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详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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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献 晋煤安发[]322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告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省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原则和技术规范制定了《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一通三防”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劫难能力,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附件:《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规定 第三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 通风系统 第二节 通风设施 第三节 重要通风机 第四节 局部通风 第五节 通风管理 第六节 巷道贯通 第四章 瓦斯防治 第一节 瓦斯检查 第二节 瓦斯排放 第三节 瓦斯抽放 第四节 防治突出 第五章 粉尘防治 第一节 防尘管路 第二节 降尘办法 第三节 隔爆办法 第四节 粉尘测定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七章 监测监控 第八章 其 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照《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公司办矿原则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原则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 “一通三防”工作必要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3条 本规定合用于全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各类煤炭公司。 第4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对所辖煤炭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引服务。发既关于煤炭公司违背本规定,应当依照关于法律法规予以其行政惩罚。 第二章 普通规定 第5条 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公司必要设立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必要明确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和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第6条 30万吨/年以上(含)煤炭公司总工程师,必要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有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要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有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30万吨/年如下煤炭公司总工程师,必要具备煤矿安全生产有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要具备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第7条 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公司必要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负责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她副职对分管业务范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8条 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投资人)是本单位 “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必要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人、财、物和其她工作条件。公司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她副职对分管业务范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9条 各级“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畴内“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他工作机构(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 “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10条 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煤炭公司重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和省组织“一通三防”业务轮训。 第11条 煤炭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如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12条 煤炭公司必要制定筹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 “一通三防”为重点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要经有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3条 煤炭公司必要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安排和使用,必要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基本投入。 第14条 煤炭公司必要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三章 矿井通风 第一节 通风系统 第15条 生产矿井必要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要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要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要直接引入矿井总回风巷或重要回风巷中;必要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建设矿井必要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 第16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要贯穿整个采区,禁止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要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要在采区构成完整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进风和回风不得通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用防止从巷道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办法。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禁止同步作业。 第17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采区,必要设立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采区,必要设立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送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 第18条 串联通风必要符合《规程》关于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时,禁止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9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要依照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20条 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系巷,确需施工,必要制定安全办法,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第21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送巷道,其架线必要处在全风压通风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要有足够安全距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第22条 如下安全办法必要报煤炭公司上级管理机构批准: 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串联通风安全办法; 2、变化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安全办法。 第二节 通风设施 第23条 煤矿必要构筑可靠控制风流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禁止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变化通风设施状态。 煤炭公司要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单位通风设施工程质量原则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24条 不得在倾斜运送巷中设立风门,如果必要设立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安全办法。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立风窗。 第25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重要进回风巷之间每个联系巷,必要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联系巷必要安设2道连锁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三节 重要通风机 第26条 矿井必要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重要通风机安装、使用、反风设施要符合《规程》关于规定,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重要通风机使用。 第27条 煤矿重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反风演习方案和成果必要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28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她因素停止重要通风机运转时,必要制定安全办法。 重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地点,必要及时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与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与否所有撤出。 重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重要通风机肩负全矿通风矿井,必要打开井口防爆门和关于风门,运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重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矿井,必要对的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29条 备用重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营时,必要制定专项办法,如超过一周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 局部通风 第30条 掘进巷道必要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要制定安全办法。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必要采用压入式。 第31条 掘进工作面必要实现“三专两闭锁” (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第32条 局部通风机必要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制,其他人不准随意停开。煤矿要建立无筹划停电停风台帐以及无筹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第33条 禁止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步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必要同步实现风电闭锁。 