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关键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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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工作,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预防和降低伤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要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要求,从其要求。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特种作业,是指轻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她人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要求。本要求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从业人员。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该符合下列条
2、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纪;(二)经小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对应特种作业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和其它疾病和生理缺点;(三)含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含有必需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五)对应特种作业要求其它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要求条件外,应该含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评合格,取得中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工作实
3、施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标准。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验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
4、门或指定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以下统称考评发证机关)能够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工作中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举报。第二章 培
5、训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接收和其所从事特种作业对应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和其所学专业对应特种作业,持学历证实经考评发证机关同意,能够免予相关专业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特种作业人员,能够在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参与培训。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含有安全培训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以自主培训为主,也能够委托含有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不含有安全培训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委托含有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它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确保安全技术培训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
6、全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该制订对应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订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纲领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纲领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 考评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包含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审核由考评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订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标准,并建立对应考试题库。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应该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订考评标准进行考评。第十三条 参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人员,应该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用人单位持学历证实或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实向申请
7、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提出申请。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收到申请后,应该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含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许可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重新参与对应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 考评发证机关委托负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单位应该含有对应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对应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 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负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单位,应该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 符合本要求第四条要求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考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
8、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实、考试合格证实等材料。第十七条 收到申请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应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申请,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应该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
9、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该向原考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评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给予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信息发生改变或损毁,应该向原考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评发证机关审查确定后,给予更换或更新。第四章 复审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以上,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原考评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评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间能够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应该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用人单位向原考评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区
10、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实;(二)从事特种作业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统计。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应该根据前款要求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参与必需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课时,关键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相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由考评发证机关签章、登记,给予确定;不合格,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经复审合格后,由考评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复审或
11、延期复审不予经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行政处罚;(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验;(五)未按要求参与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六)含有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情形。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延期复审符合本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根据本要求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延期复审有异议,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12、 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忠于职守、坚持标准、廉洁自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复审工作,接收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监督检验,发觉其含有本要求第三十条要求情形,立即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该给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要求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应该立即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考评发证机关应该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出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期未延期复审;(二)
13、特种作业人员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要求,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考评发证机关应该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应该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定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
14、应该每十二个月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汇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评、复审组织工作和日常检验工作。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协议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接收从业所在地考评发证机关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七
15、条 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给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更正,能够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产停业整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依据国务院相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要求要求处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
16、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给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给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给警告,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统一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证书工本费由考评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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