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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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经5月26日第10次总经理办公会议修订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组织机构 2 第三章 义务消防组织 3 第四章 逐层防火责任制 4 第五章 特殊工种人员防火责任制 8 第六章 防火关键部位管理制度 11 第七章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6 第八章 企业防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19 第九章 奖惩制度 34 第十章 附 则 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杜绝或降低火灾事故,保护企业公共财产和职员生命安全,深入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特制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企业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分厂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组织,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企业保卫部。 第三条 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在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企业领导对主管部门防火工作负总责,要抓好主管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分厂领导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四条 企业消防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消防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落实落实《消防法》,对职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员消防安全意识,提升防火灭火技能。 (二)组织制订逐层防火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三)组织防火安全检验及整改火险隐患和改善防火安全条件。 (四)决定奖励防火、灭火有功人员,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 (五)对火灾事故追查处理。 (六)指导各分厂防火领导小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分厂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方面负责分厂消防安全工作,做到定时部署、定时检验。 (二)确定分厂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定时组织防火检验,消除火险隐患。 (四)针对本单位特点对职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职员消防安全意识。 (五)加强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管理,落实专员负责。 (六)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要按消防建审相关要求,由建设单位报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七)负责向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义务消防组织 第七条 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消防组织,是企业防火和灭火基础力量。 第八条 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统一受保卫部指导。 第九条 消防安全小组组织形式,可按分厂统一组织。 第十条 各分厂应依据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分厂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任务: (一)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法令、要求、制度,主动参与各项消防安全活动。 (二)明确自己职责,努力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升防火、灭火技术水平。 (三)负责企业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四)结合生产实际,主动向群众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五)义务消防队要常常组织灭火演练,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抢救援能力。 (六)熟悉本岗位生产工艺步骤及设备性能,熟悉本单位消防设备和水源分布情况,熟悉报警常识和灭火基础方法。 第四章 逐层防火责任制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一)落实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统筹安排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立即处理包含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三)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消防安全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 (四)组织制订符合企业实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主管工作)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企业领导对所主管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在检验和指导生产经营工作同时,要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 (二)组织制订和落实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防火检验,消除火险隐患。 (四)要向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防火工作。 (五)指导对火灾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四条 分厂领导防火责任制: (一)分厂领导对单位防火工作负全责。 (二)组织落实本单位及各岗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规章制度。 (三)组织本单位防火检验立即整改火险隐患。 (四)要向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消防安全工作。 (五)奖励防火、灭火有功人员,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 (六)加强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管理、保养,落实专员负责。 (七)对职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新上岗职员要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落实防火责任制。 (八)组织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工段(班组)长防火责任制: (一)落实防火责任区和各岗位防火责任制。 (二)对职员进行《消防法》及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教育,组织学习消防安全常识。 (三)要向本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负责对消防设施和器材保管维护。 (四)常常检验防火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发觉火险隐患立即整改,若整改不了,立即上报企业安委会。 