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员工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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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XX集团X处职员管理 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员管理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四章 工人管理 第五章 项目部职员聘用和管理 第六章 职员考评和奖惩 第七章 职员培训和教育 第八章 招聘录用、调配借调、辞职 第九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十章 下岗 待岗 内退 离岗 退休 退职 第十一章 工资待遇及劳动保险 第十二章 档案和统计 第十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章 附则 (累计十四章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和企业制相适应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精干高效标准,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逐步实现人事管理制度民主化、科学化,培养高素质职员队伍和管理人员,建立公平竞争和激励机制,确保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实现,推进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依据党和国家及上级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要求、中铁XX集团X处章程,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X处(以下简称企业)职员管理,以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连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实施党干部路线和国家相关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在合理编制机构岗位定员基础上,严格按岗位标准任用(聘用)职员,使人才资源得到充足开发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 全方面打破干部和工人、正式工和协议工、协议工、临时工身份界限,实施统一职员管理制度,建立新职员职位分类和管理体系,按工作性质和岗位,将职员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管理人员按层次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职员为:企业经营者、经理层及相当职务人员; 中级管理人员为:机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分企业、项目经理部、分立单位领导班子组员及责任人; 初级管理人为:除高中级管理职员以外从事管理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含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职务技术人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含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技师职务专业技术人员。 工人是指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外各类工作生产人员。 第四条 职员选拔、聘用。管理工作必需遵照基础标准: 1、 党管干部和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标准; 2、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标准; 3、 重视实绩,走群众路线标准; 4、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标准; 5、 按程序办事和定编定岗、按岗聘用标准; 6、 双向选择标准; 7、 企业统一管理标准。 第二章 管理职员管理 第一节 任用(聘用)制度 第五条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职员产生、任免,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实施。企业产权代表任职按产权代表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条 由选举产生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及经理层高级管理职员和经营者实施任期制。 第七条 企业各级党组织、纪委、团委正副书记,工会正副主席,分别根据各自章程选举产生,选举行法和任职期限根据相关章程要求实施。 第八条 除选举产生各级管理职员、经营者及党群领导外,企业其它管理职员(包含党群部门各级职员)实施聘用制。 第九条 企业新聘用中级管理职员(企业部门责任人及基层单位班子组员)实施试用制。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 第二节 管理权限 第十条 企业和企业党委管理: 1、帮助集团企业人事部(党委干部部)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高级管理职员及其后备职员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企业所属单位党群和行政中初中级管理职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员、后备管理职员管理。 3、企业人事部(干部部)是企业各级管理职员、专业技术管理职员日常管理部门,依据企业党委和企业行政会议决定及上级相关要求,具体办理各级管理职员及专业技术管理职员考评、选拔、任免、调配、调资、教育培训、技术职务评聘、内部退养、退休、离休、辞职、解聘、奖惩及其离休老干部管理等日常业务。 第三节 选拔及任用程序 第十一条 选拔聘用管理职员工作程序 1、必需坚持群众路线,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考试、考察相结合方法提出选拔对象。 2、根据职员管理权限,职员选拔和任用由党政关键领导或领导班子确定考察对象。在讨论决定任用前,必需由干部人事部门按要求按程序进行考察。未经考察,或考察不符合格、不全方面,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3、各级管理职员聘用必需严格根据定员和岗位要求条件进行聘用。