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煤矿安全作业规程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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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内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员进行宣贯。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 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关键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要求、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要求)、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方法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关键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具体增加及修改部分以下: 说明:1、黑体部分为此次新增加内容 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员)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煤矿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订本规程。 第三条 煤炭生产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需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责任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方法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验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汇报制度,事故汇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多种设备、设施检验维修制度,定时进行检验维修,并做好统计。 煤矿必需制订本单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需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置满足(适应)工作需要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标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必需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有害原因及防范方法、事故应急方法、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方法等,煤矿企业应推行通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提议。 第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需实施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需支持群众组织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阻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四处理不能确保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需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作业。 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含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评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国家相关要求培训合格,取得资格(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需含有安全专业知识,含有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能力。 第十条 煤矿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产品,必需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得使用。 试验包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必需经过论证并制订安全方法;新设备、新材料必需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严禁使用或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计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需编制安全技术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发展计划和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安全技术方法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需列入企业财务、供给计划。 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安全投入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必需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需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具,穿带有反光标识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需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需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需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下列图纸:(七)安全监控部署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需制订停工停产期间安全技术方法,确保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需进行全方面安全检验。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需建立应抢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贮备应抢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时检验补充。 煤矿必需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抢救援培训,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 国家实施资质管理,煤矿企业应该委托含有国家要求资质机构为其提供判定、检测、检验等服务, 判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煤矿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需编制闭坑汇报,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矿井闭坑汇报必需有完善多种地质资料,在对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应该给予说明。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置所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立即编绘反应煤矿实际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和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需针对所存在地责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需针对所存在地责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需按以下要求施工井筒检验孔: (一)立井井筒检验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出25m,且不得部署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检验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验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小于25m,且不得部署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大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验孔数量和部署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验孔必需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需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结构和岩(土)层特征;具体编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需复查井筒检验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关键井巷揭煤、过地质结构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关键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验孔取得多种地质资料。当发觉影响施工异常地质原因时,应立即采取探测和预防方法。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需对揭露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关键出水点等进行观察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估计、预报。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探明煤层厚度、地质结构、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需编制建井(矿)地质汇报,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责任人组织审定。 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结构、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需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原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当井工煤矿开采形成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订安全方法。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该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汇报。地质条件改变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三十四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需含有和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能力。国家实施资质管理,应含有对应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新建矿井必需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首采区突出煤层应开始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且预抽率应该达成30%以上。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推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需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程需要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需按要求填绘反应实际情况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 矿井建设期间安全出口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需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安全设施和出口。 (二)井筒到底后,应先短路贯通,形成最少2个通达地面安全出口。 (三)相邻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立即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四十二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采取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在井筒含有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和井筒连接处应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方法。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九条 采取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应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采取方法降低水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h不得超出12m。 第五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估计涌水量大于10m3/h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应采取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注浆前,必需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五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需制订安全技术方法。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取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 斜井(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明槽开挖必需制订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题方法。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由表土进入基岩采取钻爆法施工时,必需制订专题方法。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制订预防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专题方法。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斜巷时,必需将溜矸(煤)道和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和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需有专题方法。 第五十七条 采取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需采取保护方法。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立即清理溜矸孔内矸石,预防堵孔。必需制订处理堵孔专题方法。严禁站在溜矸孔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成,必需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预防人员进入。 第五十八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距离,必需依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订预防冒顶、片帮安全方法。 (二) 距掘进工作面10m内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需加固。对爆破崩倒、崩坏支架必需先行修复,以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需先检验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 在松软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破碎带中掘进巷道时,必需采取超前支护或其它方法。 第五十九条 使用伞钻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强度及部署,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需由专员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需收拢绑扎,经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需减速并由专员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需设置保险绳。 