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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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要求经6月15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设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标制作和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机构,其设置及经营活动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订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计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设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 设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该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激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置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第二章 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3、证应该符合国家相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计划、布局和结构,并含有下列条件: (一)含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统计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统计; (四)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该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汇报;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关键人员材料: 1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复印件)及简历; 2、关键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与相关专业培训证实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实; (六)办公场地证实; (七)企机关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 在京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它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层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对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七条要求,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一样意,应向申请机构
5、书面说明不予同意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同意或不一样意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立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使用期为两年。 第九条 经同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需在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须按本要求第七条规 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立案;设置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无须另行申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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