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作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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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LD48—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3—07—09批准 1994—02—01实行 1 主题内容与合用范畴 本规程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设计、制造、检查、使用、报废、维护、管理等方面安全规定,作了最基本规定。 本规程合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涉及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抓斗、起重电磁铁、起重真空吸盘、集装箱专用吊具和索具。 2 引用原则 GB560 索具套环 GB700 碳素构造钢技术条件 GB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基本形式与尺寸 GB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基本形式和尺寸 GB998 低压电器基本实验办法 GB1102 圆股钢丝绳 GB/T1228~1231 钢构造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与技术条件 GB1591 低合金构造钢 GB3077 合金构造钢技术条件 GB3220 集装箱吊具尺寸和起重量系列 GB332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3683 钢丝编织液压胶管 GB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4829 起重用短环链 验收总则 GB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5196 绳索 鉴别用颜色标记 GB5976 钢丝绳夹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946 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 GB7659 焊接构造用碳素钢铸件 GB8358 钢丝绳破断拉伸实验办法 GB8834 绳索 关于物理和机械性能测定 GB8918 优质钢丝绳 GB10051.1 起重吊钩 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 GB10051.2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技术条件 GB10051.3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使用检查 GB10051.4 起重吊钩 直柄单钩毛坯件 GB10051.5 起重吊钩 直柄单钩 GB10290 集装箱在铁路上装卸和栓固 GB10854 钢构造焊缝外形尺寸 GB11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办法和探伤成果分级 GB11352 普通工程用锻造碳钢件 GB12420 5D型集装箱吊具技术条件 GBJ65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 3 术语 3.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普通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容许承受物品最大质量。 3.2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普通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容许承受物品最大质量。 3.3 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4 肢间夹角:吊索起吊物品时相应二分肢间呈现夹角。(见表18)。 3.5 与铅垂线夹角:吊索起吊物品时,分肢与铅垂线所构成夹角9(见表18)。 3.6 吊挂方式系数:在普通使用条件下,由吊挂方式(多肢吊索分肢数、肢间夹角、单肢吊索不同吊挂方式)所拟定吊索安全工作载荷与性能完全相似单肢吊索极限工作载荷比值。 3.7 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普通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容许承受最大质量。 3.8 检查载荷(验证力):吊具与索具在普通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验证吊具或索具承载能力所施加非破坏性垂直向下载荷。 3.9 最小破断力:链条、钢丝绳等在静拉力破断实验过程中所能承受最小破断拉力。 3.10 总极限伸长率:以计量长度比例表达链条、端部配件在破断时总伸长与原长之比。 3.11 吊索公称长度:尚未使用吊索在无载荷状态下,上、下端承载点间距离(见图4.a)。 3.12 C形吊钩:端部做成C形钩状,带有平衡重块吊钩(见图1)。 3.13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装置。 