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干部人事工作及档案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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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为深入规范省政协机关干部人事工作,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机关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愈加好地促进省政协工作发展,依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其它相关干部人事政策要求,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订以下要求。 干部选拔任用要求(试行) 为了确保公正合理地任用干部,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异人才脱颖而出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公务员法》相关要求,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制订本要求。 一、干部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实施。 (二)除对任职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外,凡需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通常应实施竞争上岗。 (三)尤其优异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能够越级或破格提拔。越级或破格提拔干部须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四)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除特殊岗位人选外,在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机关内部进行公告。公告期通常为七天。公告结果不影响任职,办理任职手续。 二、干部免职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职: (一)达成任职年纪界限或退休年纪界限; (二)在年度考评、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出三分之一、经组织考评认定为不称职;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应该免去现职。 三、干部任免权限 (一)省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专职副主任,调研室主任、副主任,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审批(如属民主党派干部,由省委统战部推荐,经和省政协党组协商统一意见后,由省政协党组报省委),提请省政协常委会议经过后任免。 (二)省政协办公厅巡视员、副巡视员,由省政协党组讨论同意,报省委审批后任免。 (三)省政协机关处长、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正处级秘书、副处级秘书,机关处级领导职务,由省政协党组讨论经过后任免,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职数审批立案。其中,人事四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按要求程序任免。 (四)省政协机关主任科员、正科级秘书、副主任科员、副科级秘书、科员、办事员、机关科级以下职务(含科级),由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经过后任免。 (五)机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用免,由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经过后任免。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省政协机关厅级职务,由省政协党组依据机关班子建设和工作需要,向省委组织部提出任用职位拟提拔任用考察提议人选,经省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由省委组织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初审同意后,按相关要求正式呈报省委审批,并提请省政协常委会议经过后任免。 (二)省政协机关处级领导职务,机关处级领导职务,通常在机关、机关内部实施竞争上岗,并按竞争上岗相关要求程序实施。 (三)省政协机关处级非领导职务,由省政协党组提出拟任人选提议名单,人事处依据机关编制、领导职数等情况,按任职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报省政协党组讨论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由人事处进行考察,报省政协党组讨论决定。 (四)省政协机关科级干部、科员,机关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由人事处提出拟任人选提议名单,并进行资格审查,报省政协秘书长确定拟提拔任用考察人选,再人事处进行考察,报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 (五)省政协党组或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到会。省政协办公厅分管人事工作领导或人事处责任人要全方面介绍拟任免人员情况和任免理由。和会组员对任免事项,应该发表同意、不一样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足讨论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法进行表决,以应到会组员超出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应该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问题,会后应该立即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干部(工人)年度考评要求(试行) 为了认真落实实施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相关山西省公务员考评施措施(试行)》,规范我会机关、机关考评工作管理,结合我会实际,制订本要求。 一、成立省政协机关干部年度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评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秘书长任组长,副秘书长和人事四处长为组员。人事处负责考评具体组织工作。 二、年度考评内容为德、能、勤、绩、廉,关键是工作实绩。 三、年度考评结果分为优异、称职、基础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异等次名额占参与考评人数 10% ,最多不超出 15% 。 四、年度考评程序: (一)被考评人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填写年度考评记录表; (二)以处室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三)处室领导对本处室工作人员、机关分管领导对处室领导作出评鉴意见; (四)考评领导小组评定考评等次; (五)将考评结果向本人反馈。 五、年度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升工资和奖惩关键依据。 干部(工人)轮岗要求(试行) 依据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要求》和《公务员法》,结合省政协机关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一、职位轮换(轮岗)标准 (一)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对在同一职位上工作干部,进行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二)干部职位轮换(轮岗)工作应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要坚持干部合理流动,又要注意相对稳定,保持工作连续性。 (三)干部职位轮换(轮岗)既要和调整领导班子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相结合,又要和干部培养和使用相结合;既要着眼于干部全方面培养,又要注意发挥每个干部专长,充足调动主动性。 (四)干部职位轮换(轮岗)既要坚持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任职条件,又要坚持部门服从全局,个人服从组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职位轮换(轮岗)决定,应给批评教育,并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二、职位轮换(轮岗)对象和范围 (一)干部职位轮换(轮岗)对象,为机关各处室、机关处级干部,关键是处级领导干部。工勤人员轮岗,依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二)拟提任副处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于部,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上任职经历,通常应该职位轮换(轮岗)。 (三)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通常应该进行职位轮换(轮岗)。 (四)直接从事人、财、物等管理工作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需有计划地职位轮换(轮岗)。 (五)职位轮换(轮岗)年限,可依据职位职责不一样和实际工作需要合适延长或缩短。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干部不进行职位轮换(轮岗): 1. 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 2.经考评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 3.正在接收审查还未作出结论; 4.其它原因不适合职位轮换(轮岗)。 (七)干部职位轮换(轮岗)范围 1.处级职务干部在不一样处室、机关之间职位轮换(轮岗)。 2.担任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通常在本处(室)、单位内进行职位轮换(轮岗)。 三、职位轮换(轮岗)组织实施 (一)处级干部职位轮换(轮岗),由党组统一安排。 (二)科级以下(含科级)职位轮换(轮岗),在本处室、单位进行轮换(轮岗),由本处室、单位责任人安排;跨处室职位轮换(轮岗),由人事处报秘书长会议审定。 (三)人事处负责确定干部职位轮换(轮岗)方案,报秘书长、党组研究确定。 (四)在干部职位轮换(轮岗)离职前,须由相关领导和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并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需时进行离职审计。 干部(工人)调配要求(试行) 一、调入标准 (一)在机关、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内,依据工作需要,采取公开选调或商调措施调入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和工勤人员。 (二)调入人员必需含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掌握电脑基础操作技能,并符合调进部门(岗位)要求其它条件。 (三)身体健康。 (四)实施计划生育。 (五)自己能处理住房。 二、调入程序 (一)处室向组织人事处提出调入人员申请。 (二)人事处依据机关、所属机关编制、缺编岗位所需条件等情况,向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提出采取公开选调或商调措施调入人员提议。 (三)省政协党组如决定采取公开选调措施调入人员,按公开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要求办理;如决定采取商调措施调入人员,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1.处室、省政协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或其它单位、个人推荐调入对象; 2.人事处对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提交省政协秘书长或党组会议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3.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方面考察,形成翔实考察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调入人员确定后,由省政协办公厅人事处报省编委办公室申办空编卡,省人事厅申办增人卡,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办理调入手续。 5.调入人员,必需按调令要求期限报到,上岗工作。 三、调出程序 处级干部调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和分管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省政协秘书长、党组同意后办理;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工人调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省政协秘书长同意后办理。 调出人员,须清理退还原负责管理或使用单位财产和文件、资料等,工作交接结束后到组织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借调干部(工人)管理措施(试行) 一、借调程序 (一)用人单位依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出借调人员申请; (二)人事处依据编制、人员情况确定借调人员方案或提议; (三)报秘书长审定并经省政协秘书长会议研究确定; (四)确定借调人员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借调手续。 二、工资福利 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省政协秘书长会议研究确定。 三、调动标准 (一)借调人员依据工作实绩,在借调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两年,经考评合格,由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出正式调入申请; (二)人事处依据单位编制、职数等情况确定是否调入提议,报秘书长、党组研究确定; (三)确定调入人员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干部培训制度(试行) 为全方面提升省政协机关干部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政协服务工作需要,依据《公务员法》相关要求,结合我会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依据省政协机关工作任务和职位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干部培训。 二、干部培训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落实理论联络实际、学以致用标准,增强培训针对性、适用性、实效性,着力提升干部素质和能力。 三、培训关键内容: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行为规范及政协理论和实践知识等。依据工作需要,关键抓好以下培训: (一)强化任职培训,提升担任领导职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科学决议、依法从政、组织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 (二)加强知识更新培训,抓好计算机、外语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技能培训。 (三) 抓好学历教育,提升机关干部、职员总体学历水平。 (四)重视学习和实践相结合培训形式,加强对年轻干部丰富阅历、提升处理实际问题和驾驭复杂局面能力培训。 四、干部在培训期间表现和学习成绩作为选拔任用关键依据。 在职员人聘用干部管理要求(试行) 为了认真落实本省《山西省全民全部制机关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措施》(晋人录字[1989]85号)和《相关全民全部制机关从在职员人“五人”毕业生中聘用干部通知》(晋人字[1992)5号),切实加强我会在职员人聘用干部管理工作,结合我会实际,制订本要求。 