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标准章程和各项标准规章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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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旭日典当(以下简称典当行)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典当管理措施》、《中国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企业。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负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负担责任。 第三条 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负担社会责任,典当行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典当行名称和地点 第四条 典当行全称: 第五条 地点: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典当行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变卖,判定评定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同意其它典当业务(依据《典当管理措施》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销售和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同意其它业务。 第八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被采取其它保全方法财产; (二)赃物和起源不明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除物权证书以外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全部权或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要求严禁流通自然资源或其它财物。 第九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和其它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出要求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十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相关部门同意。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十一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由以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企业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 %。 企业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 %。 第十二条 典当行各股东按相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行在银行开设帐户,并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实。股东不根据要求按时缴纳出资额,除应该向典当行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为典当行股东,股东享受典当行章程要求各项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 第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典当行股东享受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会议统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汇报和财务会计汇报,对典当行经营提出提议或质询; (三)按其实缴出资百分比取得红利或其它形式利益分配,典当行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 (四)终止清算时,按其出资参与典当行剩下财产分配;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应负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典当行章程; (二)在典当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维护典当行正当权益,不得从事有损典当行正当权益活动; (四)依其出资为限,负担责任; (五)遵守股东会决议; (六)法律、法规要求应负担其它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或对外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累计达50% 以上除外)应该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立案。超出50%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同意,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假如不购置该转让股权,视为同意转让。新进入股东应该含有对应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并接收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典当行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和受让股权额载入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 名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典当行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典当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典当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典当行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典当行章程; (十)法律、法规及典当行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十一)股东会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并应于会计年度终止后六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确定审议事项,和开会时间和地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由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会组员主持。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向典当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时,必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一)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 (二)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 (三)修改典当行章程; 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经过。 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典当行常设机构,行使股东大会闭会期间日常管理权力,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由股东会以全体股东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能够由股东和非股东其它人士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当董事长不能推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典当行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并推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典当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典当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典当行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典当行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典当行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典当行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典当行章程要求或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十二个月度最少应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列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表决时实施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不然其决议无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会议应作统计,并由出席董事和统计员署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任何一位出席董事会董事全部有权讲话,并有权提出议题,董事会对董事提出议题应该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它法律法规许可表决方法。 第三十八条 董事人选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资格。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典当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推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和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活动。 第四十条 除本章程要求应由股东会决议外,典当行其它关键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或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九章 总经理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实施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典当行设总经理一名,其它设置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典当行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典当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确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定典当行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典当行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典当行其它关键责任人,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改变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人选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资格。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典当行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推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和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活动。 第四十六条 依据经营管理需要所设置职能机构,在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其它人员领导下进行各自业务活动。 第十章 监事 第四十七条 典当行设监事一名,对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由股东会选举和免职。 第四十八条 典当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任监事,监事人选必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要求资格,监事不得从事和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监事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典当行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典当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典当行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典当行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推行本章程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典当行负担。 第十一章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条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为典当行董事长,董事长为典当行董事会组员。