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全作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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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4— 目 次 1 范畴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3 整机 4 构造4.1 材料4.2 连接4.3 梯子、扶手和护圈4.4 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4.5 起重臂走道4.6 司机室4.7 构造件报废及工作年限4.8 自升式塔机构造件标志4.9 自升式塔机后续补充构造件规定 5 机构及零部件 5.1 普通规定5.2 钢丝绳5.3 吊钩5.4 卷简和滑轮5.5 制动器5.6 车轮 6 安全装置 6.1起重量限制器6.2起重力矩限制器6.3行程限位装置6.4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6.5小车断轴保护装置6.6钢丝绳防脱装置6.7风速仪6.8 夹轨器6.9 缓冲器、止挡装置6.10 清轨板6.11顶升横梁防脱功能 7 操纵系统 8 电气系统 8.1普通规定8.2电气控制与操纵8.3电气保护8.4照明、信号8.5导线及敷设8.6电缆卷筒8.7集电器 9 液压系统 10 安装、拆卸与实验 11 操作与使用 前 言 本原则3.7、4.1、4.2.1、4.2.2.1、4.2.2.3、4.3、4.4、4.5、4.6.7、4.7.4、4.8、5.2.1、5.2.4、5.3.1、5.4.1、5.5.2、5.6.1、5.6.2、6.3.3.2、7.1、7.2、7.3、7.3.1、7.3.2、7.4、8.3.3、8.5.1、10.6 b)、10.8e)、10.9、11.1为推荐性,别的为强制性。 本原则代替GB 5144—199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本原则参照了ISO7752-3:1993《起重机 控制 布置和特性 第3某些:塔式起重机》、ISO11660-1:1999《起重机 通道、护板和限制装置 第1某些:总则》、ISO11660-3:1999《起重机 通道、护板和限制装置 第3某些:塔式起重机》关于内容。 本原则与GB 5144—1994相比重要变化如下: ——增长对自升式塔机顶升加节、频繁拆装起重臂连接、构造件正常工作年限及重要构造件可追溯永久性标志等规定; ——采用关于国际原则某些内容; ——调节某些条款为推荐性。 本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 本原则由全国起重机械原则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原则起草单位:北京建筑机械化研究院、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建筑工程机械厂、上海宝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大江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厂、湖南湘潭江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正兴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市建设机械检测中心、北京中建正和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虞洪、许武全、何振础、易明、魏吉祥、董明军、王福国、付剑雄、胡浪、杨道华、史洪泉、杨定平、钱进。 本原则所代替原则历次版本发布状况为: ——GB 5144—1985、 GB 5144—199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 5144— 1 范畴 本原则规定了塔式起重机(如下简称塔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查等方面应遵守安全技术规定。 本原则合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其她用途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原则不合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塔机。 2 规范性引用文献 下列文献中条款通过本原则引用而成为本原则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修改单 (不涉及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合于本原则。然而,勉励依照本原则达到合同各方研究与否可使用这些文献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原则。 