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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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评管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责任,预防工程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质量安全动态考评管理(以下简称动态考评管理),是指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关键,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诚信评价和行政处理相结合方法进行考评。被考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本措施所称责任主体包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责任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日常动态考评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觉责任主体存在应给记分情形,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给予考评记分。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对质量安全动态考评管理及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应该遵守本措施。 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中存在应给行政处罚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措施不做要求。 第五条 动态考评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关键依据之一。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除责令更正外,还应根据附件1要求情形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除责令更正外,还应根据附件2要求情形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 责任主体以工程项目开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出2年时,责任人以每2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工程项目因故停工除外; (二)责任人不按本措施第十九条要求参与集中教育培训。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三章 记分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依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即“两个工作标准”要求监督检验频率、内容和本措施,把考评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验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验和考评工作。下列多个情况均应进行考评: (1)按“两个工作标准”要求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根据本要求开展考评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发觉应给予考评记分情形; (3)对被列入差异化监管企业所施工项目进行监督检验时,发觉应给予考评记分情形; (4)经监管部门同意应进行其它监督检验及考评。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上“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评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定和违规处理等动态考评管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考评系统公告送达责令更正通知书、记分通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给责任主体记分依据。 第十二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觉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相关单位及人员应根据要求帮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回复相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三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定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定单》),该工程项目标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定单》中“违规事实确定”栏上签字确定,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应在《确定单》上写明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违规事实不得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定,可由在场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定;责任人和在场其它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定且不陈说不一样意见和理由,监管人员在《确定单》上注明情况后提请项目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给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对违规事实留取影像资料,并在影像资料中注明具体部位或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评系统”网上进行,在网上系统中形成《确定单》后下载打印,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定;受网络限制,《确定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统计完整正确。 第十四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确定单》不在网上形成,监管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定单》上信息录入“质量安全考评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通知单》(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通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责任人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责任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责任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经过,应将《通知单》纳入网上公告送达,对于审核不经过,应重新派人核查确定后纳入网上公告送达,责任主体应立即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五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当日内在“质量安全考评系统”中给予统计并公告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在《通知单》等公告期内对记分有异议,可申请核实或复核,复核为最终止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络方法、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要求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次日内在质量安全考评系统中给予统计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通知异议人。 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定和公告通知,责任主体应在《通知单》网上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对应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深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定和公告通知,责任主体应在《通知单》网上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对应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深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确定和公告通知,责任主体应在《确定和通知单》网上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记分值有效。未在要求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对应责任人。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d=Xi/N ,其中 Xi=1KYi+Mi, Yi=Yin,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Jr=Yi+Mi Jd: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r: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Xi:责任单位全部项目标质量安全文明和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N: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被考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Xi:单个项目标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K:单个项目符合本措施要求开展历次考评总次数,复查不计评价次数; Yi:单个项目标历次考评记分累计采集值; Yi:项目单次考评记分采集值; Yi:单次考评项目单位工程记分累计值; n:单次考评项目单位工程个数; Mi:复查时拒绝更正或逾期未更正记分值。 责任人同时有多个项目标,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第十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考评管理工作进行检验指导。 动态考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职员作考评关键依据。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成下列分值,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技术责任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与设区市组织集中教育培训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与省质安总站组织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30天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责任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监管部门应立即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企业领导接收约谈: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 (二)工程项目被责令全方面停工整改; (三)相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要求参与集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对责任单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按每人次扣8分; (二)被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私自恢复使用或复工,每次扣8分;。 (三)责任单位无故不接收约谈,每次扣8分;。 (四)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每次扣10分。 第五章 质量安全诚信评价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质量安全考评实施诚信评价制度,基础分值为100分。 责任单位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Xd=Jd-Ad-Bd+Cd Xd: 责任单位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 Jd: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Ad: 责任单位不良行为应扣分值 Bd:责任单位保修期限内完工项目质量问题应扣分值 Cd:责任单位良好行为应加分值。 责任人质量安全诚信分值:Xr=Jr-Ar-Br+Cr Xr: 责任人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 Jr: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Ar: 责任人不良行为应扣分值 Br:责任人保修期限内完工项目质量问题应扣分值 Cr:责任人良好行为应加分值。 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使用期均为两年。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 (一)不良行为扣分值: 1、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简易行政处罚),每一起给对应责任单位扣5,责任人扣10分; 2、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下列标准立即直接给予扣分;如事故被认定为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相关责任主体持书面文件送达省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撤销记分: (1)发生通常质量或安全事故,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下同)各扣10分,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监,下同)各扣20分; (2)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20分,责任人各扣30分; (3)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8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 (4)发生尤其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 (二)在保修期限内完工项目发生下列质量问题,应给责任单位扣分值: 1、结构受力柱、墙、主梁等关键受力构件和因地基和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结构裂缝被用户投诉或相关部门发觉查实,属施工单位责任,按每个构件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出20分; 2、卫生间、屋面和外墙等含有防水功效部位产生渗漏水被用户投诉或相关部门发觉查实,属施工单位责任,按每个构件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出10分; 3、给排水系统因管道、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水或用户财产损失被用户投诉或相关部门发觉查实,属施工单位责任,按每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出9分; 4、电气系统因线路、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电或用户财产损失被用户投诉或相关部门发觉查实,属施工单位责任,按每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出9分; 5、主体结构存在裂缝、露筋或尺寸偏差等质量问题虽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效,但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按每个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分。 6、对存在质量问题没有立即处理,引发用户反复投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按每个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分。 (二) (二)良好行为应加分值: 1、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每一项目(一个项目多个单位工程,按一个项目计,下同)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减半加分。 2、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或“华东片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按下列要求加分: (1)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0㎡及以下,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建筑面积在0㎡以上,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 (2)市政工程和园林工程:道路面积在0㎡及以下,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道路面积在0㎡以上,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城市跨河桥长度500m及以下(4车道及以上),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城市跨河桥长度500m以上(4车道及以上),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其它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以上工程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均为减半加分。 3、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优质工程奖(银质奖),每一项目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8分,责任人各加16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减半加分。 4、本省内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每一项目给责任单位各加20分,责任人各加40分;联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减半加分。 第二十五条 责任主体良好行为加分奖励信息,由对应责任主体持《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5)和获奖文件或其它证实材料,立即向省质安总站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由省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认定不良行为扣分处罚信息,由省质安总站纳入质量安全考评系统公告。省级以下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不良行为扣分处罚信息,根据“谁认定、谁考评”标准,由作出认定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质量安全考评系统公告。 省级以下其它监管部门依法认定处罚信息,经抄送同级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纳入质量安全考评系统公告。 第二十七条 责任主体应主动如实申报良好行为加分奖励信息。责任主体主动申报奖励信息,按考评标准加分;应由责任主体申报奖励信息未申报或需申报奖励信息文件颁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申报,不予考评加分。 第二十八条 激励责任主体主动申报处罚信息。责任主体知道或应该知道处罚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处罚信息申报;责任主体主动申报该类处罚信息,按扣分标准减半实施;责任主体超出2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申报,省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获取该类处罚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详见附件6),责任主体按责令要求申报处罚信息,按扣分标准实施评价。经责令仍不申报,按扣分标准给予加倍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责任主体自行申报行为信息,由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核查。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书面核查意见当日内,按标准实施并纳入质量安全考评系统公告。 第三十条 质量安全考评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全省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前100名和后100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供各方在招投标中评判、取舍。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关键对全省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后50名施工企业、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键对在当地域内质量安全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后50名施工企业施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抽查,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考评。 第三十二条 不良及良好行为信息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公告期内责任主体对公告信息如有异议,按本措施第十五条、十六条提出核实和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依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对附件1、附件2要求记分情形实时给予调整。 第三十四条 动态考评管理工作接收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动态考评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1月1日起施行,使用期至12月31日。 