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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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eb.10,2024Zhengg Fa LunCongNo.1政法论丛第1期2024年2 月第【文章编号】10 0 2 6 2 7 4(2 0 2 4 0 10 15 11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熊伟(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55)【内容摘要】集合性只是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一个面向,探求特定领域的独特功能及背后的事物本质,才是验证领域独立性、防止领域概念泛化的关键。作为特定社会事务的集合,领域是社会功能分化的结果。这些独特的社会功能衍生出千姿百态的领域范畴。把握领域内的事物本质是领域规范基础的客观要求,取得领域内共同体的普遍承认是领域独立性验证的主观要件。在领域与法律交互
2、作用过程中,法律制定应尊重领域内事物本质和固有规律,同时法治理念可以注入领域实践,确保领域内事物运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实施层面,领域法学回应社会重大需求的实践品格与依循事物本质的规范基础,可有效涵摄我国法治实践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全流程。【关键词】领域法学部门法学事物本质财税法学重点领域立法【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引言面对新兴、交叉且复杂的现代社会问题,领域法学以问题为导向,融合传统部门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已经成为法学新兴学科研究的重要理论依托。11P18-190目前,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围主要聚焦在金融、环境、财税、教育、卫生等新兴领域
3、。2 1P78相较于高度抽象的部门法学视角,领域法学利用问题导向的法律思维,整合部门法学既有的研究成果,在解决社会重大的现实问题时更具个性、更能包容、更接近实践。3 1P55强调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不免会产生“领域法学-部门法学”的二元结构。【4 1P87事实上,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并非截然对立的紧张关系,而是互相包容的“同构互补”关系。3 P54因此,领域法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新兴法律领域对部门法话语的挑战,也解决了部门法框架下新兴法律领域发展受限的问题。5 1P34既有研究中,领域法学“合”的特性被凸显出来。不论是领域法学的定位,还是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无一不在强调“集合”与“整合”。就定
4、位而言,“领域法学是新兴交叉领域诸法合一,研究的有机结合”。6 P所谓“诸法合一”是指解决新兴领域的问题需要提炼不同法律部门的规范,继而形成规范集合。2 1P80例如,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体系就综合了宪法、刑法、行政法以及民法等诸多法律部门的具体规范。就研究范式而言,领域法学不仅综合运用法教义学、法社会学等法律研究理论,更借助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对领域内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加以归纳、解释和预测。6 P13这这种研究范式的整合性和多元性,恰好对应着领域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交又性。因此,领域法学的集合性成为区别于其他研究范式的关键特征。然而,集合性不是领域法学规范内涵的全部。在“诸法合一”的
5、背后,不同领域内那些特异性的社会重大问题、法律现象,以及不同领域所肩负的独特功能和根本任务,才是其可以被称作一个独立领域的关键所在。的确,集合性展现出领域法学的宽度、开放性和包容性,构成领域法学的重要特性之一。但是,究竟是什么将这些原本属于不同部门法、甚至不同学科的规范和理论集合起来,它们汇集、归总的原点在何处,这些领域法的特性问题恐怕才是决定领域能否被证立的关键,也是领域法学深度和独立性的体现因此,在强调领域法学的集合性之外,本文尝试剖析领域法学中“领域”的规范基础,回归领域的事物本*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财政逻辑与法律规制研究”(2 1AFX007)的
6、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熊伟(19 7 1-),男,湖南岳阳人,法学博士,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财税法学。2024年政法论丛16质,提炼不同领域的独特功能和根本任务,厘清领域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关联,继而探索领域法学在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实践路径一、领域的规范基础有学者质疑,作为领域法学观念之立足点的“问题”和“领域”含混不清,造成领域之间划分标准和界限的模糊。胡。7 1P85若领域的概念本身存在着模糊性,一方面无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作出区隔,另一方面可能造成领域的泛化。事实上,并非任何社会问题、法律现象都可以提炼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在领域的背后,不仅是留待解决的社会重大问题,而且遵循着事
