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技术管理规范的建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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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 圳 大 学本 科 毕 业 论 文(设计) 题目: 论中国P2P、P2SP技术管理规范建立 姓名: 邓晓萌 专业: 法 律 学院: 法 学 学号: 031120 指导老师: 朱谢群 职称: 教授 年 03 月 15 日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申明本人郑重申明:所呈交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中国P2P、P2SP技术管理规范建立 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结果。对本文研究做出关键贡献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法注明。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它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作品结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署名: 日期: 4 月 16 日
2、目录题目: 论中国P2P、P2SP技术管理规范建立11.下载技术发展所引发版权保护问题31.1“索尼案”确立“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 41.2“Grokster案”中帮助侵权责任 4 2.P2P技术规范分析 62.1 P2P技术分析 62.2 P2P技术规范建立73. P2SP技术规范分析73.1 P2SP技术建立用户辅助分流模式及peer to sever & peer、platform to sever & peer73.2提议适用侵权标准84.中国技术规范构想 94.1 技术穷尽标准104.1.2 技术穷尽标准优点104.1.3 一个情况讨论114.2 责任分散125. 对以技术穷尽标准
3、和责任分散机制为关键技术管理规范期望13致谢14论中国P2P、P2SP技术管理规范建立【摘 要】伴随网络技术发展,P2P及P2SP技术应用越来越普遍和关键,由调查表明,其上传输有80%是含有她人版权资源。而中国却没有一部相关技术管理规范,保护相关权利人权利和促进技术发展。笔者认为中国应建立以技术穷尽标准和责任分散机制为关键技术管理规范。【关键词】P2P P2SP 侵权 管理规范【正 文】1 下载技术发展所引发版权保护问题伴随网络技术逐步发展,大家对网络所提供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对单一文字资讯需求发展到文字、图形、音频、视频多个资讯需求。而这些多个类需求则需要大规模数据传输能力。为满足大家日益增加
4、需求,服务商不停开发出新下载方法。伴随网络科技发展,下载技术从C/S逐步发展,前后形成了P2P(peer to peer)技术、跨协议技术和P2SP(platform to sever & peer)技术。在传统C/S时代,受限于服务器容量,带宽和资源分散性,互联网造成音乐、影视、计算机软件侵权被局限在一定区域和范围之内。而P2P技术出现使服务器容量和带宽限制不复存在;P2SP技术用户辅助分发技术(peer assistant)和服务器统计技术除大大加紧了用户下载速度之外,更使互联网上存在多种资源深入融汇,从而处理了资源分散限制。这两种技术使得服务商能够大量提供多种大容量数据,用户能够方便快速
5、交流、下载这些资源。以往因为限制于带宽,服务器承受能力和多种原因,相对于存放于介质音频视频而言,网络服务商无法提供音频视频或无法提供相同音质和画质内容。而鉴于网络特征和其所传输是数字化信息,辨识其中是否含有她人版权和保护数字化作品不被大量复制是极其困难。而看成品被制作成数字形式时,它就处于一个随时可能被流入公共领域危险中。而当P2P技术产生以后,这种新数据传输方法实际上改变了传统网络下载方法,而其能够传输高质量音频视频特征被很多用户用于传输其下载含有她人版权作品。因为P2P软件用户数量众多,每个用户即使只分享多个视频音频,造成侵权后果全部是十分严重。这严重侵犯了版权全部者权利,因为最终用户很大