附件: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情形汇总表 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情形汇总表 3、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定和违规记分通知单 4、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定单 5、《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申报表》 6、《责任主体处罚信息申报通知书》 附件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评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情形汇总表 序号 类别 记分项目 违规事实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值,()内数值为施工单位记分值 对应抽查抽测条款 对应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条文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1.1管理人员到位 1.1.1 未按投标文件承诺或协议约定在项目部配置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按每人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1.1.2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每次记3分,长久不在施工现场,记8(8)分。 《注册建造师管理要求》第二十五条 1.1.3工程完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责任人未到场参与,按每人次记5(5)分。 工程质量行为——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情况 GB50300-200第6.0.4条(强条) 1.1.4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技术责任人、质检员和安全员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按每人次给施工单位记1分。 《相关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立案工作意见》(闽建建【】 号 2 1.2日常管理检验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定,记8(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2.2 作业人员在进入新岗位或新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考评不合格就上岗作业,每发觉3人记8(8)分,单次检验最高记24(24)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2.3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每发觉一起记8(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2.4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要求编制专题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每发觉一起记8(8)分;对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题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组织教授论证就开始施工,每发觉一起记8(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5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私自隐蔽,每发觉一起记8(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2.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每发觉一人记8(8)分,单次检验最高记24(24)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2.7 施工单位在包含结构安全试块、试件和相关材料取样送检和桩基偏差、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验统计和在对项目检验中弄虚作假,每发觉一起记8(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2.8施工单位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负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时和专题质量安全检验并做好可追溯统计,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2.9 关键分部(子分部)验收。无关键分部(子分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每发觉一次记3分。 质控资料-关键分部(子分部)验收 GB50300-第3.0.2 3 1.3 隐患整改反馈及其它 1.3.1监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对相关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进行更正而逾期未整改或拒绝更正,每次记8(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五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3.2 被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全省通报批评,根据本措施第二十二条给施工单位记分。 4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1 地基处理后强度或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处理后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出现一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地基处理后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少测一点记1分。 GB50202-第4.1.5条(强条)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出现一处(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少一处(根)记5(5)分。 GB50202-第4.1.6条(强条); 2.1.3 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要求进行处理,每发觉1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第5.1.3、5.1.4条(强条) 2.1.4 工程桩承载力。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出现一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少一根记3分。 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4.2.1条 第一款对应GB50300-第3.0.3条第2款,第二款对应JGJ106-第3.3.5~3.3.8条 2.1.5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少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第一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2.2.12条;第二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2.2条。 第一款对应JGJ106-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第3.3.4条 2.1.6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无地基验槽统计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3分。 地基验槽统计第1.2条 GB50202-附录A.2.6条 2.1.7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出现一检验批记3分。 GB50202-第5.6.3条 2.1.8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经检验,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出现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JGJ106-第3.3.7条 5 二、实体工程质量 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 2.2.1钢筋接头。包含结构安全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每少一批次记3分;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隐蔽,每发觉一批次记5(5)分;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该批次接头所在混凝土已隐蔽(如已粉刷)且该批次接头未处理,每发觉一批次记8(8)分;送检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不是在工程结构中截取,每发觉一批次记5(5)分。 第一款对应GB50204-第5.4.2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0-第3.03条6款;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对应JGJ107-第7.0.7条(强条)和JGJ18-第5.1.7条(强条) 2.2.2关键原材料。钢材、水泥等包含结构安全关键建筑材料进场复验频率不满足要求,每少一批次记5(5)分;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每发觉一批次记5(5)分;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且使用该批次钢材、水泥主体结构工程已隐蔽,每发觉一批次记8(8)分。 第一款钢筋对应GB50204-第5.2.1条(强条),第一款钢材对应GB50205-第4.2.2条,第一款水泥对应GB50204-第7.2.1条(强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0-第3.03条6款;第三款对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6 2.3结构工程 2.3.1 钢结构原材料。进场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每发觉1个批次(规格)记5(5)分。 GB50205-第4.2.1条(强条)、第4.3.1条(强条)、第4.4.1条(强条) 2.3.2钢结构焊缝。结构关键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检验不合格且已隐蔽,每发觉1条记5(5)分。 GB50205-第5.2.4条(强条) 2.3.3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每1批次记5(5)分。 GB50205-第6.3.1条 (强条) 2.3.4钢筋安装。关键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等级或规格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觉一根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关键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数量每少一根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节点加密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少1个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觉1根记3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关键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偏位未按1:6处理,每发觉1根记3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第一、二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第1.2条;第三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4.1.2.1条;第四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4.2.2条 第一、二、三款对应GB50204-第5.5.1条(强条);第四、五款对应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1G101-1 2.3.5原材料监督抽测。