第十六条 企业职员防火责任制: (一)职员要严格推行岗位防火责任制,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要珍惜消防设施,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不准随意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和设施。 (三)在车间、办公室及生产作业区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私拉电线和使用电热器具。 (四)不经同意,不得随意在关键防火部位和室外动火,严禁在不准吸烟地方吸烟。 (五)要主动参与分厂、工段、班组组织消防知识学习。 (六)对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职员要进行阻止。 第十七条 防火安全员责任制: (一)了解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监督落实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三)进行消防安全检验和督促火险隐患整改。 (四)对职员进行常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并定时组织考评。 (五)负责本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消防器材配置、保养和管理工作。 (七)向保卫部汇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八)负责本部门动火手续审批。 第十八条 保卫部防火责任制: (一)组织落实落实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企业等对消防安全工作各项要求。 (二)组织制订和落实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三)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验,督促火险隐患整改。 (四)指导义务消防队工作,对职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五)负责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配置和维修。 (六)制订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施器材购置。 (七)负责办理动火手续,检验监督用火、用电情况。 (八)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及人员处理,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 特殊工种人员防火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电工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通常电工人员,必需经相关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操作。 (二)严格遵守电工各项电气安装、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三)严格实施工作票要求,不准违章操作。 (四)常常检验和维护电气线路、设备用时排除不安全隐患。 (五)变电所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实施交接班制度,认真监护,工作时间不准喝酒,操作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六)学习掌握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和扑救电气火灾常识。 第二十条 焊工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电、气焊工必需经过相关部门考评发给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二)严格遵守焊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常常检验焊具、氧气瓶和乙炔瓶或乙炔发生器,预防发生事故。 (三)焊割作业地点可燃物要清除洁净,周围不能清除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布等不燃物体遮挡,预防火花飞溅引发火灾。 (四)焊割易燃液体,可燃气管道时,应将该段拆卸到安全地方或用金属板将管道隔绝,预防发生燃烧爆炸。 (五)盛装过易燃、可燃液体容器,在焊割作业前,必需进行技术处理,经分析确定无燃烧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应重新进行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六)积存可燃气体、蒸汽管沟和坑道,在没有消除火险隐患前不能作业。 (七)除企业要求固定动火点外,其它任何地方动火时必需办理动火手续。 (八)掌握防火、灭火技术,宣传防火常识和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九)在动火前,必需按动火审批制度要求办理动火作业《动火证》。 第二十一条 汽、火车司机防火责任制: (一)持证上岗。 (二)要熟悉和掌握所运货物性质,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要根据相关要求严格实施。 (三)运输易燃易爆物品车辆,严禁用明火烤车。 (四)严禁用汽油刷洗、擦发动机,以防发生火灾。 (五)汽车发动时,严禁直接向气化器注汽油,预防气化器回火“放炮”造成火灾事故。 (六)火车司机应预防因机车电器线路故障及电阻过热等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二条 更夫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认真实施相关防火工作要求及企业消防安全制度,学习消防安全常识,熟悉防火和灭火知识,切记火警电话:“119”。 (二)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不擅离职守,不准喝酒、睡觉。 (三)对分管责任区要认真负责,检验巡视时发觉火灾和异常现象立即汇报。 (四)更夫在巡视检验时,严禁吸烟或用明火照明,发觉妨碍防火安全行为要立即阻止。对不听劝阻者立即汇报保卫部和值班人员;掌握灭火器材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三条 仓库保管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火工作,认真落实实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掌握岗位火灾危险性,知道火灾预防方法和扑救方法,消防器材要摆放到位,并会使用灭火器材。 (三)严格实施易燃易爆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 (四)严禁在库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班前对库内进行检验,班后离库时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六)药品库要设专员保管,对易燃、剧毒药品要单独存放,对装有报废剧毒药品专用箱,箱内加装防火层,箱子表面要设置剧毒危险化学品标志,并有防范方法。 第二十四条 化验、试验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使用多种电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定电源、线路安全可靠,接通电源后,不准离开工作地点。 (二)要掌握供电箱温度,对易燃物品要注意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三)使用电炉子,周围不准放易燃物,要坚守岗位,不准睡岗。 (四)化验分析、试验用多种试剂及药品,在运输、保管使用时必需确保安全。 (五)要定时对通风柜,排烟、通风管道清理冲刷。 第二十五条 木工人员防火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电锯、电刨等设备要专员负责使用,她人不得随便动用,带有钉子木料不得随便加工,预防火星飞落到刨花锯末上引发火灾。 (三)作业后将锯末、刨花要根本清除,并要切断电源。 (四)工作间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木工作业现场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六)管理好电源和电器设备,停止生产时必需断电。 