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奖罚制度管理文本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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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实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企业职员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顺利实施,维护职员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我企业范围内全部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需模范遵守并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矿制订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员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员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关键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方法不落实不生产”标准,为职员发明安全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员个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方法,拒绝并举报她人违章指挥,反对她人违反劳动纪律,阻止她人违章作业,坚持“三不伤害标准”,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升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 实施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标准,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升职员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升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本质安全。 第八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标准。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准; 2、“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标准; 4、“安全含有否决权”标准;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标准。 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 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监部审查,矿关键领导审批经过,分别给记功和500~元物质奖励。 1、发觉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方法或向上级汇报,所以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 2、在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3、阻止她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所以避免重大事故; 4、其它有功行为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提议,经采纳后有显著效果,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捡到一卷炸药或一发雷管,交到火药库出具证实,奖励50元。 第十三条 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查证属实,奖励100元。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大检验、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与,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各区队根据要求定时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党政正职每人100元罚款。 1、没有建立或实施每七天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没有党政正职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与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在册人数9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 5、没有落实近期企业、矿对安全生产指令文件和要求; 6、没有专门安全会议统计; 7、每次安全例会会议纪要没有抄送安监部立案。 第十六条 在经济协议中必需有安全质量条款,明确要求考评指标、奖罚措施。不然,罚责任人50元,而且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改加倍处罚直至整改为止。 第十七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关键岗位人员要严格实施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假如因为交接班不细影响安全生产,每发觉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加倍处罚,并给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不立即向调度室和安监部汇报,隐瞒、谎报或指使她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跟班队长接班后应排查隐患并立即处理,凡违反交接班制度及隐患处理制度,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要主动整改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每条罚单位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 严禁职员无证上岗,违者罚款50元;不持证上岗,罚款50元;持假证或指挥她人无证上岗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井下不得睡觉,通常人员违者罚款100元,岗位工睡觉罚款200元,设备运转时睡岗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可给留矿察看(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具,违者罚款50元;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带电子表。不然,每项罚款50元。 第二十四条 无方法施工,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技术员各200元。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改变,工作面支护形式变形,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立即制订、修改补充方法,罚责任人200,技术员200元。 第二十六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方法审批不细、不严,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作业规程编写不具体,内容不齐全,没有可操作性,不能很好地指导施工,罚技术员100元。 第二十八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员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方法或落实统计不全,没有组织职员考试,考试无统计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每项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九条 安检人员违反要求乱罚款,罚款100元。 