6、一部分缺乏赔偿能力,所以追究侵权软件最终用户所花费时间精力和所能得到利益来看似严重不成百分比。于是部分版权全部者开始考虑追究提供这类传输技术企业侵权责任。实际上,这种侵权责任产生在P2P软件产生之前就存在,这种由新传输方法造成侵权而产生责任历经了多个时段1.1 “索尼案”确立“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任何一个技术开发诞生使得传统传输方法或获取渠道产生改变时,对使用这种技术传输或获取含有她人版权作品行为责任划分很可能会因为法律滞后性而陷入困境。依据以往判例和学说,组成“帮助侵权”需要有教唆、引诱和帮助她人从事直接侵权行为主观要件,和对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客观要件。“实质性帮助”是比较轻易认定
7、客观事实,但主观意图则是一个心理状态。除非被告自己认可,不然只能从外部事实加以推定。假如向她人提供一个只能被用于侵权产品(如假钞印刷机),从这种提供行为本身就能够推定提供者意在帮助她人侵权。不过,假如向她人提供一个既可被用于侵权,也含有正当用途产品,而且产品实际被用于侵权,提供者是否能够被推定含有帮助直接侵权者意图,从而应为提供“侵权手段”而负担“帮助侵权责任”呢?正如在1976年发生“环球电影制片企业诉索尼企业”案中。当初索尼企业在美国销售家用录像机。环球电影制片企业和迪斯尼企业认为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录像机录制它们制作电影是版权侵权;索尼企业在明知有消费者会将其录像机用于版权侵权情况下仍然销
8、售录像机,属于“帮助侵权”。 王迁:P2P软件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兼评Grokster案载于电子知识产权第10期显然,在录像机使用中,用户行为完全出于主观目标,在使用过程中有极大可能录制含有她人版权内容,而无可否认,录影机诞生使得观众能够自由选择观看影片时间地点和继续上次影视,这种无可否认正面用途最终使得索尼企业胜诉。美国最高法院于1984年以5:4多数认定:只要产品“能够含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出售这种产品就不组成“帮助侵权”。最高法院进而指出:消费者为了“改变观看时间”而录制电影属于“合理使用”,既然录像机能够“潜在”地满足消费者这种“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索尼企业销售录像机就不是“帮助侵权
9、” 行为。 王迁:P2P软件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兼评Grokster案载于电子知识产权第10期1.2 “Grokster案”中帮助侵权责任在科学技术逐步发展背景下,P2P技术发展和商业化应用对版权保护带来了极大挑战。在著名Napster案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发觉Napster企业在收到版权人相关用户正在大规模使用其“编目和检索”服务进行版权侵权警告后,没有终止侵权用户账号,借此吸引大量用户使用其服务,取得了巨额广告收入。法院据此判定:Napster企业在明知其用户正在进行版权侵权情况下,仍然经过提供“编目和检索”服务实质性帮助其实施侵权行为,组成“帮助侵权”。 同时,Napster企业含有
10、“监督用户行为权利和能力”(因其能够在发觉侵权用户以后终止该用户账号),并从“侵权行为中取得了直接利益”(因侵权用户数量增加带来了广告收入增加),也应负担“替换责任”。 法院判决等于宣告了早期P2P商业模式死刑。“索尼案”中所确立“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在此案中不受用,因为显然录影设备制造者不含有监管能力。我们必需认识到“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存在显而易见缺点该标准将产品“能够含有”“一个”“潜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作为产品提供者免责充足条件。如此宽松要求为有意设计一个关键用途在于侵权,却最少含有“一个”“潜在”正当用途产品打开了方便之门。 因为只有“那些最缺乏想象力制造商才不能证实一个复
