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作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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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煤矿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需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需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责任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方法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验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报制度,事故汇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多种设备、设施检验维修制度,定时进行检验维修,并做好统计。 煤矿必需制订本单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需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置满足工作需要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标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有害原因及防范方法、事故应急方法、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方法等,煤矿企业应该推行通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提议。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需实施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需支持群众组织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阻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四处理不能确保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需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含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评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国家相关要求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需含有安全专业知识,含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能力。 第十条 煤矿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产品,必需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 试验包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必需经过论证并制订安全方法;新设备、新材料必需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使用或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计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需编制安全技术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计划和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安全技术方法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需列入企业财务、供给计划。 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煤矿必需编制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依据具体情况立即修改。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需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具,穿带有反光标识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需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需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需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部署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部署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部署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和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需制订停工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方法,确保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需进行全方面安全检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应抢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抢救援预案,贮备应抢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时检验补充。 煤矿必需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抢救援培训,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该有创伤抢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抢救系统应该配置救护车辆、抢救器材、抢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必需立即采取方法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 第二十条 国家实施资质管理,煤矿企业应该委托含有国家要求资质机构为其提供判定、检测、检验等服务,判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需编制闭坑汇报,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矿井闭坑汇报必需有完善多种地质资料,在对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应该给予说明。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该设置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置所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立即编绘反应煤矿实际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和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需针对所存在地责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需针对所存在地责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需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验孔: (一)立井井筒检验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出25m,且不得部署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该大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该增加检验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验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小于25m,且不得部署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该大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验孔数量和部署应该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验孔必需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需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结构和岩(土)层特征;具体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需复查井筒检验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关键井巷揭煤、过地质结构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关键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该验证井筒检验孔取得多种地质资料。当发觉影响施工异常地质原因时,应该立即采取探测和预防方法。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需对揭露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关键出水点等进行观察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估计、预报。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该探明煤层厚度、地质结构、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需编制建井(矿)地质汇报,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责任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该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结构、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需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原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当井工开采形成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该制订安全方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该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汇报。地质条件改变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该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八十六条 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出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出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出600m。 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出2个。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需最少有2个能行人通达地面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 采取中央式通风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该要求井田边界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井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全部必需最少有2个便于行人安全出口,并和通达地面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水平或采(盘)区严禁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需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方向。 通达地面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安全出口,倾角小于45°时,必需设置人行道,并依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需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需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该常常清理、维护,保持通畅。 第八十九条 关键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确保行车时不行人,不受此限。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需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轨道机车运输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大于2.4m;其它地点,行人大于2.2m,不行人大于2.1m。 (二)采(盘)区内上山、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含管、线、电缆)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最小间距,应该符合表3要求。 巷道净断面设计,必需按支护最大许可变形后断面计算。 表3 运输巷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 顶部/m 两侧/m 备注 轨道机车运输巷道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巷道 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和巷帮支护距离应该满足设备检验和维修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 0.3 0.3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该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该大于4.0m 单轨吊车运输巷道 0.5 0.85 曲线巷道段应该在直线巷道许可安全间隙基础上,内侧加宽大于0.1m,外侧加宽大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长度大于5.0m 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0.5 0.5 曲线巷道段应该在直线巷道许可安全间隙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长度应该满足安全运输要求 设置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巷道 0.3 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和巷道侧间距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需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矿井为1m)以上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经有巷道人行道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需在巷道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间距不得超出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取无轨胶轮车运输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需制订专题安全技术方法,严格实施“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要求。 