第六章 防火关键部位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油库管理要求: (一)油库内除保管员,其它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二)进入油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怒物和易燃物。 (三)油库区严禁吸烟,油库周围25米内严禁使用明火。 (四)油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严禁用水扑救油火。 (五)油库全部一切电气设备,应采取防爆密封型设备,夜间停电应用手电筒,不准使用明火照明。 (六)不一样油料应分开存放。 (七)要配置好消防器材,定时保养维修,确保有效好用。 第二十七条 汽车库管理要求: (一)严禁在车库内吸烟,动用明火。 (二)汽车停入应留有疏散通道,并能满足一次出车要求,汽车和汽车之间间距不应少于0.7米,严禁在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汽车库修理坑,要定时清扫,使用临时灯时,首先检验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放灯地点距可燃物不应小于0.3米。 (四)机动车辆及机械零部件严禁用明火烤或用汽油擦拭。 (五)车辆入库后,车头必需朝库门方向钥匙交给值班人员,统一保管。 (六)值班司机和更夫人员,严格实施值班制度,加强巡视检验,发觉问题要立即上报。 第二十八条 变压器室管理要求: (一)电工应定时对变压器进行巡视检验,使其保持正常运行。 (二)严禁在变压器室存放任何可燃物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变压器室和操纵室。 (三)定时清扫变压器及油坑,预防油污堆积温度升高产生自燃。 (四)严禁在变压器室、操纵室内吸烟动用明火,需要动火时,要清理周围可燃物,遮盖油坑,经保卫部人员现场检验,签发《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五)电工、操纵工要常常检验变压器温度改变情况,预防超负荷运行。 (六)变压器室配置消防器材,要保持清洁好用。 第二十九条 文化宫管理要求: (一)文化宫内不准超员,观众厅内不准添加临时座位,不准站在通道上观看。 (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观众厅,寻求座位不准用明火照亮。 (三)文化宫内照明设备,严格实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子及其它电热设备。 (四)严格实施动火手续,需要动火作业,必需通知企业保卫部,经现场检验合格后办理动火手续。 (五)安全门通道在会议期间,必需保持通畅,门灯、壁灯等照明设备,应保持明亮,备有应急灯。 (六)电气设备不准超负荷运行,不能乱拉乱接临时线。 (七)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按位置摆放,不准私自变更位置。 (八)文化宫内除值班人员外,不准私自留人留宿。 (九)库房由专员管理,用电应做到人走灯灭,会议结束后,场地、舞台、要认真检验、清理,确保安全。 (十)文化宫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通向室外通道、门厅、楼梯及休息室,不准堆放物品,预防影响人员疏散。 第三十条 微机、复印机室管理要求: (一)凡使用微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部门,必需落实专员负责管理。 (二)微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必需使用合格品,必需符合防火要求。 (三)微机、复印机室责任人,下班时必需将微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切断。 (四)微机、复印机室内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机器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五)定时对微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四防”安全检验,发觉隐患立即整改。 第三十一条 档案室、资料室管理要求: (一)档案室和工作办公室要分开设置。 (二)档案室、资料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通畅,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内全部电线、电闸、电灯等要和资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验,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要求进行,严禁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第三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层消防责任人。 (二)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和定时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定时开展防火巡查、检验,立即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通畅。 (五)确定各类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六)值班和当班人员应按巡查制度进行巡查;发觉问题立即纠正,并做好统计。 (七)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燃放任何烟花和火炮。 (八)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时组织消防演练; 第三十三条 仓库管理要求: (一)仓库电气装置必需符合国家现行设计和安装要求。 (二)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炉子等取暖设备。 (三)仓库应该设置醒目标防火标志。 (四)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需办理动火证,采取严格安全防范方法。 (五)仓库应该按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灭火器材设置在显著和便于取用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对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该常常进行检验,保持完整好用。 (六)确保库区消防车道和仓库出口消防通道通畅。 第七章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企业防火部位等级划分: (一)一级部位:油库、煤气系统、档案室。 (二)二级部位:变压器室、操纵室、更衣室、办公室、三级建筑物、各类变电所、资料室、机动车库、化验室、物资仓库、机动车修理库、文化宫、哈达宾馆、大学生公寓。 (三)三级部位:以上未列入部位为三级部位。 第三十五条 《动火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依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划定固定动火区域。企业辖区内除生产炉台和固定动火区域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域。 (二)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上风向。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煤气水封等,距离不应小于40米;室内固定动火区域应以实体防火墙和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通畅。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域内;固定动火区域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固定动火区域要设置显著标志,落实专员管理。 (三)在禁火区域内使用电、气 (割) 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需申请办理《动火证》。 (四)企业辖区《动火证》办理。企业辖区内动火分为三级管理;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各类变压器室、油压站、库房、办公室、三级建筑物等区域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动火作业。 (五)一、二级部位动火作业时,由动火单位填报《动火申请》,企业保卫部防火办公室人员到现场经检验确定作业现场无火险隐患后方可签发《动火证》;三级部位动火作业,由分厂领导审批,安全员负责办理。