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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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提升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依据《中国证券法》、《中国律师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证券发行相关要求,制订本指导。 第二条 本指导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对拟公开发行证券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进行全方面调查,充足了解发行人法律情况,有充足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条件,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律师工作汇报真实、正确、完整过程。 第三条 本指导关键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业企业基础特征制订。律师应该在参考本指导基础上,依据发行人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一样,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合理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相关内容。 第四条 本指导中对发行人进行核查要求,适适用于发行人控股子企业及对发行人相关键影响控股子企业。 第五条 本指导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通常要求。不管本指导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包含发行条件或和发行人相关重大法律问题,律师均应该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 第六条 律师尽职调查时,应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要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老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 第七条 尽职调查时,能够在签字律师指导下,由其它律师或律师助理帮助完成部分调查工作。 第八条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制作律师工作汇报,并应该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该真实、正确、完整地反应尽职调查工作。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指导要求,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 此次发行上市和同意 第十条 经过对发行人同意此次发行上市董事会决议(1、是否继续溯及董事会决议形成过程2、是否需要访谈)、股东大会召开通知、通知有效送达证实文件(送达回执)、会议议案、股东大会署名册、代理出席委托书(若有)、股东大会决议(若有)、会议统计、表决票、《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若有)等相关资料核查,判定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同意发行上市决议; 第十一条 依据《证券法》、《企业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措施》、《上市企业证券发行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等要求,审核上述决议和议案,判定上述决议内容是否正当有效; 依据企业《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如有)要求判定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发行上市事宜授权范围、程序是否正当有效。 第三章 发行人设置和主体资格 (编报规则是否须调一下:设置和主体资格合并) 第十二条 经过对发行人设置时政府同意文件(若有),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提议人协议,创建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评定汇报,审计汇报,相关政府部门核准、同意或立案文件,验资汇报,工商登记、工商年检文件等相关资料核查,必需时经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等方法,判定发行人是否依法设置且正当存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等要求,发行人是否有终止情形出现。 第十三条 经过对前条所述文件及发行人成立以来财务报表、《审计汇报》、年度审验文件核查,判定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是否连续经营3年以上(国务院同意除外)。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还应该核查发行人前身自成立以来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前身股东会(或董事会)相关整体变更决议、发行人前身财务报表或《审计汇报》、改制方案等文件,判定发行人自其前身成立以来是否连续经营3年以上。(发行人前身设置,在第四章调查) 经过查验发行人设置时及设置后历次股本改变时《验资汇报》、银行对 账单、资产评定汇报(含明细)及确定或立案、有限责任企业整体改制时审计汇报、财产权转移交接确定文件等验资汇报隶属文件判定发行人注册资本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依据《验资汇报》、《审计汇报》、《资产评定汇报》,经过查验提议人和股东用作出资关键资产变更登记过户文件、财产权转移交接确定文件,必需时经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和现场核查等方法,判定提议人或股东用作出资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成。并判定发行人关键资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具体调查方法见发行人资产一章) 第十五条 依据发行人《审计汇报》及现场核查,同时经过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官人员谈话,确定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属行业,依据该行业包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及国家产业政策,必需时经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等方法,判定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企业章程等要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六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最近三年《审计汇报》、业务变更相关文件(如有)、大额购销合相同文件,同时经过现场核查方法,判定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是否变更。 第十七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其它关键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改变。 第十八条 取得最近三年发行人及控股(还是关键?)股东股权变更时相关协议、相关决议、验资汇报、评定汇报、工商变更登记等文件,判定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第十九条 经过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提议人协议和股东协议,并经过和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进行访谈,判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四章 此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条件 第一节独立性 第二十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审计汇报》、重大生产经营协议,对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必需时进行现场核查,判定发行人是否拥有完整独立“人财物产供销”体系,上述体系是否独立而且有效运作,是否含有完整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审计汇报》和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谈话,必需时进行现场核查,判定发行人是否拥有和生产经营相关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经过核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大额机器设备发票和商标、专利权利证书、非专利技术受让协议、同时对关键技术人员就非专利技术研发进行访谈,判定发行人是否正当拥有上述资产。经过核查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步骤,对相关管理人员、关键职员进行访谈,核查大额购销协议,必需时进行现场核查,判定发行人是否含有独立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第二十二条 经过对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访谈,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它企业说明,判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它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它职务,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它企业领薪;判定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它企业中兼职。 