3.14 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统称(见图4.a) 3.15 主环: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端部配件(见图4.a)。 3.16 中间主环:用于将两个或更多吊索分肢连接到主环上链环(见图4.a) 3.17 连接环:装在链条端部链环,直接或通过中间环将链条连接在端部配件上(见图4.a) 3.18 中间环:用以端部配件与装在链条上连接环之间起连接作用链环(见图4.a)。 3.19 下端部:装在吊索肢端链环,环眼吊钩或其他装置(此肢端远离主环或上端部)(见图4)。 3.20 索眼:吊索端部索套。 3.21 硬索眼:镶嵌索具套环索眼。 3.22 软索眼:不镶嵌索具套环索眼。 3.23 插穿一次:各绳股按规定办法,插穿绳股间隙进出一次。 3.24 接缝:将织带一端与自身或将数层织带结合在一起时,用线穿透织带形成针迹缝合固定连接。 3.25 非承载接缝:将数层织带结合在一起接缝,不影响吊带强度。 3.26 承办接缝:在织带端部形成软索眼缝合固定连接,以及环形吊带对头搭接缝合固定连接时接缝,该接缝直接承受载荷并影响吊带强度。 3.27 环形吊索:由一根链条或绳索(含纤维织带)首尾两端连接在一起,形成环形索套(见图3.b)。 3.28 链环内长度:链条节距P(见图4.a)。 4 总则 4.1 吊具与索具设计、制造、使用,应满足下列安全规定: a.承载构造应力求简朴、受力明确、传力直接、减少应力集中影响; b.设计时应考虑动载、磨损、腐蚀、温度、工作环境等因素对安全性能影响; c.承载构件应有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d.承载件表面与内部应无足以损害其可用性缺陷,且应有良好抗疲劳性及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冲击功; e.吊具与索具系结物品,及其连接在起重机械上办法应安全可靠;必要时,应有保证吊具安全作业保护装置或办法; f.吊具上外露有伤人也许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露天使用吊具,其构造应避免积水,吊具上电气设备普通应为防水型,否则应有防水办法; g.构造设计还应考虑制造、运送、安装、检查以及维修以便; h.制造办法必要适合于所用材料,并满足设计与工艺规定; i.锻件纤维走向,应力求符合工作形状分布; j.轧制件轧制方向和工作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受力方向保持一致,对采用气割形成热影响区必要予以消除; k.当采用锻件、轧制件不能完全满足性能规定或难于制造时,承载件容许采用铸件,普通应为铸钢件,不得用铸铁制造; l.制造用材料、外购零部件必要有制造单位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献,否则应进行检查,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m.经检查合格吊具与索具,制造单位应在其恰当位置作出不易磨损标记,并签发合格证。标记内容至少应涉及: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检查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内容应涉及重要技术性能参数;产品售出时,应附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阐明书; n.应使用有合格证专用吊具与索具,且使用单位,应有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或相应规章制度。 4.2 载荷实验 自制、改造、修复和新购买吊具与索具,应在空载运营实验合格基本上,按规定实验载荷实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按本规程规定进行检查、维护和报废。 4.2.1 新安装集装箱、抓斗专用起重机以及通用轿式、门式起重机中A7、A8级等特殊用途起重机吊具载荷实验,应按吊具设计规定随起重机同步进行。 4.2.2 静载实验 a.实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1.25倍,其中起重电磁铁为电磁铁起重能力(最大吸力)。 b.单肢吊索及多肢吊索各分肢实验载荷分别为该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2倍(手工插接索眼吊索为1倍,且不得超过1.25倍);吊索主环、中间主环实验载荷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补充件)中验证力规定。 c.实验载荷应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100~200mm高处,悬空时间不得少于10min,卸载后进行目测检查,实验如此重复三次后,若各部构造未浮现裂纹、永久变形或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损坏,连接处没有浮现松动或损坏,即以为静载实验合格。 4.2.3 动载实验 a.实验载荷为吊具额定起重量1.1倍,其中起重电磁铁为电磁铁额定起重量。 b.单肢吊索以及双肢、三肢、四肢吊索每个分肢实验载荷分别为该单肢、分肢极限工作载荷1.25倍;双肢主环以及三肢、四肢中间主环实验载荷为相应分肢极限工作载荷2.5倍;三肢、四肢主环实验载荷为相应分肢极限工作载荷3.75倍。 c.