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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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外国企业、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创业投资机制,依据中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外资企业法、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和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企业、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依据本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置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本要求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关键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
2、益投资方法。第四条创投企业能够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能够采取企业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对创投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也能够在创投企业协议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负担连带责任,其它投资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负担责任。采取企业制组织形式创投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创投企业)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负担责任。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正当经营活动及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二章设置和登记 第六条设
3、置创投企业应含有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最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企业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它每个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三)有明确组织形式;(四)有明确正当投资方向;(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含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第七条必备投资者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以创业
4、投资为主营业务;(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最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最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三)拥有3名以上含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专业管理人员;(四)假如某一投资者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能够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某一实体、或和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出50%表决权;(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
5、机关和其它相关监管机构严禁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1%,且应对创投企业债务负担连 带责任;企业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30%。第八条设置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置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置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
6、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书面决定。给予同意,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四)取得同意设置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之日起30天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含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九条申请设置创投企业应该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一)必备投资者签署设置申请书;(二)投资各方签署创投企业协议及章程;(三)必备投资者书面申明(申明内容包含: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要求资格条件;全部提供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照本要求及中国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四)律师事务所出具对必备投资者正当存在及其上述
7、申明已取得有效授权和签署法律意见书;(五)必备投资者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说明、其已投资资本说明,及其拥有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六)投资者注册登记证实(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实(复印件);(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假如必备投资者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要求,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关联实体相关材料;(九)审批机构要求其它和申请设置相关文件。第十条创投企业应该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第十一条申请设置创投企业应该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
8、联合管理委员会责任人签署设置登记申请书;(二)协议、章程和审批机构同意文件和同意证书;(三)投资者正当开业证实或身份证实;(四)投资者资信证实;(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实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立案文件;(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实。申请设置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该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章程或合作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要求第七条第四款要求投资者,还应该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负担出资连带责任担保函。以上文件应使用汉字。使用外文,应提供规范汉字译本。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经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
9、记机关核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第三章出资及相关变更 第十三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投资者能够依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出5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依据创投企业协议及其和所投资企业签定协议自主制订。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不准期出资责任和相关方法。 (二)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通常不得降低其认缴出资额。假如占出资额超出50%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 资额要求,经审批机构同意,投资者能够降低其认缴资本额(
10、但投资者依据本条第(五)款要求降低其已投资资本额或在创投企业投资期限届满后降低未使用认缴出资额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该在创投企业协议中要求降低认缴出资额条件、程序和措施。(三)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应取得占总出资额超出50%其它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新投资者,且应该对应修改创投企业协议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同意。其它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协议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相关要求。投资各方应对应修改创投企业协议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立案。(四)创投企业设置后,假如有新投资者申请加入,须
11、符合本要求和创投企业协议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对应修改创投企业协议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立案。 (五)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它方法处理其在所投资企业利益而取得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部分,能够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这类分配组成投资者降低其已投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该在创投企业协议中约定这类分配具体措施,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最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对应降低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立案说明,同时证实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初拥有其它资金最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初负担投资义务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诉讼请求抗辩理由。第十四条非法人制创
12、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要求中审批机关出具相关立案证实可替换对应审批文件。第十五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依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汇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立案手续。登记机关依据其实际出资情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出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登记机关依据现行要求给予处罚。第十六条企业制创投企业投资者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要求办理。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企业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协议及章程中给予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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