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环境分析评估评价报告书环境评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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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 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后评价 目录 1 总则 1 1.1任务由来 1 1.2 评价目的 2 1.3 编制依据 2 1.4 评价原则 6 1.5 评价内容 6 1.6 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相关标准 7 1.7 评价工作等级 16 1.8 评价因子 19 1.9 评价范围 20 1.10环境保护目标与环境敏感点 20 2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概况 24 2.1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基本概况 24 2.2环保基本状况 25 2.3现有工程建设现状 25 3工程概况历史变化情况 31 3.1建设内容 32 3.2主要原辅材料 39 3.3设备清单 44 3.4项目环保批复要求落实情况 46 3.5工程建设现状与原环评中内容相符性分析 47 3.6污染防治措施建设落实情况回顾 49 3.7项目主体设备建成情况 50 3.8 存在问题分析 51 4整改概况 53 4.1 废水存在问题及治理方案整改 53 4.2废气问题及治理方案整改 57 4.3 烟囱高度问题及整改措施 57 4.4清洁生产问题及整改措施 57 5 污染源分析 59 5.1生产工艺流程 59 5.2水平衡及物料平衡 68 5.3 污染源及防治措施分析 79 5.4 整改前后污染源统计情况 107 5.5 污染源治理措施 107 6 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环境状况 112 6.1 自然环境概况 112 6.2自然环境概况 115 6.3 周围工业污染源概况 116 7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分析 117 7.1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分析 117 7.2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分析 121 7.3 噪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27 7.4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30 7.5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分析 133 8营运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35 8.1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135 8.2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43 8.3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44 8.4固体废物处置及环境影响 145 9公众参与 147 9.1公众参与方式及步骤和时间 147 9.2 调查结论 155 9.3公众参与调查总结 156 10 清洁生产及总量控制分析 157 10.1 清洁生产概述 157 10.2 清洁生产评价 159 10.3 清洁生产整改建议 163 10.4总量控制 166 11 环境风险分析 167 11.1 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167 11.2风险事故回顾 167 11.3 现有的风险防范措施 168 11.4 存在问题及整改 175 11.5 风险评价小结 176 12 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77 12.1 水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77 12.2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84 12.3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85 12.4 噪声防治措施分析 185 12.5 地下水防治措施分析 185 12.6环保措施“三同时”竣工验收 188 13 产业政策与选址分析 190 13.1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90 13.2项目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192 13.3平面布局合理性分析 194 14 整改后与相关文件回应 195 14.1整改后与《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告知书》回应 195 14.2整改后与《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原地保留整改通知书》回应 196 15 结论与建议 198 15.1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结论 198 15.2污染源分析结论 198 15.3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98 15.4清洁生产水平 199 15.5公众调查 199 15.6环保整改及落实情况 199 15.7要求与建议 200 15.8编写环境影响后评价由来 201 15.9环境影响后评价综合结论 202 附件 附件一:《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审批意见》 附件二:《关于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增加排污量的批复》 附件三:《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告知书》 附件四:《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原地保留整改通知书》 附件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附件六:《常规在线监测报告》 附件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附件八:《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验收监测报告》 附件九:《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环保验收意见》 附件十:单位公参及个人公参 附件十一:《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评估审查意见》 附件十二:《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评估审查意见反馈表》 附件十三:《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评估审查复核意见》 附件十四:《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评估复核意见反馈表》 附件十五:审批登记表 239 1 总则 1.1任务由来 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始建于1998年8月,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江边管理区内,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生产毛衫、织带、线纱产品加工,生产工序为纺纱→织片→染色→毛衣成品→出货。投产于1998年,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30日通过东莞市环保局审批,详见《环保审批报告表【2000-0202号】》。其建设内容为毛织洗水、染色工序和燃煤锅炉。 随着东莞市市场日益需求,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决定将原来1个脱水车间、1个烘干车间和1个件染车间中增加设备。原只需要1台4蒸吨的锅炉增加至2台4蒸吨锅炉和1台6蒸吨锅炉。生产车间设备改变导致了废水排放量增加从而新建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量日排放由480吨/天增至2000吨/天,该公司并于2003年1月经东莞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增加废水排放量。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 10日通过东莞市环保局竣工验收,详见《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环保验收意见》(东环验[2007]559号)。 