第六十条 使用抓岩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抓岩机应该和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需由专员每班检验1次。 (三)抓矸完成必需将抓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六十一条 使用耙装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需有充足照明。 (七)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第六十二条 使用挖掘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它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和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明确各自作业范围,并设专员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需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道时必需有防滑方法。 (四)作业范围内必需有充足照明。 第六十三条 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需制订专题安全技术方法。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需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需密闭,并设置醒目标行走路线标识。采取冻结法施工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 井架安装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取扒杆起立井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扒杆选型必需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能力必需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需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需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风绳一直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风状态时,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风口应满足通风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销轴在使用前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需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需有牢靠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钩头经过吊盘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 井塔施工和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土建和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需编制专题方法,明确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部署前必需对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需封闭牢靠。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需避开运行中井筒装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六十九条 井下安装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作业现场必需有充足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需校验提升设备能力,并制订专题方法。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需满足吊装要求。吊装时应有专员观察吊点周围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尽早形成永久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需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关键大巷施工前,必需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双回路供电,必需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容量应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需要。 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矿井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它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需形成双回路供电。 第七十二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凿井绞车,必需装设可靠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七十三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安全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安全间隙应满足表1要求。 第七十四条 建井期间吊桶提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取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需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出40m。 (三)悬挂吊盘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需制订专题方法。 (四)吊桶上方必需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矸时,严禁井盖门打开。 (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最大速度不得超出采取下式求得值,且最大不超出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出1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最大速度不得超出采取下式求得值,且最大不超出8 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出2m/s。 (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2确定值。 表2 提升速度和过卷行程 提升速度/(m•s-1) 4 5 6 7 8 过卷行程/m 2.38 2.81 3.25 3.69 4.13 (九)提升机松绳保护装置应接入报警回路。 第七十五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取吊桶升降人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乘坐人员必需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二)不得人、物混装。运输爆炸物品时应实施本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要求。 (三)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四)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需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五)吊桶内人全部有效面积应大于0.2m2,严禁超员。 第七十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和吊盘、吊盘和井口、吊盘和辅助盘、腰泵房和井口、翻矸平台和绞车房、井口和提升机房必需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需和绞车控制回路闭锁。 吊盘和井口、腰泵房和井口、井口和提升机房,必需装设直通电话。 建井期间罐笼和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设置信号闭锁,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系统井筒,必需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第七十七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和吊桶连接,必需采取含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专用钩头。钩头关键受力部件每十二个月应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七十九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需满足过放距离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同一工业广场内部署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和另一井筒贯通井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必需制订专题方法。 第八十一条 在吊盘上或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需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需拴在牢靠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定时按相关要求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需检验,发觉损坏必需立即更换。 第八十二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该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周围必需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估计涌水量小于或等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估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该定时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排水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大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70%。 (三)临时排水管型号应和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比巷道底板最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满足设备部署需要。 第八十三条 立井凿井期间局部通风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m,且在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 (二)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必需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通畅,回风口大小及安全防护方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四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井、副井和风井部署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副井和风井贯通后,应该先安装关键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不含有安装关键通风机条件,必需安装临时通风机,但不得采取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群替换临时通风机。 主井和副井和风井部署在不一样工业广场内,主井或副井短期内不能和风井贯通,当主井和副井贯通后,必需安装临时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需制订专题方法。 (三)矿井采取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需设置备用通风机,备用通风机必需能在10min内开启。 第八十五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需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问题不合理。 第二章 开采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八十六条 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出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出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出600m。 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得超出2个。 第八十七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需最少有2个能行人通达地面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取中央式通风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要求井田边界周围安全出口。 新建、改扩建矿井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需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轨道机车运输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大于2.4m;其它地点,行人大于2.2m,不行人大于2.1 m。 (二)采(盘)区内上山、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含管、线、电缆)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最小间距,应满足表3要求。 第九十一条 采取无轨胶轮车运输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以上时,必需制订专题安全技术方法,严格实施“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要求。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取轨道运输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取单轨吊车运输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取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该依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征,在巷道适宜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错车硐室,并应设置方向标识。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需根据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根据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改变时立即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一翼最多只能部署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该采(盘)区最多只能部署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需正规开采,严禁采取国家明令严禁采煤方法。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有轻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矿井,不得采取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一百条 采煤工作面必需存有一定数量备用支护材料。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支护(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第一百零二条 采取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锚杆(索)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法,和围岩涌水处理等,必需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取钻爆法掘进岩石巷道,应采取光面爆破。打锚杆眼前,必需采取敲帮问顶等方法。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需符合设计要求。