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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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难紧抢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抢救助行为,提升紧抢救助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抢救助,最大程度地降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自然灾难救助条例》、《河南省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三门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规范》、《三门峡市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相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标准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在我区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干旱、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难,地震、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 发生自然灾难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开启本级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达成本预案响应开启条件,开启本预案。 发生其它类型突发事件,依据需要可参考本预案开展应抢救助工作。 1.4 工作标准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足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 2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难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 2.1 组织指挥机构 湖滨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全区自然灾难应抢救助工作综合协调机构,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任主任。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区减灾委组员为: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消防大队、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和农机局、区林业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扶贫办、区招投标办、湖滨供电分局、湖滨环境保护分局等相关单位责任人组成。 2.1.1 成立区自然灾难应抢救助指挥部 发生严重性自然灾难开启本预案一级或二级响应时,区委、区政府成立区自然灾难应抢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抢救助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灾难应抢救助工作。 2.1.2 各乡(街道)指挥机构参考区级设置。 2.2 工作职责 2.2.1 区减灾委工作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订全区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计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各乡(街道)开展减灾工作;研究制订重大、尤其重大自然灾难应急处理意见;负责上级及区内外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相关接待工作。 2.2.2 区灾难应抢救助指挥部工作职责 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区较大自然灾难应抢救助工作,开启本级自然灾难应急预案响应;立即研究制订灾难应抢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帮助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立即公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汇报抗灾救灾情况,争取援助;宣告灾区应抢救助期起止时间。 2.2.3 区减灾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搜集、汇总、汇报灾难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给支持和帮助;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定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指导、督促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4 区减灾委相关组员单位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统一公布灾情;组织自然灾难救助;请领、管理和分配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验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参与重大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负担社会对我区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组员单位开展减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依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提供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立即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 区公安消防大队:在区内出现重大灾情时,负责组织消防支队实施抗灾救灾,落实灾区消防安全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帮助当地转移危险地域群众。 区发改委:负责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安排关键减灾救灾备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标立项审批工作;加强对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区教体局:负责所辖学校教学楼、校舍防灾减灾和安全工作;汛期督促做好危险地带学校学生疏散转移工作;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稚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和演练;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帮助组织院校从事减灾方面教授学者开展减灾活动。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研课题立项申报和判定;组织全区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通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难调查、损失评定,立即汇报灾难信息;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判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做好灾难监测预报空间技术支持,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区监察局:负责减灾救灾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查处于减灾救灾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依据财力情况和自然灾难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区级灾难救助资金和救灾工作经费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验。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就业和就业援助工作,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正当权益,增加灾区群众务工收入。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难防治计划和年度地质灾难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地质灾难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难调查、评定、监测、预警预报和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提供地质灾难减灾救灾对策和提议;指导地质灾难应急处理工作,立即上报灾难信息。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计划制订;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立即汇报灾情;做好救灾工作期间公路、水运设施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通畅,开通减灾绿色通道;依据减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制订全区防汛抗旱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城镇防洪工作;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搜集、监测、公布流域汛情、旱情信息;负责气象灾难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评定,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区农业和农机局:结合农业实际提供减灾救灾对策和提议,组织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冻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监测、估计、预警、防治预案制订和防御研究和科普宣传;立即汇报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难信息,指导和协调进行应急处理。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给等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减灾救灾工程设计和建设工作,指导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图审查、完工验收监督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自然灾难伤员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紧急处理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立即汇报重大自然灾难疫情信息。组织心理卫生教授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审计监督。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统计信息;承接区减灾委交办其它统计工作任务。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抢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组织参与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减灾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优异事迹;在突发性灾难发生时,立即插播防灾紧急公告;立即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区扶贫办:立即了解和掌握全区灾后对口扶贫情况,加大对灾区扶贫开发项目标资金投入,负责组织区各界对灾区开展社会帮扶工作。 区招投标办:负责对救灾物资招投标工作步骤实施监督管理。 