在人车停车地点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需留有宽1m以上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轨道运输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取单轨吊车运输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取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该依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征,在巷道适宜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九十三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需制订探查老空区安全方法,包含靠近老空区时必需预留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需依据探明情况采取方法,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需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验,证实老空区内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九十四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需编制专门方法,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需根据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根据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改变时立即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一翼最多只能部署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该采(盘)区最多只能部署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需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改变时,必需立即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方法。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需保持最少2个通畅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全部安全出口和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需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和之相连接巷道必需设专员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需立即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必需正规开采,严禁采取国家明令严禁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轻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矿井,不得采取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伞檐不得超出作业规程要求,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采煤工作面浮煤应该清理洁净。 第九十九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需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需在台阶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个数,必需在作业规程中要求。 第一百条 采煤工作面必需存有一定数量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坑木、损坏金属顶梁、失效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一样类型和不一样性能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一样类型支柱时,必需制订安全方法。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需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出8个月后,必需进行检修。检修好支柱,还必需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一百零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需立即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全部支架必需架设牢靠,并有防倒方法。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为100mm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在制订方法、满足安全条件下,必需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支柱,必需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周围支架时,必需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冒顶区,和托伪顶开采时,必需制订安全方法。 第一百零二条 采取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锚杆(索)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法,和围岩涌水处理等,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取钻爆法掘进岩石巷道,应该采取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需采取敲帮问顶等方法。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需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需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统计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需做厚度和强度检验并形成检验统计。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需有安全方法。 第一百零三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该落在实底上;支架和顶、帮之间空隙必需塞紧、背实。支架间应该设牢靠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该采取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该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和顶帮之间必需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需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实施敲帮问顶及围岩观察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需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方面检验,确定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零五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需立即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要求,必需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方法进行处理。 放顶方法和安全方法,放顶和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回收方法,必需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求。 放顶人员必需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需对放顶安全工作进行全方面检验,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需指定有经验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首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需制订安全方法。 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采取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需留有宽0.5m以上出口,出口间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距离必需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求。采煤工作面采取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需有预防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方法。 第一百零七条 采取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需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采取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需向采空区注浆或注水。注浆或注水具体要求,应该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需立即充填。控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要求时严禁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该依据地表保护等级,编制专题设计并制订安全技术方法。 采取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风速应该满足工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些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液压支架。 第一百零九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需充填满。充填地点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该保持电话联络,联络中止时,必需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倾斜井巷前,必需制订安全方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需制订控制顶板安全方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采取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必需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第一百一十二条 采取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和点柱支设角度、排列方法和密度,钢丝绳规格和数量,必需在作业规程中要求。 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需立即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出作业规程要求时,必需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应该常常检验支架上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需立即拧紧。 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每个回采带两端,必需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和溜煤眼相隔。对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要求和工作面伪倾角,超前溜煤眼规格、间距和施工方法,必需在作业规程中要求。 掩护支架靠近平巷时,应该缩短每次下放支架距离,并降低同时爆破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该加强溜煤眼和平巷连接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采取水力采煤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第一次采取水力采煤矿井,必需依据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等原因编制开采设计,并经行业教授论证。 (二)水采工作面必需采取矿井全风压通风。能够采取多条回采巷道共用1条回风巷部署方法,但回采巷道数量不得超出3个,且必需正台阶部署,单枪作业,依次回采。采取倾斜短壁水力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回采煤垛应该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应该依据煤层自然发怒期进行区段划分,确保划分区段在自然发怒期内采完并立即密闭。密闭设施必需进行专题设计。 (三)相邻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之间必需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应该立即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需在作业规程中要求。 (四)采煤工作面应该采取闭式次序落煤,贯通前采硐能够采取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应该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顶煤、顶板忽然垮落时安全技术方法。 (五)回采水枪应该使用液控水枪,水枪到控制台距离不得小于10m。对使用中水枪,每3个月应该最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六)采煤工作面周围必需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周围必需有直通高压泵房声光兼备信号装置。 严禁水枪司机在无支护条件下作业。水枪司机和煤水泵司机、高压泵司机之间必需装电话及声光兼备信号装置。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出25°巷道,明槽必需封闭,不然严禁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和明槽之间必需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忽然变大及有煤浆溅出地点,在明槽处应该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常常跨过明槽处,必需设过桥。必需保持巷道行人侧通畅。 除不行人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八)工作面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禁行人和安排其它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取水力采煤: (一)突出矿井,和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高瓦斯矿井。 (二)顶板不稳定煤层。 (三)顶底板轻易泥化或底鼓煤层。 (四)轻易自燃煤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取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需依据矿井各个生产步骤、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怒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原因,编制工作面设计。 (二)运输、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需有安全方法,明确要求运输方法、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方法。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全部必需保持直线。支架间煤、矸必需清理洁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需采取防倒、防滑方法;倾角大于25°时,必需有预防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方法。 (四)液压支架必需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需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需制订安全方法。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需立即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距离,应该依据顶板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求;超出要求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需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出3m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需设护帮板。当采高超出4.5m时,必需采取防片帮伤人方法。 (八)工作面两端必需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它形式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需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需有安全方法。