第34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维护必要符合《规程》中关于规定。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巷道中最低风速必要符合本《规程》关于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35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因素停风时,必要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人员要撤至全负压通风巷道处,并在盲巷口设立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恢复通风前,必要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第五节 通风管理 第36条 煤炭公司必要以风定产,以风定面,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通风能力容许最多采掘工作面个数,60万吨/年如下矿井必要按照一采两掘组织生产。 第37条 煤矿必要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应依照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要按规定设立,并悬挂记录牌。 第38条 煤矿必要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39条 新井投产前必要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后来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变化一翼通风系统后,必要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应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40条 矿井必要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步开采矿井,必要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要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安装地点。 第41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要由矿总工程师人组织关于部门对采煤工作面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第六节 巷道贯通 第42条 普通掘进巷道贯通前,必要由通风部门编制调节通风系统安全技术办法,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区(队)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状况不明巷道贯通前,必要制定相应巷道贯通办法,并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贯通时必要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 第43条 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巷道必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种头超前另一种头距离不得不不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盲巷。 2.两巷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种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要保持正常通风。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状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如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 3.正、副巷和横贯施工,不得同步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要停电撤人,并设立警戒。 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及时组织封闭,并随后进行改道移局扇。 5.贯通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办法贯彻,进行贯通。 第44条 对掘巷道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告示知书后,必要及时停止一种工作面掘进,只容许一种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立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掘进,进行解决。 2.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要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状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如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3.每次爆破前,必要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进风侧设立专人进行警戒。 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及时调节通风系统,并对有关区域风量、瓦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用办法进行解决。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要做到状况清晰,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 到1%如下时,才干贯通。如贯通巷内状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办法,由救护队协助贯通。 第46条 对于已经存在矿井之间贯通地点,煤矿必要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规定,并掌握对方开采范畴、通风方式及发火状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区域内采用有效防止办法。 第四章 瓦斯防治 第47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增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制定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协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渐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48条 煤矿每年必要进行矿井瓦斯级别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鉴定成果由煤炭集团(公司)、市(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乡镇煤矿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如下乡镇煤矿由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瓦斯鉴定程序及规定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49条 各煤炭公司必要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通风值班人员必要审视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向矿调度室报告。通风瓦斯日报必要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必要制定办法,进行解决。 第50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长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第51条 井下爆破必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大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 第一节 瓦斯检查 第52条 生产矿井必要依照瓦斯检查范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限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基本知识和规定,能纯熟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获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第53条 矿井必要建立按巡回检查筹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他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暂时闭墙、无人工作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 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他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暂时闭墙,无人工作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矿井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要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54条 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依照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拟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筹划图表。 瓦斯检查筹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拟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筹划图表应及时修改。 第55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重要检查点为: 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 2.其他需要检查地点。 第56条 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完好状况、监控装置及关于地点瓦斯状况都应进行检查,发既有瓦斯超限时,及时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解决。 第57条 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要设立瓦斯检查牌板,禁止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 第58条 瓦斯检查必要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检查成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节 瓦斯排放 第59条 因停电等因素导致全矿井停风时,必要一方面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他风门。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办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 第60条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重要通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状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她人员方可入井。 第61条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如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第62条 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解决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要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办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禁止“一风吹”。 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要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立栅栏或警戒,停止其他工作。 第63条 掘进工作面暂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掘进工作面暂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普通规定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报告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办法,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领导提出办法,指定通风队干进行排放。 