第二十三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汇报》、财务会计制度、对分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银行开户文件,对财务责任人、财务经理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说明,判定发行人是否建立独立财务核实体系,是否独立作出财务决议,是否含有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企业、子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判定发行人是否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它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设置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文件,取得发行人相关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和运作情况说明,并和关键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责任人进行现场访谈,判定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它企业间是否有机构混同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业务独立。(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一章) 第二十六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审计汇报》和大额生产经营协议,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定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是否有其它严重缺点。 第二节 规范运行 第二十七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和上述机构近三年相关文件,对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进行访谈,判定上述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推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参与列席保荐人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情况,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定上述人员是否已经了解和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知悉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过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取得上述人员简历,判定上述人员是否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任职资格。经过查阅中国证监会公告,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判定上述人员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方法尚在禁入期;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训斥;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还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十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发行人所聘审计师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汇报》,同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实施,能够合理确保财务汇报可靠性、生产经营正当性、营运效率和效果。 抽查步骤 第三十一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中国证监会公告,和发行人关键股东、董事长、工会主席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相关说明,判定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未经法定机关核准,私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相关违法行为即使发生在36个月前,但现在仍处于连续状态; 经过对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法务人员访谈,取适当地工商、税收、土地、环境保护、海关部门证实,判定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境保护、海关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经过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访谈,查阅中国证监会公告,判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盖章。 经过核查发行人此次发行申请文件、其它中介机构出具文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定此次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经过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务人员进行访谈,判定发行人是否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还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十二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此次发行申请文件、其它中介机构出具文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企业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三会会议文件、近三年《审计汇报》、对外担保协议,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访谈,判定企业章程中是否已明确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它企业进行违规担保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汇报》、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协议,对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责任人进行访谈,判定发行人是否有严格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其它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它方法占用情形。 第三节 财务和会计 第三十五条 经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汇报》、关键资产权属证书,判定发行人是否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三十六条 经过查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及审计师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汇报》,判定发行人内部控制在全部重大方面是否有效。是否实施了?抽查内部步骤? 第三十七条 经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汇报》,判定注册会计师是否出具了无保留心见审计汇报。 第三十八条《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定、计量和汇报时应该保持应有谨慎;对相同或相同经济业务,应选择一致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 经过和发行人高管人员谈话、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关键会议统计和关联交易合相同方法,根据《企业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判定发行人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关键性标准合适披露关联交易。经过和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关键业务部门责任人交谈,查阅账簿、相关协议、会议统计、评定汇报或其它定价依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方法,判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足,定价是否公允。发行人关联方定义依据企业法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条 经过核查并依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汇报》,判定发行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出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常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出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出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百分比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填补亏损。 