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综合重点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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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 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和制度 §1.1 增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 建筑法——《中国建筑法》 1. 建筑许可 ① 根据国务院要求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汇报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含有条件: 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b) 在城市计划区里建筑工程,已取得计划许可证; c) 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e) 有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f) 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方法; 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h)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③ 施工许可证使用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出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汇报,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⑤ 同意开工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出6个月,应重新办理开工汇报同意手续。 2. 建筑工程承发包 ① 联合承包:联合承包各方对承包协议负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② 除总承包协议已约定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 但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或将其承包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全部转包给她人;严禁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 ④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协议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协议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负担连带责任; 3. 建筑工程监理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建筑施工企业; 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3)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 增协议法 1. 协议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2. 协议基础标准: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正当标准 三.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1. 价格法—《中国价格法》 1) 政府在必需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① 和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极少数商品价格; ② 资源稀缺少数商品价格; ③ 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 ④ 关键公用事业价格; ⑤ 关键公益性服务价格。 2) 干预方法: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要求限价、实施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立案制度。 2. 土地管理法——《中国土地管理法》 ① 中国实施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全部制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 ② 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③ 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实施分级审批。 1) 建设用地 ① 包含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② 征收耕地赔偿费用包含:土地赔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附着物和青苗报偿费; ③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够划拨方法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关键扶持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用地。 ④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通常不超出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⑤ 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同意用地人民政府或有同意权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a)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 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合适赔偿 b) 为实施城市计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c)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协议约定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同意; d)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 e) 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 3. 保险法——《中国保险法》 1) 保险协议能够分为财产保险协议和人身保险协议; 2) 投保人有意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协议,对于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 投保人因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协议,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不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能够退还保险费; 4) 财产保险协议 ①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 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协议,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协议,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协议解除之日止期间保险费,剩下部分退还投保人; 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降低保险标损失所支付必需、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担。保险人所负担数额在保险标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出保险金额数额; ④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保险标损失程度所支付必需、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5) 人身保险协议 ① 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纪不符合协议约定年纪限制,保险人能够解除协议,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协议成立之日起逾二年除外; ② 投保人如超出要求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协议效力中止; ③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法要求投保人支付; ④ 协议效力中止,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协议效力恢复。但协议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 ⑤ 投保人解除协议,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 ⑥ 不管哪方解除协议,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按协议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⑦ 人身保险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措施》 1)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3)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出三个月,不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4) 税率分为:百分比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5) 按税收征收对象不一样,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 §1.