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纳税指导手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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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 纳税指南 1 第一篇 税务登记 3 一、开业税务登记 3 二、变更税务登记 4 三、注销税务登记 4 四、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5 五、税务登记换证 5 六、税务登记年检 6 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7 第二篇 税务管理 8 一、适用税种 8 二、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认定 8 三、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9 四、纳税申报 9 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手续 11 六、定时定额管理 11 七、出口退(免)税申报 12 八、票据管理 13 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18 十、金税工程 19 第三篇 税收征收 22 一、流转税 22 二、所得税 27 三、地方税 33 四、车辆购置税 37 五、农税 38 六、规费征收 41 七、其它 42 第四篇 税收优惠 47 一、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47 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咨询 56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咨询 57 第五篇 税收检验 59 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依据 59 二、税务稽查 59 三、税务违法违章处罚 60 第六篇 税收政务 63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和义务 63 二、税务机关权利和义务 64 三、廉政要求 65 四、上海市税务系统监督举报地址、电话及涉税业务监督电话 69 第七篇 税务救助 71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71 二、税务行政复议 71 三、税务行政诉讼 73 第一篇 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置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机关(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它纳税人应该自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它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即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分管内外资纳税人,和上述八个分局征管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由各区、县分局征管内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收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收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收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同意证书; 2.织机构代码证;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证实身份正当证件;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房地产全部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实; 5.相关协议、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汇报; 6.验资汇报或资金起源证实; 7.主管部门批文; 8.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9.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税务登记证件;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上述证件、证实、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三)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记录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证件、证实、资料和税务记录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地点: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 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特殊要求除外) 早晨 9:00—11:00 下午1:00—4:00 电话:63767199 63185500×1203 二、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改变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要求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应该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内外资纳税人,和上述八个分局征管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由各区、县分局征管内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收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收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外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收理。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包含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实、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决议及相关证实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包含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应该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实、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决议及相关证实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3、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税务登记,应该提供下列证件、证实、资料: (1)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机关发放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上述证件、证实、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它证件、证实、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它证件、证实、资料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证件、证实、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包含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要求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应该自相关机关同意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包含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该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应该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该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决议和其它相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下空白发票和其它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证件、证实、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实、资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下空白发票和其它税收票证,如纳税人属本市范围内税收户管迁移,则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实、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工商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和其它有效资料到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再凭户管核准单、《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需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 4、其它相关税务事项。 五、税务登记换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实施定时换证制度。纳税人应该在要求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记录表格,并按要求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税务记录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机关证书、社会团体证书和其它同意单位设置证书、文件、证实;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 4、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和财务责任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件、证实; 5、体工商户业主、合作人员、财务责任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身份证实; 6、基础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和其它开户行证件、证实; 7、验资汇报或资金起源证实; 8、关协议、章程、协议书; 9、级主管部门批文; 10、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指行政机关); 11、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需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2、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上述证件、证实、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它证件、证实、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它证件、证实、资料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相关证件、证实、资料和税务记录表格进行审核,给予换证,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该书面汇报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本市市级报纸上公开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六、税务登记年检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实施定时验证制度。纳税人应该在要求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汇报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年检汇报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房地产全部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实; 5、基础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件、证实、资料。 上述证件、证实、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必需提供正副本外,其它证件、证实、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除税务登记正副本外,其它证件、证实、资料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证件、证实、资料和《年检汇报表》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办理。 年检合格,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外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加盖年检标识)并退还纳税人。