第三十条 职员身体或精神情况不适合井下工作而安排井下作业,罚单位值班人员和班长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 在主副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 安监部负责监督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必需时依据相关要求,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及“重大事故隐患停产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主管队长200元,跟班队长200元,上级企业查出加倍处罚。 第三十三条 作业场所要有“三图一表”,不然罚技术员100元。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一季度累计二次以上者,临时工解除劳动协议,正式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十二个月。 第三十五条 因为违犯本细则,需要给行政处分,由安监部提出处理意见,由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通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500—1000元。 1、酒后入井; 2、无方法施工或不根据方法施工造成事故指挥人员,和现场施工责任人; 3、因“三违”造成冒顶事故,影响生产一个圆班关键责任人; 4、空顶作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 5、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关键责任人; 6、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根据规程处理瞎炮、残炮责任人; 7、斜巷运输时,各类安全设备达不到齐全可靠和安全运行要求时,仍然使用; 8、井上下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责任人和指挥员; 9、没有安全技术方法,不停电就在架空线下面作业责任人; 10、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人员; 11、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立即汇报或隐瞒不报,不主动参与抢救人员; 12、违章指挥班长以上人员。 第三十七条 通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解除协议或开除留矿察看处分。 1、井下扒、蹬、跳及乘座皮带人员; 2、携带烟草下井人员; 3、要害岗位及井下运输岗位点司机班中脱岗或睡觉,造成事故; 4、运输过程中,跑车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人身受到伤害责任人; 5、瓦斯检验员空班、假检; 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人员; 7、爆破员在瓦斯超限或停风情况下冒险爆破; 8、井下打架,造成其中一方受到严重伤害; 9、殴打安检人员或谩骂安检人员性质恶劣; 10、其它严重“三违”行为危害严重。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给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全方面工作副职)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党内职务给警告处分),直接责任者降级处分;跟班队长给免职处分;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取消当月安全奖金。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给单位行政正职(主持全方面工作副职)及跟班或分管副职降职、免职处分,给直接责任者开除或开除留用处分,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条 发生工亡事故交由上级部门查处。 第四章 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 采煤 第四十一条 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不得超高使用(活柱余量小于100毫米),超高使用视为安全隐患,工作面单个支柱初撑力必需达成11.4Mpa,工作面整体支柱初掌力合格率不低于90%。达不到要求,每根柱子罚责任单位跟班队长3元、验收员2元,主管队长1元。工作面柱子初撑力合格率少于80%视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理。 第四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上下安全出口通畅无阻,不然每项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四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棚间距不能超出规程要求正负100毫米,支柱为直线,柱距误差小于100毫米。不然,每处罚款20元。 第四十四条 爆破后不立即挂梁支护或支护时不打紧水平销(调梁端距时除外),一处罚款20元;用搪材替换水平销罚款50元。 第四十五条 单体支柱必需编号管理,不然罚队长100元。 第四十六条 两巷距采煤工作面50—200米范围内要准备不少于两个圆班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不然,罚队长100元,初采期间处罚单位1000元,罚队长200元。 第四十七条 回撤单体支柱和支护时全部必需两人操作,清理好退路,一人监护,一人工作,单独作业罚款50元。 第四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不能缺梁少柱,一梁不少于一柱,严禁出现丁字棚,不然每处罚款20元(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出安全技术方法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严禁蹬溜子,违者罚款200元;跨越皮带要走过桥。不然,罚款100元。 第五十条 煤壁不能有超出要求伞檐:长度超出1米时,伞檐小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小于200毫米。不立即处理。不然,每处罚款100元。 第五十一条 出煤过程中发觉有超高、超宽石块、煤块或柱子、棚梁等不处理,每发觉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二条 乳化液泵站压力不能小于18Mpa(综采≥30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综采不低于3%~5%),现场配置有检验仪器。不然,罚泵站司机100元。 第五十三条 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乏两个及以上爪子支柱,每根罚责任人10元。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悬顶面积超出10m2时要加强支护,超出50m2时,必需采取打眼爆破强制放顶,不然罚队长和跟班队长200元。 第五十五条 首次放顶期间要坚持实施企业、部室和区队领导现场跟班制度,违者罚相关人员100元。 第五十六条 对于冒顶或顶板破碎处,放炮采取浅打眼、少装药、放小炮方法。必需时采取人工盘煤掏梁窝,打临时支柱,挂梁打好贴帮柱。不然,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第五十七条 破碎顶板要采取挂网支护,网片扣扣连接紧密,其它地点网片连接绳每隔200毫米打一个死结,不得窜矸,不然,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 交接班时,工作面溜子弯曲段要打上临时支柱,严禁缺柱作业,违者罚班长和跟班队长各50元。 第五十九条 工作面内不得存放或使用坏梁、坏柱和多出活柱。不然,每根罚款20元。 第六十条 工作面内单体支柱要棵棵防倒,认真使用好防倒绳,违者每根罚当事人10元。 第六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柱梁应按要求定位,违者每根罚责任人10元。 第六十二条 单体支柱要迎山有力,倾斜工作面,迎山角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不然,每根罚款50元。 第六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拆中间柱移溜子弯曲段距离不能超出15—20米,违者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 第六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不得超出质量标准化要求(340毫米),超出时必需加临时支护。不然,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五条 严禁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梁或进行其它工作。