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新版章程和各项专项规章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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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旭日典当有限公司(如下简称典当行)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照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构成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所有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典当行名称和地点 第四条 典当行全称: 第五条 地点: 第三章 经营范畴 第六条 典当行经营范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或者未获得商品房预售允许证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变卖,鉴定评估及征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其她典当业务(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拟定)。 第七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取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其她业务。 第八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用其她保全办法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除物权证书以外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获得处分权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规定禁止流通自然资源或者其她财物。 第九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她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十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关于部门批准。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十一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由如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公司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 %。 公司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 %。 出资额: 万元,占总投资额 %。 第十二条 典当行各股东按关于部门规定,将资金准时足额存入典当行在银行开设帐户,并经依法设立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股东不按照规定准时缴纳出资额,除应当向典当行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为典当行股东,股东享有典当行章程规定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典当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策、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典当行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获得红利或其他形式利益分派,典当行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四)终结清算时,按其出资参加典当行剩余财产分派;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典当行章程; (二)在典当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维护典当行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典当行合法权益活动; (四)依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五)遵守股东会决策;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或对外转让其所有出资或者某些出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合计达50% 以上除外)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超过50%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允许证》。 第十八条 经股东批准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她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时,必要经全体股东过半数批准,不批准转让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股权,视为批准转让。新进入股东应当具备相应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典当行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因此及受让股权额载入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 名股东构成,股东会是典当行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典当行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关于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五)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典当行年度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典当行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 (九)修改典当行章程; (十)法律、法规及典当行章程规定其他职权; (十一)股东会每年举办一次,并应于会计年度终结后半年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将会议拟定审议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会由董事长或其指定董事会成员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向典当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作出下列决策时,必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一)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二)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修改典当行章程; 股东会作出其他决策,必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典当行常设机构,行使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寻常管理权力,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由股东会以全体股东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和非股东其她人士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典当行章程及股东会决策,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决定典当行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典当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典当行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典当行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制定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决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立; (九)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典当行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典当行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典当行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典当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应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告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列席方可举办,董事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策,必要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否则其决策无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畴,会议应作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任何一位出席董事会董事均有权发言,并有权提出议题,董事会对董事提出议题应当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策可采用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他法律法规容许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人选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资格。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典当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活动。 第四十条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策外,典当行其他重要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九章 总经理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典当行设总经理一名,其他设立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典当行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董事会决策; (二)组织实行典当行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 (四)拟定典当行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典当行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典当行其他重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化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或超越授权范畴。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人选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资格。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典当行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活动。 第四十六条 依照经营管理需要所设立职能机构,在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其她人员领导下进行各自业务活动。 第十章 监事 第四十七条 典当行设监事一名,对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八条 典当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任监事,监事人选必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资格,监事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监事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典当行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等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典当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典当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策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典当行利益时,规定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建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费用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一章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条 典当行法定代表人为典当行董事长,董事长为典当行董事会成员。