实施竞争上岗,择优录用,按考评名次实施末位淘汰制。 4、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员选拔、任用必需坚持先考察后上会,任前公告和年度考评民主测评制度,对考评不称职达不到任职条件测评末位者给免职或降职使用。 5、管理职员聘用、任用、调动必需按要求程序进行,按企业人事部门聘用文件确定职名安排其岗位。企业下属各单位不得随意设岗,随意使用、随意安排职管理人员和代职管理人员。 6、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由集团企业、集团企业党委考评推荐;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召集人、监事和“三总师”、经理层等高级管理职员人选,由企业党委呈报,经集团企业及党委考评后推荐,按企业章程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依要求程序聘用。 7、中级管理职员由企业党政领导提名或单位组织推荐,经人事(干部)部门考评后提交企业党委会或党政联络会研究决定确定人选,依要求程序聘用。 8、初级管理职员由企业所在职能部门或基层单位呈报,企业人事(干部)部门考察,分别由企业党委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企业人事(干部)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9、单位或部门对管理职员任用汇报,应写明任用管理职员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参与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工种)等基础情况和单位集体意见,加盖党组织和行政公章。并附党组织考评判定材料和本人近期(两年)工作总结。汇报、判定、个人总结三项材料缺一不可,不然人事部门不予受理。 10、讨论高中级管理职员任免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参与,根据多数人意见作出决议。参与会议人员要充足发表个人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一样意、保留或暂缓任免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职员,应暂缓作出决定。 11、对纪委、工会关键领导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纪委和工会意见;对监察、组织、人事(干部)、审计、财务、公安等部门领导任免,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共青团关键领导任免,也要事先征求上级团组织意见。 12、公布任免通知前,党政领导或人事(干部)部门应同本人谈话。 13、企业党委、纪委、团委、工会及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工会、团委等组织正副书记、正副工会主席、正副团委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提出人选,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14、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调动或任免下级党组织、团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关键领导变动要在取得上级工会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接任者应先行主持工作,适时经法定会议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任用基础条件 坚定不移落实实施党基础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遵法,勤政廉洁,含有所任职务政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并能联络实际发明性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政绩突出,而且符合其所任职务及后备管理职员选拔文化、年纪等下列基础条件: 1、新提拔任用高中级职员应含有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经过岗位对应任职资格培训,担任高级管理职员应含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中级管理职员应含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工作能力及工作业绩尤其突出者,可不受学历及任职资历要求限制。 2、聘用技术定额员、试验员(工程)、安质员、劳动工资员、调度员、出纳员应含有有中专及以上文化(或相同学历)和拟聘用岗位所要求基础知识和工作能力;标准上不再设领工员岗位,领工员岗位由技术人员替换。 3、聘用上述职名以外通常管理职员,应含有高中及以上文化和拟聘用岗位所要求基础知识和工作能力; 4、全民协议工并有3年以上工龄,在现岗位上实绩突出; 5、首次聘用通常在3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年纪可合适放宽。 第十三条 聘用各级管理职员,只聘用其职务,按职务享受其待遇,所聘职务解聘后不再保留其原任职务待遇,企业改制前原等级及待遇进入本人人事档案管理;聘用工作中,一要引入竞争机制、双向选择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按岗聘用,竞争上岗。二要扩大民主、完善考评、推进交流,加强监督。 第四节 公告、任期、试用、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落实实施公告制度。高级管理职员由集团企业公告;中级管理人员(不包含党代会直接选举产生党群组织关键领导)任职前要进行公告。公告范围,关键是拟任用(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公告时间,通常5到7天;公告内容,关键是拟提拔聘用人员姓名、年纪、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技术职务和公告部门电话、联络人。公告部门要依据反应问题组织调查核实,包含到违法违纪,公告部门要会同纪委及相关部门共同查实。依据群众反应及调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为提拔聘用。 第十五条 除选举产生党群领导人员和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人员不实施试用制度外,其它高中级管理职员实施试用制度,试用期为十二个月。试用期满,由本人写出述职汇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向企业并党委写出是否继续任职汇报;企业人事(干部)部进行考评。称职者,正式任职;基础称职者,酌情延长六个月左右试用期;经考评不称职或延长试用期后仍达不到要求,解除试用职务,不保留试用期间待遇。