不然,罚款100元。 第六十六条 碰到柱子钻底或压死时,应采取挑顶卧底方法,用拔柱器或链子拉出,回柱前要打替换柱,严禁炮崩。不然,罚款500元。 第六十七条 回柱必需两人一组,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情况,放顶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回柱前,要对周围支护情况全方面检验,对于不合格棚子进行整改加固,然后再回柱,回柱放顶关键地段必需打戗柱。不然,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八条 分段回柱距离,回柱和放顶距离,及支柱和移溜距离不能少于15米。不然,罚款100元。 第六十九条 严禁推溜时提前回柱放顶,不然罚款100元。 第七十条 支柱钻底严重时要穿鞋。不然,每根罚队长和跟班队长各50元。 第七十一条 坚持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二条 机头大棚和超前支护棚间距不能大于500毫米。不然,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三条 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能少于20米,不然,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四条 炮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高度不能低于1.6米、宽度不能小于0.7米。不然,罚跟班队长和班长各100元。 第七十五条 挂网支护超前支护巷道网片连接必需紧密,并采取专用联网绳,确保联网质量,没有挂网支护,巷道要打齐密集柱,不能有窜矸。不然,每处罚款20元。 第七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老塘有悬顶时,应打反戗棚。不然,每少一根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老塘侧要有密集柱。不然,每少一根罚责任人20元。 第七十八条 采煤严禁连续摘掉多棵溜煤柱,形成大通道。大通道(超出15米)推车罚跟班队长500元。 第七十九条 每个采煤工作面必需实施“两长一员”(班长,跟班队长、验收员)挂牌制。不然,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条 工作面煤层厚度改变较大时,使用不一样类型和性能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需制订安全技术方法。不然,罚技术员200元。 第八十一条 工作面不缺梁少柱,备用梁柱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不然,罚责任人和技术队长各200元。 第八十二条 支架和顶梁要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小于7度。不然,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条 工作面采高超出2.8米,有复合顶板时,工作面支护必需采取“三、四”排管理。不然,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八十四条 新入井支柱或长久使用柱子,使用前必需先排气,后支设。不然,罚责任人100元。 第八十五条 回柱前应对工作面进行检验,遇有下列情况,必需先在跟班队长和班长监督下,处理后方可回柱。不然,罚责任人100元。 1、浮煤没有清净,人行道和退路不通畅。 2、柱子不齐,有缺柱或损坏支柱未更换现象。 3、悬顶面积大于50平方米。 第八十六条 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情况下采取远距离回柱(用长柄工具放液),人员应站在顶板好安全地点操作,且先打替柱再回柱。不然,罚相关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七条 移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架时,必需先加上临时支护,即工作面支护必需执“先支后回”标准。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八条 工作面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实施,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放顶线要严格实施放顶安全方法。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条 工作面必需实施微差爆破技术。不然,罚放炮员100元,罚班长100元。 第九十条 顶梁必需棵棵交接,特殊情况下工作面顶梁交接率必需达成90%以上,严禁出现连续不交接或单头架。不然,每处罚责任人20元。 第九十一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坚持使用“四对八梁”支护,工作面上下端头放顶滞后工作面正常放顶线不能超出一排,每超一棚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支柱高度和采高要相符,不得超高使用。单体柱活柱余量不少于100毫米(达成初撑力),对超高处顶板必需背实,活柱伸出量达成700毫米以上,视为超高使用,要求换柱或上柱鞋及加强背顶,对不采取方法者,每根单体柱罚款100元。 第九十三条 工作面支柱(支架)连续2棵(架)或累计5棵(架)超高使用,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柱或失效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工作面支柱钻底量超出300毫米,连续超出10棵不采取方法,罚款跟班队长200元。 第九十六条 工作面支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没有防倒方法;工作面出现5棵支柱碰倒,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 工作面5条顶梁不铰接或损坏;综采支架立柱或液压锁有3%以上失效,罚款200元。 第九十八条 工作面顶未接实,用网片等材料瞒顶,罚款300元;出现空顶作业,作业人员、班组长和跟班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九十九条 煤壁端面距超出0.5米,倾斜超出1米而没有打临时柱或临时柱支护不可靠,罚款200元。 第一百条 工作面内连续1米长,宽度0.25米伞檐未处理,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工作面相关人员没有佩戴合格测压计,一次罚款50元。 第一百零二条 采煤面没有特殊加强支护(炮采面没有机头四对八梁、切顶柱、贴帮柱,综采面两端头没有端头支架或迈步抬棚加强端头支护、没有贴帮柱),每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采煤面不按要求支设棚子5架、掘进面在5架(排)以上;迎山角不够棚子5架以上,每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乳化泵不立即配液,每次罚款100元;乳化泵压力达不到要求,一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综采机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米内有些人工作业时不切断电源、不运行闭锁,每次不按要求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运输机必需安设能发生停止和开启信号装置,其装置不得超出15米,每少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用溜子皮带运输物料时必需有方法,无方法运输,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零八条 爆破后,永久支护完成以前必需根据作业规程要求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不然,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巷道架棚时必需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需迎山有力,顶帮背实。不然,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条 锚杆角度小于75度,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责令重新补打,并罚责任人每根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锚杆间排距误差超出作业规程要求(大于100毫米),锚杆外露长度大于50毫米,每根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接班后和爆破后要检验锚杆托盘是否紧贴巷道表面,立即紧固螺丝,每查到一处螺丝松动罚责任人2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认真实施“敲帮问顶制度”,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帮活矸,再进行其它工作。