实验时,必要把加速度、减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范畴内,并应按其工作循环进行,时间普通应延续到1h,若各机构动作敏捷,工作平稳可靠,各项参数达到技术性能指标规定,各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装置动作精确可靠,构造及零部件无裂纹、连接无松动等对性能与安全有影响损坏,即以为动载实验合格。 5 金属构造 5.1 材料 吊具金属承载构造材料普通应采用符合GB700中碳素构造钢Q235—A、Q235—B或符合GB1591中低合金构造钢16Mn、15MnTi等。在低温-20℃如下工作吊具重要承载构造件必要使用镇定钢,并应满足在常温下180°冷弯实验规定。 铸钢件普通应采用符合GB7659、GB11352中规定铸钢。 5.2 焊接连接 5.2.1 重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不得低于GB3323中Ⅱ级焊缝或GB11345中Ⅰ级焊缝规定。 5.2.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焊接材料相适应。 5.2.3 焊条应符合GB5118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GB986和GB10854规定。 5.2.4 焊接工作必要由考试合格焊工担任。重要受力构件焊缝附近必要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5.3 高强度螺栓连接 5.3.1 应使用GB/T1228~1231中规定高强度螺栓、螺母、垫圈,并应按设计技术规定用专用工具拧紧。 5.3.2 当浮现裂纹或某些螺纹损坏,达不到规定连接强度时应报废。 5.4 铰接连接 5.4.1 铰接连接应有防止销轴自行脱开保险装置或功能。 5.4.2 销轴与轴套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料变形; b.裂纹; c.销轴与轴套配合间隙增大,不能满足构件相对运动需要; d.销轴断面磨损达原尺寸5%,应报废销轴。 5.5 报废 5.5.1 重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 5.5.2 重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5.5.3 当重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在不变化构件原设计性能状况下,可依照受力和裂纹状况,采用加强或变化应力分布办法阻力裂纹扩展;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5.5.4 当重要受力构件产生永久变形超过原状态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业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6 重要零部件 6.1 螺纹连接紧固件 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 b.裂纹; c.螺纹倒牙、脱扣。 6.2 吊耳与耳轴 6.2.1 吊耳与耳轴安全系数应不不大于4。 6.2.2 盛钢(铁)桶耳轴及焊缝,必要经超声波探伤检查,当确认无裂纹时方可投入使用。 6.2.3 通过销轴联接活动吊耳,应转动灵活。 6.2.4 直接与吊钩连接吊耳、耳轴应能挂人钩底。 6.2.5 盛钢桶横梁吊耳上顶角不适当超过45°。 6.2.6 吊耳、耳轴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 b.裂纹; c.吊耳、耳轴或耳轴套,磨损减少原尺寸5%。 6.3 钢丝绳(不含吊索) 钢丝绳选用及绳端固定连接应符合GB6067中关于规定。 6.4 滑轮和卷筒 6.4.1 滑轮槽与卷筒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缺陷。 6.4.2 卷筒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含单层缠绕)高出2倍钢丝绳直径。 6.4.3 滑轮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20%; d.滑轮槽底磨损,锻造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30%;焊接滑轮达钢丝绳原直径15%; e.滑轮轴磨损量达原直径3%。 6.4.4 卷筒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20%; c.绳槽磨损量不不大于钢丝绳直径1/4,不能修复时。 6.5 铸件 6.5.1 承载铸钢件,不得有气孔、夹渣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锻造缺陷,且缺陷不得焊补。 6.5.2 铸件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a.塑性变形; b.危险断面磨损减少原尺寸5%; c.沟槽磨损超过容许磨损范畴不能修复时; d.冶金加料起重机挑杆、夹钳臂横向裂纹; e.其他影响安全使用内部开裂与表面裂纹; 6.6 润滑 6.6.1 需要润滑吊具,宜设有润滑图,润滑点应有标志。 6.6.2 润滑点设立应便于润滑,且不易受到碰撞。 6.6.3 在使用中应按设计规定用油和定期润滑。 