结合《东莞市环保局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方案》(东环办【2011年】22号》发展契机,东莞市环保局针对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特征对照《东莞市环保局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方案》规定的原地保留条件和要求,颁发整改通知书,即《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原地保留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列出以下三点需要进行整改。即本项目废水回用率未达到50%、未按照要求设置在线监测,清洁生产未通过验收。同时根据东莞市环保局发放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告知书》文件中要求:不同意增加燃煤锅炉,扩建后废水回用率需达到50%,废水排放不超过1000吨/日,且需要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 因此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该公司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本项目后评价的阶段为2000年至今之间的变更及整改评价工作。 本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基本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和特点,重点开展了工程分析、现状调查与监测、环保整改措施与对策分析等评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 1.2 评价目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与相关法规要求,本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主要目的: 1、通过对原有工程回顾及现有工程的评价,明确现有工程与原有工程发生的变更情况。同时摸清现有工程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环保治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清洁生产、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等),并提出应当采取的改进措施; 2、通过后评价提出整改后实现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完善环保治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减量排放。 3、本项目后评价是对东莞市环保局发放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办理告知书》文件进行回应,同时有助于《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原地保留整改通知书》整改要求进行判定,判定是否具备原地保留条件。 1.3 编制依据 1.3.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05.4.1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1起施行)。 1.3.2部门规章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11年第12号令,2012年1月起施行); (3) 《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税务局,国经贸资源[2000]1015 号,2000 年10 月25 日); (4)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5)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 年12 月)。 (6)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1989年7 月10 日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布实施);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 号,1998年11月);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年10月1日); (9)《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1998年); (10)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年); (11)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2) 《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总局环发〔1999〕177 号); (13)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1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 年); (1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 (16)《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 1.3.4地方法律法规 (1)《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4年); (2)《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粤环〔2004〕106号); (3)《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4)《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环境保护局,1997年12月15日); (5)《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知》(粤环监[1999]8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 (7)《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 (8)《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1997年); (9)《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粤府办[2001]7号); (10)《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粤环监[2000]8号文); (12)《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 (13)《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文); (15)《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 (16)《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 (1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11号); (18)《关于印发〈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05〕43号); (19)《关于印发〈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1]972号); (20)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21)《东莞市环保局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优化升级整合入园工作方案》(东环办【2011年】22号》; (22)《东莞市重点污染企业原地保留整改通知书》; (23)《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 (2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简本编制要求》(环保部公告21012年51号);(2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6)《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 (27)《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7月23日修订); (28)《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7月23日修订); (2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2013年12月7日); (30)《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粤环〔2012〕75号); (31)《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粤环〔2013〕14号);(32)《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粤环〔2013〕13号); (33)《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粤府办〔2011〕48号); (34)《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 (35)《东莞市水资源保护与水环境治理“十二五”规划》(东府办〔2012〕89号); (3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37)《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 (38)《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2009年); (3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第4次修正); (40)《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4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府函〔2013〕231号) (42)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01); (4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1〕339号)》。 1.3.5技术导则及标准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 169-2004);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 (8)《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7-2012);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2)《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1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14)《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15)《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16)《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09)。 1.3.6 其他参考依据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环保验收意见》(东环验【2007】559); (3)《环境监测报告》东环测污字(20120814004); (4)《环境监测报告》东环测令字(201209260006); (5)《环保审批报告表【2000-0202号】》。 1.4 评价原则 1)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及当地发展规划的要求,以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节能减排、技术升级、形成规模经济效益等环保政策、产业政策和能源政策,做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评价工作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强的特点,指导现实操作,提高环保管理水平; 3)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力求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产能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调一致性。评价结论必须明确、公正、可信,评价中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建议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4)在满足本次后环评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本区域及具有可比性、可参照性的数据资料和工作、研究成果,力求节省评价经费和缩短评价周期。 1.5 评价内容 评价等级和编写内容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根据东莞市天虹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的历史和现状特点,突出重点,进行评价。 本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1)通过对企业生产过程污染物排放现状监测,环境空气、水系、噪声现状监测;分析评价企业生产排污状况及企业周围环境现状。 2)通过对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保设施及清洁生产等情况分析,提出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管理过程的存在问题。 3)进行企业周围的公众调查,收集对企业改进措施的意见。 4)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为实现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完善环保治理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减量排放的目的,应当采取的、可行合理的改进措施。 评价重点是废水、废渣、废气的产生和治理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1.6 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相关标准 1.6.1 环境功能区划 (1)地表水功能区划 本项目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小海河(也称东引(运)河),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环[2011]14号),本项目纳污水体小海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表1.6-1 周围水体功能区划一览表 功能现状 水系 河流 起点 终点 长度(km) 水质现状 水质目标 行政区 备注 饮工农航 东江 东江干流 江西省界 东莞石龙 393 Ⅱ Ⅱ 河源惠州东莞 以寻乌水为干流 工农排 东江 东引(运)河 桥头镇建塘水闸 长安磨蝶口水闸 102 劣Ⅴ Ⅳ 东莞市 2011年达到Ⅴ类;2020年达到Ⅳ类。 注释:东引(运)河也称东引河,也称小海河。 1500m 图1.6-1 地表水功能区划图 项目所在地 图1.6-2 水系图 (2)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本项目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江边管理区。根据《东莞市区环境空气适用区划》(东府【2008】144号)规定,项目所在地属环境空气二类区,因此本项目及周围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3)声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江边管理区。根据《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东府【2008】144号)规定,项目所在地为三类区,因此本项目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 (4)地下水功能区划 本项目所在地属于东江东莞地下水水源涵养区H064419002T01。地下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水质类别为Ⅲ类。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项目所在地 图1.6-3 地下水功能区划图 1.6.2 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 厂址环境空气功能区属二类区,因此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见表1.6-1。 