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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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SHEN ZHEN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英文缩写:SZSW。 第二条 住所:本会设在深圳市内,办公地址在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3097号洪涛大厦四楼。 第三条 本会是由社工机构、社会工作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根据章程开展活动,含有公益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也是直接为社会工作制度配套行业管理服务专门机构。 第四条 本会宗旨:为政府分忧、为行业服务、为民解困、助人自助、关爱生命、奉献社会。 第五条 本会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业
2、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实施和宣传国家、省、市相关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社工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提倡优质服务理念,帮助政府部门从行业规范角度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定和指导;为各区社会工作者协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维护行业利益,主动拓展社会工作领域,聚集一线社工需求,总结行业情况,主动反应、提倡推进行业发展意见、提议及提案。第九条 依法维护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正当权益。 第十条 接收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为本市社会工作者提供登记和注册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全市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配套服
3、务;组织社会工作者进行岗前培训、后续培训、督导人才专业培训;提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考试考前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接收相关政府部门委托,为地方党政干部及社工用人单位人员提供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宣传社工理念,弘扬社工文化,塑造社工形象,提升行业地位。承接各类宣传活动,开发媒体合作,统一社工标识、形象等。 第十三条 组织行业评选活动,树立行业经典,总结推广优异经验,推进社工行业整体发展。 第十四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国家及省、市级社工相关课题研究,总结分析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路径。 第十五条 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中国外及港、澳、台地域社工组织及团体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提升社
4、会工作实务水平。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各类社工文化、体育活动,促进社工业内交流。 第十七条 承接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和会员代表大会第一节 会员第十八条 本会实施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社工机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和合作单位。 个人会员为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和研究领域个人及其它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相关人员。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和标准: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或在社工行业、学科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和贡献。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遵照深圳市委、市政府相关社会工作“1+7”文件精神,专业社会工作者
5、无需申请,经登记成为本会会员。其它单位或个人申请入会,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应提交材料:单位会员: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二)秘书处对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决定。(三)秘书处自接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会员入会手续。会员由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统一编号会员证。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协会活动、接收协会提供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三)表决权;(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统计、会议
6、决议、财务审计汇报等知情权;(五)提议案权、提议权和监督权;(六)退会自由;(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第二十二条 会员必需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正当权益;(二)实施协会决议;(三)按期交纳会费(注:社工已经交纳注册费,无需再交纳会费);(四)参与本会组织活动,向本会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五)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工作发展。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对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二)不符合会员条件;(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相关要求,给协会造成重大声誉损失或经济损失;(四)被行政部门吊销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五)受到刑事处罚。会员资格终止,协会收回其会
7、员证。第二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退出协会。申请退会应按会员管理权限,向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交回会员证。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员根据要求程序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低于50人。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限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能够提前或延期实施。延期换到时间最长不超出1年。超出1年,任何会员可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告。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业务范围和工作
8、职权;(二)选举或免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汇报;(四)审议理事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提案;(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合适决定;(八)制订、修改章程;(九)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权。第三节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规则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时间不得超出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需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日期和日程草案,由秘书处确定,会长审定。第三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
9、召开三个工作日前,由协会秘书处将大会关键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第三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正式举行。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第三十四条 大会决议,必需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提前换届选举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出席会议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员代表有一票表决权。协会决定和该会员有利益关联,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协会秘书处
10、立案。代理人接收会员代表委托限额为三名。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统计、签字并留档保留。第四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一节 理事会性质及职权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组员人数应为奇数。理事会组员人数出现空缺达总数三分之一时,须根据程序立即补选。第四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三)确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四)决定新申请人入会和对会员处分,提议对会员除名;(五)制订协会关键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协
11、会分支机构设置和变更事项;(七)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事项。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实施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出理事人数二分之一。常务理事组成中应以直接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类理事为主,约占全部常务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其它相关类理事约占四分之一以下。第二节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产生和任免第四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任职条件。会长、副会长、理事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含有较高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含有丰富专业知识、良好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热爱社
12、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出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四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十四条 理事候选人资料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在协会网站上公布。第四十五条 选举副会长、常务理事采取差额选举方法。对于确定候选人,选举人能够投赞成票,能够投反对票,能够弃权,也能够另选她人。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应有代表人数过半数参与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取得参
13、与投票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始适当选。假如会长候选人得票均未达成二分之一时,应重新提名其它候选人投票,直到选出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成二分之一时,可进行多轮投票,也能够停止投票留待下次补选。第四十七条 常务理事经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四十八条 会长是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每届任期应和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出两届。 第四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免职程序。会长、副会长免职需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经过。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自动提出书面辞职,报秘书
14、处立案并书面通报理事会即生效。第五十条 会长因故不能推行职务时,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专职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推行职务超出六个月,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代理会长,留待会员大会表决经过正式产生会长。第五十一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发展计划和重大问题;(三)组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汇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四)法律、法规要求其它职责。第五十二条 专职副会长帮助会长工作及在会长出缺时接收委托或指定代行其职务。第五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该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
15、行使协会所给予权利,维护协会正当权益。 第五十四条 理事十二个月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议或不推行理事职责,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通常在会员大会正式召开时提前举行。其它时间标准上以常务理事会形式召开,每十二个月不得少于两次现场会议(其它能够视情况采取书面表决、电话会议等形式)。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秘书处认为必需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16、。第五十七条 常务 理事会会议应该有过半数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五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定时会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常务理事,通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日期等。第五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法做出决议。但就和常务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该回避,不得参与表决。常务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应由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经过。但包含协会重大事项提议,如修改章程或协会解散,应由占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理事经过,并立即通报全体理事。第六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主持。第
17、六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该有会议统计。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及会议统计等应该由协会秘书处妥善保管。第六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统计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二)出席常务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常务理事讲话关键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表决方法和结果。 第五章 监事会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将在条件成熟时设置监事会。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性质和职权、监事产生和任免和监事会会议规则待监事会设置时经过修改协会章程形式确定。第六章 秘书处第一节 秘书处性质和职权第六十五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第六十六条 秘书处依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置对应工作人员。第六十七
18、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第六十八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一)依据会长指示及(常务)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协会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协会相关档案材料; (四)行使(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委托其它职权。第二节 秘书长产生和任免第六十九条 秘书长基础任职条件:(一)含有和担任秘书长相适应工作阅历和经验。(二)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纪不超出70周岁。第七十条 秘书长为专职员作人员,对理事会负责。第七十一条 秘书长可实施聘用制或选任制。聘用制秘书长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提名或提议,由(常务)理事
19、会多数表决经过。聘用制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选任制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组员,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享受表决权。第七十二条 聘用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能够连聘连任。选任制秘书长任期通常和理事组员任期相同。第七十三条 聘用制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用。选任制秘书长免职须经理事会经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过。第七十四条 秘书长可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二)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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