7 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 7.1 吊钩 7.1.1 普通规定 7.1.1.1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 7.1.1.2 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缺陷;未经设计制造单位批准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7.1.1.3 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恰当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标志,测出标志间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与否发生变化根据。 7.1.2 锻造吊钩 7.1.2.1 普通应采用GB10051.1中规定DG20、DG20Mn、DG34CrMo、DG34CrNiMo、DG30Cr2Ni2Mo钢制造。 7.1.2.2 吊钩纤维走向应力求与吊钩成形方向一致。 7.1.2.3 直柄吊钩应符合GB10051.1-10051.5规定。 7.1.2.4 环眼吊钩应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闭锁装置;其她吊钩宜设该装置。 7.1.3 C形吊钩(见图1) 7.1.3.1 应能保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7.1.3.2 多连C形吊钩间距应能调节。 7.1.3.3 C形吊钩应有使卷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保护办法。 7.1.4 板钩 7.1.4.1 板钩普通应采用GB700中规定Q235—A、Q235—B或GB1591中规定16Mn钢制造。 7.1.4.2 钩片纵轴,必要位于钢板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容许拼接。 7.1.4.3 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高应力弯曲部位不得用铆钉连接。 7.1.4.4 叠片间不容许全封闭焊接,只容许有间断焊。 7.1.4.5 吊运液态金属盛钢桶板钩应在靠液态金属侧设立防热辐射隔热板。 7.1.4.6 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处及其上侧应设防磨板。 7.1.5 自制吊钩(含吊钩售出前)应按下列规定通过检查载荷实验合格: a.检查载荷见表1、表2: b.吊钩卸去检查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缺陷和变形状况下,直柄吊钩、板钩开口度增长不应超过原开口度0.25%;环眼吊钩开口度增长不应超过原开口度0.5%或0.2mm(两者中按较大值); c.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检查载荷; d.检查载荷应无冲击地沿吊钩轴向作用; e.对于采用惯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每批具备相似额定起重量吊钩机械性能抽检数量应符合表3规定; 表1 直柄吊钩、板钩、C型钩检查载荷 额定起重量t 检查载荷kN 额定起重量t 检查载荷kN 额定起重量t 检查载荷kN 0.1 2 2 40 40 700 0.125 2.5 2.5 50 50 850 0.16 3.2 3.2 63 63 1000 0.2 4 4 80 80 1200 0.25 5 5 100 100 1430 0.32 6.3 6.3 125 112 1580 0.4 8 8 160 125 1725 0.5 10 10 200 160 超载33% 0.63 12.5 12.5 250 200 0.8 16 16 315 250 1 20 20 400 320 1.25 25 25 500 400 1.6 32 32 600 500 表2 M(4)、T(8)级锻造环眼吊钩检查载荷 M(4)级 T(8)级 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t 检查载荷kN 额定起重量(极限工作载荷)t 检查载荷kN 0.57 11.4 1.1 22.7 0.78 15.4 1.5 30.8 1 20.2 2 40.3 1.6 31.5 3.2 63 2.7 54 5.4 107 4 81 8 161 5 102 10 204 5.7 114 11.5 227 6.3 126 12.5 252 7.7 153 15.5 305 8.4 167 16.9 333 10 197 20 393 10.8 213 21.6 425 12.5 247 25 493 16 322 32 644 20 408 40 815 25 503 50 1006 32 637 63 1273 表3 抽检数量 额定起重量(t) 抽 检 数 不大于或等于50 5%,但不少于3件 不不大于50 100%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所有吊钩作100%材料机械性能检查。检查成果应符合相应材料原则。 f.按GB10051.2制造直柄吊钩,其抽检数量应符合该原则表3规定。 7.1.6 按本规定4.1.m条规定,标记内容还应涉及:钩号(或额定起重量);强度级别;标定开口度实测长度。 7,1.7 吊钩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注:焊接C形吊钩焊缝裂纹修复后达原性能规定除外。 b.危险断面磨损或腐蚀,按GB10051.2制造吊钩(含进口吊钩)达原尺寸5%;其他吊钩达原尺寸10%; c.