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 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 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使用期为四年; ② 延续注册:应在注册使用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使用期为四年; ③ 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使用期; ④ 增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a) 不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c) 未达成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d)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要求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e)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还未实施完成; f)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实施完成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 g) 因前项要求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 h)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 i)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 j) 法律、法规要求不予注册其它情形。 ⑤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提议设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⑥ 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使用期各为60课时。 2.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标准每3年检验1次;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① 无工作业绩; ② 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③ 未按要求参与继续教育; ④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⑤ 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统计; ⑥ 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 ⑦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 3) 继续教育:参与继续教育时间标准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二. 增协议法 1. 1.协议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 2. 协议基础标准:平等、自愿、公平、老实信用、正当标准 三. 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 乙级资质标准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60%; ③技术责任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含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含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6人,其它人员含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暂定时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 甲级资质标准 ① 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①⑤⑥⑧⑨⑩ ② 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60%; ③ 技术责任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含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④ 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含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其它人员含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经历; ⑤ 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签署劳动协议,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要求职业年纪(出资人除外); ⑥ 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⑦ 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⑧ 含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⑨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⑩ 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社会基础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⑪ 暂定时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⑫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承接 1)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各类建设项目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置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立案: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收立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4) 应由设置分支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签订协议、出具工程造价结果文件;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立案。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律责任 1) 资质申请或取得违规责任 ① 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警告,申请人在十二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给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 经营违规责任 ①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结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给警告,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立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③ 有下类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给警告,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A.新设置分支机构不立案;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立案。 3) 其它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给警告,责令限期更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①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 同时接收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 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 ④ 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⑤ 法律、法规严禁其它行为。 第二章增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概述 一. 建设工程项目标组成和分类 1. 建设工程项目标组成 1) 单项工程: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含有独立设计文件,完工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 2) 单位(子单位)工程:指含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效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单项工程组成,可将其分解为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3) 分部(子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4) 分项工程:通常按关键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型等进行划分。 