董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贯彻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代表典当行订立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重大合同及其她重要文献;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典当行重要业务活动予以指引;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状况下,对典当行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此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典当行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提名典当行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请或者辞退; (七)股东会、董事会授予其她职权。 第十二章 典当行财务、会计、审计和利润分派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应按照国家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商务部规定建立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典当行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五条 典当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财务部、商务部、国家记录局规定向政府关于部门报送报表。 年度报告应涉及如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利润分派表。 第五十六条 典当行在召开股东会前10日,将典当行当年财务会计报告送交给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典当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派: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利润10%列入典当行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一)当法定公积金合计额为典当行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决策提取。 第五十九条 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一)接受赠送; (二)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列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条 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亏损; (二)扩大典当行经营; (三)增长典当行资本,典当行可经股东会决策,将公积金转为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典当行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典当行注册资本25%。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法定公益金典型当行董事会决策按照典当行税后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 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提取公益金重要用于本典当行职工集体福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派股利。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股利每年至少派付一次,当年股利于次年第二季度派付,典当行分派股利时,应公示股东。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审计制度规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典当行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违法乱纪现象及时纠正,同步由董事会决策聘任或者辞退承办典当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她会计资料。 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除法定会计帐薄外,不得分设会计帐薄,对典当行资产不得以任何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三章 典当行职工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典当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关于劳动人事法规。 第六十九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典当行可按其经营管理所需,自行聘任和辞退职工,并有权建立自己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典当行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一条 典当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试用制和聘任制。必要依法就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职工订立合同。 第七十二条 典当行采用各种形式加强职工职业教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十三条 典当行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关于劳动法规规定解决。 第十四章 典当行变更、分立、合并、增资、减资 第七十四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我市(地、州、盟)范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合计达50%以上除外),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节股本构造,新进入个人股东和拟任高档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法人股东及增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七十五条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合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允许证》。典当行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策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典当行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典当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典当行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到书面合同另有商定除外。典当行合并,各方应订立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自作出合并决策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债权人自接到告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告知书自公示之日起45日内,有权规定典当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典当行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典当行或者新设立典当行承继。 第七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允许证》后,依照商务部 公安部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允许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典当行增长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七十八条 典当行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必要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作出决策。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债权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告知书自公示之日起45日内,有权规定典当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典当行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典当行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典当行解散,应提前3个月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解决绝当物品以外其她业务,并依法按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行经营允许证》,并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典当行有下列状况之一应予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典当行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她解散事由浮现; (二)股东会决策解散; (三)因典当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除; (五)典当行宣布破产。 第八十条 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解散,可以通过修改典当行章程而存续,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二)、(四)、(五)项解散,由董事会将典当行解散事宜告知各股东。典当行应在解散事由浮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构成。 第八十一条 典当行清算构成立后,应在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示,债权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告知书自公示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阐明债权关于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不列入清算之列。 第八十二条 典当行清算组应按国家关于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清算。 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职权如下: (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典当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告知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示债权人; (三)解决与清算关于典当行未了结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 (六)解决典当行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七)代表典当行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发现典当行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时,应及时停止清算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破产。典当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布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送给人民法院。 第八十五条 典当行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解决典当行财产。典当行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自清算之日起所欠典当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二)所欠税款。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未依前条顺序清偿,而是将典当行财产分派给各股东。违背前款规定所作财产分派无效,债权人有权规定退还,并可请示补偿所受损失。 第八十七条 典当行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按股东股份比例分派给各股东。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典当行登记,公示典当行终结。 第八十九条 清算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构成员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典当行财产。清算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典当行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六章 章程修改 第九十条 典当行依照需要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修改章程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建议; (二)董事会将建议内容告知股东,并召集股东会,根据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由股东会决策通过修改章程决策,决策由2/3股东通过为有效; (三)按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决策,拟定典当行章程修改案。 第九十二条 典当行修改章程,涉及变改名称、住所、经营范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规定公示事项,应予公示。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典当行股东会。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按现行关于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为准修订。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首届股东会全体股东会议通过。