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d.按GB10051.2制造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长10%;其他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长15%; e.钩身扭转角超过10°; f.当板钩产生吊挂盛钢桶不灵活侧向变形时,应进行检修;当钩片侧向弯曲变形半径不大于板厚10倍,应报废钩片; g.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50%时,应报废衬套; h.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5%时,应报废心轴; i.板钩铆钉松弛或损坏,使板间间隙明显增大,应更换铆钉; j.板钩防磨板磨损达原厚度50%时,应报废防磨板。 7.2 夹持吊具 7.2.1 吊索下端部如起重钳(吊卡)等安全系数及验证及实验应符合本规程11.2条中关于规定。 7.2.2 钳爪相应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板钢坯夹钳两对爪子间距应可沿坯长方向调节。 7.2.3 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需要。 7.2.4 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吊牙纵轴与钳臂应保持垂直,吊牙锥顶角应依照夹持物表面状况、.所需夹紧力拟定,普通为90°~120°。且应有良好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 7.2.5 钳臂及连杆构件不容许拼接。 7.2.6 卷材夹持吊具应有防止损伤卷材办法。 7.2.7 安全防护装置 7.2.7.1 设立 吊具应按表4规定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 表4 安全防护装置设立规定 序号 安全防护装置名称 电动 板坯 夹钳 电动传 动卷板 夹 钳 电 动 钢 板 提高机 电动旋 转卷材 夹 钳 电 动 卷 材 翻转机 均热炉 脱 锭 夹 钳 机械 板坯 夹钳 机械自 动联锁 夹 钳 起重钳 1 2 3 4 5 6 7 8 9 10 开闭限制开关 夹紧力安全装置 未夹紧联锁保护装置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锁定联锁保护装置 光电保护装置 复位回路保护 零位保护 回转定位装置 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应装 7.2.7.2 技术规定: a.开闭限制开关,必要保证当钳臂(或爪)达到极限位置或卷材被夹紧时,应自动切断动力源; b.夹紧力安全装置,靠楔子机构使移动爪移动,由板钢坯重量产生并保持夹紧力; c.未夹紧联锁保护装置,当钳臂移动爪达到行程极限位置仍未产生所规定夹紧力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或使起升机构不能起升; d.极限力矩限制装置,应保证当阻力矩不不大于设计规定力矩时,能发生滑动或起保护作用; e.锁定联锁保护装置,当钳臂承载锁定后,起重机运营中或钳臂受横向、偏心载荷作用时,钳臂不应松开; f.光电保护装置,应保证钳爪切实插入卷材孔,当卷材孔检测光电开关处在断开位置时,钳爪不能闭合; g.复位回路保护,在吊运物品途中发生松爪误动作时,电机便运转以保持夹紧力,在物品夹紧后,必要先按复位按钮才干进行启动动作; h.零位保护,在吊重过程中浮现短暂停电后,操作开关需返回到零位才干起动; i.回转定位装置,应保证吊具回转机构锁定; j.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应能保证钳口在启动和闭合状态锁定。 7.2.8 夹持吊具重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规定: a.裂纹(锻造钳臂横向裂纹); b.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 c.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10%; d.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 e.脱锭、钢锭夹钳钳架滑槽磨损严重影响夹紧时。 7.3 起重横梁 7.3.1 横梁安全系数不得不大于4;横梁吊钩、夹钳、电磁吸盘、料耙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办法进行连接,且不得减少横梁、吊具原有机械性能。 7.3.2 横梁上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7.3.3 吊运液态金属盛钢桶横梁,在液态金属侧宜装防热辐射隔热板。 7.3.4 当横梁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起重机吊钩宜设立意外脱钩闭锁装置。 7.4 抓斗 7.4.1 回转、摇动部件和开闭机构动作应灵活可靠。 7.4.2 使用钢丝绳开闭抓斗,应有减少钢丝绳磨损保护办法。 7.4.3 当作业规定抓斗起吊后不得转动时,宜采用4绳型抓斗,或在2绳型抓斗上设立稳升器。当抓斗稳升器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更换零部件: a.钢丝绳已达到报废指标,绳端固定连接松动; b.滚轮转动不灵活; c.配重两轨道高低差不不大于5mm,不平行度不不大于1mm; d.