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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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垃圾压缩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政府采购编号: CSXZCJ—GK—0475 委托代理编号: HCHN-CG060 采 购 人: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二○一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2.定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投标费用 5.授权委托 6.联合体投标 7.采购进口产品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组成 9.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10.偏离 11.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12.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三、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语言 14.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组成 16.投标报价 17.备选方案 18.投标人资格证实文件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实文件 20.投标确保金 21.投标使用期 22.投标文件签署 四、投标文件递交 23.投标文件密封及标识 24.投标文件递交 25.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6.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8.评标委员会 29.评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和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1.投标人质疑 七、协议签署 32.中标结果通知 33.履约担保 34.签署协议 35.政府采购协议推行中变更数量权利 八、特殊情形要求 36.特殊情形 37.特殊情形要求 九、其它要求 38.政策和法规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40.其它要求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 总则 1.1 评标委员会 1.2 评标方法 二. 评标程序 2.1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2.2 澄清相关问题 2.3 比较和评价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5 中标供给商确实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协议格式条款 1.定义 2.协议适用范围 3.协议标及金额 4.协议价款 5.推行协议时间、地点和方法 6.货物验收 7.货物包装要求 8.运输和保险 9.质量标准和确保 10.权利瑕疵担保 11.知识产权保护 12.保密义务 13.价款支付 14.伴随服务 15.违约责任 16.协议变更 17.协议中止和终止 18.协议转让和分包 19.供给商广告或宣传 20.不可抗力 21.处理争议方法 22.适使用方法律 23.通知 24.协议未尽事项 25.协议份数及生效 第四章 政府采购协议协议书 1.项目管理信息 2.协议标及金额 3.推行协议时间、地点及方法 4.付款 5.处理协议纠纷方法 6.组成协议文件 第五章 投标文件组成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分项价格表 四.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五. 投标确保金 六. 投标人含有投标资格证实文件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授权委托书 附2、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实文件,自然人身份证实 附3、财务情况汇报、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相关证实 附4、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统计书面申明 附5、联合体协议书 附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资格条件证实文件 附7、中小企业申明函 附8、“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实材料 附9、招标文件要求其它资格条件证实文件 附10、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证实文件(非制造商提供) 技术文件 七. 货物简明说明一览表 八. 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九.项目建设方案及说明 十.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实文件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 投标邀请 第八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使用说明 一、《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适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格式文件,对任何货物类采购通用,除以空格标示由采购代理机构填空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时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第二部分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据采购项目标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按其对应正文章节及编制要求自行编写,但应注意内容一致性。 二、《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或“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分别要求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标方法,供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采购代理机构选择适用综合评分法,应依据项目标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评审原因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各评审原因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要求,从其要求。 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分别对应于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第三章“政府采购协议格式条款”正文,是对相对应章节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第六章为准。包含政府采购政策功效和其它要求,请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查阅相关信息并立即填写。第六章“编列内容要求”栏填不下时可另附页。 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人提供采购需求、项目特点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编制第八章,并分别和对应正文相衔接。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相关第三章“政府采购协议格式条款(前附表)”编列内容,属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关键条款),应用第一章“投标须知”要求文字或“★”符号要求或标明。 四、《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邀请”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适用)”,按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使用。 五、《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人提供采购需求及第八章编制提要编制。属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关键条款),应用第一章“投标须知”要求文字或“★”符号要求或标明。第三章“政府采购协议格式条款”和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已经有要求,第八章可不再要求;上述章节未要求或要求不完整,第八章可补充完善并以第八章为准。 政府采购 招 标 文 件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国家机关、机关、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标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络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收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其它采购代理机构。本采购项目标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络人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2.4 “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组建,依法依规推行其职责和义务机构。 2.5 “货物”是指多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含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189号)。 2.7 “服务”是政府本身需要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环境保护产品”是指财政部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经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产品,详见《相关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问题通知》(财库[]119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该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要求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要求投标人基础资格条件; (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2)和其它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为同一人,或和其它投标人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三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严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行政处罚,或存在财政部门认定其它重大违法统计。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自行负担全部参与投标相关费用,不管投标结果怎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负担这些费用。 5. 授权委托 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6.联合体投标 6.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要求,本采购项目不接收除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外其它联合体投标。 6.2本章第6.1款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第3.2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l)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协议工作量百分比; (2)联合体各方均应该符合本章第3.1款要求供给商基础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中最少应该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要求供给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与或和其它投标人组成新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标采购活动。 (5)联合体牵头方应该符合本章第3.1款要求供给商资格条件。 7.采购进口产品 7.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要求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7.2本章第7.1款要求同意购置进口产品,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国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二、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组成 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内容以下: 第一部分 第一章:投标须知 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三章:政府采购协议格式条款 第四章:政府采购协议协议书 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七章:投标邀请 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8.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澄清、修改,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8.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点或瑕疵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负担。 9.招标文件获取 9.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2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与投标供给商, 登录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信息公告媒体下载招标文件,指定媒体名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9.3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9.4招标文件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为准。 10.偏离 10.1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通常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10.2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收”、“无效”、“不得”等文字要求或标注“★”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关键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要求或符号标注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通常条款)。 10.3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协议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通常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许可偏离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通常商务和技术条款许可偏离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0.4本章第10.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1.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 11.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需澄清或修改,应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同时公布更正公告。 