表1.6-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摘录) 单位:mg/m3 项目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执行标准 SO2 年平均 60μg/m3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日平均 150μg/m3 1小时平均 500μg/m3 NO2 年平均 40μg/m3 日平均 80μg/m3 1小时平均 200μg/m3 PM10 年平均 70μg/m3 日平均 150μg/m3 TSP 年平均 200μg/m3 日平均 300μg/m3 (2)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根据选址附近水体所确定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评价范围内的东引【运】河(小海河)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有关污染物及其浓度限值见表1.6-2。 表1.6-2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标准(摘录) 单位:mg/L(pH除外) 序号 项目 标准限值 标准来源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2 PH值(无量纲) 6~9 3 溶解氧 ≥ 3 4 高锰酸盐指数 ≤ 1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 3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6 7 氨氮(NH3-N)≤ 1.5 8 铜 ≤ 1.0 9 挥发酚 ≤ 0.01 10 铅 ≤ 0.05 11 锌 ≤ 2.0 12 镉 ≤ 0.005 13 砷 ≤ 0.1 14 汞 ≤ 0.001 15 石油类 ≤ 0.5 (3)声环境评价标准 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见下表1.6-3。 表1.6-3 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摘录) 单位:dB(A) 时段 昼间 夜间 GB3096-2008中3类标准 65 55 (4)土壤环境评价标准 本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因此土壤环境质量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三级标准,环境标准限值见表1.6-4。 表1.6-4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摘录) 单位: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名称 三级标准限值 标准来源 1 pH >6.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中的三级标准 2 镉 ≤400 3 汞 ≤1.5 4 砷 ≤30 5 铜 ≤400 6 铅 ≤500 7 铬 ≤300 8 锌 ≤500 9 镍 ≤200 (5)地下水质量标准 本项目所在的区域的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Ⅲ类指标值要求。相关标准值见下表: 表1.6-5 地下水质量标准一览表 序号 标准值项目 单位 Ⅲ类标准限值 1 PH(无量纲) --- 6.5-8.5 2 六价铬 mg/L ≤0.05 3 氨氮 mg/L ≤0.2 4 总硬度 mg/L ≤450 5 硫酸盐 mg/L ≤250 6 Se mg/L ≤0.01 7 CODCR mg/L - 8 硝酸盐氮 mg/L ≤20 9 As mg/L ≤0.05 10 氰化物 mg/L ≤0.05 11 氟化物 mg/L ≤1.0 12 Hg mg/L ≤0.001 13 Cd mg/L ≤0.01 14 Pb mg/L ≤0.05 15 Ni mg/L ≤0.05 16 Cu mg/L ≤1.0 17 Zn mg/L ≤1.0 18 Mn mg/L ≤0.1 19 Fe mg/L ≤0.3 1.6.3 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废气 废气主要来源于锅炉使用燃料产生的废气、食堂烟油废气和自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恶臭。 目前,锅炉使用燃煤燃料,本项目的废气来源于燃煤锅炉排放的废气。锅炉建于2010年前,在用锅炉现执行2013年1月1日排放浓度限值,该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第二时段(2013年1月1日)标准。 整改后,锅炉使用生物质,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的说明,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并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2010年11月1日)燃气标准。 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 表1.6-6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摘录) 污染物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适用标准 目前锅炉【燃煤】 二氧化硫 400 废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 烟尘 120 氮氧化物 300 整改后锅炉【燃生物质】 二氧化硫 50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的说明,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并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2010年11月1日)燃气标准 烟尘 30 氮氧化物 200 食堂废气 油烟 2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自建污水处理站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中现有标准。 表1.6-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 厂界标准 (mg/m3) 1 硫化氢 1.0 2 氨 2.0 (2)废水 废水于2000-2002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2003-2013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10月19日发布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将适用于本项目自2013年1月1日后的排放执行标准。目前本项目是经过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小海河(也称东引河),此时段废水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现有企业的直接排放限值和《广东省水污染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者。待整改后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市政管网汇入企石镇污水处理厂,该废水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新建企业的间接排放限值和《广东省水污染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者。 有关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见表1.6-8: 表1.6-8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摘录) mg/L(pH除外) 序号 污染物名称 标准限值 标 准 来 源 原有项目 整改后 第一时段 一级标准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间接 第二时段一级 较严者 1 PH值 6-9 6~9 6-9 6-9 企业废水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cr) 100 200 100 1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30 50 30 30 4 悬浮物 70 100 70 70 5 色度 50 80 50 50 6 氨氮 10 20 10 10 7 总氮 - 30 - 30 8 总磷 - 1.5 - 1.5 9 二氧化氯 0.5 0.5 0.5 0.5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 - 12 - 12 11 硫化物 0.5 0.5 0.5 0.5 12 苯胺类 1.0 不得检出 1.0 不得检出 13 六价铬 -- 不得检出 0.5 不得检出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第一级标准。 (3)噪声 本项目为工业区,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最高限值见表1.6-9。 