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需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安全方法。 (十二)乳化液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需符合相关要求。泵箱应该设自动给液装置,预防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需进行矿压监测。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取放顶煤开采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矿井第一次采取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改变较大区域采取放顶煤开采时,必需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怒、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难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教授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需制订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方法。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该依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方法,使顶煤和直接顶充足垮落。 (四)采取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坚硬顶煤时,应该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订专门安全技术方法。严禁在工作面内采取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轻易自燃煤层,应该采取以预抽方法为主综合抽采瓦斯方法和综合防灭火方法,确保本煤层瓦斯含量小于6m3/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取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教授论证;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 (二)采区或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要求。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方法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高度小于采放煤高度。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和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取连续采煤机机械化开采,必需依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怒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和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原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需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三)运输巷和短壁工作面或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需加强支护。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最大进刀深度应该依据顶板情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原因合理确定。 (五)采取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立即冒落时,必需采取强制放顶或其它处理方法。 (六)采取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部分回采方法时,应该有预防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方法。 (七)应该立即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轻易自燃煤层应该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需在自然发怒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取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出3m3/min高瓦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煤层。 (三)直接顶不稳定煤层。 第三节 采掘机械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闭锁装置。开启采煤机前,必需先巡视采煤机四面,发出预警信号,确定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需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需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该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方法,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需有可靠防滑装置。 (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需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预防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需常常检验牵引链及其两端固定连接件,发觉问题,立即处理。采煤机运行时,全部些人员必需避开牵引链。 (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需护帮护顶,严禁操作液压支架。必需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六)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需常常检验刮板输送机溜槽、挡煤板导向管连接情况,预防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安设必需紧固、完好,并常常检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最少每隔30m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装置。 (二)刨煤机应该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需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显著标志,预防刨头和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刮板输送机必需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开机前,在确定铲板前方和截割臂周围无人时,方可开启。采取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需在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需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该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和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需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需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需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需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全部安装机载照明后配套设备开启前必需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定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处理故障时,必需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设备电缆应该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需连接牢靠、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需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需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需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和输送机之间应该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需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需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该含有预警延时开启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和自救、逃逸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需安设能发出停止、开启信号和通讯装置,发出信号点间距不得超出15m。 (二)刮板输送机使用液力偶合器,必需按所传输功率大小,注入要求量难燃液,并常常检验有没有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需符合标准,并设专员检验、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物品替换。 (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四)用刮板输送机运输物料时,必需有预防顶人和顶倒支架安全方法。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需有预防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安全方法。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关键井巷煤柱开采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关键井巷煤柱开采,必需设置观察站,观察地表和岩层移动和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高度,和水文地质条件改变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井田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和关键井巷煤柱开采科学依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和关键井巷煤柱开采,必需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需按其关键程度和可能受到影响,采取对应技术方法并编制开采设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试采前必需完成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关键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察点设置和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需立即观察,对受到开采影响受护体,必需立即维修。试采结束后,必需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汇报。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必需制订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确保通风、运输通畅和行人安全。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井筒大修时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需有安全方法。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需有冒顶堵塞井巷时确保人员撤退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需确保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该先加固作业地点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工作应该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需接顶封帮。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需有临时支护和预防失修范围扩大方法。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该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需制订行车安全方法。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该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需立即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需时还应该采取临时支护方法。在倾斜巷道中,必需有预防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安全方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修复旧井巷时,必需首先检验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需按要求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出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出1.5%、空气成份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从报废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需制订安全方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报废巷道必需封闭。报废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密闭墙必需留泄水孔。 第一百三十条 报废井巷必需做好隐蔽工程统计,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报废立井应该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坚实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斜井(平硐)应该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井口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需设置排水沟。 第六节 预防坠落 第一百三十二条 立井井口必需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和各水平连接处必需设栅栏。栅栏门只准在经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和各水平车场连接处,必需设专用人行道,严禁人员经过提升间。 罐笼提升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和各水平连接处,必需设置阻车器。 第一百三十三条 倾角在25°以上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上口,必需设预防人员、物料坠落设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需有预防煤(矸)堵塞设施。检验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需制订安全方法,处理堵塞时应该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七条要求,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和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需采取封堵疏干方法;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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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 作业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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