GB/T 5972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查和报废实用规范(ISO4309:1990,IDT) GB/T 5973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 GB/T 5975 钢丝绳用压板 GB/T 5976 钢丝绳夹 GB/T 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T 13752—199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JG/T53 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 JG/T 54—1999 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 JG/T 100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JG/T 5112 塔式起重机钢构造制造与检查 3 整机 3.1 塔机工作条件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1.1、4.1.3、4.1.4规定。 3.2 塔机抗倾翻稳定性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1.6中规定。 3.3自升式塔机在加节作业时,任一顶升循环中虽然顶升油缸活塞杆全程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应比顶升套架上排导向滚轮 (或滑套)中心线高60mm。 3.4塔机应保证在工作和非工作状态时,平衡重及压重在其规定位置上不位移、不脱落,平衡重块之间不得互相撞击。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防水,保证重量精确、稳定。 3.5 在塔身底部易于观测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符合GB/T 9462—1999中7.1.1规定。 在塔机司机室内易于观测位置应设有惯用操作数据标牌或显示屏。标牌或显示屏内容应涉及幅度载荷表、重要性能参数、各起升速度档位起重量等。标牌或显示屏应牢固、可靠,笔迹清晰、醒目。 3.6 塔机制造商提供产品随机技术文献应符合GB/T 9462关于规定。 对于塔机使用阐明书除应符合GB/T 9462—1999中7.2.6规定外,还应涉及如下内容: a)依照塔机重要承载构造件使用材料低温力学性能、机构使用环境温度范畴及关于因素决定塔机使用温度、正常工作年限或者运用级别、载荷状态、工作级别以及各种工况许用风压; b)安全装置调节办法、调节参数及误差指标; c)对于在安装起重臂前先安装平衡重块塔机,应注明平衡重块数量、规格及位置; d)起重臂组装完毕后,对其连接用销轴、安装定位板等连接件检查项目和检查办法; e)在塔身加节、降节过程中,安全作业环节、使用平衡办法及检查部位和检查项目; f)所用钢丝绳型式、规格和长度; g) 高强度螺栓所需预紧力或预紧力矩及检查要点; h) 起重臂、平衡臂各组合长度重心及拆装吊点位置。 3.7 使用单位应建立塔机设备档案,档案至少应涉及: a) 每次安装地点、使用时间及运转台班记录; b) 每次启用前按GB/T 9462中关于规定进行常规检查记录; c)大修、更换重要零部件、变更、检查和实验等记录; d)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e)设备存在问题和评价。 4 构造 4.1 材料 塔机重要承载构造件所使用材料应符合GB/T9462—1999中4.3.1.1和4.3.1.2规定。 4.2 连接 4.2.1 焊接 塔机重要承载构造件及焊缝制造规定和检查应符合JG/T 5112关于规定。 4.2.2 螺栓、销轴 4.2.2.1 塔机使用连接螺栓及销轴材料应符合GB/T13752—1992中5.4.2.2规定。 4.2.2.2 起重臂连接销轴定位构造应能满足频繁拆装条件下安全可靠规定。 4.2.2.3 自升式塔机小车变幅起重臂,其下弦杆连接销轴不适当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形式。当连接销轴轴端采用焊接挡板时,挡板厚度和焊缝应有足够强度、挡板与销轴应有足够重叠面积,以防止销轴在安装和工作中由于锤击力及转动也许产生不利影响。 4.2.2.4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油漆、油迹和锈蚀。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使用阐明书规定拧紧。塔机出厂时应依照顾客需要提供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 4.3 梯子、扶手和护圈 4.3.1 不适当在与水平面呈650~750之间设立梯子。 4.3.2 与水平面呈不不不大于650阶梯两边应设立不低于1m高扶手,该扶手支撑于梯级两边竖杆上,每侧竖杆中间应设有横杆。 阶梯踏板应采用品有防滑性能金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不不大于300mm,梯级间隔不不不大于300mm,扶手间宽度不不大于600mm。 4.3.3 与水平面呈750~900之间直梯应满足下列条件: a)边梁之间宽度不不大于300mmn; b)踏杆间隔为250 mm ~300mm; c)踏杆与背面构造件间自由空间 (踏脚间隙)不不大于160mm; d)边梁应可以抓握且没有尖锐边沿; e)踏杆直径不不大于16mm,且不不不大于40mm; f)踏杆中心0.1米范畴内承受1200N力时,无永久变形; g)塔身节间边梁断开间隙不应不不大于40mm。 4.3.4 高于地面2m以上直梯应设立护圈,护圈应满足下列条件: a)直径为600 mm~800mm; b)侧面应用3条或5条沿护圈圆周方向均布竖向板条连接; c)最大间距:侧面有3条竖向板条时为900mm,侧面有5条竖向板条时为1500mm; d)任何一种0.lm范畴内可以承受1000N垂直力时,无永久变形。 