第四十一条 经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汇报》,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责任人进行访谈,取得主管税务部门证实,判定发行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假如存在税收优惠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应取得主管税务部门证实,判定发行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是否组成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 第四十二条 经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汇报》、重大协议,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责任人进行访谈,确定发行人是否存在数额达成净资产10%以上逾期未偿还债务,确定提供担保主债务是否存在数额达成净资产10%以上逾期未偿还情况,确定是否存在数额达成净资产10%以上诉讼和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并依据上述情况判定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是否存在影响连续经营担保、诉讼和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在假设或有事项结果对发行人相对不利情况下,判定发行人是否仍然符合发行上市全部实质性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有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它关键信息; (二) 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量; (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会计统计或相关凭证。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连续盈利能力情形: (一) 发行人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改变,并对发行人连续盈利能力组成重大不利影响;核查发行人《保荐意见》 (二) 发行人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改变,并对发行人连续盈利能力组成重大不利影响;核查发行人《保荐意见》 (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用户存在重大依靠; 第四十五条 经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汇报》,判定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是否关键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 经过查阅发行人相关无形资产权属证书、无形资产受让协议(如有),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定发行人在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和特许经营权等关键资产或技术取得或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改变风险。 经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汇报》、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定是否存在其它可能对发行人连续盈利能力组成重大不利影响情形。 第五节 募集资金利用 (见募集资金投向一章) 第五章 发行人设置 第四十六条 查阅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同意发行人改制或设置批复文件(如有)、发行人设置政府同意设置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发行人设置前置审批文件(如有) 、及其它相关部门出具同意或核准文件,查阅发行人设置时工商登记文件、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判定发行人设置时是否已经取得必需和有效授权和同意,是否依法设置。 第四十七条 查阅发行人改制方案(重组方案或组建方案)或相关协议、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土地处理方案、提议人协议、相关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复等文件,判定发行人在设置时改制方案(重组方案或组建方案)或相关协议是否符合当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否所以可能引致发行人设置存在潜在纠纷。 第四十八条 查阅发行人设置时评定汇报、审计汇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主管部门相关资产评定核准或立案文件、验资汇报,判定在发行人在设置过程中是否推行了必需评定、审计和验资程序。 第四十九条 查阅发行人创建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各项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统计等文件,判定发行人创建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程序及所议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符合当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五十条 假如发行人属于有限责任企业整体变更设置,同时查阅发行人设置前有限责任企业董事会和/或股东会相关同意将有限责任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决议文件(如有)。查阅该有限责任企业设置及历次变更时营业执照、出资协议、企业章程、内部决议机构决议文件、评定汇报(如有)、验资汇报、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档案、每十二个月审计汇报或财务报表等,了解该有限责任企业企业历史沿革,判定该有限责任企业设置、历次变更是否符合当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六章 提议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第五十一条 查阅从发行人设置以来各提议人或股东经年检营业执照或其它身份证实文件、企业章程、财务汇报及审计汇报等文件,了解关键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情况;并判定各提议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含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担任提议人(或股东)或进行出资主体资格。 第五十二条 经过对持股5%以上股东访谈,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审查提议人或股东是否和实际出资人一致,是否存在委托投资、委托持股或信托关系,判定上述情况正当、合规性。(待定) 第五十三条 经过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汇报、提议人或股东营业执照、章程、相关同意/核准文件,判定提议人或股东人数、住所、无形资产还有百分比限制吗?和货币出资百分比(百分比包含:货币出资百分比限制、分期缴付百分比、募集设置、提议人出资比价例)。用于出资资产种类、出资方法是否符合发行人设置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五十四条 经过核查各提议人投入发行人资产产权权属证书、相关协议、购置凭证等文件,判定上述资产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提议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第五十五条 若提议人将其全资隶属企业或其它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核查上述注销程序及相关文件,判定注销是否符正当定程序,提议人是否已经过推行必需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全部权。提议人以净资产方法出资,审查其相关负债转移是否已经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判定其对原有债务处理是否正当、合规、真实、有效。审查其债权转移是否向债务人推行了应有通知义务。债权转移包含本身义务未清结怎么办?(没有要求) 第五十六条 提议人以在其它企业中投资权益进行出资,应核查该企业其它出资人书面同意文件、该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该企业章程、出资(股东)协议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和因出资行为造成该企业出资人变动后章程、工商登记变更等文件,判定该项投资行为是否已推行了对应法律程序。 第五十七条 据发行人设置时验资汇报,核查提议人投入发行人资产或权利证书、相关协议,必需时进行现场核查、到权属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判定出资资产是否已由提议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第五十八条 经过查阅发行人关键股东(应追溯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财务汇报及审计汇报(如有)等方法,调查或了解以下事项:关键股东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关键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关键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关键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改变情况或已经有计划未来变动情况。(出自何处) 第七章 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第五十九条 审查发行人提议人协议、企业章程、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批复,对5%以上股东进行访谈,判定发行人股本设置、股本结构是否正当有效;产权界定和确定是否存在纠纷及风险。 第六十条 查阅和发行人重大股权变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文件和历次股权变动相关有权部门同意文件、评定汇报、审计汇报、验资汇报、股权转让协议、历次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判定发行人历次增资、减资、股权变动是否正当、合规真实、有效。 第六十一条 审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名册,并对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法务人员、提议人及持股5%以上关键股东进行访谈,审查提议人及关键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被冻结或其它权利行使受限制情况,查阅质押相关法律文件,判定可能造成风险。包含关键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股份受到权利限制情况,判定其对发行人此次发行上市影响。 