对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由属地管理单位接待,到安全环境保护部签署安全协议后,按程序办理,保卫部防火办公室经办人确定作业现场无火险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证》上应明确操作人、监护人、使用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方法。《动火证》一律由保卫部防火办公室审批,动火时动火操作人或监护人要将《动火证》随身携带备查。 (七)动火项目责任人对实施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需在动火前具体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动火操作人必需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动火操作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具体查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安全防火检验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人担当,动火操作人、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立即联络相关人员采取方法,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责任人、动火人检验,消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八)一个分厂、一个炉台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方法后动火作业,可依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动火,应升级管理。 (九)一级动火,《动火证》使用期通常为二十四小时;二、三级动火使用期为144小时;动火在要求时间内未能完成动火任务,必需从新办理《动火证》;动火地点不得私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从新申请办理《动火证》; (十)五级以上大风天,严禁一切室外动火。 (十一)煤气系统动火作业前,必需由煤气防护人员站测试合格,填写测试数值、合格标准值,测试人员签字(名),保卫部经办人确定作业现场无火险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证》,并填全表中各项内容,签字(名)生效。 第八章 企业防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防火检验制度: (一)坚持四级防火检验制度,即:企业月检、分厂部室周检、工段班组日检、职员班前班后检验。 (二)通常检验,根据岗位责任制要求,以安全员为主,对所在车间、工段、班组等处防火情况进行检验,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时为检验关键。 (三)夜间检验。这种检验关键靠夜间值班干部、更夫、安全员,关键检验电源、火源,并注意其它异常情况,立即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四)定时检验。这种检验依据季节不一样特点,并和相关安全活动结合起来或在重大节假日期间进行。定时检验除了对全部部位进行检验外,应对关键部位进行关键检验,经过检验,处理平时检验难以处理隐患问题。 (五)主管部门检验。保卫部每七天要对企业关键防火部位进行防火检验,检验中发觉火险隐患,要下发怒险隐患整改意见书立即整改,重大火险隐患要上报企业安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立案,并派专员负责整改。 (六)消防安全检验在组织形式上要采取常常性检验和季节性检验相结合,关键检验和一般检验相结合,多种检验全部要有检验纪录,把检验时间、部位、隐患、整改情况统计在案。 第三十七条 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一)防火宣传教育是预防火灾一项基础方法,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安全、工会、团委、宣传等部门,要亲密配合保卫部开展常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二)要利用厂报、电视、网络进行宣传教育,要利用消防会议、上防火课、板报展览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三)消防安全教育内容关键包含:消防法规、规章制度、消防科普知识、火灾案例、消防安全技能教育等。 (四)防火宣传教育要讲究真实性、实效性,要有知识性、趣味性、针对性。 (五)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防火演练,普及灭火知识,提升灭火、逃生技能。 (六)各级防火组织要抓好对特殊工种人员和新职员专门教育,不停提升和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七)要利用本单位火灾教训和上级通报火灾案例,深入开展防火教育,要抓住火险和事故,召开现场会对职员进行教育,提升职员警惕性、自觉性。 第三十八条 火险危险源点管理制度: 为加强管理,明确制订对A、B类火险危险源点和关键防火部位及其它部位管理制度 (一)对A类火险危险源点,所在单位要建立“每日防火巡查统计本”,指派专员每日进行防火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情况统计,保卫部对其进行周检。停止生产A类危险源点临时按B类危险源点管理,恢复生产时,经防火检验达标后准许开始生产,继续按A类管理制度实施。 (二)对B类火险危险源点,关键由分厂进行日常检验、管理,保卫部将不定时进行抽检。 (三)关键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要认真落实《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四个一”要求实施。保卫部将对该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季节性和节假日前进行检验。 (四)其它部位,没有确定为(A类)、(B类)火灾危险源点人员聚集场所、生产现场各单位要加强防范,不留死角。保卫部随时进行防火工作检验。 (五)对查出火险隐患依据《消防法》中处理火险隐患“三定”(定专员、定时间、定整改方法)标准,落实整改。对检验统计和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存在隐患在要求时间内未整改,将依据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奖惩制度进行考评。 第三十九条 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检验出来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原因要逐件登记立案,逐件研究整改,认真填写防火安全检验统计,由检验组和被检验单位责任人签字盖章。 (二)企业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保卫部,在检验中发觉火险隐患,要下达“火险隐患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该单位接到“意见书”仍拖延拒不整改,要按情节给予严厉处理。 (三)防火检验要落实边检验边整改标准,在整改中要认真研究,提升认识,使问题不再反复出现。通常本单位能够整改要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对于需要一定时间整改制订计划,定时间、定方法、定责任人,确保安全,并上报主管部门求得处理。 (四)隐患整改要坚持整改方法不落实不放过,不根本整改不放过标准。 (五)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火险隐患整改要严字当头,立即整改。 (六)在火险隐患未整改之前,要采取必需临时性防范补救方法,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对每起火灾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领导和职员不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人不受四处理不放过,不制订出防火方法不放过)标准,进行严厉处理,经过处理火灾事故来达成提升职员防火意识目标。 (二)火因查清后,对火灾肇事者要严厉处理,对因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引发火灾,还未造成严重损失单位和个人,可依据《中国消防法》和《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企业《职员手册》相关要求,给予处罚,对于造成重大火灾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火灾事故要严厉认真,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不应以任何借口偏护袒护,对于有教育意义经典火灾案例,可采取公开处理方法。 (四)对造成火灾原因,要逐条逐项进行研究,采取对应对策和改善方法,切实预防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五)要主动配合消防监督机关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火灾事故管理制度: (一)保卫部主管部门负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负责帮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需整改方法。 (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相关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核定火灾事故中财产损失。 (四)起火部门负责帮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依据火灾原因制订、实施整改方法。 (五)起火部门在主动扑救火灾、抢救伤员、抢救物资、尽可能降低火灾损失前提下,应保护好现场,为火灾事故调查发明条件,待相关部门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后,方可清理现场。 (六)因扑救火灾、抢救伤员和预防火灾蔓延而需要拆除火灾现场建筑、移动火灾现场物品时,必需做出标志,拍照或具体统计。 (七)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扑救火灾事故,由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保卫部主管部门、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八)由本企业自行扑救火灾事故,由保卫部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九)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立即开展调查问询工作,起火部门和相关职员应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十)调查问询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问询应进行笔录,问询笔录应由被问询人核实后署名或盖章,调查问询人员也应在问询笔录上署名。 (十一)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录象、摄影,并立即勘查现场。现场勘查应根据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题勘查步骤进行。 (十二)现场勘查中发觉相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该采取录象、摄影等多个形式统计,并妥善保管。提取物证时应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统计上署名。 (十三)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起火部门及相关部门应配合火灾事故调查,核定火灾事故中财产损失。 (十四)火灾事故财产损失应包含:损失建筑物、设备、设施、各类产品、其它物品名称、价值及损失程度,包含调换或修复费用等。 (十五)火灾事故财产损失应计算直接损失,必需时可包含间接损失。 (十六)火灾调查人员认为有放火嫌疑案件,应向公安部保卫门报案。 (十七)火灾事故形成文件和统计存档立案。 第四十二条 应抢救援管理制度: (一)应急和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企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为主应急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足发挥应急响应指挥作用。 (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职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降低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抢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三) 预防为主,强化基础,快速反应 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很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在不停提升安全风险辨识、防范水平同时,加强现场应急基础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定、物资贮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强化一线人员紧急处理和逃生能力,“早发觉、早汇报、迅捷处理”。 (四) 科学实用 ,应急预案应含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定进行编制;应急对策简练实用,经过演练不停完善改善。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五) 分级响应,应急工作根据事故危害程度、波及和影响范围,实施分级应急响应;各单位、部门要针对多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完善估计预警机制,建立估计预警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环境原因识别和风险评价工作,做到立即发觉、立即汇报、妥善处理。 (六)突发事故发生后,事起源现场人员和支援应急人员在汇报重大突发事故信息同时,要依据职责和要求权限开启相关应急预案,立即、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理,控制事态蔓延。 (七)对于先期处理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重大突发事故,要立即开启相关预案,由企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八)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并依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对应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抢救援人员应携带对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方法,严格实施应抢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要求。 (九)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原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撤销,宣告恢复正常工作;要主动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故中伤亡人员、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和紧急调集、相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要根据要求给补充。相关部门还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十)对重大突发事故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根据“四不放过”标准进行调查评定和处理。 (十一)要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通畅;要建立紧急情况交通运输工具调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立即、安全送达。 (十二)要指定或建立和人员相适应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措施,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职员安全、有序疏散。 (十三)会同120抢救中心,主动组织现场救援,立即把伤员送到医院抢救。