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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服务手册模板.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2507072
  • 上传时间: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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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 项目 服务 手册 模板
    资源描述:
    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 服务手册 二〇一十二个月四月十一日 前  言 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方案是江泰企业受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安监局)委托及并在其监督下,同时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保监局)指导下,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措施(试行)》(琼安法〔〕227号)(以下简称《实施措施》),并结合海南省高危行业实际情况而制订。江泰企业帮助海南安监局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保险共保体,共同服务于统保项目。 为了帮助全省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个体营业者等了解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产品(以下简称统保产品)特点和保障内容、投保和索赔程序、被保险人应负担相关义务,和保险经纪人专业服务等,江泰保险经纪股份(以下简称江泰企业)特编制本服务手册。 本手册意在为您保险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具体保险事宜以正式保险单和相关保险协议内容为准。 安全生产保险网:.com 统一报案电话:400-616-1188 服务热线:0898—68566619 目 录 一、统保产品 3 (一)统保产品特点 3 (二)保单摘要 4 (三)注意事项 9 二、统保实施保障 13 (一)专业技术保障 13 (二)预防体系保障 13 (三)统保机制保障 14 (四)统保服务保障 14 三、保险主体 15 (一)被保险人 15 (二)保险经纪人 15 (三)保险企业 15 四、投保指南 16 (一)投保方法 16 (二)投保步骤示意图 17 (三)投保注意事项 17 (四)投保优惠 18 五、索赔指南 18 (一)索赔步骤 18 (二)索赔单证 23 六、被保险人义务 25 (一)如实通知 25 (二)立即缴纳保险费 26 (三)事故预防 26 (四)风险改变通知 26 (五)发生保险事故 26 (六)事故通知 27 (七)帮助追偿 27 (八)应急支付/垫付款项返还 27 七、江泰服务 28 (一)索赔帮助服务 28 (二)其它日常服务 28 八、附件 30 附件1:法律、政策条文摘要 30 附件2:江泰海口分企业服务人员列表 34‘ 一、统保产品 (一)统保产品特点 1、有机衔接 现行法规 统保产品本着满足企业风险转嫁需求,针对政府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关重视点,严格依据《中国保险法》、《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民法通则》、《中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要求制订。 2、赔偿标准 明确清楚 统保产品依据企业所负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不一样,对从业人员和第三者采取不一样赔偿标准。对从业人员赔偿金额根据约定限额确定,对第三者赔偿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相关要求确定,符合司法实践。 3、赔偿限额 自主选择 依据海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统保产品设置4档每人限额,最低级40万元,满足企业转嫁风险需求。 4、保费浮动 安全表现 依据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出险统计对保费动态调整,提升企业建立预防机制主动性,促进企业愈加好地防范风险,预防事故发生。 (二)保单摘要 1、保险险种 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保险期限 12个月,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除外);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保险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保障范围 基础保障: (1)保险责任 Ø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依法应由企业负担经济赔偿责任; Ø 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法律费用,包含诉讼费、判定费、评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2)赔偿限额 Ø 每人赔偿限额,四档可选: 40万元、50万元、60万元、80万元 (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每人每次赔偿限额20%),具体投保额度请参考保单。) Ø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八档可选: 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万元、4000万元,具体投保额度请参考保单。 (3)免赔额 Ø 误工费:每次事故每人免赔5天; Ø 其它损失:无免赔。 可选保障 保障一:附加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 (1)保险责任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 (2)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三档可选: 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3)免赔额 每次事故人民币5000元或损失金额10%,二者以高者为准。 保障二:附加非生产安全事故保险 (1)保险责任 Ø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外其它意外事故或自然灾难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 Ø 下列情况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害: ²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² 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 ²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²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 ² 患职业病。 Ø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外其它意外事故或自然灾难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 (2)赔偿限额 Ø 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万元); Ø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三档可选: 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3)免赔额 Ø 误工费:每次事故每人免赔5天; Ø 每次事故第三者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元或损失金额10%,二者以高者为准; Ø 其它损失:无免赔。 保障三:附加救援费用保险 (1)保险责任 Ø 因为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政府部门或相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而产生应该由企业负担直接费用;救援费用合理性及必需性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Ø 在救援过程中发生救援人员人身伤害,造成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等支出,保险人负责赔偿。 (2)赔偿限额 Ø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万元); Ø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三档可选: 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3)免赔额 Ø 误工费:每次事故每人免赔5天; Ø 其它损失:无免赔。 (三)注意事项 1、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或因为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企业将不予赔偿,以下是从保单中部分摘录内容,具体内容以正式签发保单为准: Ø 企业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理期间,私自经营发生事故,或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关闭后私自恢复经营发生事故; Ø 企业未取得正当经营资格或从事不符合许可证要求经营范围活动; Ø 企业有意行为; Ø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Ø 自然灾难或不可抗力,但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方法不落实、应抢救援预案或防范救援方法不力,由自然灾难引发造成事故除外; Ø 多种污染; Ø 从业人员因为职业病、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食物中毒和因上述原所以接收内外科诊疗手术所致死亡; Ø 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因违法、犯罪行为,醉酒、自残、自杀造成本身死亡; Ø 罚款、罚金及处罚性赔偿; Ø 间接损失。 2、相关退保 保险责任开始前,企业如要求解除保险协议,需要向保险企业支付相当于保险费1%退保手续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企业除被依法关闭或撤销外不能够解除保险协议;如企业被依法关闭或撤销,可申请解除保险协议,同时应向保险企业提交投保企业停业证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实和保险协议正本。 3、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投保标准 (1)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企业 ①生产企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人) 10(含)以下 10-20(含) 20-50(含) 50以上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低投保标准(万元) 500 700 1000 ②经营企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人) 10(含)以下 10-20(含) 20-50(含) 50以上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低投保标准(万元) 200 300 500 700 (2)其它行业企业 ①生产企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人) 20(含)以下 20-50(含) 50以上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低投保标准(万元) 200 300 500 ②经营企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低标准 企业从业人员人数(人) 50(含)以下 50以上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最低投保标准(万元) 200 500 二、统保实施保障 (一)专业技术保障 本项目经过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协议约定,已经最大程度地转移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风险,并经过建立新理赔机制和规则,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权益。 依据保险协议成立事故预防控制中心、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和保险事故判定委员会是维护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益关键机制。 (二)预防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和控制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各类风险。经过培训、发放宣传材料、实地风险数据采集等方法,引导企业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尽可能降低风险事故发生概率,降低因风险事故给企业带来多种损失。 (三)统保机制保障 1、应急支付/垫付机制 依据《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措施(试行)》建立应急支付/垫付机制,意在缓解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因临时无力支付医疗抢救费用而延缓救治生命压力。企业有义务立即偿还应急支付/垫付款项。 2、快付机制 为加紧小额案件处理进程,建立索赔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案件快付机制,只要属于责任明确、单证齐全案件,保险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向出险企业或出险企业指定账户支付赔款。 (四)统保服务保障 为确保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实施,江泰企业开发“安全生产保险网——海南操作平台”。“安全生产保险网”是江泰企业专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设计和建立复合型功效处理平台,是集投保、付费、查询为一体系统化服务平台,接收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 三、保险主体 (一)被保险人 在中国海南省依法设置并登记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 (二)保险经纪人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 (三)保险企业 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形式,最终选出了3家保险企业,作为本项目标共保保险企业,分别是: Ø 首席承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海南分企业,承保份额为50%; Ø 共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海南分企业,承保份额为35%; Ø 共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海南分企业,承保份额为15%。 四、投保指南 (一)投保方法 投保渠道: “安全生产保险网”为统保项目统一投保渠道,登陆 .com,根据提醒,即可自助投保; 投保指导: 拨打江泰海口分企业联络电话,即可取得服务专员当地化投保咨询、指导或帮助投保服务; 拨打江泰400客服专线,即可取得网上投保指导、咨询服务。 投保手续: 投保时需提供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 和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若个体经营户无公章应提供签署经营者姓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投保资料,打印电子投保单并加盖公章发送至江泰企业,并支付保险费。具体操作请登录“安全生产保险网”查询或电话咨询客服专线。 (二)投保步骤示意图 出单 交纳保费 确定投保文件 网上投保 咨询 (三)投保注意事项 Ø 投保时间:生产经营单位需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投保手续; Ø 投保资料提供: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后,需立即提交投保资料、支付保费,以避免因未能按时办理投保手续或保费未能按时到账,造成保险协议未在确定保险起期生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企业不负担保险责任情况发生。 Ø 保费缴付:应以企业账户缴纳保费。特殊情况下个人支付保费,可采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银行汇款方法进行,付款人应为投保单填报人,汇款附言中应填写付款人身份证号、投保单号。 (四)投保优惠 Ø 自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产品正式销售之日起3个月内(自 月 日- 月 日止),在生产经营单位应缴保险费基础上一次性优惠10%,相当于缴纳总保费九折。 Ø 销售之日起3个月后,保险费优惠活动停止,恢复正常投保价格。 五、索赔指南 (一)索赔步骤 保险期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请参考以下步骤进行索赔: 报案 配合现场查勘 施救、救治 事故定责 收取赔款结案 唯一指定报案电话400-616-1188 一致 提交复议申请 接收 诉讼 委员会判定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 不接收 事故定损 可向江泰企业咨询 提交索赔单证 不一致 1、报案 Ø 若发生事故,出险企业应立即向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指定报案电话400-616-1188报案; Ø 依据案情需要,出险企业可在报案同时拨打120抢救电话,必需时应同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Ø 如需向伤者做出承诺,出险企业应在承诺前和保险赔偿处理中心沟通,并请注意保留索赔相关单证; Ø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立即报案,江泰海口分企业服务人员可帮助出险企业事后向保险企业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保险企业视同为立即报案。 2、配合现场查勘 Ø 如需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出险企业必需配合保险赔偿处理中 心、保险企业等相关方进行现场查勘; Ø 现场查勘结束后,出险企业应在现场查勘统计上签字确定; Ø 因情况紧急必需立即恢复运行,出险企业在得到保险赔偿处 理中心许可后先行恢复运行,但须提供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 能证实并反应事故客观事实其它材料; Ø 如明确不需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出险企业有权自行处理事 故现场,但应注意保留事故现场相关照片或声音、影像资 料、当事各方签字确定书面材料等。 3、施救、救治 Ø 在进行施救、人员救治时,请注意保留多种相关证实材料; Ø 紧抢救治医疗机构能够就近选择,提议出险企业陪同伤者前往医院就医;如需转院诊疗,出险企业应事先书面通知赔偿处理中心; Ø 应谨慎垫付医疗费用,未经保险企业同意,不要和伤者签署任何赔偿协议; Ø 假如伤者对伤病和事故之间相关性有异议,可要求伤者到保险企业认可有资质判定机构做事故相关性判定; Ø 若出险企业和受害方准备经过各级人民法院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出险企业应事先通知保险企业。 4、事故定责 Ø 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险赔偿处理中心依据保险协议、保险条款判定保险责任,并出具《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责任确定书》。 5、提交索赔单证 Ø 出险企业依据保险协议、保险条款及案情需要,向保险企业提交相关索赔单证; Ø 出险企业取得全额赔款前提是提交完整索赔单证。 6、事故定损 Ø 出险企业依据《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责任确定书》和保险企业协商损失金额; Ø 保险企业应在单证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损失并书面通知赔偿处理中心,由赔偿处理中心通知出险企业; Ø 出险企业和保险企业就损失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向赔偿处理中心申请进行损失判定; Ø 申请获准后,保险事故判定委员会进行损失判定,出具《保险事故判定委员会事故判定决定书》; Ø 若出险企业仍然不认可《保险事故判定委员会事故判定决定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收取赔款结案 Ø 保险企业核定损失后或收到《保险事故判定委员会事故判定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约定向出险企业支付赔款; Ø 对赔偿数额巨大或不能立即完成损失确定,出险企业可经过赔偿处理中心或江泰海口分企业,帮助办理预付手续; Ø 参保企业不管在海南省任何地方出险,保险企业均可将赔款划到参保企业指定账户。 (二)索赔单证 出险企业需要提交索赔单证可能包含: Ø 保险单正本; Ø 提供赔偿处理中心或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事故证实; Ø 索赔申请; Ø 被保险人人事(工资发放)证实、伤亡人员名单; Ø 发生人员死亡,提供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死亡证实,宣告死亡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证实; Ø 人员伤害,提供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证实及相关单据; Ø 人员伤害致永久残疾,还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伤残程度证实; Ø 相关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 Ø 其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证实和资料; Ø 保险企业合理要求有效、作为请求赔偿依据其它证实材料。 六、被保险人义务 在参与统保项目过程中,请生产经营单位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本身保险权益。 (一)如实通知 投保企业应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如实回复保险企业就企业相关情况提出问询,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具体包含: 1、正确填写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包含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联络方法、从业人员数、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2、如实通知最近3年出险情况、经过安全标准化验收、取得省、市级安全生产工作优异集体称号等影响保险费信息。 需要您尤其注意是:投保企业有意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企业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升保险费率,保险企业有权解除保险协议,保险企业对于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负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二)立即缴纳保险费 在投保后立即缴纳保险费,方便立即取得保险保障。 (三)事故预防 请务必遵守国家及行管部门制订法律法规及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对关键风险步骤或事故易发点加强管理,改善风险情况,降低事故发生机率。 (四)风险改变通知 在保险期限内,如保险协议所载事项变更或其它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保险协议关键事项变更,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企业或江泰企业海口分企业。 假如未立即推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协议关键事项变更而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时,生产经营企业保险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五)发生保险事故 1、尽力采取必需、合理方法,预防或降低损失; 2、帮助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及保险企业进行事故调查; 3、在发生包含治安案件事故时,立即向相关安全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六)事故通知 统保项目统一报案专线:400-616-1188;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拨打统一专线进行报案。 (七)帮助追偿 1、假如事故由第三方造成时,生产经营单位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权利。 