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标准章程和各项标准规章核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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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旭日典当(以下简称典当行)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典当管理措施、中国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企业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企业。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负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负担责任。第三条 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负担社会责任,典当行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典当行名称和地点第四条 典当行全称:第五条 地点: 第三章 经营范围第六条 典当行经营
2、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变卖,判定评定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同意其它典当业务(依据典当管理措施和注册资本额确定)。第七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销售和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同意其它业务。第八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已被采取其它保全方法财产; (二)赃物和起源不明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
3、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除物权证书以外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全部权或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要求严禁流通自然资源或其它财物。第九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商业银行以外单位和个人借款;(二)和其它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三)超出要求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第十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相关部门同意。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第十一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由以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企业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 %。 企业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
4、额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 %。第十二条 典当行各股东按相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行在银行开设帐户,并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实。股东不根据要求按时缴纳出资额,除应该向典当行足额缴纳外,还应该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负担违约责任。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为典当行股东,股东享受典当行章程要求各项权利,并负担对应义务。 第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典当行股东享受下列权利(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会议统计、董事会会议决
5、议、监事汇报和财务会计汇报,对典当行经营提出提议或质询; (三)按其实缴出资百分比取得红利或其它形式利益分配,典当行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认缴出资; (四)终止清算时,按其出资参与典当行剩下财产分配; (五)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应负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典当行章程; (二)在典当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维护典当行正当权益,不得从事有损典当行正当权益活动; (四)依其出资为限,负担责任; (五)遵守股东会决议; (六)法律、法规要求应负担其它义务。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或对外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6、转让股份(对外转让累计达50% 以上除外)应该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立案。超出50%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同意,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置权。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假如不购置该转让股权,视为同意转让。新进入股东应该含有对应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并接收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典当行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住所和受让股权额载入股东名册。第七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 名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典当行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7、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典当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五)审议同意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同意典当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对典当行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典当行章程;(十)法律、法规及典当行章程要求其它职权;(十一)股东会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并应于会计年度终止后六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确定审议事项,和开
8、会时间和地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由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会组员主持。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向典当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时,必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一)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 (二)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 (三)修改典当行章程; 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经过。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典当行常设机构,行使股东大会闭会期间日常管理权力,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
9、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由股东会以全体股东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能够由股东和非股东其它人士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当董事长不能推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典当行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并推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典当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典当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10、(六)制订典当行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订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典当行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典当行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典当行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典当行章程要求或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十二个月度最少应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列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表决时实施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不然其决议无效。 第三十五条
11、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会议应作统计,并由出席董事和统计员署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任何一位出席董事会董事全部有权讲话,并有权提出议题,董事会对董事提出议题应该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它法律法规许可表决方法。 第三十八条 董事人选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资格。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典当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推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和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活动。 第四十条 除本章程要求应由股东会决议外,典当行其它
12、关键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或授权董事长决定。第九章 总经理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实施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典当行设总经理一名,其它设置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典当行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典当行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确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定典当行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典当行具体规章;(六)提请聘用或解聘典当行其它关键责任人,财务责任人;(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3、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改变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人选必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资格。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典当行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推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和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活动。 第四十六条 依据经营管理需要所设置职能机构,在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其它人员领导下进行各自业务活动。第十章 监事 第四十七条 典当行设监事一名,对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由股东会选举和免职。 第四十八条 典当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任监事,监事人选必需符合
1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要求资格,监事不得从事和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监事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典当行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典当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典当行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典当行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推行本章程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六)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典当行负担。第十一章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第五十条 典当行法定代表
15、人为典当行董事长,董事长为典当行董事会组员。董事长任期三年,连选能够连任。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二)检验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汇报;(三)代表典当行签署出资证实书(或股权证),重大协议及其它关键文件;(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典当行关键业务活动给指导;(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特大自然灾难等特殊情况下,对典当行事务行使尤其裁决权和处理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理权须符合典当行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汇报;(六)提名典当行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七)股东会、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第十二章 典当行财务、会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
16、十二条 典当行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商务部要求建立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典当行采取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五条 典当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止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财务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要求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年度汇报应包含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情况变动表; (四)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六条 典当行在召开股东会前10日,将典当行当年财务会计汇报送交给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典当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
17、列次序分配: (一)填补亏损; (二)提取利润10%列入典当行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一)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典当行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公积金根据股东会决议提取。 第五十九条 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一)接收赠予; (二)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应列入其它收入。 第六十条 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填补亏损; (二)扩大典当行经营; (三)增加典当行资本,典当行可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填补典当行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典
18、当行注册资本25%。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法定公益金经典当行董事会决议根据典当行税后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 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提取公益金关键用于本典当行职员集体福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填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股利每十二个月最少派付一次,当年股利于第二年第二季度派付,典当行分配股利时,应公告股东。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审计制度要求,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典当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违法乱纪现象立即纠正,同时由董事会决议聘用或解聘承接典当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会计凭证、会计帐薄、
19、财务会计汇报及其它会计资料。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除法定会计帐薄外,不得分设会计帐薄,对典当行资产不得以任何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第十三章 典当行职员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典当行实施中国劳动法及其它相关劳感人事法规。 第六十九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典当行可按其经营管理所需,自行聘用和解聘职员,并有权建立自己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典当行应实施中国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第七十一条 典当行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试用制和聘用制。必需依法就职员劳动酬劳、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和职员签署协议。 第七十二条 典当行采取多个形式加强职员
20、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升职员素质。 第七十三条 典当行和职员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根据中国劳动法和其它相关劳动法规要求处理。第十四章 典当行变更、分立、合并、增资、减资第七十四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除外),应该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接收资格审查;新进入法人股东及增资法人股东应该含有对应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 第七十五条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
21、、和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应该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同意,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其财产应该作对应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该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典当行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典当行负担连带责任。不过,典当行在分立前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典当行合并,各方应签署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典当行合并时,
22、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典当行或新设置典当行承继。第七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据商务部 公安部第8号令典当管理措施第十七条相关要求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和开业时间或前一次增资相隔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 (二)十二个月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统计。第七十八条 典当行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必需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并作出决议。典当行降低注册资本,还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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