不然罚班长或跟班队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永久支护到工作面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要求,罚班长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方法实施“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上下山掘进时不根据要求安装防跑车装置,罚队长和分管副队长各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掘进30°以上巷道时,必需有预防人员物料下滑安全技术方法。不然,罚队长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深度200毫米,长度超出5米)、浮煤和杂物,发觉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打锚杆必需坚持“由外向里”标准,严禁空顶打锚杆,不然罚当事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在作业规程里,对同一条巷道采取多个支护形式时,必需根据分段支护参数及工艺进行编制。没有编写方法就改变支护形式,罚队长200元;方法变更不立即,罚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耙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拦,罚机电副队长100元;有防护栏不使用,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5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耙矸机必需安装牢靠,不使用卡轨器或支腿,罚机电副队长100元。上下山巷道必需使用钢丝绳固定。不然,罚机电副队长1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耙矸机导向滑轮必需固定在攀橛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不然,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巷道开口时,假如原来巷道为架棚巷道,必需架设抬棚;若为锚杆或锚喷巷道,必需重新补打锚杆,进行喷浆支护,达成永久支护以后才能开工。假如和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和贯通点必需加强支护,严防事故发生。不然,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需加固临时支护。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使用工字钢或U型钢支架巷道,顶帮必需背严背实,严禁空顶空帮。不然,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处理冒顶巷道时要制订对应方法,并严格按方法施工,并有队干在现场跟班指挥。不然,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作业规程中必需对巷道支护形式及其参数所用材料及规格(包含临时支护)作明确要求。不然罚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喷射砼支护巷道,必需在作业规程中对水泥、原料、外加剂规格、性能及混合配比、外加剂掺量作具体要求,并在作业现场明确标出,并有测量仪器。不然罚责任单位队长或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回采巷道施工时,必需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试验、顶板离层监测,确保巷道在整个服务期间安全使用。不然,罚责任单位队长和技术员1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用钻爆法施工岩石巷道时,必需采取光面爆破法施工。不然,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管是架棚或锚网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需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靠。不然,每处罚责任班长1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于架棚巷道,必需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对于崩倒支架要立即扶正。不然,罚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各2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失修巷道必需立即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需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些人。不然,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架棚巷道出现淋肩、吊斜、扎角不够,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50元,锚索每根罚款5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临时轨道轨距误差小于10毫米,大于5毫米,轨道接头间隙不超出10毫米,内错差小于5毫米。不然,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轨枕间距小于1米,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无杂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不然,每处罚现场管理人员50元。 第三节 一通三防 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必需有完整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需制订对应通风安全技术方法,在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时,通防队制订对应通风安全技术方法,报总工程师同意,同时报企业立案。未按要求制订通风安全技术方法者,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500-100元,造成事故者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需安全、稳定、可靠;进回风之间和关键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必需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联络巷必需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而且实现联锁。不然,不联锁一处罚通防队长100元;特殊情况不能联锁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员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责任单位队长500元;造成瓦斯超限按事故追查。 在准备采区时必需在采区内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进回风巷必需贯穿整个采区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不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需实施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未经同意利用扩散通风采煤或利用局扇通风采煤,罚施工单位队长2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严格实施“以风定产”标准。采掘工作面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不然,罚通防队长200元。