从通过之日起在内部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亲自签字,任何机关、部门及个人无权进行擅自修改。否则修改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为保护典当行和股东利益,本章程受法律保护,除关于行政机关外,任何股东不得擅自外借、复印典当行章程,不得泄露典当行秘密。 股东签字盖章: 三鑫典当有限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为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增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关于规定,特制定本业务经营规则。 第一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她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她组织、机构和经营场合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来源及有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有关证明文献。 第三条 当物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拟定。 房地产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到一致,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拟定当金数额参照。 典当期限由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五条 典当综合费用涉及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42‰。 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24‰。 当期局限性5日,按5日收取关于费用。 第六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批准可以续当,续当一次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七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费用原则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关于费用。 第八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补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典当行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关于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详细程序是:车主本人需向典当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合法有效证件:新购车辆未上牌照(户)要购车原始发票和生产合格证;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购买附加费缴费证;新增机动车辆缴费证;交通征稽年检审验合格证;公路养路费缴费证件;机动车辆参加保险证件;单位车辆要有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简介信、法人代表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车辆要有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要与车辆行驶证内容相符。 典当行认真验证上述证件,由专门业务人员对当户用来质押机动车辆车况进行检测和技术鉴定,并向当户出具《机动车辆车况鉴定成果》,告知当户所能质押贷款额度和费率。双方共同承认后,到营业部办理关于出票付款手续。典当行规定当户承认车况,并签定法律承诺书,与上述关于证件妥善保管。 典当行经营其她典当业务,关于法律、法规规定登记,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解决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定解决,也可以双方事先商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某些应当退还当户,局限性某些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局限性3万元,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解决,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绝当物,应当依照关于法律、法规,报关于管理部门批准后解决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合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本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获得当户批准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解决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上市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典当行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中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我市(地、州、盟)以外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注册资本不得违背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局限性1000万元,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10%。 第十二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设区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她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股东签字盖章: 二○○ 年 月 日 三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为加强对典当行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特制度本制度。 1、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会计法》、《会计准则》 及《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真实、精确、完整地反映典当行经营状况。 2、财会人员要始终坚持“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 帐实相符”“四相符”原则,做到凭证要素齐全、往来帐目清 楚,资金日清月结。 3、财会人员要按照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规定及时精确地上报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要定期向总经理上报业务经营状况和损益状况。 二、收支管理 1、典当行一切收入统一由财务部管理,财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典当收入款任何人无权以收抵支和挪作它用。 2、出纳员收款,必要使用财务部指定承认收款单。 3、凡因公需借用公款者,必要按照规定借款审批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所借公款均要在办理公务结束后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 三、票证及印章管理 财务部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制度,对质押当票、转帐支票、钞票支票、缴款单等重要凭证,财务部门要统一购买,按照数量、种类造册登记。重要凭证领用必要按如下规定执行,用完后存根不需留存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1、支票管理 (1)支票购买、签发均由出纳人员管理,出纳员应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按支票号顺序登记支票发出日期、用途、金额、经办人等。 (2)支票上使用印鉴共2枚,其中个人印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会计人员对支票签发要实行监督。 (3)出纳员在填写支票时,要按照银行关于规定执行,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或出借支票。 (4)作废支票,出纳员要在支票存根上盖“作废”章,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并将该支票交给财务经理存档备查。 (5)领用支票时,领用人须填写支票申领单,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经理签字、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领用。 (6)领用支票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已领用支票,并应在领用支票之日起七天内向财务部门结算,否则不予办理新业务。 2、当票管理 (1)当票是当户与典当行发生质押、抵押融资关系重要原始凭据,财务部门购进印制当票要统一登记,营业部、业务部在领用空白当票时,要按印刷号码先后顺序;领用人领用当票 时应填写“当票申领单”,注明本数及号码数,由业务经理签字, 总经理批准后,在当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 (2)财务部要监督当票使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底要对当月当票使用状况及库存当票实物状况进行盘点核对,检查保管与否有误。 四、钞票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颁布钞票管理条例,结合本典当行实 际状况特作如下规定: 1、公司钞票只能由财务部出纳员负责收支和保管,其她任何人无权办理钞票收支业务。 2、钞票只能在规定范畴内使用,涉及:支付职工工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如下零星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拟定需要支付钞票其她支出等。 3、营业部备用钞票初步核定为5千元,依照业务状况,备用金超过5千元需上缴财务部;备用金局限性时,可向财务部重新申领以补足备用金。 4、钞票收入应于当天送存银行,普通状况下,不得坐支钞票。营业部备用金使用应一日一结,定期与财务部出纳对帐;财务部可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柜台备用金使用状况。 5、钞票收付各种原始凭证,必要通过会计人员严格审查, 并编制记帐凭证,出纳人员应依照通过审核记帐凭证,办理收 款和付款业务。 6、出纳人员在收付钞票后,必要在原始凭证上加盖“钞票收讫”或“钞票付讫”戳记,以表达原始凭证上所列款项收到或已经支付,以防止重收或重付。 7、建立钞票日记帐,由出纳人员依照审核无误记帐凭证逐笔记载钞票收、付,并在记帐凭证上签章,作为已经记帐根据。每日营业终了,应计算出当天钞票收入,付出及结余,做到帐款、帐帐相符。 8、出纳人员必要严格遵守钞票管理制度规定,不准擅自挪用钞票;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钞票;不准将私人钞票与公款混合;不准将私人财物放入公家保险柜内。 9、钞票存折由会计保管,密码由出纳员保存,取款时,由出纳办理,取款完毕,存折退归会计保管。为了保证钞票安全,每天库存钞票不得超过银行核定2万元限额。 10、为加强对出纳工作监督,财务主管应对出纳人员经管钞票进行定期、不定期清查,发现帐款不符或者有其她不符合规定行为,应及时查明因素,报领导和关于部门解决。 五、费用管理 1、费用支出应按照增收节支、减少成本原则严格控制,逐渐建立各项费用定额控制办法,以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目。 2、办公用品采购:办公用品购买,先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筹划表,涉及数量、预测金额,交办公室汇总,再经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部作为办理借支或报销根据,原则上普通不得超过预测金额,超过应陈述合法理由。 3、所有费用报销必要在单据上注明事由,由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对于手续不全,财务部可以回绝结算。 4、所有费用审批,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制度,无总经理签字 费用单据,财务部不得报销。 5、固定资产购买及大额费用发生,由总经理请示董事长后决定。 股东签字盖章: 二○○ 年 月 日 三鑫典当有限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合法依规经营,保证典当行安全稳健运营,依照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公司详细状况,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依照国家方针政策、《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司 经营目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帐务收支、资金营运、会计核算 及其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 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 第三条 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会计、钞票出纳业务; (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变卖业务; (五)当金利率、综合费率合规性; (六)当票、当物管理严密性; (七)其她关于事项。 第五条 依照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公司内关于业务部门应 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关于筹划、预算、决算、报表、文献、资料 及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重要职权是: (一)审查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稽审事项关于各类经济、技术资料,涉及各类账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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