4.3.5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构造满足如下条件,且侧面构造不容许直径为600mm球体穿过时[见图1Fa],可不设护圈; a)正方形塔身边长不不不大于750mm,见图F1b; b)等边三角形塔身边长不不不大于1100mm,见图F2; c)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边长不不不大于1100mm,见图F3a;或梯子沿塔身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不不不大于1100mm,见图F3b; d)筒状塔身直径不不不大于1000mm,见图F4; e)快装式塔机。 4.4 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4.4.1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立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4.4.2 离地面2m以上平台和走道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具备防滑性能。在使用圆孔、栅格或其他不能形成持续平面材料时,孔或间隙大小不应使直径为20mm球体通过。在任何状况下,孔或间隙面积应不大于400mm2。 4.4.3 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不大于500mm,局部有妨碍处可以降至400mm。平台和走道上操作人员也许停留每一种部位都不应发生永久变形,且能承受如下载荷: a)N力通过直径为125mm圆盘施加在平台表面任何位置; b)4500N/m2均布载荷。 4.4.4 平台或走道边沿应设立不不大于100mm高踢脚板。在需要工操作人员穿越地方,踢脚板高度可以减少。 4.4.5 离地面2m以上平台及走道应设立防止操作人员跌落手扶栏杆。手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lm,并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集中载荷。在栏杆一半高度处应设立中间手扶横杆。 4.4.6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立休息小平台。 4.4.6.1 梯子第一种休息小平台应设立在不超过12.5m高度处,后来每隔10m内设立一种。 4.4.6.2 当梯子终端与休息小平台连接时,梯级踏板或踏杆不应超过小平台平面,护圈和扶手应延伸到小平台栏杆高度。休息小平台平面距下面第一种梯级踏板或踏杆中心线不应不不大于150mm。 4.4.6.3 如梯子在休息小平台处不中断,则护圈也不应中断。但应在护圈侧面开一种宽为0.5m,高为1.4m洞口,以便操作人员出人。 4.5 起重臂走道 4.5.1 起重臂符合下列状况之一时,可不设立走道: a)截面高度不大于0.85m; b)快装式塔机; c)变幅小车上设有与小车一起移动挂篮。 4.5.2 对于正置式三角形起重臂,走道设立如下所示: a) 起重臂断面内净空高度h等于或者不不大于1.8m时,走道及扶手应设立在起重臂内部,且至少应设立一边扶手,扶手安装在走道上部1m处,见图F5。 b) 起重臂高度H不不大于或等于1.5m,但起重臂断面内净空高度h不大于1.8m时,走道及扶手应沿着起重臂架一侧设立,见图F6。 c) 起重臂高度H不不大于或等于0.85m,且不大于1.5m时,走道及扶手应沿着臂架一侧设立,见图F7。 4.5.3 对于倒置式三角形起重臂,走道设立如下所示: a) 起重臂断面内净空高度h不不大于或等于1.8m时,走道及扶手应设立在起重臂内部,且至少应设立一边扶手,扶手安装在走道上部1m处,见图F8。 b) 当起重臂是格构式时,起重臂断面内净空高度h不不大于或等于1.5m时,走道及扶手应设立在起重臂内部,且至少应设立一边扶手,扶手应安装在走道上部1m处,见图F9。 c) 当起重臂高度均不满足4.5.3 a)或b)时,走道及扶手应设立在起重臂上部,且扶手应设立在走道上边1m外侧,见图F10。 4.6 司机室 4.6.1 小车变幅塔机起升高度超过30m、动臂变幅塔机起重臂铰点高度距轨顶或支承面高度超过25m,在塔机上部应设立一种有座椅并能与塔机一起回转司机室。 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起重臂上。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塔机活动部件不应撞击司机室。 如司机室安装在回转塔身构造内,则应保证司机视野开阔。 4.6.2 司机室门窗玻璃应使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司机室正面玻璃应设有雨刷器。 4.6.3 可移动司机室应设有安全锁止装置。 4.6.4 司机室内应配备符合消防规定灭火器。 4.6.5 对于安顿在塔机下部操作台,在其上方应设有顶棚,顶棚承压实验应满足JG/T 54—1999中4.2规定。 4.6.6 司机室应通风、保暖和防雨;内壁应采用防火材料,地板应铺设绝缘层。 当司机室内温度低于50C时,应装设非明火取暖装置;当司机室内温度高于350C时,应装设防暑通风装置。 4.6.7 司机室落地窗应设有防护栏杆。 4.7 构造件报废及工作年限 4.7.1 塔机重要承载构造件由于腐蚀或磨损而使构造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15%时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时应予报废。 4.7.2 塔机重要承载构造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如局部有损坏并可修复,则修复后不能低于原构造承载能力。 4.7.3 塔机构造件及焊缝浮现裂纹时,应依照受力和裂纹状况采用加强或重新施焊等办法,并在使用中定期观测其发展。对无法消除裂纹影响应予以报废。 