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聘用)纪律、监督 1、各级党组织和人事部门要坚持做到“八不准”,即: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任用(聘用)高中级管理职员,个人不能随意改变集体作出决定;不准临时动议或领导部分碰头决定人选;不准在工作调动或机构改变时突击任用(聘用);不准在工作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领导人员选任工作;不准泄露酝酿讨论高中级管理职员任用(聘用)情况;不准在考察中蓄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纪律和法律活动。 2、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管理职员;通常二年内不得提拔任用(聘用)。被立案审查,在审查期间内不得提拔任用(聘用)。 3、纪委和监察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提拔(任用)管理职职员作实施检察监督。 4、企业人事(干部)部门应带头坚持党标准,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办事制度,公道正派,任人唯贤,自觉接收组织和群众监督。同时,和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必需联络,定时研究选拔任用(聘用)要求实施情况,发觉问题立即纠正。 5、各级组织和党员、职员,对选拔任用(聘用)工作中违纪行为,可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根据相关要求核实处理并作出回复。 6、对选拔任用(聘用 )中违纪行为,要立即阻止、纠正,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节轻重,作出严厉处理。 7、行政关键领导对选拔任用(聘用)工作中违纪行为,要立即阻止。项目部、分企业及企业所属单位行政关键领导岗位管理职员,在离任时应经过离任审计;各专业技术干部聘用必需含有对应任职资格。 第五节 交流、回避 第十七条 中级管理职员交流制度 1、中级管理职员交流,要和中级管理职员培养使用结合起来,引导中级管理职员向艰苦工点、岗位交流,妥善处理好中级管理职员交流工作中实际问题,完善配套政策。严厉中级管理职员交流工作纪律。 2、中级管理职员交流标准:中级管理职员交流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中级管理职员出发,和换届改选。班子考评调整、中级管理职员任期、回避相结合,有计划进行,每个班子中一次交流人数不宜过多,通常情况下党政正职不宜同时交流。 3、交流对象:在同一领导岗位上连续两届任党政正职;需要丰富经历和深入锻炼中青年领导;从优化整体结构出发需要交流领导岗位管理职员。 4、交流形式:党、政、群之间交流;单位之间交流;部门之间交流;上下之间交流。 5、交流纪律:高中级管理职员必需服从组织调动决定,对拒不服从就地免职、降职使用,三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八条 中级职员回避制度 1、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近亲属关系(包含父母、儿女及同胞弟兄姐妹),和儿女姻亲关系(包含儿女配偶及父母),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关系领导职务;单位领导、项目经理配偶不得在本单位财务、劳资人事部门工作。 2、中层领导岗位上管理职员在工作中,凡包含处理和本人有上述关系人员问题,必需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也不得利用职权指使或暗示她人干预或施加影响; 3、企业高层管理领导配偶、近亲属任命为本单位中级管理职员及相当领导职务管理职员;中层领导管理职员配偶、近亲属任命为本单位通常职员及相当领导职务时,须事先经集团企业、企业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管理权限任用; 4、回避应根据低级职务服从高级职务,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专业不对口服从专业对口标准。 第六节 后备职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后备按二比一、其它按一比一百分比建立企业、基层领导班子和机关职能部门后备高中级管理职员队伍。 第二十条 确立后备管理职员必需坚持走群众路线、民主推荐、干部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企业高级后备管理职员应含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关键是八七年以来本科毕业生,年纪在40岁以下;基层领导班子和机关职能部门中级后备管理职员,应含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优异中专毕业生,年纪在35岁以下。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后备科技人才骨干队伍。经过有计划、相关键培养锻炼,造就一批技术、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支由国家、省部级、总企业级、集团企业级,百分比合理、数量充足科技教授和拔尖后备人才队伍,从制度和方法上,加强建设,稳定后备科技人才骨干队伍,大力支持和激励技术创新。 第二十三条 对后备管理职员要逐人确定培养目标和方法,根据缺什么补什么标准,有计划进行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后备管理职员考察档案,实施年度考评,依据考评结果进行调整,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选拔聘用高中级管理职员,应首先从高中级后备管理职员中挑选,促进备用结合。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第一节 任.职资格考评和聘用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员任职资格考评和职务聘用制,在集团企业授权范围内严格实施国家、总企业、集团企业统一制订考试规则和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由企业人事(干部)部门负责考评组织及职务聘用工作。 1、依据相关要求企业成立对应技术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及推荐小组,负责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向集团企业推荐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2、 参与全国任职资格统一考试财、经、统、卫生等系列技术人员,本着自愿标准,由所在单位组织就近参与该地域考试。