7、物本质的基本运作逻辑(一)领域与部门的界分法律部门是传统学科划分的基本单元。依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同一性质或者相似属性的法律规范被归总起来,形成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通常被提炼为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例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公权力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对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理论概括,代表着一种“抽象化、概念化、形式化的理论思维”。8 1P92不同的法律部门依据法律关系(调整对象)的不同,抽象出法律性质的差异,形成分门别类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关系、法
8、律原则和规范体系都不尽相同,继而形成壁垒森严的部门“鸿沟”。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源于社会现实又高于社会现实,显现出抽象性和理论性的概念特征,容易造成法律部门划分的刚性和固化。这种刚性和固化体现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学科壁垒上。例如,民法关注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刑法虽同样关切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不过其性质和后果严重侵害国家所要保护的社会秩序,让刑法有别于民法,强调依托国家公权力、利用刑罚惩处相应行为。3 JP57为此,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刑法提炼出“法益”概念,将法益侵害性与犯罪、刑罚相挂钩,以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9 P52即使同一法律事实出现民刑交叉,也要区分两个法律部门的价值及
9、效力,分别予以处理1_10P11领域一词往往指代特定的范围,是特定社会事务的集合。在领域法学的语境下,不同领域之间的划分依据不是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而是特定的社会事务。3 1P56例如,隶属于环境领域的环境事务,归属于科技领域的科技事务。相较于壁垒森严的法律部门,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通常被认为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1IP71根据领域问题的不同以及社会事务性质的差异,同一法律规范可以用来解决不同类型的问题,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归属同一领域的范畴内。【12 1P71例如,行政处罚法既可以适用于税收领域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用来惩戒环境行政违法。再如,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为确保国家税款及时人库,公权力机关
10、有权依法适用税收滞纳金、税收行政处罚乃至逃税罪等刑事罚手段,以震慢、处置和导正税收违法行为。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只要符合领域的合目的性,任何法律规范都可以“为我所用”。这种实践品格与法学实践性的学问性格不谋而合。13 更重要的是,一些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律问题,只仰赖单一法律部门的理论和规范体系无法被完满地解决。6 P在数字法治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备受关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框架是依循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保护模式,以民事权利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然而,个人信息保护并非纯粹的私法问题,在面对数据平台和公权力机关的强大数据权力时,来自国家的积极保护不可或缺。【14 1P146除个人信息保护
11、外,厘清数据财产权的权属范围和利益配置问题,同样需要借助宪法、民法、行政法等不同法律领域以及经济学、计算机科学等其他学科的智识支持领域概念的提出没有否定法律部门的存在,二者之间不是泾渭分明、截然对立的关系。以问题为导向的领域是特定社会事务的集合,强调社会事务的性质及其特殊性,贴近社会现实问题;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标准的法律部门则是关注特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运用抽象性的法律思维从社会现象中归纳、提炼出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等法律概念。3 P57因此,所谓颠覆传统法律部门的想象,在领域法学的语境下不会发生。相反,不同领域往往借鉴、融合各个法律部门的既有理论和规范体系,用以解决本领域的重大社会问题;法律部门
