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科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专项规章新规制度工作标准规范及作业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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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科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方法 1、加强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管理,建立《新生儿探视制度》、《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根据医院感染控制标准设置工作步骤,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2、新生儿病室应该经过有效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方法,降低发生感染危险。 3、新生儿病室要保持空气清新和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 4、新生儿科根据要求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汇报制度,开展必需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监测。针对监测结果,应该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医院感染隐患时,应该立即停止接收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5、新生儿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1)手术使用医疗器械、器具必需达成灭菌标准。 (2)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不得反复使用。 (3)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该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消毒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4)蓝光箱和暖箱应该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瓶,一人一用一消毒。同一患儿长久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应该每七天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 (5)接触患儿皮肤、粘膜器械、器具及物品应该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 (6)患儿使用后奶嘴用清水清洗洁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温或高压消毒;盛放奶瓶容器每日必需清洁消毒;保留奶制品冰箱要定时清洁和消毒。 (7)新生儿使用被服、衣物等应该保持清洁,每日最少更换一次,污染后立即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要进行终末消毒。 6、新生儿病室应该依据相关要求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并根据制度对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或消毒。 7、新生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实施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8、发觉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要根据传染病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单间隔离、专员护理,并采取对应消毒方法。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需专员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9、医务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该实施手卫生。诊疗和护理操作应该以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标准进行。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操作时应该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该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 10、新生儿病室医疗废物管理应该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院感科 4月28日 新生儿科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方法 相关规章制度 《新生儿探视制度》…………………………………………………………1 《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制度》…………………………………………2 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汇报制度…………………………………….3 新生儿病房消毒清洁制度………………………………………………….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5 工作规范及步骤 手卫生规范……………………………………………………………………6. 无菌操作技术…………………………………………………………………7 无菌操作技术步骤……………………………………………………………8 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步骤………………………………………………………9 (一)新生儿陪护探视制度 尊敬患儿家长您好: 当您将孩子交给我们时候,请给我们最大信任。我们将尽力为您孩子提供一个安全、整齐、舒适环境,期望您孩子早日康复。孩子住院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几点。 1.新生儿抵御力低下,需入住单间新生儿病房。 2.未经医生同意并推行相关手续,不得抱新生儿离开病房。 3.任何情况下家眷不得将新生儿单独留在病房 4.请家眷拒绝医护人员单独抱走新生儿 5.新生儿应取侧卧位,预防口鼻遮盖,引发窒息。 6.喂奶后应抬高新生儿上身,轻拍背部,排出咽下空气,并取侧卧位。严禁面部朝上,预防呛奶。 7. 为了避免交叉感染,每七天一、三下午4:00——6:00为探视时间许可两位直系亲属来探视,探视前请洗手,患感染性疾病或12岁以下儿童拒绝探视结束请配合护士做好病房开窗通风工作。 8.每日开窗通风两次,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9. 每次护理新生儿前必需洗手,新生儿衣物一日一更换,请做好准备 10.新生儿进行输液诊疗时有可能引发液体外渗 ,而造成局部皮肤坏死 (二)新生儿科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一、科室院感管理小组:组长:;副侧长: 小组组员:刘 刘 林。 