表1.6-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控制标准(摘录) 单位:dB(A) 标准 昼间 夜间 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5 55 1.6.4 其它标准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7-2007); (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 (8)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7 评价工作等级 1.7.1 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1993)要求,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将依据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水质复杂程度、受纳水体的规模及对其水质功能的要求的确定。 废水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生活废水及初期雨水等,全部拟经过项目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一部分回用于生产系统,一部分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小海河,废水中以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为主,废水水质比较复杂,但废水排放量较小,纳污水体属于小型河流,水质目标为Ⅳ类,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中的地面水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判据,确定本项目的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表1.7-1 地下水评价等级 序号 项目 级别 备注 1 包气带防污性能 中 Mb≥1.0m、10-7cm/s<K≤10-4cm/s 2 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性 不易 —— 3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不敏感 无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补给径流区,无特殊保护区,无分散式居民饮用水源区等环境敏感区 4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强度 小 污水排放量为1000m3/d,但渗透量≤1000 m3/d 5 污水水质复杂程度 复杂 污染物类型数为7,需预测水质因子为7 1.7.2 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选择1~3种主要污染物,分别计算每一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Pi,及第i个污染物的地面浓度达标准限值10%时所对应的最远距离D10%。其中Pi 定义为: 式中: Pi:第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 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0i:第i 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Coi一般选用GB3095中1小时平均取样时间的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对于没有小时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可取日平均浓度限值的三倍值;对该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 表1.7-1 大气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等级 评价工作分级判据 一级 Pmax≥80%,且 D10%≥5 km 二级 其它 三级 Pmax<10% 或D10%<污染源距厂界最近距离 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2008)》推荐模式清单中的估算模式分别计算各污染源的下风向轴线浓度,并计算相应浓度占标率,估算模式的计算参数见表1.7-2,结果见表1.7-3。 表1.7-2 估算模式的计算参数表 排放口 主要污染物 废气量 m3/h 排放参数 排放情况 处置方式 高度(m) 温度(℃) 平均浓度 速率 排放量 (mg/m3) (Kg/h) (t/a) 锅炉排气筒 SO2 35000 布袋除尘 16 150 19.77 0.69 1.661 PM10 12.89 0.08 0.194 NO2 76.2 3.94 9.456 表1.7-3 采用估算模式计算结果一览表 排放口 主要污染物 最大浓度(mg/m3) Coi (mg/m3) Pmax=(Cmax/Coi)×100% #1 SO2 0.002915 0.5 0.58 PM10 0.000338 0.15 0.08 NO2 0.01665 0.20 8.32 根据估算模式计算结果,本项目点源排放污染物的各自占标率Pmax最大为8.34%,小于10%。根据导则规定的评价等级判断标准,确定本项目的大气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 1.7.3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项目选址噪声功能区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Ⅲ类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中评价等级的划分方法,声环境评价等级定为三级。 1.7.4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属于I类项目,即在项目建设、生产运行和服务期满后的各个过程中,可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会引起地下水流场或地下水水文变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I 类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设项目场地的包气带防污性能、含水层易污染特征、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污水排放量与污水水质复杂程度等指标确定。建设项目场地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等涉及的场地。 根据《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项目厂址位于东江东莞地下水水源涵养区H064419002T01。地下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水质类别为Ⅲ类。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因此,该区域不属于地下水环境敏感区。本项目地下水评价等级判断依据列表如下。 表1.7-4 本项目地下水评价工作级划分判断依据 因素 本项目条件 等级 条件等级判断依据* 建设项目场地包气带防污性能 渗透系数K范围为:10-5≤K<10-4(cm/s),单层厚度为介于2.16~15.41m,地层连续稳定。 中 岩(土)层单层厚度Mb≥1.0m,渗透系数10-7cm/s<K≤10-4cm/s,且分布连续、稳定。 建设项目场地的含水层易污染特征 场地区域地下水尚未受到污染。地下水含水层简单。 不易 不属于潜水含水层埋深浅的地区;地区的地下水与地表水联系不密切;地下水中污染物稀释、自净的能力较好;不存在现有地下水污染问题的地区。地区的不存在多含水层系统。 建设项目场地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 不属于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及补给径流区;不属于特许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不属敏感区 不属于生活供水水源地(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备用、应急水源地,在建和规划的水源地)准保护区及以外的补给径流区;不属于特殊地下水资源(如矿泉水、温泉等)保护区及以外的分布区;不属于分散居民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区。 建设项目污水排放量 渗透的地下水渗透量为0 m3/d 小 小于1000m3/d 建设项目水质复杂程度 污水水质只是有机性污染和重金属,指标为COD、铜、镍。 简单 污染物类型数为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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