董事长任期三年,连选能够连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验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汇报; (三)代表典当行签署出资证实书(或股权证),重大协议及其它关键文件;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典当行关键业务活动给指导;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特大自然灾难等特殊情况下,对典当行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典当行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汇报; (六)提名典当行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七)股东会、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二章 典当行财务、会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商务部要求建立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典当行采取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五条 典当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止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财务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要求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年度汇报应包含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情况变动表; (四)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六条 典当行在召开股东会前10日,将典当行当年财务会计汇报送交给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典当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 (一)填补亏损; (二)提取利润10%列入典当行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一)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典当行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公积金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 第五十九条 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一)接收赠予; (二)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应列入其它收入。 第六十条 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填补亏损; (二)扩大典当行经营; (三)增加典当行资本,典当行可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典当行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典当行注册资本25%。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法定公益金经典当行董事会决议根据典当行税后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 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提取公益金关键用于本典当行职员集体福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填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股利每十二个月最少派付一次,当年股利于第二年第二季度派付,典当行分配股利时,应公告股东。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审计制度要求,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典当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违法乱纪现象立即纠正,同时由董事会决议聘用或解聘承接典当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汇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除法定会计帐薄外,不得分设会计帐薄,对典当行资产不得以任何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第十三章 典当行职员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典当行实施《中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劳感人事法规。 第六十九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典当行可按其经营管理所需,自行聘用和解聘职员,并有权建立自己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典当行应实施《中国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一条 典当行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试用制和聘用制。必需依法就职员劳动酬劳、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和职员签署协议。 第七十二条 典当行采取多个形式加强职员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升职员素质。 第七十三条 典当行和职员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其它相关劳动法规要求处理。 第十四章 典当行变更、分立、合并、增资、减资 第七十四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除外),应该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接收资格审查;新进入法人股东及增资法人股东应该含有对应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 第七十五条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和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应该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同意,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其财产应该作对应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该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典当行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典当行负担连带责任。不过,典当行在分立前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典当行合并,各方应签署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典当行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典当行或新设置典当行承继。 第七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据商务部 公安部第8号令《典当管理措施》第十七条相关要求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和开业时间或前一次增资相隔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 (二)十二个月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统计。 第七十八条 典当行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必需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并作出决议。典当行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典当行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典当行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典当行解散,应提前3个月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应该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其它业务,并依法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将清算汇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并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典当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典当行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典当行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 (五)典当行宣告破产。 第八十条 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解散,能够经过修改典当行章程而存续,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二)、(四)、(五)项解散,由董事会将典当行解散事宜通知各股东。典当行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八十一条 典当行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该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未在要求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 第八十二条 典当行清算组应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进行清算。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职权以下: (一)制订清算方案,清理典当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并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定,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相关典当行未了结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六)处理典当行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七)代表典当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发觉典当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典当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八十五条 典当行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理典当行财产。典当行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按下列次序清偿: (一)自清算之日起所欠典当行职职员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二)所欠税款。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未依前条次序清偿,而是将典当行财产分配给各股东。违反前款要求所作财产分配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示赔偿所受损失。 第八十七条 典当行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下财产按股东股份百分比分配给各股东。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典当行登记,公告典当行终止。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组员应该忠于职守,依法推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组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典当行财产。清算组组员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典当行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章程修改 第九十条 典当行依据需要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章程不得和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修改章程程序以下: (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议; (二)董事会将提议内容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会,依据股东会议事规则要求,由股东会决议经过修改章程决议,决议由2/3股东经过为有效; (三)按股东会经过修改章程决议,确定典当行章程修改案。 第九十二条 典当行修改章程,包含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和要求公告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典当行股东会。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若和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为准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首届股东会全体股东会议经过。从经过之日起在内部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亲自签字,任何机关、部门及个人无权进行私自修改。不然修改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为保护典当行和股东利益,本章程受法律保护,除相关行政机关外,任何股东不得私自外借、复印典当行章程,不得泄露典当行秘密。 股东签字盖章: 三鑫典当业务经营规则 为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典当管理措施》相关要求,特制订本业务经营规则。 第一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它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条 办理出当和赎当,当户均应该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经办人员应该出具单位证实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该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初,当户应该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起源及相关证实材料。赎当初,当户应该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该查验当户出具相关证实文件。 