轨道末端缓冲装置失效。 7.4.4 抓取干粉料抓斗,应有防漏办法,斗体上应安装防风板。 7.4.5 当电动抓斗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该吊钩应设立防止吊钩转动装置 8 集装箱专用吊具 8.1 吊具尺寸、额定起重量应符合GB3220规定。 8.2 吊具转锁、搭钩连接机构应符合下列安全技术规定: a.不得用锻造办法进行制造; b.普通应采用GB3077中规定40Cr钢进行锻造; c.每个转锁(搭钩)应能承受垂直向下载荷,不得不大于集装箱额定起重量1/2; d.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8.3 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必要通过集装箱顶部四个顶角件吊孔连接,且四吊点起吊力应始终保持垂直向上。 8.4 吊具转锁、搭钩与集装箱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应有与四个顶角件切实锁紧(闭锁)或解锁(开锁)批示装置。 8.5 转锁(含搭钩)在集装箱起吊后,应保证不再转动。 8.6 集装箱起重机,应有显示吊具实际到达位置批示器。 8.7 集装箱起重机,应有使吊具所有转锁,搭钩切实到位后,起升绳不再下降,转锁再闭锁或开锁方可升降以及吊运不能开锁(含误操作)联锁保护装置或办法。 8.8 集装箱起重机宜设立使集装箱绕其垂直轴线回转3°~5°水平回转装置,绕其水平轴线倾斜3°~5°倾斜装置,以及消减摇晃减摇装置,且动作应敏捷安全可靠。 8.9 伸缩吊具伸缩机构动作,应精确可靠,当伸缩壁到达极限位置时,应有行程开关和挡铁限位。 8.10 集装箱吊架与吊具之间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应有联锁装置,在所有连接销轴装入到位或所有拆除后才干进行升降工作。 8.11 框架环眼吊钩吊具以及吊索用环眼吊钩(见图2)额定起重量,不得不大于8t,且应与集装箱上顶孔相匹配,其外形尺寸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集装箱环眼吊钩外形尺寸 mm 开口O 最小52 垂直截面宽度Lv 最大60 非强制性规定r 最大51 钩座直径D 最小74 垂直载面高度Hv 最大68 水平截面宽度Lh 最大60 后背距U=Hh+D/2 最大135 8.12 框架吊具吊钩与框架之间连接长度必要相等,且应有足够长度和柔性(见图2)。 8.13 框架转锁吊具,可用固定式导向翼板(导向爪);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宜装有使导向翼板翻转机构,及确认导向翼板上升或下降批示装置,且导向翼板应有防碰撞安全保护办法。 8.14 码头前沿用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在转锁箱外边角处,应装有可沿船舱导轨滚动导轮。 8.15 用顶部起吊四肢吊索,吊索分肢有效长度应满足GB10290中5.2.5条起吊力作用线与水平夹角规定。 8.16 当采用挂入起重机吊钩,由集装箱底部起吊吊具时,其构造应满足GB10290中5.3条规定。 8.17 集装箱起重机伸缩吊具伸缩时,不得与油管、电缆以及其他机件相摩擦。 8.18 5D型集装箱吊具应符合GB12420规定。 8.19 按本规程4.1.m条规定,标记内容还涉及:规格型号;吊具自重;转锁中心间长度、宽度及斜对角中心间距离与差值。 8.20 当吊具零部件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a.转锁、搭钩变形、裂纹; b.单个转锁与集装箱角件承办面积不大于800mm2; c.子母式吊具联接销轴变形、裂纹; d.转锁、搭钩斜对角中心距超差; e.构造件扭曲变形、焊缝开裂; f.转锁、搭钩开闭批示装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失灵。 9 起重电磁铁(电磁吸盘) 9.1 无特殊规定起重电磁铁额定起重量,应不不不大于电磁铁起重能力(最大吸力)一半(安全系数为2),吸运散料废钢时,额定起重量为电磁铁起重能力(安全系数接近于1)。 9.2 电磁铁所有螺栓连接应能防止自动松脱。 9.3 电磁铁链条应选用M(4)级短环链,安全系数不得不大于6。 9.4 电网供电电磁铁外壳导磁体上,应有接地端子和接地标志,且应有防止碰撞端子箱盖保护办法。 9.5 吸运钢板、型钢专用电磁铁,应在使用阐明书上给出:在不超过额定起重量保证安全作业时,容许吸运钢板尺寸规格或型钢长度、数量。 10 起重真空吸盘 10.1 真空吸盘最大吸引能力拟定 (kg) 式中:A——真空装置橡胶吸盘完全压缩后,橡胶吸盘在吸重体现上围成有效面积(cm2); Hg——真空装置吸附物品后,形成稳定真空度用cm表达水银柱高度; 73.6——换算系数。 10.2 吸盘应配备足够容量真空装置,当吸吊光滑平整无渗入性额定负载4min后,真空度减少不得超过原真空度10%。 10.3 当载荷吸附表面处在水平状态时,吸盘额定起重量应不不大于吸盘产生最大吸引能力50%。 10.4 当载荷吸附表面处在铅垂状态时,吸盘额定起重量应不不不大于吸盘产生最大吸引能力25%。 10.5 应设立压力真空表和超载报警器,当吸附件质量超过吸盘额定起重量时,应有仪表显示和声光报警。 10.6 吸盘承载体安全系数,应不不大于4。 10.7 按本规程4.1.m条规定,标记内容还应涉及:规格型号;动力型式;最大吸引能力;吸盘自重。使用阐明书上应给出,依照吸附表面状况,不同材质时,所容许吸吊物品尺寸规格。 10.8 吸盘零部件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a.承载构造塑性变形、裂纹、断裂; b.