11、制设备不能够含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以至于这个基于保护正当复制传输行为标准,大大损害了版权全部者权利。王迁:P2P软件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兼评Grokster案载于电子知识产权第10期而这种损害结果最终造成在“Grokster案”中,“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使用被限制在一个狭小范围内。在“Grokster案”中,Grokster软件使用了“分散式P2P技术”,剔除了服务商对于用户控制能力,而且其含有显而易见非侵权用途。在Napster企业倒闭以后,StreamCast企业向Napster企业用户散发和Napster企业P2P软件相兼容P2P软件,并在广告中称自己是一个“和Napster相类似”企
12、业,还将自己P2P软件吹捧为“Napster最好替换品”。 而Grokster企业不仅向用户宣传其P2P软件含有下载流行文件能力,还利用搜索引擎来吸引Napster企业前用户。它在搜索引擎中使用了一个技术,使适当一名用户输入“Napster”或“无偿文件交换”关键词后,就会被引导到Grokster企业网站,并从中下载Grokster企业P2P软件。以上种种行为表明,上述两企业含有引诱她人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意图。而且,它们因为这种行为取得了巨额广告利润。最终美国最高院认为:经过广告宣传产品一个侵权用途、指明怎样侵权性地使用产品,或采取其它主动方法引诱、劝说和激励她人从事直接侵权行为,全部能够表明一
13、个使产品被用于侵权确实定性意图。为了实现这一意图而向她人提供这种产品将组成“帮助侵权”。即使产品仍然含有部分正当用途,销售者也要为她人使用该产品实施侵权行为负担“帮助侵权责任”王迁:新型P2P技术对传统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理论挑战Grokster案评述载于电子知识产权第11期。在技术发展同时,相关法律不停完善,经过立法或判例,使法律和不停发展。而相正确,因为法律滞后性,就其本身属性而言,它只能在相关技术产生后一段时间内建立。超前法只能限制技术发展而无法达成管理目标。任何一个技术总是处于不停进步和发展之中。而科学技术也逐步向简便化,民用化发展。伴随这种发展,原先需要特定主体或专业设备技术复制传输行为
14、能够由个人用户实施。在只有有限个体能够实施复制传输行为时代,对版权保护是简单。而当个人用户能够实施一样行为时,追究大量不含有赔偿能力个人用户是不符合利益标准,所以,当出现能够使用户含有一样复制传输能力软件时,确立一个能够在这种技术背景下愈加好保护版权人利益责任规则变得尤为关键。而我们能够看到,“Grokster案”中帮助侵权责任实际上只是将“实质非侵权”标准限制在了一个特定方位内,并没有处理该标准不知之处。这使得相关标准存在漏洞,任何P2P及P2SP软件企业全部可能所以陷入无尽诉讼争端中。所以仔细分析P2P及P2SP技术相关原理和技术,制订一个合理可行技术规范标准不仅能够保护版权全部者权利,也
15、一样能够改善P2P及P2SP技术生存环境。2. P2P技术规范分析2.1 P2P技术分析所谓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点对点”)简称。之所以被称为“点对点”,是因为这种技术能够实现两个不特定用户计算机之间(也即网络上两个“点”之间)直接信息交换。用户安装了基于P2P技术开发P2P软件以后,就能够将音乐和电影文件拷入“共享区”,供其它用户搜索和下载,也能够搜索和下载其它在线用户存放在其计算机“共享区”中文件。关闭任何一名用户计算机全部不会影响P2P软件用户从其它用户计算机中搜索和下载所需文件。现在P2P技术已经发展到第三代。第一代P2P软件,服务提供商不仅经过服务器提供文件检索功效
16、,而且含有终止侵权用户账号、阻止侵权行为能力。第二代和第三代技术特点是采取完全分布式模式,不需要中央服务器支持。P2P软件开发商或提供商在提供软件以后,不再提供任何含有帮助、诱导性质行为,而且也不含有监督她人行为能力和权利,那么,就极难认定服务提供者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而且,在第三代P2P软件中,终端用户IP地址等信息全部被隐藏,使得版权人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而在“Grokster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所确立帮助侵权标准对第二、第三代P2P软件侵权问题含有借鉴意义。而且在中国学术界,很多学者也认为,对于这类软件侵权责任应该建立帮助侵权标准。无可否认,在技术角度讲,新一代P2P技术已经无