考试费用自理,考试期间按出勤办理,凭考试合格证书(通知),由企业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按任职要求年限及相关程序考评聘用其职务。 3、企业职评工作由人事(干部)部门负责组织牵头,评委会组建调整由人事(干部)部门提议,经企业职改领导小组审查经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 4、基层单位人事劳资,负责本单位技术职务评审文件传达、资料搜集整理、审查、呈报工作;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由本人申请、单位审查、报企业人事(干部)部门审定,凡不按要求或要求时间呈报资料,取消参评资格,其后果由本人或单位人事劳资负责。 第二十七条 技术职务评聘基础条件(含政工专业职务) 1、 高级技术职务评聘,本科毕业任中级五年及以上; 2、中级技术职务评聘,大专级以上毕业,任助理级四年及以上; 3、助理级技术职务评聘,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中专毕业任员级四年及以上或大专毕业任员级两年及以上; 4、员级技术职务评聘,国家统招统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十二个月。(从工人中参评人员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及以上); 5、小学高级老师评聘,中师及以上学历毕业,任小学一级老师五年及以上或先从事教育工作后取得中师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教育工作满十五年,任小学一级老师二年及以上; 6、小学高级老师以下评聘,中师及以上毕业,见习期满,三级小学老师至一级小学老师每一级任职年限为三年; 7、参与专业技术评聘学历必需是国家认可学历(有政策要求其它学历除外)。政工专业职务评聘条件和上述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相同。 第二十八条 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签发聘用,政工专业职务由企业党委书记签发聘用,日常管理工作由人事(干部)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专业技术职员配置,要按统筹计划、确保关键、优化结构、按岗聘用,贮备充裕方针进行合理安排,充足发挥人才资源整体效益。高、中、初级技术职务设置百分比为1:2:10。 第三十条 技术干部必需按岗位设置择优聘用,无岗位、未聘用技术管理职员按其任职资格降一个档次使用。 第二节 教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关键,是培养造就一批含有国际、中国科学技术前沿水平学科技术带头人和青年教授,建立一支高素质教授队伍,推进专业技术队伍整体发展。 教授队伍包含:教授、副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含有对应专业技术职务、获总企业及以上科技拔尖人才等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国家、省(部)级教授、工程总企业、集团企业(地市)级青年科技拔尖人才评审、选拔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中央企业工委、工程总企业、集团企业和省、市相关评审、选拔、管理措施和程序进行。 第三节 见习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分配到我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一律实施十二个月见习期,参与工作时间以到企业报到之日起算起,工资待遇按企业现行相关要求实施,结业生工资待遇对应降低一个学历档次,凡本月15日之前报到发全月工资,16日以后报到发半月工资,见习期奖金通常从第四个月开始发给,由企业派遣到企业所属各单位见习生,无正当理由推迟到单位报到,工资支付自报到之日发给; 第三十四条 对少数不顾工作需要,坚持个人要求,经说服教育拒不服从组织分配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超出3个月不到岗位工作,按国家要求取消分配资格; 第三十五条 组织同意入学在职管理职员,毕业后应到企业人事(干部)部门登记,除专业不对口外,标准仍分配回原单位原岗位工作,工人在职职员培训毕业后,依据单位技术管理职员岗位需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在技术管理职员岗位实习,仍按工人管理,无对口岗位按原工人岗位或重新安排其它工人岗位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职评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分配到各单位见习生,各单位要明确指导老师,并签署见习生指导培养协议,对指导培养见习生成绩突出指导老师给一定奖励; 第三十七条 指导老师要制订好见习生每个季度具体见习计划,每一个季度见习完成,个人应写出工作小结,由单位人事劳资牵头组织考评判定,对存在问题和她们实际困难立即指出和加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依据国家要求,见习期间无任何假期,特殊情况需休假见习期顺延,在见习期间标准上不得抽调见习生从事和见习生无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见习期按下四个阶段进行安排(土木、机械专业): 第一阶段(3个月)在工班劳动锻炼; 第二阶段(3个月)在工班长、领工员岗位上见习,并帮助领工员进行施工管理; 第三阶段(3个月)在技术室(业务室)从事现场工作见习; 第四阶段(3个月)在技术室(业务室)从事内业工作见习。 第四十条 见习期满后,经考评达成见习要求,聘用其对应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员职务,对完不成见习计划或达不到对应业务水平见习生,经所在单位或部门讨论,报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同意,延长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见习期,并将延期理由通知本人。经延长见习期后仍达不到要求应低定职务或另行安排对应工作,工资对应降低; 第四十一条 见习期满成绩突出优异见习生,由所在单位推荐、呈报其个人表现和业绩具体书面汇报,企业人事部门考评,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给见习指导老师和见习生本人,分别给300至500元奖金,奖励人数不超出企业见习生总数10%。 第四十二条 原系职员在职培训毕业生,入学前所从事专业和所学专业相同者不实施实习期,所学专业和原所从事专业 不相同者仍实施十二个月实习期。 第四十三条 依据企业发展须要,中专毕业生标准上纳入工人系列管理,按岗位要求和竞争、择优标准,可聘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也可按工人岗位安排,并易岗易薪。 