煤巷、半煤岩巷支护还必需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统计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需做厚度和强度检验,并形成检验和试验统计。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需有安全方法。 (四)遇顶板破碎、过断层、过老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第一百零三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落在实底上;支架和顶、帮之间空隙必需塞紧、背实。支架间应设牢靠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采取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和顶帮之间必需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需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实施敲帮问顶及围岩观察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取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需进行矿压监测。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采取放顶煤开采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矿井第一次采取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改变较大区域采取放顶煤开采时,必需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怒、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难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教授论证(开采设计应该经教授论证或委托含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报请集团企业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需制订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方法。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该依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方法,使顶煤和直接顶充足垮落。 (四)采取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坚硬顶煤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订专门安全技术方法。严禁在工作面内采取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轻易自燃煤层,应该采取以预抽方法为主综合抽采瓦斯方法和综合防灭火方法,确保本煤层瓦斯含量小于6m3/t(删除:或工作面最高风速小于4.0m/s)。 (六)严禁单体支柱(删除: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取放顶煤开采: (删除: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教授论证;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二)采区或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要求。 (三)煤层有(删除:煤和瓦斯)突出危险。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方法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高度小于采放煤高度。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和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取连续采煤机机械化开采,必需依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怒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和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原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需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三)运输巷和短壁工作面或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需加强支护。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最大进刀深度应依据顶板情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原因合理确定。 (五)采取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立即冒落时,必需采取强制放顶或其它处理方法。 (六)采取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部分回采方法时,应有预防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方法。 (七)应立即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轻易自燃煤层应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需在自然发怒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取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出3m3/min高瓦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煤层。 (三)直接顶不稳定煤层。 第三节 采掘机械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采煤机上必需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闭锁装置。开启采煤机前,必需先巡视采煤机四面,发出预警信号,确定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需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需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需护帮护顶,严禁操作液压支架。必需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第一百一十九条 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开机前,只有在确定铲板前方和截割臂周围无人时,方可开启。采取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需在安全位置。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需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3MPa),外喷雾装置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1.5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和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需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 (五)必需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需断开电源开关。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需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全部安装机载照明后配套设备开启前必需开启照明,发出开机信号,确定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处理故障时,必需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设备电缆应有防拔脱装置。电缆必需连接牢靠、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需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不得骑跨或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需齐全、可靠;作业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需使用限位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和输送机之间应设联锁装置;给料破碎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侧行走或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需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需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或作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该含有预警延时开启装置、系统压力实时显示装置,和自救、逃逸功效。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井筒大修时,必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增加: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需有临时支护和预防失修范围扩大方法。 第六节 预防坠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倾角在25°以上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上口,必需设预防人员、物料坠落设施。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需在2℃以上。 注:“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空气温度”移至“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矿井需要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择其中最大值: 增加:(三)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矿井,行驶车辆巷道,供风量除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外,还应按同时运行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大于4m3/min·kW。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需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最少进行1次全方面测风。 第一百四十三条 贯通巷道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停掘工作面必需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需(常常)检验风筒完好情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并安设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时,必需立即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装有带式输送机井筒中必需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七条 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轻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矿井应该采取分区通风或对角式通风。早期采取中央并列式通风只能部署一个采区生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需实施分区通风。 准备采(盘)区,必需在采(盘)区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取倾斜长壁部署,大巷必需最少超前2个区段,并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需在采(盘)区组成完整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专用回风巷要求…… 第一百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施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煤层或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五十二条 煤层倾角大于12°采煤工作面采取下行通风时,应报矿总工程师同意,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需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严禁(不得)采取下行通风。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需采取矿井全风压通风,严禁采取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第一百五十五条 控制风流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需可靠。……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整风量设施(风窗)。 第一百五十八条 矿井必需采取机械通风。 关键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六)最少每个月检验1次关键通风机。改变关键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对旋式关键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需经矿总工程师同意。 (八)关键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需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六十条 严禁关键通风机房兼作她用。关键通风机房内必需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需有直通矿调度室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关键通风机运转应该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该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统计簿内;发觉异常,立即汇报。实现关键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关键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需实施巡检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矿井必需制订关键通风机停止运转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关键通风机运转时,必需制订停风方法。…… 删除: 矿井局部风阻过大,关键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要求: (七)……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2台局部通风机全部必需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八)每15天(10天)最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天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统计要存档备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需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严禁人员入内。 第一百六十八条……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效中央变电所必需有独立通风系统。 删除:(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必需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二节 瓦斯防治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觉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需依据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依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低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3m3/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5m3/min。 (二)高瓦斯矿井。含有下列条件之一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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