4.7.4 塔机重要承载构造件正常工作年限按使用阐明书规定或按使用阐明书中规定构造工作级别、应力循环级别、构造应力状态计算。若使用阐明书末对正常工作年限、构造工作级别等作出规定,且不能得到塔机制造商拟定,则塔机重要承载构造件正常使用不应超过1.25×105次工作循环。 4.8 自升式塔机构造件标志 塔机塔身原则节、起重臂节、拉杆、塔帽等构造件应具备可追溯出厂日期永久性标志。同一塔机不同规格塔身原则节应具备永久性区别标志。 4.9 自升式塔机后续补充构造件规定 4.9.1 自升式塔机出厂后,后续补充构造件 (塔身原则节、预埋节、基本连接件等)在使用中不应减少原塔机承载能力,且不能增长塔机构造变形。 4.9.2 对于顶升作业,不应减少原塔机滚轮 (滑道)间隙精度、滚轮 (滑道)接触重叠度、踏步位置精度级别。 4.9.3 对于安装拆卸作业,不应减少原塔机连接销轴孔、连接螺栓孔安装精度级别。 5 机构及零部件 5.1 普通规定 5.1.1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机构及零部件运动对人体也许导致危险,应设有防护装置。 5.1.2 应采用有效办法,防止塔机上零件掉落导致危险。可拆卸零部件如盖、箱体及外壳等应与支座牢固连接,防止掉落。 5.2 钢丝绳 5.2.1 钢丝绳直径计算与选取应符合GB/T 13752—1992中6.4.2规定。在塔机工作时,承载钢丝绳实际直径不应不大于6mm。 5.2.2 钢丝绳安装、维护、保养、检查及报废应符合GB/T 5972关于规定。 5.2.3 钢丝绳端部固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应符合GB/T 5976中规定,固接强度不应不大于钢丝绳破断拉力85%; b)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应不大于钢丝绳直径20倍,且不不大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不大于钢丝绳破断拉力75%; c)用楔形接头固接时,楔与楔套应符合GB/T 5973中规定,固接强度不应不大于钢丝绳破断拉力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压制接头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破断拉力90%; f)用压板固接时,压板应符合GB/T 5975中规定,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破断拉力。 5.2.4 塔机起升钢丝绳宜使用不旋转钢丝绳。末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其绳端应设有防扭装置。 5.3 吊钩 5.3.1 吊钩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4.1规定。 5.3.2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状况之一应予报废: a)用20倍放大镜观测表面有裂纹; b)钩尾和螺纹某些等危险截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10%; d)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5%; e)开口度比原尺寸增长15%。 5.4 卷简和滑轮 5.4.1 卷筒和滑轮最小卷绕直径计算,应符合GB/T 13752—1992中6.4.3.1规定。 5.4.2 卷筒两侧边沿超过最外层钢丝绳高度不应不大于钢丝绳直径2倍。 5.4.3 钢丝绳在卷筒上固定应安全可靠,且符合5.2.3中关于规定。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钢丝绳至少应保存3圈。 5.4.4 当最大起重量不超过1t时,小车牵引机构容许采用摩擦牵引方式。 5.4.5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状况之一应予以报废: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10%; c)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璧厚20%; d)滑轮槽底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25%。 5.5 制动器 5.5.1塔机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 对于电力驱动塔机,在产生大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不容许导致各机构动作失去控制。 动臂变幅塔机,应设有维修变幅机构时能防止卷筒转动可靠装置。 5.5.2 各机构制动器选取应符合GB/T 13752—1992中6.2规定。 5.5.3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状况之一应予以报废: a)可见裂纹; b)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厚度50%; c)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 mm ~2mm; d)弹簧浮现塑性变形; e)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10%。 5.6 车轮 5.6.1 车轮计算、选取应符合GB/T 13752—1992中6.4.4规定。 5.6.2 车轮技术规定应符合JG/T 53中关于规定。 