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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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要求》已经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给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措施》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工作,提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预防和降低伤亡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要求。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本要求所称特种作业,是指轻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她人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特种作业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要求。 本要求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纪; (二)经小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对应特种作业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和其它疾病和生理缺点; (三)含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含有必需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 (五)对应特种作业要求其它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要求条件外,应该含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评合格,取得《中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标准。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以下统称考评发证机关)能够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发证、复审工作中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接收和其所从事特种作业对应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从事和其所学专业对应特种作业,持学历证实经考评发证机关同意,能够免予相关专业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特种作业人员,能够在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参与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需根据相关要求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该制订对应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相关考评发证机关审查、立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该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订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纲领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纲领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评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包含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审核由考评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订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标准,并建立对应考试题库。 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应该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订考评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参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人员,应该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用人单位持学历证实或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实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提出申请。 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收到申请后,应该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含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许可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重新参与对应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评发证机关委托负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单位应该含有对应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对应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负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单位,应该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要求第四条要求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从业所在地考评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实、考试合格证实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应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申请,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应该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该向原考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评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给予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信息发生改变或损毁,应该向原考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评发证机关审查确定后,给予更换或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以上,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原考评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评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时间能够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应该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用人单位向原考评发证机关或从业所在地考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小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实; (二)从事特种作业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统计。 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应该根据前款要求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该参与必需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课时,关键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相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由考评发证机关签章、登记,给予确定;不合格,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经复审合格后,由考评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复审或延期复审不予经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行政处罚;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验; (五)未按要求参与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 (六)含有本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情形。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延期复审符合本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根据本要求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延期复审有异议,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忠于职守、坚持标准、廉洁自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复审工作,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监督检验,发觉其含有本要求第三十条要求情形,立即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该给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要求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评发证机关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应该立即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考评发证机关应该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出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期未延期复审; (二)特种作业人员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要求,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考评发证机关应该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特种作业人员,应该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定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应该每十二个月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汇报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评、复审组织工作和日常检验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协议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接收从业所在地考评发证机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评发证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给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产停业整理,能够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依据《国务院相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要求》要求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给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给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给警告,并处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相关要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根据相关要求依法给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统一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证书工本费由考评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发证工作部门或指定机构能够结合当地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立案。 第四十六条本要求自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公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评管理措施》(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多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作业。 适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和热切割作业 指利用焊接或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相关作业)。 2.1熔化焊接和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方法将连接处金属或其它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和切割作业。 适适用于气焊和气割、焊条电弧焊和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焊接作业。 适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和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作业。 适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含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常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高处进行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适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多种设备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检修、维护和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和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和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和修理作业。 4.1制冷和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大中型制冷和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适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大中型制冷和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和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和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和维修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确保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作业。 适适用于和煤共生、伴生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巡检、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作业。 适适用于和煤共生、伴生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验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验,按要求填写多种统计,立即处理或汇报发觉问题作业。 适适用于和煤共生、伴生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作业。 5.5煤矿安全检验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验,巡检生产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情况,检验并督促处理对应事故隐患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提升设备运输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统计作业。 适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含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和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统计,确保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作业。 适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确保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作业。 适适用于煤矿、和煤共生和伴生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和瓦斯突出估计预报、相关参数搜集和分析、防治突出方法实施和检验、防突效果检验等,确保防突工作安全进行作业。 适适用于煤矿、和煤共生和伴生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煤矿井下煤和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估计预报、相关参数搜集和分析、探放水方法实施和检验、效果检验等,确保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作业。 适适用于煤矿、和煤共生和伴生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关键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作业。 适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验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验,巡检生产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情况,检验并督促处理对应事故隐患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设备运输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统计作业。 适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包含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和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验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行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作业。 适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和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一氧化碳和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取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替换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和合成氨联合生产联醇法,纯碱和合成氨联合生产联碱法,采取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和其它氟化物制备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和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和盐析法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和丁醛氧化制丁酸和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双氧水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和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和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和双氧水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和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邻硝基氯苯和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和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和氯化铵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和过量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和胺反应制备N-替换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和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和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和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和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作业。 适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药品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其它作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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