钢材、水泥等包含结构安全关键建筑材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觉一批次记5(5)分; 结构材料力学性能--钢筋物理力学性能第1.2条;第2.2条;第3.2条;第4.2条;结构材料力学性能--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第1.2条;第2.2条;第3.2条 钢筋对应GB50204-第5.2.1条(强条)、第6.2.1条(强条),水泥对应GB50204-第7.2.1条(强条) 6 二、实体工程质量 2.3结构工程 2.3.6 连接接头监督抽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觉一批次记5(5)分。 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机械连接接头力学性能第2.2.1条;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接头力学性能第2.2.1条;结构受力钢筋接头力学性能--闪光对焊接头力学性能第2.1.2.1条,第2.2.2.1 JGJ107-第7.0.7条(强条)和JGJ18-第5.1.7条(强条) 2.3.7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点。关键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缺点,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外观质量缺点未经检验统计或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私自修补,每出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严重外观质量缺点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每发觉一处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外观质量缺点统计弄虚作假,每发觉一处记8(8)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24(24)分。 第一、二、三款对应GB50204-第8.2.1(强条),第四款对应《注册建造师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2.3.8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现浇混凝土基础、框架柱、剪力墙轴线位置、垂直度超出许可偏差尺寸2倍及以上,每出现3处记5(5)分,单次检验最高记15(15)分。 GB50204-第8.3.1条(强条) 2.3.9混凝土强度。经监督抽测,关键受力构件或节点(包含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每发觉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关键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个检验批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砼结构性能--承重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第1.2条 GB50204-第7.4.1条(强条) 2.3.10框架填充墙。填充墙结构柱或水平联络梁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少设置1根记3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06SG614-1第5.2.2条、5.2.3条 2.3.11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采取锚喷支护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每发觉一处记3分,单次检验最高记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要求进行取芯抽测,每少抽测一处记3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GB50330-第9.3.4条、第9.3.7条、第16.1.5条 2.3.12 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性能检测。采取锚杆(索)支护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设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每发觉一处记3分,单次检验最高记9分;锚固性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少抽测一根或少一项内容记3分,单次检验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GB50330-第9.3.2条、9.3.3条、第16.1.2条 2.4.1幕墙预埋件。主体结构和幕墙连接预埋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每发觉3处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GB50210-第9.1.13条(强条)。 7 二、实体工程质量 2.4关键使用功效 2.4.2 室内环境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时,未按要求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5)分,最高记15(15)分。 GB50325-第6.0.4条(强条)。 2.4.3栏杆(栏板)。钢筋混凝土栏杆(栏板)结构柱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觉一处记3分,单次检验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栏杆(栏板)高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觉一段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栏杆(栏板)后置预埋件连接方法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觉一处记3分,单次检验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第一款对应栏杆关键受力节点隐蔽--钢筋混凝土栏板(栏杆)第2.2条;第三款对应栏杆关键受力节点隐蔽--钢筋混凝土栏板(栏杆)第5.2条 第一、三款对应GB50300-第3.0.3条第2款,第二款对应GB50368-第5.1.5条、 2.4.4渗漏水。项目完工验收监督时,卫生间、厨房、外墙、屋面、地下通道、地铁车站、隧道每出现一处渗漏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 GB50368-第7.3.1条,GB50207-第10.0.5条。 8 2.5建筑电气工程 2.5.1关键材料。电线、电缆、母线、灯具、插座、配电柜、控制柜和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每发觉一处记8(8)分,单次检验最高记24(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5.2接地电阻值。无接地电阻测试统计或统计签证不齐全,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接地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要求,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5)分,最高记15(15)分。 质控资料-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试统计 GB50303-第24.1.2条(强条) 2.5.3绝缘电阻值。无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测试统计或统计签证不齐全,或绝缘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每一回路记3分,单次检验最高记9分。 质控资料-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测试统计 GB50303-第3.3.9、3.3.10、3.3.11、3.3.12条 9 2.6给排水和采暖工程 2.6.1关键材料。给水排水管道、保温绝热材料、阀门和水泵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每发觉一处记8(8)分,单次检验最高记24(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6.2 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无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统计或统计签证不齐全,或统计完成后发觉管道出现渗漏现象,每发觉一处(次)记5(5)分,单次检验最高记15(15)分。 质控资料-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统计 GB50242-第3.3.16条(强条) 2.6.3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无给水管道通水试验统计或统计签证不齐全,或统计完成后发觉给水管道不能正常通水,每发觉一处记3分,单次检验最高记9分。 质控资料-给水管道通水试验统计 GB50242-第4.2.2条 10 二、实体工程质量 2.7通风和空调工程 2.7.1关键材料。风管、管道、保温绝热材料、通风空调设备、消声器和防火(排烟)阀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每发觉一处(台)记8(8)分,单次检验最高记24(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7.2风管严密性试验。风管系统无严密性试验统计或统计签证不齐全,或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严密性试验就已隐蔽,每发觉一处记3分,单次检验每一检验批最高记9分。 质控资料-风管严密性试验统计 GB50243-第6.1.2条。 11 2.8城镇道路工程(除序号1-7评价项目外,城镇道路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2.8.1 沥青施工条件。沥青混合料面层在雨、雪天气或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每发觉1次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CJJ 1-第8.1.2条(强条) 2.8.2通车条件。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未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开放交通,每发觉1次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未按要求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成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开放交通,每发觉1次记5(5)分,单次检验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CJJ 1-第8.2.20条(强条)、CJJ 1-第10.7.6条(强条) 2.8.1承载力检验。道路工程软基处理后地基承载力检验方法和检验频率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每发觉1根(处)记3分,单次检验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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