5.6.3 车轮有下列状况之一应予以报废: a)可见裂纹; b)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15%; c)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50%。 6 安全装置 6.1 起重量限制器 6.1.1 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不不大于实际值±5%。 6.1.2 当起重量不不大于相应挡位额定值并不大于该额定值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运动。 6.2 起重力矩限制器 6.2.1 塔机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如设有起重力矩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不不大于实际值±5%。 6.2.2 当起重力矩不不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不大于该额定值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运动。 6.2.3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触点或控制定幅变码触点应分别设立,且能分别调节。 6.2.4 对小车变幅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营,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不不大于40m/min速度运营。 6.3 行程限位装置 6.3.1 行走限位装置 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在每个运营方向设立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塔机制动行程,保证塔机在与止挡装置或与同一轨道上其他塔机相距不不大于l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富余长度。 6.3.2 幅度限位装置 6.3.2.1 小车变幅塔机,应设立小车行程限位开关。 6.3.2.2 动臂变幅塔机应设立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装置。 6.3.3 起升高度限位器 6.3.3.1 塔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应满足GB/T 9462—1999中4.7.1规定。 6.3.3.2 吊钩下极限位置限位器,可依照顾客规定设立。 6.3.4 回转限位器 回转某些不设集电器塔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塔机回转某些在非工作状态下应能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6.4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塔机,变幅双向均应设立断,绳保护装置。 6.5 小车断轴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塔机,应设立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虽然轮轴断裂,小车也不会掉落。 6.6 钢丝绳防脱装置 滑轮、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20%。 吊钩应设有防钢丝绳脱钩装置。 6.7 风速仪 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不不大于50m塔机,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不不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警报。 风速仪应设在塔机顶部不挡风处。 6.8 夹轨器 轨道式塔机应安装夹轨器,使塔机在非工作状态下不能在轨道上移动。 6.9 缓冲器、止挡装置 塔机行走和小车变幅轨道行程末端均需设立止挡装置。缓冲器安装在止挡装置或塔机 (变幅小车)上,当塔机 (变幅小车)与止挡装置撞击时,缓冲器应使塔机 (变幅小车)较平稳地停车而不产生剧烈冲击。 缓冲器设计应符合GB/T13752—1992中6.4.9规定。 6.10 清轨板 轨道式塔机台车架上应安装排障清轨板,清轨板与轨道之间间隙不应不不大于5mm。 6.11 顶升横梁防脱功能 自升式塔机应具备防止塔身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从塔身支承中自行脱出功能。 7 操纵系统 7.1 操纵系统设计和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也许性,使塔机在正常使用中能安全可靠地运营。 7.2 应按人机工程学关于功能规定设立所有控制手柄、手轮、按钮和踏板,并应有宽裕操作空间。 7.3 对于手柄控制或轮式控制器,普通选取右手控制起升和行走机构,左手控制回转和小车变幅或动臂变幅机构。 7.3.1 采用手柄控制操作时,机构运动方向应与图F11及表Fl规定手柄方向一致。 7.3.2 采用轮式控制器操作时,机构运动方向应与表F2规定手轮旋转方向一致。 7.4 手柄或操纵杆操作应轻便灵活,操作力不应不不大于100N,操作行程不应不不大于400mm;踏板操作力不应不不大于200N,脚踏行程不应不不大于200mm。 