第三条 当物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能够委托有资质房地产价格评定机构进行评定,估价金额能够作为确定当金数额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 第四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实施。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五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含多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出当金42‰。 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出当金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出当金24‰。 当期不足5日,按5日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能够续当,续当一次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初,当户应该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七条 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该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目前赎当,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订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典当行应该根据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造成质押当物损毁,典当行不负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该和当户依法到相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具体程序是:车主本人需向典当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正当有效证件:新购车辆未上牌照(户)要购车原始发票和生产合格证;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新增机动车辆缴费证;交通征稽年检审验合格证;公路养路费缴费证件;机动车辆参与保险证件;单位车辆要有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介绍信、法人代表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车辆要有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要和车辆行驶证内容相符。 典当行认真验证上述证件,由专门业务人员对当户用来质押机动车辆车况进行检测和技术判定,并向当户出具《机动车辆车况判定结果》,通知当户所能质押贷款额度和费率。双方共同认可后,到营业部办理相关出票付款手续。典当行要求当户认可车况,并签定法律承诺书,和上述相关证件妥善保管。 典当行经营其它典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应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典当行应该根据下列要求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能够根据《中国担保法》相关要求处理,也能够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下部分应该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典当行能够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绝当物,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处理或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因另外设置绝当物品销售点应该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立案,并自觉接收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验。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上市企业股份应该取适当户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上市企业股份。 第十一条 典当行资产应该根据下列百分比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汇报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不得超出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汇报以后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不得超出上十二个月度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汇报中全部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典当余额不得超出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一般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时,各股东应该按百分比补足或申请降低注册资本,但降低后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措施相关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出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10%。 第十二条 典当行应该依据法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真实统计并全方面反应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汇报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它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股东签字盖章: 二○○ 年 月 日 三鑫典当有限责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础标准 为加强对典当行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增收节支,提升效益,特制度本制度。 1、财会人员要认真推行职责,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 及《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真实、正确、完整地反应典当行经营情况。 2、财会人员要一直坚持“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 帐实相符”“四相符”标准,做到凭证要素齐全、往来帐目清 楚,资金日清月结。 3、财会人员要根据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求立即正确地上报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要定时向总经理上报业务经营情况和损益情况。 二、收支管理 1、典当行一切收入统一由财务部管理,财务应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标准,典当收入款任何人无权以收抵支和挪作它用。 2、出纳员收款,必需使用财务部指定认可收款单。 3、凡因公需借用公款者,必需根据要求借款审批程序,报经总经理同意。所借公款均要在办理公务结束后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 三、票证及印章管理 财务部要建立关键空白凭证领用登记制度,对质押当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缴款单等关键凭证,财务部门要统一购置,根据数量、种类造册登记。关键凭证领用必需按以下要求实施,用完后存根不需留存要立即上交财务部门。 1、支票管理 (1)支票购置、签发均由出纳人员管理,出纳员应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按支票号次序登记支票发出日期、用途、金额、经办人等。 (2)支票上使用印鉴共2枚,其中个人印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会计人员对支票签发要实施监督。 (3)出纳员在填写支票时,要根据银行相关要求实施,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或出借支票。 (4)作废支票,出纳员要在支票存根上盖“作废”章,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并将该支票交给财务经理存档备查。 (5)领用支票时,领用人须填写支票申领单,经总经理同意、财务部经理签字、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领用。 (6)领用支票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已领用支票,并应在领用支票之日起七天内向财务部门结算,不然不予办理新业务。 2、当票管理 (1)当票是当户和典当行发生质押、抵押融资关系关键原始凭据,财务部门购进印制当票要统一登记,营业部、业务部在领用空白当票时,要按印刷号码前后次序;领用人领用当票 时应填写“当票申领单”,注明本数及号码数,由业务经理签字, 总经理同意后,在当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 (2)财务部要监督当票使用,实施定时或不定时检验制度。每个月底要对当月当票使用情况及库存当票实物情况进行盘点查对,检验保管是否有误。 四、现金管理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现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典当行实 际情况特作以下要求: 1、企业现金只能由财务部出纳员负责收支和保管,其它任何人无权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2、现金只能在要求范围内使用,包含:支付职职员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酬劳;支付多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其它支出等。 3、营业部备用现金初步核定为5千元,依据业务情况,备用金超出5千元需上缴财务部;备用金不足时,可向财务部重新申领以补足备用金。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通常情况下,不得坐支现金。营业部备用金使用应一日一结,定时和财务部出纳对帐;财务部可定时或不定时抽查柜台备用金使用情况。 5、现金收付多种原始凭证,必需经过会计人员严格审查, 并编制记帐凭证,出纳人员应依据经过审核记帐凭证,办理收 款和付款业务。 6、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后,必需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以表示原始凭证上所列款项收到或已经支付,以预防重收或重付。 7、建立现金日志帐,由出纳人员依据审核无误记帐凭证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并在记帐凭证上签章,作为已经记帐依据。每日营业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付出及结余,做到帐款、帐帐相符。 8、出纳人员必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要求,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私人现金和公款混合;不准将私人财物放入公家保险柜内。 9、现金存折由会计保管,密码由出纳员保留,取款时,由出纳办理,取款完成,存折退归会计保管。为了确保现金安全,天天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银行核定2万元限额。 10、为加强对出纳工作监督,财务主管应对出纳人员经管现金进行定时、不定时清查,发觉帐款不符或有其它不符合要求行为,应立即查明原因,报领导和相关部门处理。 五、费用管理 1、费用支出应根据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标准严格控制,逐步建立各项费用定额控制措施,以达成节省成本,提升效益目标。 2、办公用具采购:办公用具购置,先由各部门提出书面计划表,包含数量、估计金额,交办公室汇总,再经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部作为办理借支或报销依据,标准上通常不得超出估计金额,超出应陈说正当理由。 3、全部费用报销必需在单据上注明事由,由经手人签字,证实人签字,对于手续不全,财务部能够拒绝结算。 4、全部费用审批,实施总经理一支笔制度,无总经理签字 费用单据,财务部不得报销。 5、固定资产购置及大额费用发生,由总经理请示董事长后决定。 股东签字盖章: 二○○ 年 月 日 三鑫典当有限任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正当依规经营,确保典当行安全稳健运行,依据国务院审计署《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结合我企业具体情况,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典当管理措施》和企业 经营目标、规章制度,对企业帐务收支、资金营运、会计核实 及其经济活动真实性、正当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 以达成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善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目标。 第三条 企业审计工作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企业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企业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会计、现金出纳业务; (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变卖业务; (五)当金利率、综合费率合规性; (六)当票、当物管理严密性; (七)其它相关事项。 第五条 依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企业内相关业务部门应 立即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文件、资料 及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 企业审计部门关键职权是: (一)审查和本要求第四条所列稽审事项相关各类经济、技术资料,包含各类账册、凭证、协议、计划、报表、业务文件等。 (二)参与企业相关部门业务会议。 (三)对审计中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实材料。 (四)对审计部门进行稽审,不提供相关资料,不如实-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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