12、的传统理论也可以在新兴领域的实践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呈现相辅相成的互动格局二)领域的泛化风险不同于法律部门,领域概念的规范基础尚未被细熊第1期伟: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致解构。一方面,领域没有像法律部门一样提炼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等抽象性概念。特定社会事务缘何可以相互汇集,成为一个特定的领域?譬如,与环境相关的事务构成环境领域,但是何为环境事务,环境事务与环境领域区别于其他事务和领域的关键何在,领域法学理论尚未给出明确答案。另一方面,领域和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尚未被厘清。在领域法学的研究范式下,领域一词通常用来指代诸如金融、财税、教育、科技以及卫生等新兴社会事务。然而,在传统法律部
13、门的语境下,民事领域、刑事领域等表述并不鲜见,造成领域与部门的概念界限不清。因此,领域的规范基础不甚清晰,加上其宣扬开放性、包容性的范式特征,造成作为领域法学立足点的领域概念含混不清,可能存在着泛化的风险。领域泛化的经典范例,是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 a n k H.E a s t e r b r o o k)法官提出的“马法”。何谓“马法”,是指一切与马匹相关的法律规范集合,包括马匹销售、马匹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赛马以及动物医生对于马匹的护理和医治行为等。15 1P20-208伊斯特布鲁克法官提出“马法”的意图并非要倡导以马匹相关事务为领域的法律,而是含沙射影地暗讽当时美国的网络法学(cy
14、berlaw)。如果网络法学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研究领域,那么“马法”自然也可以成立。16 P11推而广之,如果万物皆可集合为领域,那么未来诸如“马法”的“蔬菜法”“窗户法”“手机法”等“新领域法”就会层出不穷。因此,领域泛化的风险是领域法学研究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化解领域泛化的风险,追根究底还是要厘清领域的规范基础。“问题导向”“社会重大领域”等描述性规范已经无法满足领域法学研究范式的理论发展。事实上,在领域法学语境下,并非任何社会问题、法律现象都可以提炼成一个独立领域。在问题导向的背后,只有厘清领域本身的规范基础、运作逻辑和范围边界,才是可以被称作一个独立领域的关键所在。否则,作为领域法学
15、立足点的领域概念尚未厘清,直接影响到领域法学研究的逻辑周延性和学界接受度。(三)以事物本质为规范基础的领域事实上,新兴领域都面临着证明本领域独立性的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任何崛起中的法律领域,通常称已为“某某法学”,都尝试替本领域来正名,以身成为法律部门之一。17 P81以经济法学为例,在传统部门法理论的体系框架内,经济法学一直诉求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者提炼、解释和论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主体以及责任等概念和理论体系,实际上都是围绕着部门法理论的既有框架,以学科正名为目标。7 P8S同样,新兴领域也有证明其独立性的需求。新兴领域正名与领域泛化是两个不同的面向。一方面,领域法学
16、要避免领域泛化,防止出现类似“马法的畸形领域。另一方面,领域法学要为新兴领域正名提供规范路径。部门法学要求提炼法律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以及法律关系等核心概念,以示其独立性和正当性,领域法学亦然。探究领域的规范基础正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钥匙。1.规范背景:领域源自社会功能分化领域是特定事务的集合,这些待解决的重大社会事务是社会功能分化的结果。现代社会呈现出多元性和复杂性的特征,社会结构随之出现“功能分化”的趋向。18 P189“曾经同质化的市民社会,根据功能差异逐步分化出诸多相对独立且自成体系的社会子系统”。19 P6这些社会子系统包括环境、卫生、金融、财税、教育等都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和政府运转不可
17、或缺的组成部分,承担着举足轻重的社会功能。在功能高度分化的现代社会,每一个社会子系统都要担负独特的社会功能和组织机制。2 0 1P10S实践层面,根据不同的社会功能,依托其内部的组织机制,逐渐形成相对独立的领域,处理本领域内的社会事务。以环境事务为例,环境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承载着支撑人类生命系统、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的三重功能。2 1P4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扮演三重功能的环境子系统不可或缺。因此,环境子系统逐渐形成内部逻辑自洽的独立领域,解决特定的环境领域问题,拥有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建构起相对独立的理论框架和规范体系。2 2 P6 1-6 2 事事实上,自19 8 9 年环境保护
18、法颁行以来,环境领域已经在法律规范层面得到确认。目前,环境领域有着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核心功能,即保护环境以维系生命系统、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也有着特殊的组织机制,以实践环境保护的社会功能,已经被法律共同体普遍承认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因此,从规范背景而言,领域的独立性来源于承载着独特社会功能和组织机制的社会子系统2.客观层面:领域的事物本质“领域代表着事物的独特品性,意味着相对稳定2024.年政法论丛18的边界,体现了复杂社会的大致分工。”2 3 P55礻社会功能分化产生分门别类的子系统,后者承载着独特的功能,拥有内部的组织机制,肩负特定的社会事务,形成相对独立的领域。从客观层面而言,何谓领域、领域
