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南艺艺术培训中心办学管理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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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形式:货币;出资百分比:100%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置理事会,其组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教育机构决议机构。 第十三条 决议机构产生方法、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行者依据要求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议机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理事会在其组员中设理事长1名。理事由举行者职员代表及相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议机组组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立案。 (注:理事会组员3人;任期3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办学活动计划; (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创办资金方案; (五)学校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用或解聘学校责任人; (七)免职、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教职员工资酬劳。 第十五条 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 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一)学校章程修改; (二)学校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理事会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关键责任人校长,由理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进行聘用、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关键责任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力,行使职权: (一)实施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计划,确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成人员名单,报理事会同意;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授予符正当律法规其它权力。 本教育机构责任人主任主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教务处、办公处。 教务处: (一)帮助校长组织老师学习和立即落实上级工作指示; (二)指导老师教研工作并审阅计划,实施和检验各阶段教育教学工作进程; (三)组织老师政治思想、文化业务学习,实施老师、学生评优、表彰、奖励和处分工作; (四)负责本中心日常教学课程编制和调配工作; (五)做好整年度本中心招生、编班和结业工作; (六)负责红头文件和信函发放; (七)负责购置相关书籍,并给予管理。 办公处 学生工作管理: 依据相关要求,草拟本中心办公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一)负责本中心对外接待及活动联络工作,及策划、组织、举行活动一系列工作; (二)配合校长做好人事招聘、定编、定岗、定位工作及职员奖罚工作。 (三)做好文印、文档工作及资料搜集、整理、保管工作; (四)配合教学工作,做好教学场地安排部署工作。 财务管理: (一)严厉会计财务制度,抓好财务管理工作; (二)按财务要求做好学生培训费收缴工作。 后勤管理: (一)网站管理,包含上传相关文件、活动信息等网络宣传方法; (二)管理本中心资产、物资,监督使用和保管制度; (三)抓好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师生生活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置监事,其组员为1人。 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行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教育机构校长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理事、校长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根据审批机关同意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就爱呕血纲领、教学计划,开设对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对应教学管理制度。经业务主管部门立案后公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要求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队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要求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用老师,并制订对应老师管理、考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刘欣乐理事长、校长。 首届法定代表人,有举行者依法在理事长、校长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机关通缉;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吃个小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六)非中中国地居民; (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 (八)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置资产起源: (一)举行者出资总额:40万元,出资形式:货币;出资百分比:100% (二)接收社会捐赠:暂无; (三)政府资助:暂无。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置注册资金:4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经费起源:举行者出资投入资金;接收政府资助;在核准办学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或服务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实施物价部门核定或立案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关键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题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8%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净收益25%百分比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就爱呕血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就爱哦和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受法人财产权,有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根据《中国会计法》和国家要求会计制度设置专门账户,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汇报,依法进行会计核实。确保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需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立案。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收审批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一条 假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教育机构,须在该条明确由学校决议机构依据国家要求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百分比决定, 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和财务情况,报审批机关立案后确定合理回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教育机构,不要求此条款。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收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检验和督导。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理事会经过后报审批机关同意。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行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经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历史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同意。根据国家要求由审批机关及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要求宗旨; (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 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收审批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剩下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5月22日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全体组员署名:刘欣乐 彭鸿勋 彭保中 福安市吾和点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安市吾和点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行,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遵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育质量,友好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专长。 第五条 办学义务 :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方面落实教育方针,实施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不停提升。 (二)遵遵法律法规,落实相关政策,自愿接收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定,检验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正当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员人身安全。 第六条 学校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3号C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人数120人,设4个班,以后依据发展情况进行合适调整并报审批机关立案。 第八条 办学层次:文化补习、成人助学。 第九条 办学形式:培训;招生对象:中小学生、成人;科目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等。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决议机构;董事会换届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组员5人,由卢雪芳、李石连、钱婷婷、施智芳、林奎良组成;卢雪芳、李石连、钱婷婷、施智芳均含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组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用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规章制度; (三) 制订学校发展计划,同意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需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 代表学校签署相关文件; (四) 提名校长人选; (五)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要求相关权利。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终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组员同意方可经过。 (一)聘用、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计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其它关键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需指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经过决议无效。如经缺席董事追认人数超出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须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董事对董事会议决议负担责任。董事会会议统计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学校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用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其它授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置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举行者或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学校行政及其它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关键领导实施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从业人员违纪违规或侵害学校利益行为调查,并向董事会或学校行政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实施一人一票表决方法和少数服从多数标准。监事会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责任人。 