投资额较小能够合并或打包一起招标。公路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可参考以下标正确定:(一)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协议段划分通常不跨县、市、区;通常不单独划分路基、路面协议段。(二)高速、一级公路项目平原微丘区土建施工标段每标段长度通常控制在1015公里;山岭重丘区协议段通常控制在812公里。(三)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
20、划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标段可结合地方行政区划(通常不跨越地市行政区)划分,每标段长度通常控制在1025公里;农村公路和列入各市投资计划其它交通建设项目,每标段投资额通常不超出万元。(四)结构复杂或投资额超出5000万元特大桥、互通立交、隧道可单独划分协议段。(五)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及设备、筑路材料采购等应按专业结合土建施工、监理标段情况合理划分。水运工程招标标段划分可参考以下标正确定:(一)港口码头工程能够划分一个协议段,也能够依据情况划分为码头主体、后方陆域、堆场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协议段。(二)沿海航道疏浚工程标准上按一个协议段划分。(三)内河航道疏浚工程协议段划分通常不应跨地
21、市行政区,可依据抛泥区部署进行合理划分。(四)内河航运枢纽工程应将船闸、节制闸、公路(交通)桥等工程分别划分协议段。船闸工程可作为一个协议段,亦可根据船闸主体工程、引航道工程、管理区划分协议段。(五)内河航标工程可根据地市行政区划分协议段。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期应该根据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严禁随意压缩工期和无故拖延工期。(一)工程项目施工工期是指工程正式下达开工令始,至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行期止。土建、房建、绿化、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监控、收费工程应同时投入使用。(二)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工期通常应不少于3年;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施工工期通常应不少于6个月。(
22、三)房建工程施工工期通常应不少于1年。(四)交通安全设施,绿化、通信、监控、收费工程施工工期通常应不少于6个月。第四章 公告公布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采取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公布招标公告(包含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基础情况。包含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技术标准、工程规模、工程特点、投资情况、施工工期、实施地点、实施时间等内容。(三)各标段投标申请人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应明确强制性资格条件和最低资格条件。(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措施、时间、地点、费用和应提交相关资料。(五)递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和起止时间。
23、(六)招标人认为应该通知其它事项。招标公告格式见附件五。第二十八条 招标公告公布应由招标人参考招标公告样本格式编写,在下列指定媒体公布:(一)国家关键项目应在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和招标网(.cn)等媒介之一公布招标公告。(二)省关键项目应在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定山东商报、大众日报和山东经济信息网()等媒介之一公布招标公告。(三)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高速公路项目、招标人为省公路管理机构国省道路网改建项目、列入省交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且补助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水运工程项目,除实施(一)、(二)款要求外,应同时在省交通主管部门网站()公布招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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