第64条 排除封闭区、状况不明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办法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第65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禁止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步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瓦斯时,必要严格遵守排放顺序,一方面从进风方向第1台 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瓦斯浓度降到0.5%如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瓦斯。 第66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浮现体积不不大于0.5m3,浓度达到2%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瓦斯积聚要报告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办法,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要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三节 瓦斯抽放 第67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矿井,必要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并制定瓦斯抽采运用方案: (一)瓦斯涌出量不不大于5m3/ min采煤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不不大于3m3/ min掘进工作面,用通风办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如下条件: 1.不不大于或等于40m3/ min; 2.年产量100~150万吨矿井,不不大于30m3/ min; 3.年产量60~100万吨矿井,不不大于25m3/ min; 4.年产量40~60万吨矿井,不不大于20m3/ min; 5.年产量不大于或等于40万吨矿井,不不大于15m3/ 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第68条 矿井必要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终前编制下年度抽采瓦斯筹划,以保证抽采瓦斯工作面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69条 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设计原则。抽放瓦斯办法应依照各矿详细状况拟定。 第70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放等各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同步,必要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要将控制范畴内煤层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瓦斯含量如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煤层瓦斯压力如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要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如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如下。 第71条 凡进行瓦斯抽放采掘工作面,必要编制专门抽放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72条 瓦斯抽放应推广使用水环式抽放泵,对于进行本煤层预抽或抽放浓度低于25%瓦斯抽放系统必要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营,另1套备用。 第73条 设立井下暂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要编制安全技术办法,并做到:使用暂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放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要设立栅 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立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第74条 抽放瓦斯运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运用瓦斯系统中必要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第75条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瓦斯时,必要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关于参数变化,发既有自然发火征兆应及时采用办法。 第76条 井上下敷设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办法;管路入井前、接入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要设立绝缘段。 第77条 凡是新安装抽放瓦斯管路,必要进行气密性实验。实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78条 抽放矿井必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寻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放技术方案。必要有专门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和抽放参数 观测等,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同步要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第79条 抽放瓦斯矿井必要具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规定图纸、记录、报表、台帐。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人工测定期,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1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80条 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或专用排瓦斯巷内。在对敷设在专用排瓦斯巷内瓦斯抽放管路进行连接、拆除等撞击性维护时,专用排瓦斯巷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第81条 凡进行抽放瓦斯矿井,必要在矿井设计时编制专项瓦斯抽放设计,按矿井建设审批权限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处室(科室)审批。详细设计内容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要涉及瓦斯抽放内容;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要编制瓦斯抽放专章(节)。 第82条 瓦斯抽放系统采区以上主干系统工程施工,必要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变化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要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83条 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关于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然后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验收。 第四节 防治突出 第84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要采用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办法、防治突出办法效果检查、安全防护办法等综合防突办法;对于有突出危险新建矿井,必要编制防治煤层突出设计方案。 第85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要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通风、地质、防突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技术指引、办法制定、资料积累与分析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防突筹划,检查防突办法贯彻状况等。 依照突出煤层采掘范畴,配备足够预测预报、效果检查人员和相应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预测预报、效果检查工作。 第86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部门必要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资料(涉及:断层、褶曲轴、冲刷带、构造煤、煤层硬度等地质变化状况),为编制防突筹划提供根据。 第87条 矿总工程师应依照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及预测预报等资料,按照“四位一体”防突原则,组织关于部门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办法,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88条 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用前,由上级管理机构组织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 第89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要通过不少于一种月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征兆与防治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井下工作。 第90条 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人员,必要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要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电话,并设立有供应压缩空气设施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地点,也应设立压风自救系统。 第91条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施工地点必要配备专职机电维护工,经常检查设备防爆性能,严防设备失爆。 第五章 粉尘防治 第一节 防尘管路 第92条 矿井必要建立完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中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并定期清理污垢。地面必要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应不不大于200 m3,并具备备用水池。 第93条 矿井重要进回风大巷、矿井重要运送巷、带式输送机井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以及选煤楼、洗煤厂等产生粉尘地点均必要安设防尘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种三通阀门,其他巷道每隔100m设一种三通阀门。 第94条 防尘管路应安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并设专门人员定期维修。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不得不不大于50m,防尘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压风管。 第二节 降尘办法 第95条 采煤工作面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展煤层注水工作。煤层注水必要提前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行。 第96条 采煤机必要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要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不大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不大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不大于4 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要停机。