第四章 工人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人实施劳动协议制,按协议期限使用。 第四十五条 生产技术工人实施职业技能等级管理;非技术工人按岗位名称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人管理以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为目标,着力于提升素质,培育和造就一支适应中铁XX集团X处施工期生产发展需要,以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技术工队伍。 第四十七条 大力推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强化职业技能判定工作,完善工人技术等级考评晋升措施,经过规范,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需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实施双证制度。 第四十八条 建立“培训、考评(判定)、使用、待遇”相结合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职员爱岗敬业、钻研技术主动性、主动性。 第四十九条 依据企业改革及职员工作岗位性质,原已按工人管理(材料员、采购员(生活)、行政管理员、文书员、打字员、管库员、收发员)等仍按工人管理。 第五章 项目部职员聘用和管理 第五十条 依据企业隧三办()12号《相关印发<中铁XX集团X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文件,项目部分为企业直管项目部和委托分企业分管项目部。职员管理实施一岗多职,严格根据机构定员和岗位职责选配职员。 第五十一条 企业直管项目经理部,工程不足万元管服人员不超出8人,3000万元以上项目可依据规模大小管服人员最多不超出15人。 1、项目经理应含有项目管理法所要求条件,由企业直接选派或招聘;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由项目经理提出,经企业人事(干部)部门考评决定人选,或由人事(干部)部门推荐人选,经企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项目部书记由企业党委研究决定。 2、项目部三部一室及其它职员配置,由项目部或企业人事(干部)部门推荐,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现场办公会研究决定。 3、项目部财务主管由企业财务部提出,由人事(干部)部门办理委派手续。 4、项目部全部职员调入调出一律由人事(干部)部门统一管理。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部人员标准上仍回原所在单位。 第五十二条 企业委托分企业管理项目 1、项目班子组员及三部一室责任人,由分企业提出人选,人事(干部)部门考察后分别由企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或现场办公会确定,由企业人事(干部)部门按要求程序聘用。 2、其它职员配置由分企业在其定员中自行安排,但项目部管理职员必需是经企业人事(干部)部门下文聘用管理职员。未经企业聘用人员不得从事其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对项目部考评和奖惩按企业项目实施措施要求办理。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全企业职员增减要实施计划控制,企业所属各单位、部门职员任用必需控制在定编定员范围内,以机构定员编制为准,无定编定员不配置职员。经总企业同意接收大中专见习生不占定员指标。 第五十六条 在定编定员内余缺管理职员岗位指标关键用于大中专毕业生定职、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从外单位调入国家正式干部或企业管理职员和从工人中聘用管理职员。调配工人应留有余地,职员总数应控制在定编定员95%以内。 第六章 职员考评和奖惩 第一节 考评(考察) 第五十七条 职员考评分为试用期、任期、届满、职务聘用考评、见习生定职考评、领导班子及组员考评。职员考评以职员职务标准、职责和任期目标为依据,内容包含“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德:关键考评职员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标准性、责任感、社会公德、个人品行; 2、能:关键考评职员学识、工作业务能力、技术水平、语言表示能力、政策了解能力、组织工作能力; 3、勤:关键考评职员工作态度和表现、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开拓创新精神; 4、绩:关键考评职员工作成效、工作业绩、工作效率、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十八条 基层领导班子及基层领导班子组员关键以单位经济承包指标、任期目标、工期质量、科技开发经营结果及财务情况为关键考评内容。结合基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施工生产过程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九条 基层行政关键领导实施离任审计制度,审计由人事(干部)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任职期考评依据。 第六十条 考评由企业党委领导组织,人事(干部)部门牵头,企业纪委、监察科、组织部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基层单位和企业主管领导、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相结合措施,经过个人述职、群众测评、领导评鉴等方法,考评分为优异、称职、基础称职、不称职四个层次。基层党组织负责本单位职员考评组织工作。 第六十一条 企业属各基层领导班子考评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职员全员考评每二年进行一次,其它类别考评按相关要求实施。其考评方法和程序以下: 1、 基层领导班子组员考评: (1)、个人填报干部年度考评表(述职汇报); (2)、由人事(干部)部组织民主测评; (3)、主管领导评鉴; (4)、企业考评委员会作出考评等次结果评定; 2、专业技术职员和业务职员考评: (1)、个人填报年度职员考评表(工作总结); (2)、基层考评组评议; (3)、机关主管业务科室评议; (4)、人事(干部)部门提出综合考评提议意见,由企业评委评定。企业评委评议关键是对基层和业务科室评定为优异和不称职职员评定。 第六十二条 由人事(干部)部门将考评结果通报本人,并将职员年度考评资料存入本人档案。考评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和解聘关键依据。 第六十三条 工人实施考绩制度 1、工人考评关键是职业技能判定考评、日常工作考评、调整工资考评、协议期满考评等。 2、考评关键内容分为技术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劳动组织纪律; 3、依据考评结果实施末位淘汰制,对考评不合格者集中培训,竞争上岗。