在普通状况下,宜使用如下数值: a)对于左右向操纵杆,操作力为5N~40N; b)对于先后向操纵杆,操作力为8N~ 60N; c)对于踏板,操作力为10N~l50N。 7.5 在所有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附近处,应有表达用途和操作方向标志。标志应牢固、可靠,笔迹清晰、醒目。 8 电气系统 8.1 普通规定 8.1.1 电气设备应使塔机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精确可靠,在紧急状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塔机安装、维修、调节和使用中不应任意变化电路。 8.1.2 电气元件选取应考虑塔机工作时振动大、接电频繁、露天作业等特点。 8.1.3 塔机金属构造、轨道、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不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不不大于l0Ω。接地装置选取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关于规定。 8.1.4 电气设备安装应牢固。需要防震电器应有防震办法。 8.1.5 电气连接应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线、线束应用卡子固定,以防摆动。 8.1.6 电气柜 (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内应有原理图或布线图、操作批示等,门外应有警示标志。 8.1.7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对地绝缘电阻不应不大于0.5MΩ。 8.1.8 零线和接地线必要分开,接地线禁止作载流回路。 8.2 电气控制与操纵 8.2.1 电气控制设备和元件应设立于柜内,能防雨、防灰尘。电阻器应设于操作人员不易接触地方,并有防护办法。 8.2.2 采用有线遥控装置时,地面控制与司机室内控制应具备电气联锁。地面控制装置不带电金属外壳和塔机构造之间应连接专用接地线,接地电阻符合8.1.3规定。 8.2.3 采用无线遥控方式操纵,在失控时塔机应能自行停止工作。 8.2.4 采用联动控制台操纵时,联动控制台应具备零位自锁和自动复位功能。 8.2.5 操纵系统中应设有能对工作场地起警报作用声响信号。 8.3 电气保护 8.3.1 塔机应依照GB/T 13752—1992中7.7规定设立短路、过流、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 8.3.2 塔机应设立非自动复位、能切断塔机总控制电源紧急断电开关。该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以便地方。 8.3.3 塔机电源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用其他隔离办法。隔离开关应有明显标记。 8.3.4 各限位开关应能可靠地停止机构运动,但机构可作相反方向运动。 8.4 照明、信号 8.4.1 塔机应有良好照明。照明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8.4.2 固定式照明装置电源电压不应超过220V,禁止用金属构造作为照明线路回路。 可携式照明装置电源电压不应超过48V,交流供电禁止使用自藕变压器。 8.4.3 司机室内照明照度不应低于30 1X。 8.4.4 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 1x。 8.4.5 塔顶高度不不大于30m且高于周边建筑物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批示灯,该批示灯供电不应受停机影响。 8.4.6 快装式塔机在拖行时应装有直流24V示宽灯、高度批示灯、长度批示灯、转向批示灯及刹车灯。 8.4.7 在司机室内明显位置应装有总电源开合状况批示信号。 8.4.8 安全装置批示信号或声响报警信号应设立在司机和关于人员视力、听力可及地方。 8.5 导线及其敷设 8.5.1 塔机所用电缆、电线应符合GB/T 13752—1992中7.5规定。 8.5.2 电线若敷设于金属管中,则金属管应经防腐解决。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应有良好防雨及防腐办法。 8.5.3 导线连接及分支处室外接线盒应防水,导线孔应有护套。 8.5.4 导线两端应有与原理图一致永久性标志和供连接用电线接头。 8.5.5 固定敷设电缆弯曲半径不应不大于5倍电缆外径。除电缆卷筒外,可移动电缆弯曲半径不应不大于8倍电缆外径。 8.6 电缆卷筒 8.6.1 轨道式塔机电缆卷筒应具备张紧装置,电缆收放速度应与塔机运营速度同步。 8.6.2 电缆在卷筒上连接应牢固,以保护电气接点不被拉曳。 8.7 集电器 8.7.1集电滑环应满足相应电压级别和电流容量规定。每个滑环至少有一对碳刷,碳刷与滑环接触面积不应不大于理论接触面积80%,且接触平稳。 8.7.2 滑环与滑环间绝缘电阻不不大于1MΩ。滑环间最小电气间隙不不大于8mm,且通过耐压实验,无击穿、闪络现象。 9 液压系统 9.1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调定压力不应不不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110%,系统额定工作压力不应不不大于液压泵额定压力。 9.2 顶升液压缸应具备可靠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应用软管连接。 