二、院感管理小组职责 1、负责本科室相关院感知识学习、检验和监测,并对存在问题,主动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科室安排学习和自检每个月各一次,并做好对应统计备查。具体工作由张荣娜医师负责,并在每个月第一周向院感科了解新生儿科上30天院感汇报及统计情况,方便立即发觉漏报病例,做出纠正。 2、医院感染监测网组员(高俊利、刘伟林)负责本科室医院感染方面(包含空气、手、物表、无菌物品、消毒液等)监测,对不合格应查找原因后重做,要求每个月一次,保留监测单以备查。 3、科室以卫生部文件及我院规章制度为依据,结合科室实际制订出对应预防院内感染切实可行科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汇报制度 医院感染监测汇报制度 一、 医院感染病例上报监测 1、 当出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时,经治医生应立即向本科医院感染监控小组责任人汇报,并于二十四小时内填表汇报防保院感科。 2、 出现爆发趋势时,防保院感科应于二十四小时内汇报分管院长并通报相关部门。经证实出现以下情形时,医院应于12小时内汇报卫生局并同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报。 1)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2)因为医院感染暴发直接造成患者死亡 3)因为医院感染暴发造成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 医院发生以下情形时,应该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汇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进行汇报。 1) 10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2) 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医院感染 3)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严重后果医院感染。 4、医院感染和医院感染爆发属于法定传染病,还应该根据《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汇报。 5、每十二个月开展目标性监测1-2项,目标性监测连续时间应连续6个月以上医院感染患病率调查应每十二个月最少开展一次。 6、 防保院感科每个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每三个月向分管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向全院医务人员反馈。特殊情况立即汇报和反馈。 7、 医院感染监控率100%、漏报率≤20%、医院感染率≤8%。 二、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全部使用科室均需监测) 1、 各科室必需根据要求定时进行监测并做好统计,灭菌合格率必需达成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 2、 使用中消毒剂(如84消毒液)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生物监测,细菌含量〈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化学监测每日一次。使用中灭菌剂如戊二醛,生物监测每个月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化学监测每七天不少于一次。同时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监测,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3、 压力蒸汽灭菌工艺监测每锅进行并具体统计化学监测每包进行生物监测每七天进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应天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 4、 紫外线消毒应具体统计应用时间、累积时间和使用人署名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照射强度监测照射强度〈70w/cm2应立即更换生物监测必需时进行。 5、 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必需做到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无菌包内、外进行化学监测,每灭菌批次进行生物监测,每十二个月对无菌间环境进行环氧乙烷浓度监测。移植物必需等生物监测结果为阴性时方可使用。 6、 血液净化系统监测,包含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监测,每个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细菌菌落数必需≤200cfu/ml,每三个月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内毒素不能超出2Eu/ml,透析用水化学污染物情况最少每十二个月测定一次,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最少每七天一次,结果应该符合要求。 三、 环境卫生学监测:包含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手监测。应对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口腔科、产房、新生儿病房、供给室无菌室、输血科、微生物试验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内镜室、感染性疾病科等关键部门,应每个月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诊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每三个月进行。 1、 各类环境空气、物表、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范围 空气 物体 表面 医务人员手 一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 ≤10 ≤5 ≤5 二类 一般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新生儿病房、一般保护性隔离室、供给室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200≤10≤10 三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验室、注射室、换药室、诊疗室、供给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各类一般病房 ≤500 ≤10 ≤10 四类 传染病科及病房 ≤15 ≤15 2、 2、 致病性微生物 母婴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物表和医护人员手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其它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它致病性微生物。 (四)新生儿科消毒清洁制度 一、工作人员更衣、洗手制度 1、工作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清洁工人上班必需穿工作服。 