19、的规范基础为何,构成对于领域的本体论研究。特定领域内已经形成相对固化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事务,遵循着本领域的一般原理、运行逻辑和行事规范。2 4 19 9这些领域拥有着独特品性,发挥着差异化的社会功能,源于各个领域的事物本质迥然不同。“所谓事物本质是指存在于事物内部的固有、常态的秩序,它能够为理性的人们所理解、掌握。”2 5 P67关于事物本质的理解,涉及到法理学者对待应然和实然关系的不同观点。事实上,事物本质代表着一种新的二元方法论,是在实然化现实中的应然,具有“事实的价值关联性”和“规范的事实关联性”的双重面向。2 6 1P254-25质言之,事物本质揭示出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逻辑关联。2 7 P
20、101按探索“事物本质”的过程,其实是发现一种“实存的秩序”,而这正是联通事实与规范的关键所在。E。2 8 P8 3领域法学语境下对于事物本质的探索,实际上是找寻领域内事物存在、运行以及发展的自然规律和固有道理。2 9 1P125事实层面,领域内特定社会事务的集合应当符合事物的客观运行规律,符合社会实际需要。规范层面,领域的事物法则是规范建构的基础,是正确认识、运用以及提炼领域规范基础的原点。例如,卫生领域源于人类生命健康的保障需求,在事实层面,任何卫生事务运作都要围绕着生命健康保障的客观规律和社会功能;在规范层面,以生命健康保障为基础,卫生领域可以提炼出生命健康权、卫生伦理等规范概念。3 0
21、 P4-5 简简言之,卫生领域的事实和规范都要围绕着“保障人类生命健康”的基本事理。因此,把握事物本质是领域规范基础的客观要求。然而,任何事物本身都不足以构成一个领域的规范基础。3 17 9 如同前文所述的“马法”与“窗户法”等例证,即使马匹和窗户是相对独特的事物,但是与此相关的事项也无法集合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只有探寻事物本质、提炼事理,才是构成领域规范基础的应有之义。对于事理和事物本质的归纳总结不一定要像法律部门那样,提炼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以及法律关系等规范性概念,诸如财政、税务、环境、卫生等描述性概念同样可以被接受。这些描述性概念主要是针对客观、可观察的(observable)事物根本
22、特征加以归纳总结。吉。3 2】P240这些描述性概念同样需要符合事物本质和事理的基本要求,以财税法为例,任何财税事务的原点,都源于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需求,政府管钱和做事构成财税事务的核心,即财税法的“理财治国观”。3 1P政府资金一般透过税的方式筹集,自然而然与税款征缴和管理相关的事务就衍生出税收领域。政府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可以归结到“财-政”这一逻辑主线上。所谓“财”就是政府资金管理,即为“理财”;所谓“政”就是政府使用财政资金履行法定职责,即为“治国”。任何财政事务都离不开“理财治国”基本事理。在此基础上,财政资金是保障政府职能和机构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石,是谓“以财辅政”;政府利用财政
23、资金履行法定职权,是谓“以财行政”;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动向,实现政府预期的政策目标,是谓“以财引政”;政府财政资金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财政原则和财务要求,这种要求既体现为总额和支出控管,也表现在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上,是谓“以财限政”。因此,在政府理财治国的基本事理上,财税领域可以发展出“以财辅政、行政、引政、限政”四位一体的逻辑主线,而这正是财税领域承载独特社会功能和具备独立性的关键所在。遵从事物本质是领域规范基础的客观要求,在此基础上,领域建构需要满足共同性(commonality)和特异性(distinctiveness)的 最低标准”。3 2 12 4 1只有
24、兼具共同性和特异性的领域,才可以被视为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拥有其范围边界和规范框架。否则,领域内部参杂着类型不同、本质迥异的各项事物,既不符合事物本质的规范要求,也会致使该领域自身的效度和信度遭受质疑。因此,共同性和特异性成为验证领域独立性的基本门槛。第一,共同性标准。领域是特定社会事务的集合,这些事务之间理应具备一定的共同性。共同性标准是凝聚领域的基础,也是领域法学集合性特征的表现。事实上,共同性标准与事物本质一脉相承。对于事物本质的追求,要求我们找寻领域内事物存在、运行以及发展的自然规律和固有道理,而领域内的事物通常遵循着同一类事理,而非多重规律并行不。譬如,金融领域的本质是融资,不论是科
25、技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子模块,都是围绕着市场化融资及其19伟:事物本质、领域区分与领域法的特性透视熊第1期衍生的融资公平、融资安全和融资效率来展开。34P111因此,事物本质背后事理的同一性与领域建构的共同性标准不谋而合。第二,特异性标准。同一领域内的社会事务遵从着统一的规律和事理,这一套规律和事理是本领域的区别于其他领域的特异性标准。当然,强调领域的特异性并非否认领域间可能存在的交叉。例如,财税领域遵循着政府财政资金募集、使用以及管理的基本逻辑,而环境领域内环境行政处罚产生的罚款会流向财政领域,造成环境领域和财政领域在事实层面的交又。又如,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资金使用是隶属于环境领域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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