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作业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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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煤矿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订本规程。第二条 在中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需遵守本规程。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需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责任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
2、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方法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验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汇报制度,事故汇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多种设备、设施检验维修制度,定时进行检验维修,并做好统计。煤矿必需制订本单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需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置满足工作需要人员及装备。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标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有害原因及防范方法、事故应急方法、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方法等,煤矿企业应该推行通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
3、出提议。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需实施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需支持群众组织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从业人员有权阻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四处理不能确保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从业人员必需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含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评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国家相关要求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矿长必需含有安全专业知识,含有
4、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能力。第十条 煤矿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产品,必需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试验包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必需经过论证并制订安全方法;新设备、新材料必需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使用或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计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需编制安全技术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计划和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安全技术方法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需列入企业财务、供给计划。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
5、用提取、使用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第十二条 煤矿必需编制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并依据具体情况立即修改。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需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具,穿带有反光标识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煤矿必需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需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入井人员必需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二)井上、下对照图。(三)巷道部署图。(四)采掘工程平面图。(五)通风系统图。(六)井下运输系统图。(七)安全
6、监控部署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九)井下通信系统图。(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部署图。(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三)综合水文地质图。(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五)供配电系统图。(六)通信系统图。(七)防排水系统图。(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和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需制订停工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方法,确保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
7、复产前必需进行全方面安全检验。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应抢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抢救援预案,贮备应抢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时检验补充。煤矿必需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抢救援培训,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该有创伤抢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抢救系统应该配置救护车辆、抢救器材、抢救装备和药品等。第十九条 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必需立即采取方法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第二十条 国家实施资质管理,煤矿企业应该委托含有国家要求资质机构为其提供判定、检测、检验等服务,判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结果负责。
8、第二十一条 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需编制闭坑汇报,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矿井闭坑汇报必需有完善多种地质资料,在对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应该给予说明。第二编 地质保障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该设置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置所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立即编绘反应煤矿实际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和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需针对所存在地责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需针对
9、所存在地责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需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验孔:(一)立井井筒检验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出25m,且不得部署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该大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该增加检验孔数量。(二)斜井井筒检验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小于25m,且不得部署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该大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验孔数量和部署应该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三)井筒检验孔必需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需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结构和岩(土)层特征;具体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第二十
10、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需复查井筒检验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关键井巷揭煤、过地质结构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关键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该验证井筒检验孔取得多种地质资料。当发觉影响施工异常地质原因时,应该立即采取探测和预防方法。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需对揭露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关键出水点等进行观察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估计、预报。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该探明煤层厚度、地质结构、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
11、,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需编制建井(矿)地质汇报,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责任人组织审定。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该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结构、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需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原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当井工开采形成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该制订安全方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该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汇报。地质条件改变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该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编
12、 井工煤矿第二章 开采第一节 通常要求第八十六条 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出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出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出600m。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出2个。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需最少有2个能行人通达地面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m。采取中央式通风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该要求井田边界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井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第八十八条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全部必需最少有2个便于行人安全出口,并和通达地面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水平或采(盘)区严禁
13、回采。井巷交岔点,必需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方向。通达地面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安全出口,倾角小于45时,必需设置人行道,并依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需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需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安全出口应该常常清理、维护,保持通畅。第八十九条 关键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确保行车时不行人,不受此限。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需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采取轨道机车运输巷道净高,自轨面起
14、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大于2.4m;其它地点,行人大于2.2m,不行人大于2.1m。(二)采(盘)区内上山、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不得低于1.8m。(三)运输巷(包含管、线、电缆)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最小间距,应该符合表3要求。巷道净断面设计,必需按支护最大许可变形后断面计算。表3 运输巷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最小间距巷道类型顶部/m两侧/m备注轨道机车运输巷道0.3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输送机运输巷道0.5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和巷帮支护距离应该满足设备检验和维修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卡轨车、齿轨车运输巷道0.30.3单轨
15、运输巷道宽度应该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该大于4.0m单轨吊车运输巷道0.50.85曲线巷道段应该在直线巷道许可安全间隙基础上,内侧加宽大于0.1m,外侧加宽大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长度大于5.0m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0.50.5曲线巷道段应该在直线巷道许可安全间隙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长度应该满足安全运输要求设置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巷道0.3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和巷道侧间距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需留
16、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矿井为1m)以上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生产矿井已经有巷道人行道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需在巷道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间距不得超出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采取无轨胶轮车运输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需制订专题安全技术方法,严格实施“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要求。在人车停车地点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需留有宽1m以上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采取轨道
17、运输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二)采取单轨吊车运输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三)采取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2.单车道应该依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征,在巷道适宜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第九十三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需制订探查老空区安全方法,包含靠近老空区时必需预留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需依据探明情况采取方法,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需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验,证实老空区内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第九
18、十四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需编制专门方法,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需根据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根据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改变时立即修改设计。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一翼最多只能部署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该采(盘)区最多只能部署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煤柱。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
19、煤柱。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需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改变时,必需立即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方法。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需保持最少2个通畅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全部安全出口和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需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它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和之相连接巷道必需设专员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需立即更换、清挖。采煤工作面必需正
20、规开采,严禁采取国家明令严禁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轻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矿井,不得采取前进式采煤方法。第九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伞檐不得超出作业规程要求,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采煤工作面浮煤应该清理洁净。第九十九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需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需在台阶底脚加设保护台板。阶檐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个数,必需在作业规程中要求。第一百条 采煤工作面必需存有一定数量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坑木、损坏金属顶梁、失效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一样类型和不一样性能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一样类型支柱时,必需制订安全方法。单体液
21、压支柱入井前必需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出8个月后,必需进行检修。检修好支柱,还必需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第一百零一条 采煤工作面必需立即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全部支架必需架设牢靠,并有防倒方法。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为100mm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在制订方法、满足安全条件下,必需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支柱,必需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
22、机尾需要拆除周围支架时,必需先架好临时支架。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冒顶区,和托伪顶开采时,必需制订安全方法。第一百零二条 采取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一)锚杆(索)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法,和围岩涌水处理等,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二)采取钻爆法掘进岩石巷道,应该采取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需采取敲帮问顶等方法。(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需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需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统计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需做厚度和强度检验并形成检验统计。在井下做锚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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