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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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合同中商定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和责任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业协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合同(如下统称基金合同)商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
2、信息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营状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数据为准。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她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所有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第二章 普通规定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涉及:(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阐明书等宣传推介文献;(三)
3、 基金销售合同中重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 基金投资状况;(五) 基金资产负债状况;(六) 基金投资收益分派状况;(七) 基金承担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 也许存在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重大诉讼、仲裁;(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其她重大信息。第九条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商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招募阐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有关信息
4、进行复核确认。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如下行为:(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掉;(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 诋毁其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七) 采用不具备可比性、公平性、精确性、权威性数据来源和办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有关措辞;(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监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业协会禁止其她行为。第十一条 向境内投资者募集基金信息披露文献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
5、当尽量采用简要、易懂语言进行表述。同步采用外文文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三章 基金募集期间信息披露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阐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阐明。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阐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 基金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与否为母子基金、与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她方式)、基金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
6、人(如有);(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重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状况;(三) 基金投资信息:基金投资目的、投资方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性等;(四) 基金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 基金合同重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派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原则及计收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七) 基金申购与赎回安排;(八) 基金管理人近来三年诚信状况阐明;(九)其她事项。第四章 基金运作期间信息披露第
7、十四条 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运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重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状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运营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 基金财务状况;(三) 基金投资运作状况和运用杠杆状况;(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涉及实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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