一、 为深化全民全部制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充足挖掘人才,合理使用人才,调动各类人才主动性,全民全部制机关编制订员以内,依据干部岗位缺额及需要聘用干部。机关聘用干部可从在职员人“五大”毕业生中聘用,必需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落实“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标准,进行德、能、勤、绩全方面考评。 二、聘用制干部计划指标 各机关须向人事处申报聘用干部计划,由人事处汇总,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联合下达聘用干部计划指标。 三、聘用制干部条件 (一)坚持党基础路线,思想解放,有改革开放意识,开拓创 新精神和勤奋务实作风。实绩突出; (二)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作风正派,遵纪遵法,廉洁奉 公,事业心强; (三)含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拟聘职务所要求专业技术知 识及管理工作能力; (四)首次聘用年纪四十周岁(含四十周岁)以下; (五)毕业后含有五年以上工龄,外单位调入者须在政协工作三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 四、含有聘用制干部条件又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聘用。 (一)在拟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并胜任工作业务骨干; (二)取得地(市)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 (三)取得相当于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机关工作工勤人员主动调入机关。 五、聘用程序 (一)依据组织、人事部门下达聘用制干部计划指标,用人单位会同人事处对拟聘人员根据德、能、勤、绩进行全方面考评,专业性较强岗位要进行考试,依据考评、考试结果,经省政协秘书长会议讨论,提出拟聘人选; (二)审查报批。拟聘人员填写《机关聘用制干部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人事处审查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三)试用期。经同意聘用制干部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聘用制干部应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并进行考评; (四)签署协议。试用期满合格,由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协议》,试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六、聘用制干部协议签署、变更、解除及聘用制干部调动按山西省人事局《相关印发{山西省全民全部制机关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措施)通知》(晋人录字[1989)85号)办理。 干部职员出国(境)管理要求(试行) 为了认真落实实施本省《相关市(厅局)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要求》(晋办发[)20号)和省委组织《相关省管市厅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暂行要求》晋组通宇[)29号),切实加强我会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会实际,制订本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根据务实、高效、精简、节省标准,依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需有明确公务目标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通常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个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因公出国(境)必需按要求组织手续报批。 (一)厅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通常可和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手续,但必需将出国任务审查批件和《因公出国(境)人员立案表》送人事处,报秘书长审批。 (二)机关和所属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实施公务,由办公厅里统一安排,人事处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三)离退休干部通常不再派遣出国(境)实施公务。 三、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 (一)出访必需有外方对口部门或对应等级官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和出访人职级身份对称,不得降格以求。任何人不得接收外商资助出访,不得经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络邀请函,不得授意外方发邀请函电。 (二)出访人员身份要和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实施和本人分管和从事工作无关任务或本应由下级相关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实施任务。任何人不得搭车出访,不得替换专业人员出访,不得安排照料性出访。 四、在境外活动时,必需按同意方案行事,不得绕道出访,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域,不得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五、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一个匡家或地域时间通常控制在10天以内,出访两个国家或地域时间合并计算不超出15天。一次出访不得超出3个国家或地域,出访时间合并计算不得超出15天。 六、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任务结束后,必需按外交部要求在15天内将护照交由省外办统一管理,同时向省外办和人事处报送出访汇报。 七、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保障。 (一)由省政协办公厅安排因公出国(境),机关和直属机关人员出国(境)费用由办公厅或所在单位负担。 (二)以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组团因公出国(境),费用由组团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核拨。 (三)参与其它单位组团因公出国(境),费用由组团单位负担或由组团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核拨。 因公出国(境)费用要严格实施财政部、外交部和本省要求开支标准和用汇限额,不得超出预算,不得变相向下级单位转嫁费用。 八、因私出国(境)必需在取得所在单位关键领导和分管秘书长同意后,将申请材料送人事处,经秘书长同意同意后,按要求程序申报办理出国(境)手续。因私出国(境)申请必需写明:本人身份、出国(境)事由、所去国家或地域、出国(境)时间等内容。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包含:国(境)外亲属邀请函、对方身份和和申请人关系证实材料等。因私出国(境)费用(包含往返旅费和在境外医疗费等)一律自理。 九、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要坚持标准,站稳立场,认真实施党和国家政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机密,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 省政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干部考察、任免、调配、政审、组织处理、出国(境)审查、 更改出生参与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办理离(退)休、调资、待 遇、因病死亡或奖惩等事宜,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儿女、亲属入党、从军政治审查,可查阅干部档案。