第八章 发行人业务 第六十二条 经过审阅发行人企业章程、营业执照、近三年《审计汇报》、业务步骤文件、业务协议、及经营业务所需政府同意、登记立案、许可等文件,对法务人员、产供销部门责任人员和主管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经营范围实际从事业务及经营方法,判定发行人经营范围、判定其经营业务和前述政府同意、登记、立案、许可条是否相符。经营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六十三条 经过审阅发行人相关组织机构文件、近三年《审计汇报》,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外部门责任人进行访谈,确定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是否进行境外投资。 核查发行人境外投资所需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外汇部门、国有资产、劳动部门、国务院港澳事务部门、国务院台湾事务部门同意文件,判定发行人境外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取得发行人境外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判定发行人境外经营是否正当、合规。 第六十四条 经过审阅发行人变更前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文件(如有)、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等文件,并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业务是否变更过,判定变更程序是否正当有效,变更前后业务是否正当。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第六十六条 经过审阅发行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提议人协议和股东协议、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许可文件,判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连续经营法律障碍。 第九章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第六十七条 经过和发行人高管人员谈话、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关键会议统计和关键协议查阅工商登记资料等方法,根据《企业法》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定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经过审查发行人企业章程、近三年审计汇报、关联交易协议、三会相关关联交易相关决议、会议统计、独立董事意见,和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关键业务部门责任人访谈,了解发行人重大关联交易内容、数量、金额。同时判定关联交易相对比重包含向关联方销售产生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百分比、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发行人采购总额百分比。计算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发行人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百分比,关注关联交易真实性和对关联方应收款项可收回性情况。“重大”是指关联交易所包含协议金额绝对值超出300万元或超出关联交易发生时发行人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或和同一关联方就同一标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超出上述标准。 第六十八条 查阅章程及会议议事规则、相关会议决议和统计。及其它制度性文件,判定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它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决议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着重调查和判定以下事项: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它内容要求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议程序; 3、取得和关联交易相关会议资料,判定是否根据企业章程或其它要求推行了必需同意程序。 4、定价依据是否充足,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显著属于单方赢利性交易情形; 5、调查关联交易协议条款推行情况,和有没有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及其对发行人财务情况影响。 6、若上述关联交易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需方法对其它股东利益进行保护。 7、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对于缺乏显著商业理由交易,实质和形式显著不符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显著异常或显失公允交易,和曾经关联方连续发生交易,和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应该给予关键关注,分析是否为虚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它安排。 第七十条 经过审阅发行人改制方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营业执照和审计汇报,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访谈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实际业务范围,判定发行人和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是否组成同业竞争。如存在同业竞争,应调查同业竞争范围、性质、存在期限等。 第七十一条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经过审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审计汇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情况,判定上述承诺推行情况。 第七十二条 经过审阅招股说明书等招股文件,审阅其它中介机构出具文件、独立董事相关关联交易意见,结合律师调查结果,判定发行人是否对相关关联交易和处理同业竞争承诺或方法进行了充足披露,是否有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假如存在,从其数额、对发行人利益有没有损害(损害大小)、对其它股东权益是否损害、企业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等角度说明对此次发行上市影响。 第十章 发行人关键财产 第七十三条 依据《审计汇报》内容,和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拥有和使用固定资产清单。对于房屋财产,首先应核查房屋全部权证书。还未取得房屋全部权证书情况下,系收入取得,查阅房屋买卖协议、价款支付凭证、转让方房屋全部权证书;系自建,查阅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必需时,能够实地核查,或向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核实。 第七十四条 依据《审计汇报》内容,取得发行人拥有和使用无形资产清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商标注册登记证、专利权证、特许经营权证书或协议、探矿权批复文件及证书、采矿权批复文件及证书、专有技术受让协议或研发过程说明。 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以出让/受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转让金支付凭证,转让人原土地使用权证;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取得相关土地主管部门将该划拨土地供企业使用批文;包含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集体土地征用地,应核查转用、征用是否取得有权部门同意,是否推行了正当转用、征用手续。并依据有权政府部门说明,判定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使用集体土地,核查取得方法、用途、使用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和集体土地全部权人签署有效协议。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应依据有权政府部门说明,判定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有没有此种情形?临时用地? 还未取得商标注册登记证情况下,系自行申请,应核查商标注册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系受让而得,应核查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原权利人商标注册登记证。若是被许可使用商标,取得许可使用协议,许可费支付凭证,商标注册登记证,立案通知书。 还未取得专利权证书情况下,系自行申请,应核查专利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系受让取得,应核查转让协议、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原权利人专利权证。若是被许可使用专利,应核查许可使用协议,许可费支付凭证,专利权证,立案通知书。 第七十五条 依据《审计汇报》内容,取得发行人关键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取得上述设备发票、购置协议,必需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十六条 经过对上述资产核查,判定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可预见潜在纠纷。如存在,从包含财产价值、对发行人经营影响程度等角度说明对此次发行上市影响。 第七十七条 依据《审计汇报》内容,取得发行人上述财产相关担保协议(抵押、质押),和高级关联人员进行访谈,必需时向相关担保登记机构查询,了解上述资产抵押、质押、冻结查封及其它权利限制情况。 