2、保持工作服、帽子整齐,并于每七天一、五更换。清洁工工作服除每七天 更换二次外,随脏随换。 3、接触肝炎、梅毒、严重感染和隔离患者时,需戴手套操作,操作后并泡手、洗手。 4、化验汇报确诊隔离患者,要立即采取消毒隔离方法,并将换下衣服浸泡在84消毒液中30分钟后送洗涤。 5、工作人员上班更衣后,护理前、后必需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每个月抽查作细菌培养一次。 6、医生查房检验、护士诊疗护理每一个患儿后应用洁芙柔消毒凝胶擦手,或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 7、严禁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宿舍区。 二、NICU消毒隔离制度 1、工作人员入NICU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 2、诊治、护理前后要用肥皂水及流动水洗手,或用洁芙柔消毒凝胶搽手或1:100爱尔施泡手(5000ml用1片)。 3、桌面、远红外辐射台、护理车等暴露物体表面,每日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片湿擦一次。 4、地面每日用 84或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片(1000 ml用1片)消毒液湿拖两次。 5、入NICU必需更换专用拖鞋,拖鞋每七天清洗一次。 6、远红外辐射床用后床上布类应更换,并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片消毒液擦洗,重新铺单备用,体温探头用3%过氧化氢棉球擦洗。 7、多功效监护仪屏幕用95%酒精擦洗每七天一次,心电监护探头、血压计袖带,每一个病人用后,用3%过氧化氢棉球擦洗消毒后备用。 8、每七天NICU卫生大扫除一次,空气消毒一次,用肯格王。牌空气消毒净化器消毒2小时。 9、保持病室清洁平静,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入NICU参观、学习、见习一次不得超出10人。 10、天天下午 3点入 NICU探望家眷应穿隔离衣,更换拖鞋。 11.病房每个月做一次空气培养,化验结果达不到标准应重新消毒后再作培养。 三、卫生宣传制度 1、新生儿入院时清洁皮肤更衣,穿上医院睡袋,嘱将脏布类及多出物品带回。 2、医务人员人人有责向新生几家眷宣传新生儿喂养、护理卫生知识。 3、上、下午做护理护士应向每位家眷宣传卫生知识,并督促护理前后洗手。换尿布后应先洗手,然后再进行喂养,人工喂养患儿奶具应消毒。 4、母乳喂养母亲应督促勤剪指甲、洗净双手,喂哺时应用洁净毛巾(专用)湿擦乳头、乳房。 5、对早产几家眷应具体进行喂养、护理示范指导,甚至手把手教,一边教方法,一边教卫生知识。 6、出院前,进行新生儿缺点筛查(妇产科做);出院时,应进行出院指导,预防接种:卡介乙肝疫苗等,注意保暖、喂养、预防感染及早期干预等。 7、同时应向家眷宣传降低探视时间和探视人员关键性,必需时加以控制。 8、保持病室整齐,不随地吐痰、丢垃圾。 四、晨间护理消毒制度 1、护理前护理人员手必需用肥皂及流动水洗,将洁净布类、消毒液等物品带入病室。 2、一人一盆一巾擦澡,并行口腔、脐部、臀部常规护理,并保持清洁干燥。 3、每护理一人后,必需用洁芙柔消毒凝胶搽手或1:100爱尔施消毒液擦手后方可进行第二个护理。婴儿衣服每日更换。 4、做到一人一巾一扫床,护理新生儿后应将婴儿床湿扫。 5、护理结束后方可收出院病人布类,不得将换下布类丢在地上,应放在护理车布袋内。 6、护理结束后护理车,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湿擦 7、护理结束后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 8、晨间护理时先护理早产儿,然后护理无感染,最终护理感染病人。 五、静脉、肌注消毒制度 1、行静脉、肌肉注射前应洗手、戴口罩、帽子,依据情况随时更换。 2、抽吸药液、加药、头皮静脉注射等按无菌操作标准。 3、静脉注射消毒皮肤用安尔碘消毒二次。肌肉注射用或0.2%安尔碘消毒皮肤。 4、给一新生儿行肌注或静注后应用洁芙柔消毒凝胶搽手或1:100爱尔施消毒液擦手后方可给第二个新生儿操作。 5、用后剃刀先用3%过氧化氢棉球擦净头发,浸泡在75%酒精中消毒,刀架用1;40爱尔施消毒液浸泡。 6、用后注射器、输液器、延长管等应分类送供给室消毒毁形。 7、操作完,护理车、注射盘应用1;40爱尔施消毒液湿擦。 六、剪脐器械消毒制度 1、生儿剪脐用后剪刀、止血钳应浸泡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1小时后取出用流动水冲净擦干上油。 2、将纱布、脐带布及剪刀、止血钳包好送高压灭菌。 3、脐带布及纱布为一次性使用。 七、布类消毒制度 1、天天更换下被套、大单等当日送洗衣组浸泡、清洗、消毒。 2、住院病人用布类标准上冬天15天更换一次,夏天一周更换一次,但遇见有血迹、潮湿应立即更换。 3、换下脏布类、尿布应放置在要求器皿内,不得丢在地上。 4、早产儿体重小于1KG置暖箱保暖,其用全部布类应高压消毒,包含衣服、中单、尿布、毛巾等。 5、新生儿用小毛巾用后浸泡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一小时后用肥皂水洗净,开水烫洗后晾干备用。 6、隔离布类应浸泡1:40爱尔施强氯杀星在30分钟后取出送洗衣组清洗,隔离病人尽可能用一次性尿布。 7、库房用肯格王天天照射一次,一次1小时,每个月大扫除一次。 8、窗帘布定时每个月拆下清洗一次。 八、护理站、办公室、诊疗室家俱消毒制度 1、常常保持护理站、办公室、诊疗室整齐。 2、天天上、下午各一次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湿擦医、护办公室、诊疗室,暴露在空气家俱、诊疗台、冰箱等物体表面有专用抹布、桶。 3、天天早晨护理前用上述消毒液擦全部护理车一次。专用抹布、桶。 九、地面、病床单位消毒制度 1、天天清晨、中午扫地后用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片(1000 ml用1片)消毒液湿拖医护办公室走廊一次。 2、病人使用床头柜、窗台天天1:40爱尔施强氯杀星用湿擦一次,擦床头柜作到一桌一巾。出院病人根本清洁消毒。 3、保持外走廊、前后楼梯地面整齐,除做好家眷卫生宣传教育不往外走廊倒水、丢垃圾外,天天应扫一次,每个月用流动水冲洗一次,病区走廊每个月根本刷洗一次。 4、加强病床下、床头柜后清洁卫生、,常常督促工人清扫,每个病人出院时将病床、床头柜移开,刷洗一次。 5、出院消毒见终末消毒制度。 十、呼吸机消毒制度 l、备用中呼吸机,用专用布罩加盖,预防灰尘进入,各管道环路,每七天消毒一次,并统计。方法: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浸泡1小时后,用冷开水冲洗,再用无菌大毛巾擦干,接上呼吸机,管道开口处用一次性手套包好,罩上罩单备用。 2、使用中呼吸机环路消毒,非感染病人2~3天更换一次,感染病人天天更换一次。消毒方法同上。 3、使用中呼吸机天天清洁一次,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擦洗主机及压缩机外部,压缩机过滤网要天天冲洗一次,洗尽晾干并安装好。 4、呼吸机罩单每七天更换一次。 十一、喉镜消毒制度 1、喉镜使用前后由医生随手用备好3%过氧化氢棉球擦净血迹、分泌物并用生理盐水冲洗后置有盖方盒内备用。 2、喉镜每七天清洗消毒一次,气囊每次用后洗刷并消毒。 3、气囊用后浸泡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中一小时后取出,用流动水冲洗后晾干各用。 4、气管插管一次性使用。 5、喉镜叶片和手电筒、电池要分开放置,叶片放消毒有盖小盒内。 十二、暖箱、兰光箱消毒制度 1、暖箱、兰光箱天天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或1%戊二醛(终末消毒)消毒液将暖箱内外擦拭一次,并随时将沾污奶液及葡萄糖等用湿布擦净。 