崤山、湖滨、东城派出所: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指导、帮助维护重大自然灾难期间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关键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交通疏导并帮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疏散和解救工作。 湖滨供电分局: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给。 湖滨环境保护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监测,掌握突发自然灾难和疫情期间灾区生态、生活环境情况。 2.2.5 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关键工作职责 接收和快速实施上级相关抗灾救灾各项命令;快速了解灾情并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开启地方应急预案,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布署应抢救助工作;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组织现场抢险队伍抢救人员;组织医治伤病员和灾区防疫卫生工作,努力保障灾民吃、穿、住、医等基础条件,安置、疏散灾民;组织相关力量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关键单位警戒,保护国家和社会资产;组织相关部门确定交通管制,维护灾区交通秩序;立即帮助恢复当地政府系统管理功效;接收、安置救援人员,调配救灾物资、资金,监督其使用情况;亲密监视灾情,进行现场考察和灾难损失评定,做好防灾工作;采取紧急方法预防和控制化学污染等次生灾难;组织力量立即抢修受损要害工程,立即抢修水、电、交通、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公用设施,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提议;提出灾后应急期限和尤其管制方法提议;平息灾后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防预警信息包含地震灾难预警信息、气象灾难预警信息、汛情预警信息、地质灾难预警信息、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难预警信息、生物灾难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要主动立即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相关要求公布预警预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依据灾情预警,自然灾难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方法。 3.3 预警等级公布 根据自然灾难发生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通常(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尤其严重(I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成预警等级时,科技、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难预报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立即发出预警,估计灾难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或损失程度。 4 应急处理 4.1 自然灾难等级划分 依据我区自然灾难损失程度和损失范围,将自然灾难划分为尤其重大灾(I级)、重大灾(II级)、较大灾(III级)、通常灾(IV)四个等级。 4.1.1 一次灾难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尤其重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1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5万人以上; 因灾坍毁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30%以上。 4.1.2 一次灾难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5—1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0.5—1万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3—5万人; 因灾坍毁和严重损坏房屋100—500间; 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30%。 4.1.3 一次灾难过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灾: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2—5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000—5000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3万人; 因灾坍毁和损坏房屋50—100间; 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20%。 4.1.4 一次灾难过程造成损失未达成较大灾标准均为通常灾。 4.2 预案开启 4.2.1 当发生尤其重大灾、重大灾达成一级或二级响应时,区减灾委开启本预案,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4.2.2 当发生较大灾达成三级或四级响应时,区减灾委办公室依据灾情决定开启本预案。 4.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开启本预案。 4.2.4 特殊情况下,可酌情降低上述开启条件。 4.3 应急响应 依据突发性自然灾难危害程度,区级设定四个应抢救助响应等级,由区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4.3.1 I级响应 (一)灾难损失情况 (1)在我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难,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5万人以上; 因灾坍毁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30%以上。 (2)发生6.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对敏感地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尤其微弱贫困地域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区政府决定其它事项。 (二)开启程序 根据以下工作步骤,开启I级响应(见附件1)。 (三)响应方法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灾难应抢救助工作。 (1)灾难发生后,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区委、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依据灾情发展情况,开启本级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市救灾主管部门给支持。 (2)成立区自然灾难应抢救助指挥部,召开组员单位会议,对灾区应抢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分头开展工作,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3)灾难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领导第一时间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于二十四小时内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对灾区支持方法。 (4)区应抢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和受灾地域乡级抗灾救灾指挥部联络一次,立即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实施灾难信息零汇报制度,区应抢救助指挥部相关组员单位每日9:00前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一次灾难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直到灾情稳定。 (5)灾难发生后48小时内,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应急资金拨付程序立即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方法落实,立即汇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财政局。 (6)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置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立即下拨捐赠款物,定时对救灾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社会公告。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提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4.3.2 II级响应 (一)灾难损失情况 (1)在我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冷冻和雪灾等气象灾难,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5—10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1万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3—5万人; 因灾坍毁和严重损坏房屋100—500间; 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30%。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尤其微弱贫困地域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区政府决定其它事项。 (二)开启程序 根据以下工作步骤,开启Ⅱ级响应(见附件2)。 (三)响应方法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灾难应抢救助工作。 (1)灾难发生后,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区委、区政府,开启本级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请求上级相关部门给支持。 (2)成立区自然灾难应抢救助指挥部,统筹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应抢救助工作。区应抢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组员单位通报灾难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应抢救助方法。 (3)灾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区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4)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区应抢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工作,立即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相关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汇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5)灾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并根据应急资金拨款程序立即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方法落实,立即汇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财政局。 (6)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社会救灾捐赠活动;立即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区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时对救灾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提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响应终止。 