2. 建设工程项目标分类 1) 按建筑性质划分: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 2) 按投资作用划分: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3) *按项目标投资效益划分: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4) *按项目标投资起源划分: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和非政府投资项目 二.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 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分别实施审批制、核准制和立案制; 2. 项目新开工时间:指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要求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日期。不需开槽工程,正式开始打桩日期就是开工日期。 3. 生产准备——关键内容:A.招收培训生产人员;B.组织准备;C.技术准备;D.物资准备 4. 项目后评价基础方法:对比法。 a) 效益后评价 具体包含:经济效益后评价、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后评价、项目可连续性后评价、项目综合效益后评价 b) 过程后评价 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其关键内容 1. 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项目管理:针对性、系统性、程序性和科学性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发展趋势:A.集成化B.国际化C.信息化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类型:①业主方项目管理②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③设计方项目管理④施工方项目管理⑤供货方项目管理 4. 施工方项目管理目标体系(QCDSE目标体系):施工质量(Quality)、成本(Cost)、工期(Delivery)、安全和现场标准化(Safety)、环境保护(Enivironment) 5. 环境保护在项目实施阶段要做到“三同时”: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方法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2.2 建设工程目标管理 一.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原理和方法 1. 建设工程目标控制方法和方法 1) 方法:组织方法、技术方法、经济方法、协议方法 2) 关键方法:网络计划法、S曲线法、香蕉曲线法、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直方图法、控制图法、其它 二. 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内容 **成本估计是成本计划编制基础,成本计划是开展成本控制和核实基础;成本控制能对成本计划实施进行监督,确保成本计划实现,而成本核实又是成本计划是否实现最终检验,它所提供成本信息又是成本估计、成本计划、成本控制和成本考评等依据;成本分析为成本考评提供依据,也为未来成本估计和编制成本计划指明方向;成本考评是实现成本目标责任制确保和手段。 成本控制:包含计划预控、过程控制和纠偏控制三个步骤 §2.3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一.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损失不确定性。 1.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分类 1) 按风险起源划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 2) 按风险包含当事人划分 ① 业主风险:三类: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 ② 承包商风险:三类:决议错误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责任风险(包含职业责任风险、法律责任 风险、替换责任风险); 3) 按风险影响范围划分:局部风险和总体风险。 2.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程序 1) 风险识别方法包含教授调查法、财务报表法、初始风险清单法、步骤图法等;最关键结果是风险清单, 2) 风险分析和评定常见方法关键有:调查打分法、蒙特卡洛模拟法、计划评审技术法和敏感性分析法等。 二. 建设工程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1. 风险回避——当碰到下列情形时,应考虑风险回避策略 ① 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很大且后果损失也很大项目; ② 发生损失概率并不大,但当风险点事件发生后产生损失是灾难性,无法填补。 2. 风险自留 1) 风险自留和其它风险对策根本区分在于;它不改变项目风险客观性质,即不改变项目风险发生概率和项目风险潜在损失严重性。 2) 风险自留分为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和计划性风险自留 造成非计划性风险自留关键原因有: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识别失误、风险分析和评价失误、风险决议延误、风险决议实施延误等。 3.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工作可分为预防损失和降低损失两种,风险控制方案应该是两种方法有机结合。 4. 风险转移 1) 非保险转移;又称协议转移,项目风险最常见非保险转移有三种情况: ① 业主将协议责任和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② 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 ③ 第三方担保。如承包商履约担保。 2) 保险转移:通常直接称为工程保险。但保险并不能转移工程项目标全部风险; 第三章 建设工程协议管理 §3.1 协议概述 一. 协议签订 1) 要约 ① 有些协议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 a) 要约邀请在法律上无需负担责任。 b) 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要求,视为要约; ② 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③ 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通知应该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和要约同时抵达受要约人; ④ 要约能够撤销,撤销要约通知应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⑤ 下列情形之一,邀约不得撤销: 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推行协议作了准备工作。 ⑥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约失效:A.拒绝要约通知抵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施变更。 2) 承诺 ① 承诺应该在要约确定期限内达成要约人。 ② 以信件或电报作出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自投寄该信件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法作出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③ 承诺通知抵达要约人时生效。 ④ 承诺能够撤回,撤回承诺通知应在承诺通知抵达要约人之前或和承诺通知同时抵达要约人; ⑤ 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立即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⑥ 承诺内容应和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⑦ 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立即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协议内容已承诺内容为准。 2. 协议成立其它情形 ①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要用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推行关键义务,对方接收; ② 采取协议书形式签订协议。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推行关键义务,对方接收。 3. 格式条款 1)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关键权利,该条款无效。 2) 对格式条款了解发生争议,应根据通常了解给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 4. 缔约过失责任 1) 组成条件:①当事人有过失。若无过失,则不负担责任;②有损害后果发生。若无损失,亦不负担责任;③当事人过失行为和造成损失有因果关系。 2) 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 假借签订协议,恶意进行磋商; ② 有意隐瞒和签订协议相关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 有其它违反老实信用标准行为。 二. 协议效力 1. 协议成立判定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2. 效力待定协议——指协议已经成立,但协议效力能否产生尚不能确定协议。