要采取必需防护方法,严格根据程序开展应抢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抢救援人员安全。 第四十三条 企业辖区吸烟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要依据实际情况,在不易发生火灾事故休息室指定为吸烟室,并要有显著标识。 (二)除各单位所指定吸烟室以外,企业辖区院内一律严禁吸烟。 (三)在严禁吸烟部位,违章吸烟者给罚款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用火用电人员要严格实施岗位操作规程和焊工、电工防火责任制。 (二)搭设火炉要符合安全要求,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小于1.5米,距可燃物墙壁屋顶不应小于0.7米,距可燃屋檐不少于0.1米,高出屋檐不少于0.3米,烟筒穿过可燃墙壁、门窗时,必需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严禁用易燃液体引火。 (三)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必需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不准超负荷运行,线路在常常检验维修,电气设备及电闸箱周围1.5米,严禁堆放可燃物。 (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地厂房、仓库电气设备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五)高压线下面,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搭设其它建筑物。 (六)严禁使用电炉子及电热器等,如工作需要,经设备动力部同意,保卫部立案方可使用。 (七)企业职员、大学生公寓,不准使用电炉子和其它电热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一)各单位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有专员负责,定置管理,定时擦拭,维护和保养。 (二)消防器材和设施要按要求摆放、设置,任何人不准任意挪用拆卸,地下消火栓不能压埋,要有标志牌,压埋要立即清理。 (三)各单位要对消防设施定时进行检验,设施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四)消防器材和设施冻裂、用完、损坏要立即通知保卫部防火,由防火科负责组织维修、更换,对损坏、丢失要按价赔偿并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在企业范围内储存、使用危险物品部门和个人,必需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危险物品是指国际分类易燃、易爆、物质、压缩气体、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几类危险品。 (三)使用化学危险品部门,要建立可行管理、储存、运输、使用制度。 (四)危险化学品必需设置专用仓库,且要远离作业人员,由专员管理。 (五)企业所购置危险物品必需有上级检验部门测定相关安全数据。如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安全资料,而且有符合国际标志和包装。 (六)使用危险物品部门,要依据危险物品种类、性能,设置对应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降温、防静电及隔离等方法。 (七)使用危险品单位或部门,必需遵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动火管理,采取防火方法。 (八)危险物品仓库内储存危险品,要符合规程要求,危险品要分类存放,堆向要有安全距离,不准超量储存危险品,严禁在露天或炽热地域性方存放,应存放在阴凉通地方。 (九)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危险品,不准存放于同一地点。 (十)危险物品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内人员要采取防火方法。 (十一)危险物品出入库必需检验和登记,分类存取,定时检验。 (十二)在处理废弃剧毒化学品时,事先向保卫部申请立案,上报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统一作无公害化处理。 (十三)配置适合灭火器材及通风装置。 (十四)本制度如和国家相关条例相抵触,以国家条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吉林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立案,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八条 值班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节假日应设值班人员,负责单位节假日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值班人员不许带酒气上班,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三)值班人员要定时或不定时对本单位各岗进行检验,关键岗位要关键检验,要有检验统计。 (四)值班人员要检验本单位安全防火情况,发觉问题要立即处理和上报。 (五)对违反操作规程违反防火要求人员,要进行纠正和批评。 第四十九条 相关方服务外包项目施工防火监督管理制度: (一)实施属地管理制度,属地管理部门在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入厂进行生产施工前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准许上岗。 (二)保卫部门有权利对施工现场、生活区消防安全进行全方面监督、检验和指导。 (三)严格落实相关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动火应该根据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动火申请》,有甲方项目主管责任人签字,并开具当日《动火证》,才准许动火操作。 (四)开具《动火证》人员必需由保卫部防火专职人员担任,开具《动火证》时应严格把关,依据施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防火方法;并在《动火证》上注明具体要求和方法;有火灾、爆炸危险性作业,应停止多种明火作业。 (五)相关方施工工程内严禁设置宿舍和住人,不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对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章、违纪行为进行阻止、纠正,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六)相关方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内,按相关要求设置、配置对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道、消防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志;制订整体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最少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演练。 (七)落实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法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据《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中钢集团吉林铁合金股份相关对辖区内外来施工服务作业单位人员治安管理若干要求》(暂行)签署治安消防管理协议。 (八)相关方应依据《中国消防法》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组织及义务消防队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九)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需由合格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十)负责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教育;进行报火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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