2、水箱湿化用水天天用冷开水更换一次,以免细菌滋生。 3、长久使用暖箱,应每七天更换一次。 4、更换暖箱及新生儿出箱后,兰光箱、暖箱应用上述消毒液进行箱内根本清一次,并洗净湿化水水槽,必需时用紫外线照射消毒。 5、清洁消毒过暖箱放在指定地点,并加盖大单。 6、暖箱、兰光箱每个月作空气培养一次。 7、备用暖箱、兰光箱每七天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擦洗一遍,并更换罩单。 十二、给氧器具消毒制度 1、新生儿使用给氧器具必需经过消毒处理。 2、给氧用湿化瓶水应用灭菌注射水,天天更换。 3、面罩、头罩、橡皮管、湿化瓶每七天根本消毒清洁一次。 4、停氧或放下面罩、头罩、橡皮管、湿化瓶应浸泡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一小时后取出洗净晾干,放橱柜内备用。 5、面罩、头罩因操作不慎或呕吐弄脏时应立即更换。 6、停氧后应立即将给氧器具取下消毒,勿挂在氧气筒上。 十三、床边隔离消毒制度 1、腹泻、脓疱疮、性病等任何原因需要床边隔离者应有床边隔离标志,为绿色标志。 2、备洁芙柔消毒凝胶搽手或1:100爱尔施消毒液,供工作人员及家眷泡手,泡手后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 3、病人用过布类应浸泡在1:40爱尔施消毒液中。 4、器皿应浸泡在1:40爱尔施消毒液中,应和布类分开泡。 5、泡隔离用器皿应专用。 6、工人做卫生用具也应专用。同时应加强工人手消毒。 十四、拖把消毒制度 1、办公室、病房、厕所、开水间拖把和桶使用应分开,同时应用标志:办公室—白色,病房—红色,厕所—黄色,开水间—绿色,NICU—N。 2、督促工人按要求使用拖把,并立即补充新拖把。 3、用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片(1000 ml用1片)拖地、拖后拖把洗洁净、挂起、晾干,分开存放。 4、晴天应将拖把置阳光下暴晒。 十五、终末消毒制度 1、病人出院后应将全部布类:被套、大单、枕头套、婴儿衣服、床周、垫套更换送布类清洗。病床、婴儿床、床头柜整理后用1:40爱尔施消毒液湿擦。 2、新生儿死亡后,应将新生儿穿衣服、睡袋、小床布类、远红外辐射床上中单更换,并用1:40爱尔施消毒液或1%戊二醛湿擦婴儿床及远红外辐射床。布类、器械、导管按常规消毒。 3、传染病病人用物先行紫外线照射消毒后,再行终末消毒处理。 4、经终末消毒处理后才能收住新病人。 新生儿监护室消毒隔离制度及奶库管理制度 新生儿监护中心消毒隔离制度 一、室内布局 室内布局合理,院内、院外新生儿分室收治;院外新生儿依据病种相对隔离,放于婴儿床上新生儿,床和床之间应有适度间距;感染性疾病或不明原因疾病患儿应单间隔离,无条件时同类疾病可同室隔离,护理人员固定、诊疗用具专用,医务人员接触患儿前后应严格实施手卫生,同时应依据标准预防标准使用隔离防护用具,落实相关消毒隔离方法。 二、空气 1、室内温度保持在22-24℃,湿度保持在55-65℃,天天上、下午开窗通风各1次,每次30分钟。 2、监护室内按要求使用紫外线动态空气消毒仪,天天检验消毒仪使用情况,定时对消毒仪进行清洁维护并进行效果评价。 3、诊疗室、奶库天天一次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每次60分钟。 4、中央空调进、出风口应定时清洗、消毒,以避免空气污染。 三、环境和物品表面 1、墙面和门窗: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迹、霉斑。 2、地面:天天1次用清水擦拭,污染时随时擦拭。 3、医疗器械:包含呼吸机、监护仪、输液泵、微量注射泵、听诊器、血压计等,应保持清洁无污染,尤其是频繁接触物体表面,如仪器按钮、操作面板,天天1次用75%酒精擦拭消毒。 4、床单元:新生儿暖箱、蓝光箱及小床等天天用清水擦拭一次,如有污染立即清洁,患儿因出院、转科(院)、死亡等离开以后,应立即对床单元使用500mg/L(1:100)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使用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半小时后用清水擦拭洁净。 5、新生儿使用毛巾、衣物等,一用一换,清洗干燥以后压力蒸汽灭菌备用;床上用具,如枕套、床单、被套等,每七天更换一次,污染时随时更换。</P> 6、其它用具及物体表面,包含诊疗台、诊疗车、操作台面等,天天清洁擦拭一次,有污染立即清洁,电话机、电脑键盘、鼠标等,定时使用75%酒精擦拭消毒。 7、清洁用具,包含拖把、抹布等,必需分区使用,拖把应区分院内监护室、院外监护室、诊疗室、奶库、办公室、卫生间等,并有显著标识。有隔离病人时隔离室内清洁用具应固定专用,当没有显著污染时,使用清水擦洗即可;当有血液或体液污染时,应使用1000mg/L(1:50)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当多重耐药菌流行或有医院感染暴发时,使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天天最少2次。 8、每个月组织科室人员根本卫生清洁一次。 四、人员管理 1、医务人员须穿室内专用清洁工作服,有显著污染时应立即更换;室内工作人员要有严格手卫生意识,包含医生、护士、工勤人员和进修、实习人员,应依据洗手和手消毒指征严格实施手卫生制度,室内应合理放置方便使用快速手消毒剂。 2、限制无须要探视,确需探视时,探视者不得有急性感染性疾病,探视者进入室内应按要求更衣、换鞋,接触新生儿之前医务人员应指导探视者做好手卫生。 3、和工作无关人员拒绝进入新生儿监护中心,如有发烧、腹泻等相关症状工作人员也拒绝进入,进入新生儿监护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要求更衣、换鞋,并清洗双手。 五、其它 1、新生儿监护中心消毒隔离制度在医院消毒隔离制度基础上制订,医院消毒隔离相关要求必需严格实施。 2、奶库管理应严格实施奶库管理制度。 3、制订多种医疗、护理操作规程,操作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实施,如换尿布时应立即将脏尿布放入污物袋,避免排泄物污染。 4、每个月一次依据要求对室内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呼吸机管道及奶库内物品进行细菌污染情况监测。 5、若发生三例或三例以上出现相同症状(如发烧、腹泻等)患儿时应立即汇报院感科,并配合院感科做好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奶库管理制度 一、物品清洁消毒要求 1、奶瓶:清洗洁净后天天一次高压灭菌,灭菌后奶瓶立即规范地放置于存放柜中,以防污染;当日使用奶瓶清洗洁净后可经消毒柜消毒备用,消毒灭菌后奶瓶超出二十四小时应重新灭菌。 2、奶头:每次使用后清洗洁净,然后进行煮沸消毒,煮沸时间应从水沸后 开始计时,不得少于15分钟, 二十四小时更换,盛放奶头容器也应每次使用后消毒备用。 3、配奶杯:天天一次高压灭菌,每次配制使用后能够在消毒柜消毒,干燥保留备用。 4、开水:配奶用开水应确保使用烧开水。 5、配制后奶液:应尽可能做到现配现喂,配制多出奶液应存放于加盖广口瓶内冷藏保留,存放时间最长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 6、外送母奶:临时不喂时应放入冰箱冷藏,存放时间最长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喂哺前应规范实施巴氏消毒(55-65℃,30分钟)。 二、环境及物体表面清洁消毒要求 1、天天一次清洁冰箱、奶瓶奶具存放柜、消毒柜、巴氏消毒箱及配奶操作台,地面天天用清水擦拭一次,如有污染立即擦拭。 2、巴氏消毒箱应天天清洁并更换水,若有污染时立即清洗消毒,水温应保持在55-65℃之间。 3、天天一次对奶库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每次60分钟。 三、工作人员要求:配奶工作由护士负责完成,进入奶库配奶前应戴口罩并规范清洗双手,配奶过程中疑有手污染时应立即清洗双手,配奶时应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配奶后做好一手清工作,保持奶库清洁干燥。 