17、需中央服务器支持,服务商将其公布以后,就不能对软件进行管理,限制。在学理角度上讲,没有没有权利责任,而帮助侵权责任将服务商主观诱导意图和赢利行为作为组成帮助侵权要件合理划分了责任。在某一类案件中使用是合理。不过帮助侵权责任缺点很显著,正如王迁老师所设想情况“假设类似Grokster企业以后仍然向用户无偿提供P2P软件,而且仍然经过在软件中设置广告盈利,但却不对P2P软件侵权功效做任何宣传,只是让用户群自然地生成和扩大。能够想象:只要这款P2P软件一样能够方便地搜索并下载流行音乐和电影,就会逐步吸引越来越多用户,并使该企业盈利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是否应该负担帮助侵权责任?”很显著在这种情
18、况下,帮助侵权责任不适用。假如“Grokster案”发生在这种情况下,那么法院也只能够依据“实质非侵权标准”来判决本案了。就如一审法院所采取“闭门标准”(close-het-dooretst),将MusicCity网络和Napsert网络相比,“MusicCity没有运行Moprheus用户网络,而且它没有参与文件索引服务Mporheus软件用户在MusicCity不继续参与情况下,能够利用网络整个交流功效。甚至当关闭MusicCity服务器,用户仍可使用Moprheus并自行搜索和下载文件。” 陈菲:PPZ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建立一Grok:ter案和Aimster案之对比及对中国启示 西
19、北大学级硕士论文然而,既然现存多个标准全部并非完美,那么这种技术是否并不应该被应用呢。答案当然是否定,且不管法理技术中立标准,现今基因破译技术,就广泛应用P2P技术。鉴于上述原因,现存侵权责任标准全部不完美并不能阻止利用这些技术进行侵权行为。那么建立一个完善、合理可行技术管理标准势在必行。2.2 P2P技术规范建立早在“索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就曾指出:和国会相比,法院并不适合处理由新技术造成多种利益格局改变所引发复杂问题。 而在Grokster案判决中,有三名大法官再次重申:“依靠立法仍然是一个可供选择方案。” 在上面笔者分析过,帮助侵权标准是有很显著缺点,这是因为依据判例来确定标准含有个案不
20、足。如当有了实质非侵权标准后,就出现了以含有正当使用目标而实际用来侵权Napster;而Grokster企业更是改变了P2P软件中央检索功效,刻意使软件脱离自己管辖,从而规避Napster案判例。现在甚至出现了将传输信息加密后使用新型P2P软件,以规避未来可能发生侵权责任。可见,依靠对个案定性是不能从根本处理问题,那么建立怎样技术规范才能真正表现知识产权法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保护专利人权利双重目标呢。笔者认为,在现在资讯爆发时代,需要版权全部者,服务商和用户倾力合作,才有可能达成这一目标。首先,P2P软件服务商必需有能力监管用户使用软件行为,即P2P软件检索必需经过中央服务器。现在P2P技术不管
21、是分散式还是隐匿IP,又或为传输信息加密,关键是出于规避法律责任目标。当服务商将一个很可能被用于侵权行为软件提供给全球用户时,有意将监管能力去除,这种只享受权利而没有义务作法于法不合。使用户检索经过中央服务器,是使服务商监管用户行为必需条件。假如说采取这种方法会使服务商增加服务成本,那么这种成本也是服务商所必需负担。因为权力必需和义务相对等。其次,需要采取权利人中心体制。不可否认,P2P网络用户著作权侵权行为前提是P2P网络服务提供商无偿向用户提供了P2P软件。“MP3.COM案”法院指出,版权不是用来为消费者提供便利,而是用来保护版权人财产利益。一个新技术产生很可能会影响相关产业利益,不过不
22、管怎样,新技术绝不能侵犯现已存在权利。P2P技术产生是顺应时代脉络发展正确道路,不过现在很多服务商将自己开发P2P软件无偿提供给个人用户,对用户使用不进行任何现实,甚至以侵权行为为卖点推销软件,并从中谋取利益。而因为法律滞后性,部分法院作出了有利于P2P软件服务商判决(Grokster案一审判决法院依据实质非侵权标准盘踞Grokster企业胜诉)。这么判决实际上侵犯了前法所给予版权全部者权利,而以后美国最高院判决所依据帮助侵权标准实际上是依据法理所做出。最终,要合适程度分散责任。我们在批评“实质非侵权标准”同时,应该意识到,实际上任何技术全部是有其主动意义。诚然,有现在存在P2P软件中传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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