两次不合格者或不能再次实现上岗转岗者,按企业待岗下岗相关管理措施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节 解聘诫免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解聘)现任职务。 1、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中职员不信任票达成50%; 2、组织考评确定为不称职; 3、连续两年无特殊原因完不成要求目标,或不能正确推行岗位职责; 4、素质和能力不适应现职。被免职(解聘)职员,在新岗位上业绩突出,可按程序重新任用(聘用)。 第六十五条 对不能很好推行职员职责、工作实绩差、群众意见大、考评确定为基础称职职员和在民主测评中不信任票超出30%中级以上管理职员实施诫免,由主管领导或人事(干部)部门找其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经教育仍未更正由主管领导或人事(干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六条 对评定为不称职管理职员和工人将按下列条款给对应处理: 1、按企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2、取消各类评先资格; 3、降职降级; 4、解任、解聘管理职务; 5、延期定职定级、缓聘或低聘技术职务。 第三节 职员奖惩制度 第六十七条 对职员奖惩,应遵照国务院公布《企业职员奖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标准,教育和惩戒相结合,重视实效标准,做到功过分明,赏罚适当。 1、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优异生产(工作)者(标兵)、劳动模范、中青年教授、科技拔尖人才、优异科技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3、对职员实施奖惩,应征求同级工会组织意见。 第六十八条 给职员奖励和处分,按管理权限审批,党纪处分按党内要求办理,违纪人员处理可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相同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十九条 符合开除(除名)条件职员,根据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员奖惩条例》相关要求立即办理相关手续,解除劳动协议。 第四节 审查制度 第七十条 对中级管理职员审查在企业党委领导下有计划、相关键进行。凡需要审查人员,坚持先审查后使用标准。 第七十一条 审查工作关键任务: 1、审查其政治立场。是否果断落实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含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是否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维护党和人民利益; 2、审查在道德、思想品质、行为作风方面表现,看其是否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投机钻营或以权谋私、作风腐败行为; 3、搞清历史情况,审查是否有政治历史问题,作过何种结论,是否犯过失误、受过处分,错误情节、性质怎样; 4、复查历史遗留问题,确定或更改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时间; 第七十二条 对在反腐败斗争和其它方面受四处理管理职员,要继续加强管理,做好思想转化工作,调动主动原因,掌握现实表现,为正确使用职员提供依据; 第七十三条 审查要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发觉一个,查清一个,并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查结论。 第七章 职员培训和教育 第七十四条 职员培训和教育关键是加强和提升职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技术水平、管理知识,坚持学用结合、有放矢标准,果断阻止学非所用、浪费教育、培训资源和成本现象,处理好工学矛盾,凡经企业决定培训项目和人员,各单位必需认真实施,按时选派。 第七十五条 职员培训实施统一计划、分类负责。依据集团企业职员培训计划,企业党委负责职员政治思想及党群业务培训;企业行政负责职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培训。具体业务工作统一由人事(干部)部门负责。 第七十六条 建立各单位关键领导负责业余学校培训制度,业余学校管理按企业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十七条 企业领导高级管理职员、企业基层、职能部门领导,中级管理职员,逐步实施“先培训、后任职”制度,未经培训者标准上不得任职。中级以上管理职员在任期内最少参与一次脱产培训。 第七十八条 项目经理、“十一”大员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参与职业资格培训,并在要求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然调换岗位或解聘管理职员职务。 第七十九条 专业技术管理职员继续教育,要结合新技术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落实普遍提升和关键培养方针。 第八十条 企业人事(干部)部门负责职员岗位培训、职业教育和基础教育方面组织、指导、协调工作。 第八章 招聘录用、调配借调、辞职 第一节 招聘录用 第八十一条 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职员、公安人员和军人招录及招录范围、条件、方法、数量,由集团企业统一负责,企业人事部门参与帮助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具体业务。 第八十二条 依据政府相关政策要求零星招收新职员及其它多种形式新进人员,经报集团企业审批后企业自行办理招募手续。在招录工作中必需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标准。严格推行甄别、测试程序。 第二节 职员调动 第八十三条 职员调配必需根据编制订员,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合适照料职员实际困难。要坚持合理流向,激励和支持机关职员到基层去工作,严格控制生产单位向经费单位流动,基层向机关流动。 第八十四条 企业管理职员,在集团企业内部单位(控股子企业)调动由双方协商办理,调入集团企业及直属单位须报集团企业审批。 第八十五条 企业职员调动必需以企业人事部门人事调令为准,无调令任何单位不得接收安排工作,财务不得支付其工资待遇,不然将以违反企业要求处理。 