2、当取得保险赔偿后,不放弃向相关责任方追偿权利,并帮助保险企业进行追偿。 (八)应急支付/垫付款项返还 已取得应急支付/垫付款生产经营单位,当事故最终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应急支付/垫付款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时,应立即足额返还应急支付/垫付款全额;应急支付/垫付款高于最终确定保险赔款金额时,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返还差额。 七、江泰服务 在保险期内,江泰企业将为参与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企业提供以下保险经纪服务: (一)索赔帮助服务 Ø 接报案:江泰企业设置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专线,统一接听出险企业报案,并如实向保险赔偿处理中心、保险企业进行转报案。 Ø 帮助或指导现场查勘:江泰企业帮助或指导出险企业配合保险赔偿处理中心、保险企业进行现场查勘。 Ø 协调最终赔偿金额确实定:对于较为复杂案件,江泰企业组织、协调、参与出险企业和保险企业及其它相关方(如受害方)进行沟通,协调各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Ø 督促赔款立即到位:赔偿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江泰企业将督促保险赔偿立即到位。 (二)其它日常服务 Ø 帮助投保:江泰企业经过培训、专线电话指导等多个方法,帮助企业办理投保。 Ø 督导出单:督促保险企业立即出具保单,未出具保单立即要求保险企业出具承保确定函,确保保障有效。 Ø 保单查对及监督递送:审核保单,对出现错误保单立即安排批改,并督促保险企业在协议约定时效内递送保单至参保企业。 Ø 帮助保费支付:根据保险协议列明要求提醒企业立即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参保企业做好保费支付工作。 Ø 网络平台维护:由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生产保险网”进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Ø 提供二十四小时保险咨询服务: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日常咨询,就保险和风险相关问题进行解答,立即向参保企业提供处理方案。 八、附件 附件1:法律、政策条文摘要 n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机构。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n 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进、立法强制等方法,发展安全生产责任…… (《相关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3号)第五条) n 探索推进将商业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方法和路径……逐步建立起商业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良性互动机制,促进责任保险机制对于安全生产风险有效管理。 (《相关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意见》(安监总政法[]207号)第二条) n 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能够依据需要选择保险经纪企业代理保险投保、赔付、参与事故预防工作等相关事宜。激励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有良好服务水平保险经纪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发挥保险经纪企业专业化服务作用。 (《相关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137号)第三大条第六小条) n 加大安全专题投入……主动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相关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发[]23号)第二 十二条) n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应该向对方负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纠纷,依据法律要求或根据约定处理。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负担违约责任或依据其它法律要求其负担侵权责任。 (《协议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n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由实施侵权行为第三人负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失,应该在其能够预防或阻止损害范围内负担对应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担责任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该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 释》第六条) n 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依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实施措施,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制订,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n 海南省内依法设置矿山开采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应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桥梁、中长隧道、港口、民用航空工程、铁路、公路、燃油燃气长输管道、大口径长距离顶管工程等安全风险较大项目标建设企业及火力发电、城市供气、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企业依据实际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公共聚集场所、旅游景区(点)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安全生产关键单位依据实际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建筑施工、海洋渔业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实际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措施(试行)》第三条) n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不得低于要求最低标准,最低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南保监局共同制订。 每人责任限额分为伤亡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伤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本省上十二个月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伤亡赔偿限额10%。 伤残赔偿金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和保险金给付百分比表》要求标准赔偿。 (《海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措施(试行)》第八条) 附件2:江泰海口分企业服务人员列表 职 务 姓 名 手机 电话 传真 总经理 陈兴明 总经理助理 韩昭光 用户经理 黄芳芳 用户经理 王江南 用户经理 麦 寰 办公地点 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4号海涯国际大厦9楼E座 邮 箱 邮 编 570125 江泰企业联络地址: 总部 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京师大厦七层 海口分企业 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24号海南海崖国际大厦9楼E座 统保服务监督电话:400-61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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