第四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卢雪芳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六)非中中国地居民; (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 第五章 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起源: (一)举行者出资; 卢雪芳出资人民币20万元,以现金形式; (二)学校办学活动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办学资金关键用于学校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职员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老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并依法实施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汇报交审批机关立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政府财税部门监督,接收法定审计机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办学结余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八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百分比预留发展基金和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余额。 第三十九条 取得合理回报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条 学校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一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百分比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百分比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和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资料、财务情况报审批机关立案。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行者变更,由举行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给予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校长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给予聘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举行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七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清理债务风险股,股东应按百分比分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处理全部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财产按下列次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 发放教职员工资及应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它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经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修改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6月23日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福安市吾和点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西城区龙艺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龙艺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同意,由北京市第二聋人学校和学校老师:马杰、王秋阳、李晨、刘东方、周海玲、俞晓苏 出资举行,在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民办机关法人,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学校校长:高辉 ;法定代表人:高辉 。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实施〈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收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立即办理各项变更登记手续,汇报活动情况,按要求参与会计年度审计及年度检验。 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43号。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 初级 中级。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聋儿学前康复班、中国民间工艺培训班、手语培训、聋人职业技能培训班、少儿舞蹈培训班、聋人文化补习班、少儿绘画班 第八条 学校办学类型:文化教育培训。 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 面授。 第十条 学校招生对象: 学龄前儿童 青少年 成人。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起源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资本(大写):伍拾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出资方法、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举行者以货币(大写)(或其它方法) 拾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联合出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法及所占百分比,并附联合办学协议)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起源:收取学费。 第三章 举行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行者享受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置学校申请和方案; (二) 举行者应该按时、足额推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行者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举行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行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行民办学校; (三) 举行者应该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措施》要求制订学校章程,推选学校首届决议机构; (四) 举行者必需遵守学校章程,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学校债务; (五) 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情况; (六) 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要求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七) 举行者必需提供依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成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八) 举行者参与学校决议机构,应该依据学校章程要求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 (九)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下财产清算。 第四章 学校决议机构产生措施、人员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决议机构是 董事会 ,是学校最高权力机构,由举行者、校长和教职员代表组成。董事长 :王克南 ,董事会 组员: 高辉、殷秋菊、邵振桐、董国庆、马杰、王秋阳、李晨、刘东方、周海玲、俞晓苏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用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订学校发展计划,同意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 (六)同意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举行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组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应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1/3以上组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必需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人员同意方能生效。董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全体组员签字。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董事会聘用,并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核准。校长任期每届2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计划,确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用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其它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七)定时向董事会汇报学校工作和财务情况; (八)行使董事会其它授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需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长:沈晓东,监事组员:李华婷、陈凌云,由校教职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 董事会; 三、监督本学校及领导组员依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学校及领导组员依据学校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学校组员违反本学校纪律、损害本学校声誉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学校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学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并监督其实施。 第六章 老师、其它工作人员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聘用老师应该含有国家要求任教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和老师和其它工作人员签署劳动协议或聘用协议,并对老师和其它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学校聘用外籍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正当权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本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设置会计帐簿,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主动接收行政审批管理机关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汇报,接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要求合理回报 学校举行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根据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百分比提取发展基金和根据国家要求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根据75%百分比取得回报。学校董事会在做出取得回报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立案。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终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需要能够修改章程,修改后学校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董事会全体组员表决经过。修改后学校章程应送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立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董事会同意,向行政审批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应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自行终止: (一);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董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汇报。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学校依据法定次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剩下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处理。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汇报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同意,注销办学许可证,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1月25日召开第二 届 董事会表决经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 第三十八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行政审批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 组员签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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