年检不合格,通知纳税人限期整改,并退回相关证件、证实及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合格,按年检合格办理;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以下企业必需办理退(免)税登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同意有进出口经营权自营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其它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 (一)出口企业将下列资料分别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审核,资料齐全无误,发放《办理退(免)税登记申请表》及企业基础信息登记盘片。 1、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同意其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及《中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实施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实书》; 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中标证实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中标企业用); 6、外经贸部同意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出口企业用); 8、出口企业开设基础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实; 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中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资协议、企业章程;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它证件、资料。 (二)出口企业按要求填写记录表,连同上述资料复印件及出口企业基础信息登记盘片报主管退税分局。 (三)主管退税分局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查对无误后,打印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交出口企业。 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受理部门名称、地址等情况 ①受理部门名称:第三分局 地址:中山南路865号17楼 邮编:11 电话:63689900*1721 受理范围和职责:本市区县税务分局征管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受理时间: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早晨(法定假日和特殊要求除外) 早晨8:30—11:00,下午1:00—3:30 ②受理部门名称:第四分局 地址:中山南路865号12楼 邮编:11 电话:63650299 受理范围和职责:本市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受理时间: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早晨(法定假日和特殊要求除外) 早晨8:30—11:00,下午1:00—3:30 第二篇 税务管理 一、适用税种 (一)现在中国已开征税种 现在,中国开征24种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现在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本市自3月1日起全方面停征)、筵席税(本市还未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关税。 (二)适用中国公民个人应缴纳税种 关键有11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上税收基础上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其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征收和管理。另外,进入中国境内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它个人自用物品,应该向海关缴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三)适用中国通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税种 ◇工业、商业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该缴纳营业税; ◇农业生产者应该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有生产、经营和其它所得境内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企业应该缴纳消费税; ◇采矿企业应该缴纳资源税;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应该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现在暂停征收); ◇企业生产经营帐册和签署各类协议应该缴纳印花税; ◇企业房产、土地、车船应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 (四)适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种 现在,中国适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税种有14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停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关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企业,纳税事宜参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办理。 二、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认定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商业企业,或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实健全,标准上可认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给税劳务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销售额累计比重在50%以上。 对新办企业,通常要待正式营业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依据其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实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通常纳税人。对部分投资规模较大、估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通常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十二个月后,应依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通常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凡符合通常纳税人条件,可继续认定为通常纳税人;不符合通常纳税人条件,取消通常纳税人资格。 (一)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汇报,并提供下列相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相关协议、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实;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申请汇报和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一样意纳税人申请,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发给《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相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三、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在每十二个月3月1日或税务机关要求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每十二个月3月1日至5月31日或税务机关要求时间内参与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年检。 (一)每十二个月年检开始前,通常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成,签字盖章。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要求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通常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通常纳税人。 (四)年检合格通常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年检合格(××××年)”标识。 四、纳税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负有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需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该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依据不一样情况对应报送下列相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和纳税相关协议、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 4、境内或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相关证实文件; 5、税务机关要求应该报送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时,应该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正当凭证和税务机关要求其它相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多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汇报表及其附表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申报期限内按要求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同时按纳税人申报应纳税额开具税款缴款凭证,保留事后税务检验权。对不按要求申报,应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重新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申报。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也能够根据要求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它方法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经税务机关核准,能够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要求申报、报送事项,应该在纳税期内根据上期实际缴纳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七)申请《电子申报》程序 电子申报是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自己直接采取或委托正当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光电磁等介质生成或储存申报数据,并将申报数据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进行申报,包含电话语音、报税器、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方法。 1、业务步骤说明 纳税户经过Internet接入上海财税网电子申报网页,用正当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电子申报服务器。选择填写相关申报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电子申报服务器将纳税户提交申报数据按不一样税务机关分组暂存。税务局端随机收取相关分组数据进行处理。数据处理完成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税帐号和对应扣款数据发送指定银行扣除税款,并依据银行确定扣款信息,以电子邮件方法向相关纳税户发出电子邮件,通知最终申报结果。 2、相关机构 (1)税务机关:本市财税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受理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纳税户提出网上申报申请,负责接收和处理网上申报纳税户提交申报数据,并经过协议扣款形式直接从指定税款预储帐户中扣缴税款。 (2)服务商:为网上报税提供有偿登录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对正当用户提交申报数据进行分组暂存,配合对应税务机关按管辖范围收取申报数据。 (3)银行:纳税户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相关商业银行。现在关键包含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各区支行相关营业部(所)。纳税人能够依据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到指定银行办理税款预储帐户开户手续。 (4)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为网上报税用户颁发CA数字证书,为征纳双方提供安全第三方认证技术,预防网上申报数据被窃取被篡改造成泄密或损失。CA数字证书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电子申报系统功效范围 (1)纳税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期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电子表单,完成日常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可远程查询申报结果。 (3)纳税人可远程更新报税程序。 (4)纳税人可收发电子邮件。 (5)纳税人可随时修改报税密码。 (6)主管税务机关能够经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纳税人公布各类通知、公告,公布最新税务法规。 4、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条件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要求正常申报和解缴税款。 (2)计算机等硬件符合电子申报系统要求。并经过数字认证(CA)。 (3)有相对固定计算机操作人员,能正确填写涉税项目。 5、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程序 (1)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2)受理 税务受理部门审阅纳税人填报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需查验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另制作《税务文书传输卡》,将相关审批资料随《税务文书传输卡》转税务审核部门。 (3)审批 税务审核部门收到税务受理部门转来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对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要求权限报批。 税务审核部门依据审批结果负责制作《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并转税务受理部门。 (4)领取 税务受理部门收到税务审核部门转来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通知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前来领取《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并通知税收征收部门。 (5)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内容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 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手续 纳税人到外省(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然后凭此证实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收税务管理。纳税人在其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六、定时定额管理 定时定额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根据要求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一个征收方法。这种征收方法适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帐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同意,能够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个体工商户。 定额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定时定额户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定时定额户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1、核定定额程序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该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1)业户自报; (2)经典调查; (3)定额核定; (4)下达定额。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能够依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时定额户定额等级,并能够确定每个等级最低定额。 定时定额户定额核定时能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时由各地确定。 定时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以致影响纳税人根据原核定定额纳税,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对此进行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定额。 2、定时定额户税收管理 对于定时定额户税收管理有以下专门要求: (1)纳税人必需根据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登记簿,完整保留相关纳税资料。 (2)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帐户,应该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存款。 (3)纳税人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法、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需持相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和其它相关手续。 (4)纳税人停(歇)业时,应该在停(歇)业之前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批,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没有使用发票,交回相关证簿。 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时实地检验。发觉虚假停(歇)业,除了根据要求补征应征税款之外,还将根据偷税处理。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该在恢复经营之前五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应该在停(歇)业期满之前五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同意能够延期。 (5) 纳税人在核定时内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而不立即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根据偷税处理。 七、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其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后,根据出口退(免)税法规和要求,凭相关退(免)税凭证定时向主管退(免)税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它是税务部门据以审核、同意并办理退(免)税依据。现在本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关键有两种:一个是采取电脑报盘申报,一个是手工申报。通常每个出口企业每个月申报出口退(免)税一次。 (一)申请出口退(免)税必需提供下列凭证 1、盖有海关验讫章及海关经办人员签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已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销售发票(外销发票)。必需具体列明合约号或订单号码、货物名称、规格、重量、单价、计量单位、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有发货人署名或印章。 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备核)。 5、贸易型出口企业还需提供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一般发票。申请退消费税贸易型出口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银行(国库)签章《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6、贸易型出口企业还需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赔偿贸易出口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远期收汇而未逾期出口货物; 4、企业在中国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 (三)对特准退税出口货物向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列举相关凭证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轮供给企业、远洋运输供给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货物,提供外销发票必需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署名方为有效。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标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相关对外承包工程合相同。 3、企业在中国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还应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同意其在国外投资文件(影印件);在国外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相关协议副本。 4、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法下援外出口企业,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相关部门签定“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协议”复印件等。 5、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同意证书”(复印件)。 6、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法中国中标机电产品,中标企业还须提供由中国招标企业或中国其它招标组织填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中标证实通知书》。 八、票据管理 (一)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 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必需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正当、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 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记录表》。 2、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记录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发票印制购用记录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实、发票专用章印鉴。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发票印制购用记录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经审核,符合要求,给予办理;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 (二)申请领购发票 凡含有正当、有效《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实纳税人能够申请印制发票。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要求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4、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应暂扣《发票购用印制簿》,待纳税人在每份发票上加盖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章后,经审核无误,再退回《发票购用印制簿》。 5、全部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员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立即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三)申请印制发票 凡含有正当、有效《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实纳税人。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2、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实,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样张二套,票样内容包含: (1)单位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用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2)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给予办理。 (四)其它 1、发票保管 专员保管标准:由发票管理员专员保管。 专柜存放标准:统一发票专柜存放,增值税发票保险箱存放。 定时保留标准:作废发票全份保留,已开具发票存根联保留五年,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使用 加盖印章标准:发票联、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自用标准:发票不得外借,不-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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