四、每个月一次对奶库空气、奶瓶、奶头、配制后奶液及操作台物体表面等进行细菌污染情况监测,发觉问题立即查找原因并落实对应方法。 (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预防疾病传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含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和其它危害性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包含试验动物尸体),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公布。(见附表) 第三条 本条例适适用于医疗废物搜集、运输、贮存、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生活垃圾,根据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管理,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要求、标准实施。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理,激励相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理技术研究和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域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给合适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搜集、运输、贮存、处理活动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搜集、运输、贮存、处理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和医疗废物处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通常要求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推行职责,预防因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输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制订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相关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检验、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预防违反本条例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搜集、运输、贮存、处理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采取有效职业卫生防护方法,为从事医疗废物搜集、运输、贮存、处理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置必需防护用具,定时进行健康检验;必需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预防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依据《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该包含医疗废物起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理方法、最终去向和经办人署名等项目。登记资料最少保留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采取有效方法,预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采取降低危害紧急处理方法,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严禁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严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严禁邮寄医疗废物。 严禁经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严禁经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应该经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严格环境保护方法后,方可经过水路运输。 严禁将医疗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该立即搜集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并根据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该有显著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订。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临时贮存时间不得超出2天。 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设备,应该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显著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和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方法。 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施、设备应该定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使用防渗漏、防遗撒专用运输工具,根据本单位确定内部医疗废物运输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搜集、运输至临时贮存地点。 运输工具使用后应该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地点立即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依据就近集中处理标准,立即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留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前应该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排泄物,应该根据国家要求严格消毒;达成国家要求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不含有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条件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该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自行就地处理其产生医疗废物。