11.2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该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公布更正公告,不足十五日,应该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该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变更时间应该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同时公布。 12.2 投标人应立即关注上述媒体公布答疑纪要、本文件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三、投标文件 13.投口号言 13.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相关投标全部来往函电均使用汉字。投标人能够提交其它语言资料,但应附有汉字注释,有差异时以汉字为准。 14.计量单位 14.1全部计量均采取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内容以下: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投标确保金 (6)投标人资格证实文件 技术文件 (7)货物说明一览表 (8)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 (9)项目建设方案及说明 (10)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实文件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标编排次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结构。 15.3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要求,投标人不管中标是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包含价格,应该直接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已包含价格折扣);包含商务、技术内容,应该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协议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内容,不然,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内容,不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许可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许可有一个报价,不接收选择性报价,不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价格在协议实施过程中是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投标人价格折扣(价格变更申明)应该直接在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17.1 除本章第16.3款另有要求外,本采购项目不接收备选方案投标。 17.2本章第16.3款要求接收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假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该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投标人资格证实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要求资格条件要求证实文件,该证实文件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 18.2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实文件、联合体协议。不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8.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要求外,投标人提供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则应该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证实文件。不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实文件 19.1 投标人应该提交其拟供协议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实文件,该证实文件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 19.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该说明货物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实及出厂合格证实。 19.3 上述证实文件能够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关键性能和参数具体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条文响应和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交时间、地点提交; (2)投标人提供样品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型号、规格不一致。 20.投标确保金 20.1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交纳投标确保金,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要求提交确保金,投标确保金使用期应和本章第21.1款要求投标使用期一致。投标人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拒绝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0.2联合体投标,能够由联合体中一方或共同提交投标确保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确保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含有约束力。 20.3 未中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4 中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将在政府采购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0.5 有以下情形之一,投标确保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本章第21.1款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 (2)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3)确定中标供给商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署协议或转让、分包项目和拒绝推行协议义务; (5)招标文件要求其它情形。 21.投标使用期 21.1投标使用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含有法律约束力,以确保采购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定标和签署协议。投标使用期从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使用期不足,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使用期,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使用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使用期,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和投标人回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其投标在原投标使用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确保金;投标人同意延长,应对应延长其投标确保金使用期,但不许可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2.投标文件签署 22.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确定。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文件递交 23.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23.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同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23.2投标文件假如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和标识或密封不完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拒绝接收。 24.投标文件递交 24.1 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地点。 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拒绝接收。 25.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5.1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能够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5.2修改、补充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修改、补充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要求编制、签署、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5.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投标确保金。 26.串通投标行为 26.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组员投标人根据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其它联合行动; (6)不一样投标人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7)不一样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一样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项目管理组员为同一人; (9)不一样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一样投标人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一样投标人投标确保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12)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五、开标和评标 27.开标 27.1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要求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全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与。对参与开标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核实,组织投标人签到并接收投标文件。 27.2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长沙县招标采购局财务室提交《项目投标确保金到帐情况表》,查验确定各投标人投标确保金缴纳信息。 27.3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各投标人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能够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公证机构检验并公证,经确定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6.3款要求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投标文件其它关键内容,并统计在案。 27.4 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内容和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该当场提出。未宣读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3款要求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认可。 27.5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假如在现场)、统计人等相关人员在开标统计上签字确定。 27.6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和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8.评标委员会 28.1评标由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教授组成。 28.2评标委员会组员和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29.评标 29.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评标方法和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要求评标方法、评审原因、标准和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和投标人质疑 30.中标信息公布 30.1中标供给商确定后,中标信息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在本章第9.2款指定媒体上同时公布。 31.投标人质疑 31.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能够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问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31.2本招标公告及文件网上公布后,潜在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检验,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要求,应在招标公告信息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中《政府采购供给商质疑处理程序及文本》要求,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回复内容包含到对本招标文件条款修改,并将在本招标文件公布网站上给予公布,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立案。 31.3投标人若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相关采购过程质疑,应在采购程序步骤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相关中标结果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公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31.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向质疑供给商签收回执。 31.5 质疑书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质疑供给商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络方法;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实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1.6 质疑书应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代理人签字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1.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它相关投标人。 31.8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质疑,投标人可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应情况;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要求期限作出回复,可在回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协议签署 32.