4.3.3 III级响应 (一)灾难损失情况 (1)在我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雨雪等气象灾难,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因灾死亡或失踪人口2—5人;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5000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1—3万人; 因灾坍毁和严重损坏房屋50—100间。 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20%;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尤其微弱贫困地域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区政府决定其它事项。 (二)开启程序 根据以下工作步骤,开启III级响应(见附件3)。 (三)响应方法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难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开启本级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请求市民政局给支持。 (2)成立区民政局应抢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组员单位参与灾难救助工作。组建综合协调组、灾难信息组、物资保障组和现场工作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综合协调组立即通报减灾委组员单位,沟通灾难信息;适时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支持方法。 (4)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领导第一时间率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灾难救助工作,立即调拨救灾款物。 (5)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6)天天和灾区民政部门联络一次,每日9时前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直到灾情稳定。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提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响应终止,并汇报区减灾委主任和区人民政府。 4.3.4 Ⅳ级响应 (一)灾难损失情况 (1)在我区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风雹、旱灾、低温雨雪等气象灾难,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难等自然灾难。一次灾难过程造成下列情况之一: 因灾死亡或失踪2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1000人; 因灾造成缺粮或生活饮水困难人口0.5—1万人; 坍毁和严重损坏房屋20—50间; 乡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5%—10%。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尤其微弱贫困地域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区政府决定其它事项。 (二)开启程序 根据以下工作步骤,开启Ⅳ级响应(见附件4)。 (三)响应方法 区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组织协调灾难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领导第一时间率领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查灾核灾,指导灾难应抢救助工作,立即调拨救灾物资。 (2)随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立即搜集信息,随时向区民政局领导汇报,不定时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3)区民政局依据灾难情况、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灾区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等相关情况,提出救助方案,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直到灾情稳定。 (4)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应急资金拨付程序立即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方法落实,立即汇报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财政局。 (四)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提议,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响应终止,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汇报救助工作情况。 5 信息报送和处理 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订《自然灾难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搜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1 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5.1.1 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难发生时间、地点、背景,灾难造成损失(包含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坍毁、损坏情况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救灾方法和灾区需求。 5.1.2 灾难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灾乡(街道)和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坍毁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5.1.3 因灾需救助情况: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救助伤病人口、需救助粮数量,需救助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1.4 已救助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助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助款、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款、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助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5.2.1 灾情初报。乡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难,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难发生后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汇报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其它严重损失重大灾难,可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灾区民政部门汇报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汇报。 5.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难灾情稳定前,乡级民政部门实施灾情二十四小时零汇报制度。灾区民政部门天天8:00前将前一天24时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汇报,区民政局天天9:00前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上报。 5.2.3 灾情核报。灾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汇报。区民政局在接到下一级民政部门汇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各乡、街道灾情数据)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汇报。 5.3 灾情核定 5.3.1 各级减灾委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5.3.2 各级民政、水利等部门,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教授评定小组,经过全方面调查、抽样调查、经典调查和专题调查对灾情进行教授评定,核实灾情。 5.3.3 灾区民政部门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坍毁房屋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信息公布 5.4.1 信息公布遵照实事求是、立即正确标准。 5.4.2 信息公布内容关键包含:受灾基础情况、抗灾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问题等。 5.4.3 信息公布组织和审批 (1)公布灾情信息,包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难损失情况,由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包含水情、汛情和旱情,由区级水利部门审核;包含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由区级国土部门审核;包含生物灾难,由区级农业和林业部门审核;包含军队内容,送军队相关部门审核。 (2)信息公布实施归口管理,经区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新闻中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公布相关要求实施。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6.1.1 各乡级民政部门每十二个月9月下旬开始,至10月10日前一次性完成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冬令期间和下年春荒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或教授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情况评定,核实情况,制订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并立即上报市民政局(附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表)。区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要求程序逐层向上申请补助资金,确保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 6.1.2 依据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结合灾情评定情况,区级民政部门会同区级财政部门下拨自然灾难救助补助资金,专题用于帮助灾民处理冬令春荒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础生活困难。 6.1.3 灾民救助实施《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定需政府救助灾民,由乡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款物。 6.1.4 对有偿还能力但临时无钱购粮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经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法处理灾民过冬衣被问题。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给。 6.2 恢复重建 6.2.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方法,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经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个路径处理。