包含: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 ——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协议有效; 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多个情形下签订协议是有效: a) 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协议,即为有效协议; b) 纯赢利益协议。 c)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纪、智力、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而签订协议。 ③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相对人能够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给予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协议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以通知方法作出。 2) 无权代理人代定协议 关键包含: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 ① 无权代理人代订协议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情形。 a)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担责任; b) 和无权代理人签署协议相对人能够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给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协议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以通知方法作出; ② 无权代理人代订协议对被代理人含有法律效力情形。 a)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协议,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b)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经过被代理人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含有代理权情形。 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含有代理权理由是否正当、充足,就成为是否组成表见代理关键。 ③ 法人或其它组织法定代表人、责任人超越权限签订协议效力。 ④ 无处分权人处分她人财产协议效力。 效力待定协议通常为无效协议,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签订协议后取得处分权,该协议有效。 3. 在通常情况下,协议中免责条款全部是有效。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B.因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4. 可变更或撤销协议 1) 协议能够变更或撤销情形 ①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协议有:A.因重大误解签订;B.在签订协议时丧失公平。 ②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③ 当事人请求变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 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销权消亡: a) 含有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 含有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3)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协议或被撤销协议而取得财产应依法进行以下处理:A.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B.赔偿损失。双方全部有过失,应各自负担对应责任;C.收归国家全部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 协议推行 1. 协议推行标准:全方面推行标准、老实信用标准。 要求协议当事人在推行协议约定主义务同时,推行协议推行过程中附随义务:A.立即通知义务;B.提供必需条件和说明义务;C.帮助义务;D.保密义务。 2. 协议推行通常要求: ① 价款或酬劳不明确问题处理方法:按签订协议时推行地市场价格推行,依法应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协议约定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物,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实施;价格下降,按新价格实施。逾期提取标物,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实施;价格下降,按原价格实施。 ② 推行地点不明确问题处理方法;给付货币,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推行;其它标,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 ③ 推行期限不明确问题处理方法;债务人能够随时推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推行,但应给对方必需准备时间。 ④ 推行方法不明确问题处理方法;按有利于实施协议目标方法推行。 ⑤ 推行费用负担不明确问题处理方法;由推行义务一方负担。 3. 协议推行中第三人 ① 向第三人推行协议。债务人未向第三人推行债务或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 ② 由第三人代为推行协议。第三人不推行债务或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负担责任。 4. 协议推行过程中多个特殊情况处理 ① 因债务权人分立。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推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中止推行或将标物提存。 ② 债务人提前推行债务情况。债权人可拒绝,但提前推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除外,债务人提前推行债务给债券人增加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 协议变更和转让 1. 协议变更仅指协议内容变更,不包含协议主体变更。——《协议法》定义, 1) 协议主体变更实质上就是协议转移。 2) 协议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 2. 协议转让 1) 协议债权(权利)转让 ① 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不然,债权人转让权利通知不得撤销; 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和人抗辩,能够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和人享受债权,而且债务人债权先于转让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能够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 协议债务(义务)转移 ① 债务人将协议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经债权人同意; ② 原债务人享受对债权人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受; 3) 协议权利和义务概括转让 ①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协议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② 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合并,由合并后法人或其它组织行使协议权利、推行义务。 ③ 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分立,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以外,由分立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协议权利和义务享受连带债权,负担连带责任。 五.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 1. 终止原因 1) 有下列情形之一,协议权利义务终止:A.债务已经按约定推行;B.协议解除;C.债务相互抵消;D.债务人依法将标物提存;E.债权人免去债务;F.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G.法律要求或当事人约定终止其它情形。 2) 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协议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2. 协议解除 协议推行后,还未推行,终止推行;已经推行,依据推行情况和协议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方法,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 标物提存 1)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推行债务,债务人可将标物提存: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要求其它情形; 2) 标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物,提存所得价款; 3) 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债权人未推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依据债务人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期限为五年, 六. 