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罚施工单位队长5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矿井各类巷道风速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不然,必需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因供风量不足对通防队长、技术员各罚100元,因管理不善造成,罚责任单位队长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加强通风设施和关键通风机装置管理,降低矿井漏风,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未经安监部、通防队同意、拆除、破坏、变更通风设施时,视情况对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大面积超限,造成恶果责任者,干部免职,工人开除。机电部和机电队每三个月应最少检验一次反风设施,每六个月检修一次防爆门,每个月最少检验一次关键通风机,发觉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验要有统计可查,每少检验检修一次对机电部长、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回风巷道失修率小于7%。严重失修率小于3%。生产技术部每个月全部要组织对全矿井通风巷道失修情况进行调查。严重失修巷道立即安排整修。主扇司机要认真负责,主扇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异常升降超出50帕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不然,一次罚司机100元。调度室要立即向总工程师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防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对关键通风断面堵塞超出1/3者,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井下严禁车撞风门,两道风门之间及风门前后5米严禁存放矿车和物料影响风门开关。凡车撞风门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风门造成损坏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风门周围存放物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矿井每十二个月要进行一次反风演练,两次反风演练时间间隔不得超出14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需写出申请报企业总工程师同意。矿井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因组织不力造成反风演练实效,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于500-1000元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需编制通风设计,内容包含开工地点、全风压供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扇安设位置、设备选型,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局扇安装位置内通防队依据井下风量分配情况确定,局扇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需每班两次检验局扇运转情况,每少一次罚款50元;发觉局扇循环风必需立即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并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不然,对兼管跟班队长罚款200元,对瓦斯检验员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局扇使用和维护,实施分班挂牌制度,负责局扇电工必需现场交接班,接班后必需将自己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挂在局扇上。不然,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对责任单位机电责任人罚款100元。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需检验巷道内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出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出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不然,必需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方法,发觉违反要求盲目恢复通风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5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风筒必需安装到位。不然,不准开工,局扇必需安装在架子上,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毫米,违者对责任人每项罚款100元,限期不改逐日加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5.5KW以上风机(低噪音节能风机除外)必需安装成对消音器。局扇设备应齐全,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罩,高压部位要有衬垫。不然,对责任人单位机电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斯检验员必需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不管是否造成瓦斯积聚,安检部门全部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责任者不低于500元罚款;确需停风时,必需在停风前一天编写停风计划报通防队、安监部、生产技术部和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巷道掘进一台局扇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填矸洞或钻场除外)严禁一台局扇多头供风。严禁三台及以上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然,对责任单位机电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风机电源必需取自进风侧配电点;瓦斯异常区必需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且双电源中必需有一路电源取自进风侧配电点;风机开关必需放在进风侧风机后面。不然,有一项不合格罚施工单位队长100元,罚机电队长20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停电检修影响到掘进头风机正常供电时,必需最少提前一天报停电审批单说明停电影响范围,经通防队、安监部、通防部、机电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和总工程师审批,方可进行。不然,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对责任单位队长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要平直,环环吊挂,接头必需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需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觉破口要立即更换或修补,百米漏风率不得超出10%。不然,百米内有一项不合格对包管通风工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凡局部通风巷道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兼管,通防队每次接风筒按质量标准接好后由施工单位班组长签字交施工单位管理,凡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施工单位当班班长30元,跟班队长50元。坏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包管通风工100元,转载点司机用风筒垫座或搭棚,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风筒口到工作面距离在确保迎头不积存瓦斯立即吹散炮烟前提下,不能大于5米,风筒工、放炮员要常常检验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觉问题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不然,给50~200元罚款。