房屋计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计划,充足考虑灾难原因。 6.2.2 灾情稳定后,灾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坍毁房屋台账,2日内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2日内将全区因灾坍毁房屋等灾难损失情况进行核查并报市民政局(附各乡灾情数据统计表)。 6.2.3 依据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结合灾情评定情况,区级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向市级申请下拨自然灾难救助补助费,专题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2.4 发改、教体、财政、水利、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卫生、新闻中心、电力等部门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6.3 总结评定 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针对灾难救助工作各个方面,包含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年度总结、分析、评定,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存在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1.1 根据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标准,各级人民政府每十二个月应将自然灾难救助资金和自然灾难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伴随财力增加,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7.1.2 区级财政部门依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难救助补助资金,专题用于帮助处理严重受灾地域群众基础生活困难。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预备费要关键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7.2 物资保障 7.2.1 区级民政部门每十二个月汛期前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面粉、净水设备等生活必需救灾物资在本级进行贮备。灾难多发地域还要建立健全乡(街道)、村(小区)级救灾物资贮备点。 7.2.2 区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和生产厂家、大型超市供给商签署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7.2.3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抢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区级可依据灾情需要,统筹调(征)用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灾贮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相关要求给赔偿。 7.3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难需转移安置人口数量进行估计,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计划。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地点设置避难场所,要求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各乡(街道)和行政村在制订本级应急预案时,对水库下游及地质灾难隐患点居住群众应急转移线路、安置场所、生活保障等作出具体安置方案。 7.4 通信保障 7.4.1 自然灾难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难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行部门依法保障灾难信息通畅。 7.4.2 加强各级灾难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区、乡(街道)、村(小区)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区级2小时内正确掌握重大自然灾难信息。 7.4.3 以政府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为依靠,发挥部门信息中心作用,建立部门间灾难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4 充足发挥各类灾难监测预报系统作用,建立灾难监测、预警、评定和灾难应急辅助决议系统。 7.5 装备保障 7.5.1 区相关部门(单位)应配置救灾管理工作必需设备和装备。 7.5.2 区级民政部门及灾难频发乡(街道)民政所应按民政局要求配置救灾必需设备和装备。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民政灾难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置专职灾难管理人员,提升应对自然灾难能力。 7.6.2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教授人才队伍,组织灾难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关键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定等工作。 7.6.3 各级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足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作用。 7.6.4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机制。 7.7 社会支持保障 7.7.1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难社会捐助工作程序。 7.7.2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发明良好社会气氛。 7.7.3 军队、武警、消防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保障,按摄影关要求实施。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难损失。开展减灾进小区、进农村、进学校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宣传灾难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8.1.2 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本辖区灾难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抢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8.1.3 自然灾难多发地域,每十二个月应依据灾难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并提升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1.4 区减灾委员会相关组员单位,依据各灾难种类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练。 8.2 奖励和责任 8.2.1 对在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8.2.2 对自然灾难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人员,按相关要求追认烈士。 8.2.3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部门要依据情节轻重,按相关要求给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免职等行政处分,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要求汇报灾情或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如实反应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在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8.3 监督检验 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保障应急方法到位。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自然灾难:指干旱、洪涝灾难,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难,火山、地震灾难,山体坍毁、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难,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难等。 9.1.2 灾情:指自然灾难造成损失情况,包含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9.1.3 灾情预警:指依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灾难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难可能影响地域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定和预警。 9.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湖滨区民政局制订并负责管理,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公布。预案实施后,依据实施中发觉问题和出现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和教授进行评定,立即修订完善。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制订本辖区自然灾难救助应急预案。 9.3 制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I级响应步骤图 预警及灾难发生 区民政局救灾科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区减灾委主任(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 和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定 和涉灾管理部门沟通确定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定、分级 汇报分管副局长 汇报区减灾委副主任 审核灾难程度 明确响应等级 提出一级响应提议 汇报区减灾委主任、市民政局 决定开启响应 成立应抢救助指挥部 统筹灾难救助工作 附件2 II级响应步骤图 预警及灾难发生 区民政局救灾科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区减灾委主任(分管民政工作副区长) 和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定 和涉灾管理部门沟通确定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定、分级 汇报分管副局长 汇报区减灾委副主任 审核灾难程度 明确响应等级 提出二级响应提议 汇报区减灾委主任、市民政局 决定开启响应 成立应抢救助指挥部 统筹灾难救助工作 附件3 III级响应步骤图 预警及灾难发生 区民政局救灾科 区减灾办副主任 (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和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定 和涉灾管理部门沟通确定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定、分级 汇报分管副局长 审核灾难程度 明确响应等级 提出三级响应提议 汇报区减灾委副主任 决定开启响应 汇报区人民政府、区减灾委主任 成立区民政局应抢救助领导小组 统筹灾难救助工作 附件4 Ⅳ级响应步骤图 预警及灾难发生 区民政局救灾科 区民政局 分管副局长 和灾区民政部门沟通确定 和涉灾管理部门沟通确定 对灾情进行分析评定、分级 提出救助方案 汇报分管副局长 审核灾难程度 决定开启响应 统筹灾难救助工作 汇报区减灾委副主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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