10 安装、拆卸与实验 10.1 塔机安装、拆卸及塔身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按使用阐明书中关于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 10.1.1 架设前应对塔机自身架设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在正常状态。 10.1.2 塔机在安装、增长塔身原则节之前应对构造件和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若发现下列问题应修复或更换后方可进行安装: a)目视可见构造件裂纹及焊缝裂纹; b)连接件轴、孔严重磨损; c)构造件母材严重锈蚀; d)构造件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塑性变形。 10.1.3 小车变幅塔机在起重臂组装完毕准备吊装之前,应检查起重臂连接销轴、安装定位板等与否连接牢固、可靠。 当起重臂连接销轴轴端采用焊接挡板时,则在锤击安装销轴后,应检查轴端挡板焊缝与否正常。 10.2 安装、拆卸、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塔机最大安装高度处风速不应不不大于13m/s,当有特殊规定期,按顾客和制造厂合同执行。 10.3 塔机尾部与周边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安全距离不不大于0.6m。 10.4 有架空输电线场合,塔机任何部位与输电线安全距离,应符合表F3规定。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F3中安全距离,应与关于部门协商,并采用安全防护办法后方可架设。 10.5 两台塔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在低位塔机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距离;处在高位塔机最低位置部件 (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在最高位置部件之间垂直距离不应不大于2m。 10.6 混凝土基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a)混凝土基本应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抗倾翻稳定性规定。 b)对混凝土基本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计算应符合GB/T 13752—1992中4.6.3规定及GB/T 9462—1999中附录A规定。 c)使用单位应依照塔机原制造商提供载荷参数设计制造混凝土基本。 d)若采用塔机原制造商推荐混凝土基本,固定支腿、预埋节和地脚螺栓应按原制造商规定办法使用。 10.7 碎石基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塔机轨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 (如暗沟、防空洞等)上面时,应采用加固办法。 b) 敷设碎石前路面应按设计规定压实,碎石基本应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 c) 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保证路基无积水。 10.8 塔机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地连接,每间隔6m应设一种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 b)轨距容许误差不不不大于公称值1/1000,其绝对值不不不大于6mm; c)钢轨接头间隙不不不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距离不不大于1·5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不不大于2mm; d) 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倾斜度,对于上回转塔机应不不不大于3/1000;对于下回转塔机应不不不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高度差应不大于100 mm; e) 轨道行程两端轨顶高度宜不低于别的部位中最高点轨顶高度。 10.9 塔机实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新设计各传动机构,液压顶升和各种安全装置,凡有专项实验原则,应按专项实验原则进行各项实验,合格后方可装机。 b) 塔机型式实验、出厂检查和常规检查按GB/T 9462中关于规定执行。 11 操作与使用 1l.1 塔机操作使用应符合JG/T l00关于规定,司机、装拆工、指挥人员应具备关于部门发放资格证书。 11.2 每台作业塔机司机室内应备有一份关于操作维修内容使用阐明书。 11.3 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应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但对特殊状况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应及时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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