中标结果通知 32.1 在本章第21.1款要求投标使用期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给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给商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33.履约担保 33.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应根据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提交。联合体中标,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 33.2 中标人没有根据本章第33.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 34.签署协议 34.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时间、地点和中标人签署政府采购协议。 34.2 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均为签署协议依据。 34.3 中标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推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她人分包中标项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外)。 35. 政府采购协议推行中数量变更 35.1政府采购协议推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和协议标相同货物服务,在不改变协议其它条款前提下,能够和中标人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但全部补充协议采购金额不得超出原协议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八.特殊情形要求 36.特殊情形 36.1特殊情形是指: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供给商不足三家情形。 37.特殊情形要求 37.1 招标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法管理措施》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要求,提供对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能够根据竞争性谈判对应程序重新组织实施。 37.2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法管理措施》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要求,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能够和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依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定,组织实施谈判。 37.3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只有一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第四十三条要求,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法管理措施》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要求提供对应材料,并在组织评审教授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同时对项目预算和采取单一起源采购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上网公告无异议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能够和该家投标人进行单一起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依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编制单一起源采购文件,成立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协商采购。 37.4 符合37.1、37.2、37.3所列情形申请采取非招标采购方法,须由对应评审教授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对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足3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3名以上评审教授对招标文件合理性进行论证,确定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不足3家,由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合理性进行论证,确定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 九.其它要求 38.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38.1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实施强制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最高一项;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能够和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一项累加。本项目价格扣除百分比和评审加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38.2符合本章第38.1款要求,应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39.招标代理服务费 39.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页4)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 40. 其它要求 40.1招标文件其它要求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第二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 一. 总则 1.1 评标委员会 1.1.1评标由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 1.2评标方法 1.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供给商为中标候选人评标方法。 1.2.2本采购项目标评标原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原因给加分。 评标原因:价格、技术、财务情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和对应比重或权值等,但不包含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 1.2.3权值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标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权值取值 1 商务 2 技术 3 价格 4 其它 ∑(1+2+3+4)=1 1 二. 评标程序 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相关问题、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1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2.1.1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验和符合性检验。 (1) 资格性检验。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实、投标确保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含有投标资格。 (2) 符合性检验。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从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响应性只依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内容,而不依据外部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时除外。 (3)投标人不得经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投标。 2.1.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该在资格性、符合性检验时根据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情况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应交未交投标确保金或金额不足、投标确保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密封、签署、盖章; (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实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本章第3.1款要求供给商资格条件; (4)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统计; (5)不含有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 (6)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要求实质性要求; (7)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项目预算;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一样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许可提交备选方案除外; (9)投标文件载明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要求招标范围(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内容); (10)投标使用期不足; (11)不符正当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 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全部投标人。废标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 (1)符合专业条件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人报价均超出了采购预算;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2.1.4采取邀请招标方法,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证实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要求。不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1.5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要求外,多家代理商参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在统计投标人数量时,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 2.2澄清相关问题 2.2.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显著文字和计算错误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需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收投标人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2.2.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其进行澄清或补充: (1)开标时,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许可提交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1款、第10.2款要求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内容, 2.2.3 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假如投标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和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显著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数据和数字表示有差异,则以文字大写表示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收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2.4 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通知要求递交。 2.2.5 有效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2.3 比较和评价 2.3.1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原因,对资格性检验和符合性检验合格投标文件进行评定,综合比较和评价。 2.3.2投标报价评价。评标委员会以开标时认可投标报价为基础,按下列方法及步骤依次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修正和政府采购政策优惠价格扣除计算。 2.3.3价格分采取低价优先法计算,即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经过扣除以后最低评标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其它有效投标人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格)×投标报价权重 2.3.4包含政府采购政策优惠,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调整投标人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2.3.5包含多处取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包含调整得分,按本章第2.3.4款要求调整得分;包含调整价格,按本章第2.3.2款要求调整价格。综合调整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要求。 2.3.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组员应该独立对每个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原因得分。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次序排列。得分相同,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次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指标优劣次序排列。 2.4.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名,此次招标采购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5 中标供给商确实定 2.5.1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确定中标供给商。 第三章 政府采购协议格式条款 1.定义 1.1协议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给商购置货物、服务国家机关、机关、团体组织。此次采购甲方名称、地址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2)供给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法人、其它组织或自然人。 1.2本协议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甲乙双方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协议书中载明甲乙双方所达成协议,包含全部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组成协议全部文件。 (2)“协议价”系指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在正确地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依据本协议要求须向甲方提供多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含原材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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