第七十八条 经过核查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相关权利证书(如有)、租赁立案登记证等,了解发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租赁情况,并判定租赁是否正当有效。 第七十九条 核查发行人拥有对外长久投资情况: (1)取得企业控股子企业清单,最新经年检营业执照,最新有效同意证书(如需),同意其成立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最新有效企业章程、合资协议(如有)、股东间协议、最近3年审计汇报、工商登记资料。 (2)若是由企业投资设置控股子企业,取得控股子企业成立时企业内部同意文件(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章程、合资协议、同意证书、共同投资协议、验资汇报、以非货币出资资产评定汇报。 (3)若是经过股权收购控股子企业,取得股权转让协议,同意股权转让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文件(如需),同意股权收购内部同意文件(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章程,合资协议,股东间协议,验资汇报,以非货币出资资产评定汇报,控股子企业股权资产评定汇报,审计汇报。 (4)取得控股子企业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文件(如需),同意证书(如需),企业内部同意文件,营业执照,章程,合资协议,股东间协议,验资汇报,以非货币出资资产评定汇报。 (5)取得企业持股达20%以上参股企业清单,最新经年检营业执照,最新有效同意证书(如需),同意其成立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最新有效企业章程、合资协议、股东间协议。 (6)得企业其它关键参股企业清单,最新经年检营业执照,最新有效同意证书(如需),同意其成立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文件,企业持股凭证。 第八十条 查阅审计汇报及和高管人员洽谈,了解发行人是否拥有海外资产。 第十一章 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第八十一条 依据《审计汇报》内容,经过核查发行人将要推行、正在推行和虽已推行完成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重大协议,对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销售部门责任人、法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法,了解上述协议基础情况,判定上述协议正当性、有效性,协议推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从金额等角度判定其对此次发行上市影响。上述协议如系改制或设置前主体签署,应核查协议主体是否变更为发行人,协议推行实际情况,并判定继续推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对于银行贷款应取得贷款证、贷款协议、担保协议、授信协议、贴现协议、保理协议、互保协议、银行信用证及开证协议等。 取得企业将要推行、正在推行和虽已推行完成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成500万元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情况含相关键影响协议。规模较大(总资产规模为10亿元以上)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取得企业对外出具负担重大责任承诺书。 取得企业出具上述协议推行情况说明。 第八十二条 经过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在互联网经过搜索引擎查询相关线索,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如有,从金额和对发行人经营影响等角度判定对此次发行上市影响。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第八十三条 依据《审计汇报》内容,取得其它应收、应付款清单,取得金额较大其它应收、应付款形成文件,和企业高级关联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经办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它应收、应付款形成原因,判定其是否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正当有效。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见关系交易一章。 第十二章 发行人重大资产改变及收购吞并 第八十五条 经过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营业执照、历次企业章程、历次《验资汇报》、《审计汇报》、验资汇报、资产评定汇报、三会文件、公告、合并或分立方案、增资或减资协议、资产收购或出售协议、股东间协议、债务人通知书、债权人同意函、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文件等文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等方法、了解发行人自设置至今有没有合并、分立、增资扩股、重大收购出售资产、降低注册资本行为。如有,应判定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当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是否已推行必需法律手续。属合并或分立,营业执照属收购出售子企业,取得该子企业收购或出售前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标准适用《相关上市企业重大购置、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通知》第一条要求。 第八十六条经过查阅企业相关意向书或备忘、框架协议、协议、发展计划、三会文件,并和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应具体核查该交易相关文件,交易进展情况,并判定该交易成功是否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条件及本要求相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十三章 企业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八十七条 取得发行人自设置以来全部章程、章程草案、章程同意及近三年修改股东大会决议、统计,如系外商投资股份,还应取得商务部门对章程修改批复文件,从而判定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制订及近三年修改是否已推行法定程序。 第八十八条依据《企业法》和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要求要求,核查未上市发行人企业章程,判定该章程是否符合《企业法》和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要求。 第八十九条依据《企业法》和《上市企业章程指导》要求,核查已上市发行人企业章程或未上市发行人章程草案,判定该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符合《企业法》和《上市企业章程指导》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应取得发行人说明。 第九十条 查对发行人提供章程提交工商行政部门立案文本是否一致。 第九十一条 若发行人已居香港或境外上市,审核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企业章程相关要求。 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应说明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企业章程相关要求。 第十四章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第九十二条 加条目:经过核查企业章程及三会规则各项机构设置制度,取得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对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判定发行人是否含有健全组织机构。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发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 第九十三条 经过核查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 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确定上述制度已经建立完善,判定上述制度是否符合企业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九十四条 取得发行人历次“三会”会议文件,包含书面通知、回执、 签到、会议统计、表决票、会议决议等,必需时和董、监事及其它相关人员谈话,核查发行人: 1、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议事规则要求进行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2、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立即进行换届选举; 3、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统计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 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留; 4、会议统计、决议是否正常签署; 5、包含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它利益相关者应该回避,该等人员是否 回避了表决; 6、监事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含有切实监督手段; 7、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形成相关决议统计; 8、“三会”决议实际实施情况,未能实施会议决议,相关实施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五条 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文件,确定章程历次修改是否符 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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