编 写史料、地方志通常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 如干部已经死亡或有病不能口述,经同意后方可查阅干部档案。 三、除组织干部部门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上级 和同级干部档案。任何人不得查阅和借用本人及亲属档案。 四、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必需派两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持《查 (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方 可查阅。 五、查阅干部档案时应注意保持档案清洁,不准拆散档案和在档 案上涂改、画圈、污损或抽出档案材料。 六、干部档案通常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需借阅,借用单位 应在《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中说说明明理由,经主 管干部档案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借用时间通常不超出一周, 如超期使用,必需办理续借手续。 七、借用单位对借用干部档案必需妥善保留,确保安全,不得 转借、复制、抽撤档案材料或交干部本人和无关人员翻阅。 干部档案材料搜集制度 一、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应按中组部制订《相关干部材料搜集归 档要求》,常常搜集和补充干部档案材料。 二、形成干部档案材料部门,应在形成正式材料后30天内, 按要求把归档材料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 三、依据干部工作需要和干部档案中缺乏材料情况,干部档 案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干部本人收 集材料,补充档案内容。 四、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应立即将《干部档案材料移交表》装订成 册,并将搜集干部档案材料立即归档,以防遗失。 干部档案材料判别归档制度 一、判别工作应以中央相关文件为依据和准绳。在判别工作中, 要坚持历史、辩证见解,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材料取舍 要严厉慎重,以保持干部档案真实性和精炼性。 二、通常干部档案材料归档或从干部档案里面撤出材料,必需专 人把关。对比较关键材料取舍,应请示主管领导。 三、未经判别,任何人全部不得和私自将材料归档或从干部档案里 面撤出材料,违者,应查清情况,追究责任,严厉处理。 四、判别工作应纳入干部档案工作正常业务,可随时或定时进行。 五、材料经过判别,属于干部档案内容,而且符合归档材料要求。 1、必需是办理完成正式材料;2、必需完整、齐全、真实、文 字清楚、对象明确、写明承接单位立即间;3、必需手续完备;4、 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 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应立即正确归入干部本人档 案。 干部档案转递制度 一、干部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后,应立即将档 案转递给新主管单位,并在干部档案名册上给予注销。 二、转递改变干部档案,应依据调配任免通知办理转递手续,详 细填写《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密封后以机密件经过机要交通 转递或派专员送取,不准以平信、挂号、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 自带。 三、转出干部档案材料必需齐全,并按要求整理装订成卷,不 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干部档案单位,经查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署名盖章, 立即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五、对转出干部档案,逾期30天未见回执退回,要立即发函、 发传真、电话催取,以防丢失。回执退回后,应贴在转递通知单 存根上。 六、对已出现“无头档案”要认真查找,确实查不到干部下落 ,凡有保留价值档案材料,应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留。 七、凡转出干部档案,在按时间前后次序编入历年干部档案 转出名册,方便查找。 干部档案检验查对制度 一、在干部档案接收、转递、借用及日常工作中,必需捡查核 对,干部名册应和档案相符,干部档案目录应和干部档案材料相 符。 二、接收干部档案时,看是否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看单位、姓 名、职务是否相符;看档案内容是否和档案转递单开列材料项 目相符;看有没有不需归档材料;看档案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整 理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三、转递干部档案时,一要清点材料,整理装订;二要注销档案 名册,注明转出去向;三要办理转递手续。 四、接待查阅档案时,档案取出和收回要清点材料,以防丢失。 五、每六个月检验一次借出档案退回情况,逾期末还者,要立即催 回入库或补办续借手续。 六、每六个月按干部名册查对一次干部档案名单,管人和管档相一 致,杜绝有些人无档或有档无人现象。 干部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一、干部档案必需入库放在专用铁质档案柜内安全保密地保管,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留她人档案。 二、做好干部档案库房防火、防盗、防蛀、防潮、防光、防高 温工作,要保持库房清洁和库内适宜温湿度要求:库内温度 控制在14C-240C,相对湿度满足45%-65%之间。 三、建立干部档案登记薄,每六个月查对一次档案,发觉问题立即 纠正。 四、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干部档案库房。 五、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准向无关人员谈 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提供干部全方面情况和包含其它关键问 题材料,不准携带干部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六、干部档案工作人员不得乱扔在工作中形成废纸,一律按保 密材料措施进行处理。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搜集、判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查阅、借阅和传输。 三、为相关部门提供干部情况。 四、做好干部档案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确保干部档案完整 和安全。 五、做好干部档案基础建设业务指导,促进干部档案管理制 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工作调动时,必需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交接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其它工作。 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工作制度 一、形成人事档案材料部门,在形成正式材料后30天内, 应把属于归档范围材料交人事部门归档; 二、凡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且不能使用 圆珠笔、铅笔、红色或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档案材料; 三、形成档案材料应注意材料质量,由组织上形成档案材料 应盖有公章、填写日期,由个人形成档案材料应填写姓名、日 期; 四、人事档案部门要常常了解和掌握形成人事档案材料起源信 息,沟通渠道,建立联络,立即地向形成材料部门搜集应归档 材料; 五、干部任免、工资变动、出国、年度考评后,要立即将对应材 料归入档案; 六、人事部门要常常研究处理搜集归档工作中问题,熟悉归档 工作各项要求,主动主动地做好人事档案归档工作。-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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