凡因无备用风筒而造成距离超限时对包管通风工和通防队长各罚款100元;凡因有备用风筒而不延接造成距离超出要求一次罚施工单位班组长100元;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施工单位班长1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追查,加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条 掘进头发觉停风必需立即停止工作,由检验员和掘进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打上栏杆,掘进队要派专员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管,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不然,罚责任者500元,若超出二十四小时,通防队必需立即封闭。不然,罚通防队长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通防队测风员每10天检验一次风量,每少一次罚通防队队长100元,测风员200元。发觉供风不足立即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罚责任人500元,找不出责任人罚跟班队长,并限期整改。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井下全部通风设施必需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井下永久密闭通防队每旬检验一次,对井下临时密闭,棚栏及风门,通防队每班全部要进行检验,每少检验一次对通防队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替换;严禁使用风帘替换临时风门;严禁调整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整;通风设施施工结束后通知生产技术部进行验收,假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对工程责任人处300罚款。 第一百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不能私自打开密闭或栅栏进入无风区,一经发觉,劳务工解除协议,正式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同时罚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队长300元,酿成事故按矿相关要求另作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员或车辆经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能将车辆停在两道风门之间,不能影响风门正常开启。不然,视情节罚责任人50-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通防队应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牌板,并在通风系统上立即填绘。不然,每少一次(处)对通防队长罚款3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通防队负责大巷及关键回风巷粉尘清洗工作,每十二个月定时对大巷刷白一次;不然,每少冲尘一次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造成粉尘堆积,每处罚责任单位队长5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建立完善防尘洒水系统,关键进回风巷和超出100米联络巷全部要设有水管,通常巷道每百米设一个三通,皮带巷每50米设一个三通。不然,每少设一个三通罚责任单位机电责任人50元;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在距离工作面50米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水幕,100米之内再设一道水幕应该能够封闭全断面并灵敏可靠。各转载点安设喷雾。不然,每处罚单位机电责任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一百七十条 生产技术部必需填绘能够反应实际情况供水管路和洒水系统图,每个月填绘一次,每少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时必需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坚持洒水降尘和冲洗巷帮,放炮前打开水幕,打眼实施湿式打眼。不然,每项罚单位队长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通防队每个月应按检验区域制订瓦斯巡回检验路线图表。明确瓦检员检验路线、检验地点、检验次数、检验内容、检验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没制订瓦斯检验路线图表对通防队长、技术员和负责瓦斯检验副队长各罚款100元,违反检验制度或发生漏检者,对瓦检员每项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瓦斯巡回检验图表要伴随井下生产地域改变立即修改,检验图表编制或修改后必需报生产技术部审查,总工程师同意,未编制检验图表或未经总工程师审批。对通防队长、技术员各罚1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检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造成错检者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放顶不能落后,放顶后上隅角顶板不落,要采取方法强迫落顶或充填,凡出现上隅角不落又不处理,一次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200元,罚队长1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追查,并加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过老空、老巷和结构带必需制订专题方法,预防瓦斯事故发生,无方法施工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500元;造成事故加重处罚,严厉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井下流动电钳工必需配带瓦斯便携仪,检修电气设备必需首先检验工作地点瓦斯,只有检修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出0.5%,方可检修。不带便携仪或瓦斯超限检修,对单位机电队长罚款50元,对电钳工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加强对顶采工作面瓦斯管理,顶采工作面长度超出5米时必需安装局扇通风,风筒距迎头不超出5米,且风机必需能够满足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顶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瓦斯探头。不然,对违反单位队长罚款500元,罚跟班队长300元,并停工整改。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工作面上隅角瓦斯频繁超限工作面采煤队必需采取吊挂风幛,上隅角超前放顶等安全方法,上隅角要增设一个瓦斯监测探头。不然,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元,若不整改加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条 建立矿查队、队查个人查岗制度。矿总工、通风副总,生产技术部通风管理人员每10天最少查一次,通防队干部最少每5天查一次岗,关键检验瓦斯检验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每少查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和部分瓦斯改变异常采掘工作面,必需设专职瓦检员,每班最少检验三次,而且严格实施“一炮三检”制度。必需时应增加检验次数或连续检验。采区回风流、一翼回风流、矿井总回风、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和二氧化碳峒室和备采工作面每班检验一次。每少检验一次罚责任人50元,瓦斯异常区未设专职瓦检员者每次罚通防队长1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每次检验瓦斯不少于四个点。采煤工作面检验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检验进风流(局扇通风及周围)、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冒高-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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