违约责任负担方法 ① 继续推行。首选方法 ② 采取补救方法。 ③ 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合适方法预防损失扩大;不然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预防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④ 违约金。 ⑤ 定金。 债务人推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推行约定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1)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对方负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纠纷,依据法律要求或约定处理。 七. 协议争议处理 1) 对于通常协议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建设工程协议纠纷通常全部适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3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及总承包协议管理 一、 建设工程协议计价模式及其选择 1. 建设工程协议计价模式 1) 总价协议:工程勘察、设计协议通常为总价协议。 ① 固定总价协议 报价较高。固定总价协议适用条件通常为; a) 工程投标时设计深度已达成施工图设计深度; b) 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中小型工程或承包工作内容较为简单工程部位。可合理遇见多种风险 c) 工程协议期较短(通常为十二个月以内)。 ② 可调总价协议:协议期较长(1年以上) 常见调价方法有:文件证实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2) 单价协议 ① 单价协议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过多种不可预见原因较多大型土建工程,和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工程。 ② 工程量清单内所列工程量为估量工程量,而非正确工程量; ③ 按协议工期长短,可分为固定单价协议和可调单价协议。 3) 成本加酬金协议 ① 大多适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 ② 按酬金计算方法不一样,协议形式有:A.成本价固定酬金协议B.成本加固定百分比协议C.成本加浮动酬金协议D.目标成本加奖罚协议 2.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类型选择 1) 工程项目标复杂程度:有把握部分采取总价协议,估算不准部分采取单价协议或成本加酬金协议 2) 工程项目标设计深度: (表3.2)通常,施工图设计阶段采取总价协议,技术设计单价协议,初步设计阶段采取成本加酬金协议或单价协议 3) 工程施工技术优异程度 有较大部分采取新技术和新工艺,不宜采取固定总价协议,而应采取成本加酬金协议。 4) 工程施工工期紧迫程度:有些紧急工程(如灾后修复工程等)宜采取成本加酬金协议。 二、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 1. 组成** 1) 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文件包含:①施工协议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施工协议专用条款⑤施工协议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 通用条款:凡《协议示范文本》内容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措施》不一致之处,以后者为准。 3) 专用条款 4) 附件 2.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相关造价条款 ① 招标工程协议价款依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非招标工程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② 可调价格协议中,协议价款调整原因包含: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影响协议价款;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D.双方约定其它原因。 三、 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管理 1. EPC承包协议签订 1) 业主在立项后即开始招标。 2) 文件组成:A.协议协议书B.协议专用条件C.协议通用条件D.业关键求E投标要求F.其它如工程量清单 2. EPC协议推行管理 1) 通常情况下,EPC承包协议不包含地质勘察。 2) 总承包协议通常为总价协议;承包商应支付其为完成协议义务所引发关税和税收, 四、 建设工程分包协议管理 1.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管理 1)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示范文本)》内容包含: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 2) 专业分包协议推行管理 ① 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开工日期前5天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陈说理由。承包人接到请求后48小时内给于同意或否决回复,不然视为同意分包人延期开工要求。 ② 因非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赔偿分包人延期开工造成损失,协议工期对应顺延。 ③ 分包人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向承保人报送该阶段已完工作工程量汇报。收到分包人汇报后,承包人应首先对照分包协议工程量清单中工作项目、单价或价格复核取费合理性和计算正确性,以核准该阶段应付给分包人金额。承包人计量后,将其列入主协议支付报表一并提交工程师。承包人应在专业分包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分包工程款,逾期支付要计算拖期利息。 ④ 承包人接到工程师依据主协议公布包含分包工程变更指令后,以书面确定方法通知分包人,同时,承包人也有权依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自主公布相关变更指令。 ⑤ 承包人进行了工程师公布变更指令,计量变更工程量及对变更工程进行估价时,应请分包人参与。进行变更工程估价时,应参考分包协议中相同或类似工作费率来核定,如没有,应经过协商确定; ⑥ 如分包工程属于主协议要求分步移交工程,则在分包人和承包人进行相关检验和检验后,提请发包人按主协议要求程序进行完工验收。如依据主协议无需由发包人验收部分,承包人依据主协议要求验收程序和分包人共同验收。 ⑦ 只要验收合格,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汇报之日。如发觉存在质量缺点需修理,更正后,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交修复后完工汇报之日。 2.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管理 1) 劳务分包协议内容:只有一个施工劳务协议和三个附件。 2) 劳务分包协议推行管理 ①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成,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共同进行验收,无需请工程师参与,也无须等主协议工程全部完工后再验收。但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协议对隐蔽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时,如发觉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劳务作业施工质量不再负担责任,质量保修期内保修责任由承包人负担。 ② 劳务分包协议中,支付劳务分包人酬劳方法能够有以下三种,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a) 固定劳务酬劳方法:在包工不包料承包中,分包工作完成后按承包总价结算。因劳务分包不负担施工风险,如出现施工变更,分包人有权取得增加工作量酬劳和工期顺延。 b) 按工时计算劳务酬劳方法;按劳务分包人投入工作人员和天数支付劳务酬劳。 c) 按工程量计算劳务酬劳方法。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工程量报送承包人,经过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计量确定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酬劳。对于分包人未经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为分包人原因返工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组成 §4.1 建设工程造价含义和特点 一. 工程造价含义 1. 第一个含义:从投资者或业主角度,从项目建设角度提出,广义概念 1)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标工程造价就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和; 2) 生产性建设项目标总造价是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投资总和。 2. 第二种含义:狭义概念指为建设某项工程,估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承包市场等交易活动中,形成工程承发包(交易)价格。 二. 工程造价特点 1. 大额性 2. 单个性。 3. 动态性。任何一项建设工程从决议到完工交付使用,全部有一个较长建设期。在这一期间,如工程变更、材料价格、费率、税率、利率、汇率等会发生改变,这种改变肯定会影响工程造价变动,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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