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不得不大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不大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不大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要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第97条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要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要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爆破作业必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先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 第98条 矿井重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他需要风流净化巷道必要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净化风流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要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99条 回采、掘进工作面、喷浆等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原则,作业人员必要佩带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 第100条 矿井必要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定期对井巷进行冲洗、刷浆;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地点,应依照实际状况随时冲洗,保证各地点没有持续长度不不大于5m,厚度超过2mm粉尘堆积。 第三节 隔爆办法 第101条 新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一种新水平必要对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 第102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必要集中布置安装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账。 第103条 隔爆设施设立地点及规定: 1、重要隔爆棚设立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重要运送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运送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运送石门和回风石门。 2、水棚应设在巷道直线段内,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不大于50m。 3、辅助隔爆棚设立地点: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道,采区内煤层掘进巷道,位置应设在距工作面60~200m范畴内。 4、隔爆水棚必要符合煤矿用隔爆水棚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查合格。 5、水棚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重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 6、水棚排间距应为1.2m~3.0m,重要棚棚区长不少30m,辅助棚棚区长不少于20m。 7、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 5)度,钩尖长度为25mm。 8、水棚之间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间隙之和不得不不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距离不得不大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不大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先后各20 m 长度巷道保持一致。 第四节 粉尘测定 第104条 矿井必要开展粉尘测定工作,必要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合粉尘进行测定。 第105条 每一矿井必要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她工作面或作业场合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持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第106条 粉尘测定应符合如下规定: 1、井下每个测点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同步,还必要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每个测尘点布置要符合规定。 2、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3、粉尘测定点设立和测定办法应按AQ1020-《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防灭火 第107条 生产和建设矿井必要制定井上、下防火办法。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防火办法和制度,必要符合国家关于防火规定。 第108条 每一矿井必要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峒室进风口10m范畴应设立三通阀门,重要峒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109条 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材料、工具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应急预案中明确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 第110条 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设立状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11条 禁止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禁止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井下禁止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润滑油、棉纱等必要在盖严铁桶内存储,用过后来不得乱扔、乱放。 第112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状况,及时采用一切也许办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进行解决。 第113条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要对所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第114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必要采用综合防止煤层自然发火办法,并遵循如下规定: 1.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工作面必要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正常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必要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消除自然发火隐患。 2.开采厚或特厚煤层时,必要有专项防灭火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防止煤层自燃详细办法。 3.煤柱留设必要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状况留设足够宽度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 4.必要开展自燃火灾预测预报工作。对回采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也许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气体;对火区、采空区等也许发火地点,每周至少检测分析一次气体、温度、压差等参数;对异常点随时检查、检测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变化动态。预测预报检测报表要由通风区(科)长或技术主管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进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井自然发火动态。 第115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要在45天内完毕撤设备和对采空区永久性封闭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封闭工作面,必要制定防火办法报其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第116条 封闭采空区密闭位置应选在采场板压力稳定地点,且要留出后来密闭加固空间,密闭先后10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必要符合通风设施建筑原则规定。 第117条 对废弃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要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118条 回风巷、峒室回风道、联系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要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 第119条 矿井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裂缝必要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 第120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畴,并制定专项办法,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121条 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时间、地点。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火区,应先向其上级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经熄灭火区,必要制定安全办法,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七章 监测监控 第122条 煤矿公司必要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运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要具备超限自动报警,自动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断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功能以及防雷保护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备用电源必要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不大于2小时。 第123条 煤炭公司必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其安装、使用、维护人员必要通过专业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业务管理原则上规定由通风部门负责。 第124条 煤矿公司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维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安装、调校、维护和简朴维修工作。未建立检修室煤炭公司应将安全监控仪器送到所在地县(市)检修中心进行调试和维修。 第125条 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必要对当天获取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整顿,并将重要监测状况、存在问题、解决意见或建议填写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上,报送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等进行审视。 第126条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房顶)不得不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不大于200mm,并应安装在维护以便,不影响行人、行车位置。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巷道无风筒帮一侧。各类传感器安装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畴和管理维护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关于规定。 第127条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长度超过1000m时,必要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长度不不大于1000m时,必要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用双巷掘作业方式时,还必要在双巷回风混合段风流中增设甲烷传感器。 第128条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必要至少设立一种一氧化碳传感器(其设立位置可以是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工作面回风流应设立温度传感器。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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