链环浮现本规程11.2.5条状况之一时; c.真空系统密封损坏,软管压扁,真空度(或最大吸引能力)不大于原设计规定; d.压力真空表和超载报警器失灵。 11 吊索 11.1 普通规定 11.1.1 吊索基本构造型式(见图3、图4)。 11.1.2 单肢吊索(含多肢吊索各分肢)端部配件极限工作载荷(额定起重量),应不低于挠性部件极限工作载荷。多肢吊索主环、中间主环极限工作载荷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补充件)规定。 11.1.3 下端部配件,普通应有自锁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 11.1.4 主环内宽应不不大于所用起重机械承载吊钩截面最大宽度1.2倍。 11.1.5 以环眼吊钩作为下端部配件吊索,环眼吊钩应与主环(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业不承载时,应能钩入主环(或上端部索眼)内。 11.1.6 多肢吊索各分肢材质、构造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似。 11.1.7 成品吊索,验证力抽检实验数量为。同一规格型号生产批量5%,但每批抽检数量不得不大于3件。验证力与本规程4.2.2条吊索实验载荷相似;单肢吊链静强度实验,应能支持住4倍极限工作载荷而不脱落。 11.2 短环链与端部配件 11.2.1 短环链设计、制造应符合GB4829规定,其材质应是平炉、电炉或氧气顶吹转炉冶炼镇定钢,钢材应有良好冷弯性、可焊性、且不易产生应变老化脆性;端部配件(含卸扣)不得用锻造办法制造,当采用锻件时,材质应符合本规程7.1.2.1条规定。 11.2.2 验证力实验 11.2.2.1 短环链机械性能应满足表6规定,各质量级别短链环验证力数值应相应满足表7、表8、表9规定。卸扣检查载荷应满足表10规定。 11.2.2.2 作为吊索下端部配件环眼吊钩,验证力实验应符合本规程7.1.5条中关于规定,其他端部配件安全系数普通应不不大于4,验证力等于额定起重量2倍。 11.2.2.3 经验证力抽检实验数量:当采用惯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期,为同一规格型号批量生产5%,但每批不得少于3件;当采用新材料制造,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做100%材料机械性能实验。 实验后不得有明显塑性变形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缺陷。 表6 短环链机械性能 级别 在规定最小破断力作用下平均应力 MPa(N/mm2) 验证力作用下平均应力 MPa(N/mm2) 验证力与规定最小破断力比值 % 规定总极限伸长率最小值 % 极限工作载荷时平均应力 MPa(N/mm2) M(4) S(6) T(8) 400 630 800 200 315 400 50 50 50 20 17 17 100 157.5 200 表7 M(4)级焊接吊链实验规定和极限工作载荷 名义直径 dn mm 整根链条所承受验证力 kN 最小破断力 kN 极限工作载荷 t 名义直径 dn mm 注 整根链条所承受验证力 kN 最小破断力 kN 极限工作载荷 t 5 7.9 15.8 0.4 6 11.4 22.8 0.57 6.3 12.5 25 0.63 7 15.4 30.8 0.78 7.1 15.9 31.8 0.8 8.7 23.8 47.6 1.2 8 20.2 40.4 1.0 9.5 28.4 56.8 1.4 9 25.5 51 1.25 10.3 33.4 66.8 1.7 10 31.5 63 1.6 11 38.1 76.2 1.9 11.2 39.5 79 2.0 12 45.3 90.6 2.3 12.5 49.1 98.2 2.5 13 54 108 2.7 14 63 126 3.2 13.5 58 116 2.9 16 81 162 4.0 16.7 88 176 4.4 18 102 204 5.0 19 114 228 5.7 20 126 252 6.3 20.6 134 268 6.8 22.4 158 316 8.0 25.4 203 406 10.3 25 197 394 10 30 283 566 14.4 28 247 494 12.5 41.3 536 1072 27.3 32 322 644 16 46 665 1330 33.9 36 408 816 20 40 503 1006 25 注:暂用附加尺寸 45 637 1274 32 表8 S(6)级焊接吊链实验规定和极限工作载荷 名义直径 dn mm 整根链条所承受验证力 kN 最小破断力 kN 极限工作载荷 t 名义直径 dn mm 注 整根链条所承受验证力 kN 最小破断力 kN 极限工作载荷 t 5 12.4 24.8 0.63 6 17.9 35.8 0.9 6.3 19.7 39.4 1.0 7 24.3 48.6 1.2 7.1 25 50 1.25 8.7 37.5 75 1.9 8 31.7 63.4 1.6 9.5 44.7 89.4 2.2 9 40.1 80.2 2.0 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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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械 安全 作业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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