第八十六条 企业内部职员调动 1、基层领导班子组员、机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等管理职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员调动,要依据对班子和中级管理职员考评情况,经企业党委会或党委联席会决定; 2、初级管理职员和通常职员调动由用人单位提出,分别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研究决定,也可由人事部门请示主管领导后决定。 3、凡调入机关或经费单位职员必需严格审查,按要求程序办理; 4、 调入机关职员要符合以下条件: (1)、分配到机关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应到基层工作十二个月以上; (2)、调入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含有大专以上学历、助理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二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3) 调入机关其它业务管理职员,年纪应在45岁以下,含有中专以上学历、二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第八十七条 企业外调动 1、凡企业外调入、调出职员,分别由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决定,中级管理职员由企业党政联席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调入和技术管理职员调出,按要求报集团企业审批后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2、经同意调出集团企业外各类技术人员,应按相关要求收取费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因工作需要临时调用职员按助勤或借调办理。 4、 确因家庭和工作关系,不能在本企业上班职员,可按借调方法办理手续,按相关要求向企业交纳费用。 第八十八条 职员要求调转、辞职等,须经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同意,办理手续。对未经同意本人自动离职,经教育仍不返岗者给予除名,若被除名者配偶属企业职员,标准上同时按解聘处理,并收回集团企业、企业一切福利待遇。因自动离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企业有权按国家相关法规追究赔偿。 第八十九条 严厉职员调配纪律。企业决定调配职员,各单位和个人必需服从,坚持做到有令则行。凡接到调令职员,必需在要求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赴新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服从职员,给必需行政处分;调动后逾期不报到视为旷工,并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节 辞职制度 第九十条 建立职员辞职制度,许可职员辞去现任职务,但应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聘用或解聘)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二个月内给予回复。未经同意,私自离职,按本措施第八十八条要求办理。 第九十一条 高中级管理职员因年纪、健康等原因,主动提出退出高中级管理岗位,按程序可免去(解聘)现职,改做其它工作。 第九十二条 经同意辞职技术人员,按要求需向单位交纳一定费用,交费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非企业原因(因企业造成六个月以上待岗、下岗、企业违反劳动法相关要求外)由本人提出经单位同意辞职,退出企业工作职员。依据劳部发(1996)33号文件相关要求,不予经济赔偿(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九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九十三条 职员必需根据相关要求,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标准基础上,和企业依法签署劳动协议。依法签署劳动协议含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需遵守。其具体要求以下: 1、大专及以上国家统招应届毕业生;引进短缺专业技术人才;在集团企业所属单位及本企业范围内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职员;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管理职员、高级工、技师等可签署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2、初级技术及初级管理职员、经过技能判定已取得初级工技术工人,可签署1-3年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3、首次招录和不符合签署有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职员,签署12个月以内劳动协议,协议期满后,依据本人汇报单位岗位需求及对本人业务工作能力考评情况再续签劳动协议。 4、劳动协议签订、续订、变更、终止、解除和管理,严格根据《劳动法》、《中铁XX集团企业劳动协议管理措施》和企业现行相关要求实施。 5、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及违反劳动法相关劳动协议要求赔偿,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协议经济赔偿措施》(劳动部发[1994]481号)、《违反<劳动法>相关要求赔偿措施》(劳动部发[1995]223号)相关要求规实施。 6、依据劳动部(劳办发[1996]33号)《对<相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计发经济赔偿金相关问题请示>复函》相关要求:凡不属于企业原因(因企业造成六个月以上待岗、下岗、企业违反劳动法、劳动协议相关要求外),由职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如辞职、脱离单位入学等),不给经济赔偿金。 7、企业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劳动法》、《中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企业现行相关要求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章 下岗 待岗 内退 离岗 退休 退职 第九十四条 因生产布局调整,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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