自行处理医疗废物,应该符合下列基础要求: (一)使用后一次性医疗器具和轻易致人损伤医疗废物,应该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应该立即焚烧; (三)不能焚烧,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活动单位,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不得从事相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含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医疗废物贮存、处理设施或设备; (二)含有经过培训技术人员和对应技术工人; (三)含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理效果检测、评价工作机构和人员; (四)含有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贮存、处理设施,应该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和工厂、企业等工作场全部合适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最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搜集、运输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贮存、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运输医疗废物,应该遵守国家相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使用有显著医疗废物标识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该达成防渗漏、防遗撒和其它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专用车辆使用后,应该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所内立即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输医疗废物专用车辆不得运输其它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在运输医疗废物过程中应该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常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医疗废物,应该符合国家要求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应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时对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档案,每六个月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医疗废物,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理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要求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用,能够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地域应该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其它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并达成基础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理设施或处理能力不足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市级以上城市应该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县级市应该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求。 在还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期间,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制订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理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搜集、运输、处理方法和处理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条例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搜集、运输、贮存、处理中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员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时监督检验或不定时抽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搜集、运输、贮存、处理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时监督检验或不定时抽查。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定时交换监督检验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验或抽查中发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存在隐患时,应该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该立即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给予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监督检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方法: (一)对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检验,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要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要求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要求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妥造成传染病传输或环境污染事故,或有证据证实传染病传输或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采取临时控制方法,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依据需要责令暂停造成或可能造成传染病传输或环境污染事故作业。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对相关部门检验、监测、调查取证,应该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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