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数据垄断背景下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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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 年 第 40 卷 第 2 期(总第 194 期)Vol.40 No.2 2024(Sum No.194)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 EDITION)平台数据垄断背景下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马存利(平顶山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36)摘 要:进入到平台经济时代后,平台上的数据成为了企业市场进入的关键要素。互联网经济学理论提出了必要设施原则,我国限于对数据权属界定的缺失,暂时无法完全适用反垄断规制。即使国外在规制平台企业行为之时,也并非完全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将其法律移植
2、到中国要区分适用情况。与外企不同,我国平台企业作为商业组织,追求盈利之外肩负重大社会责任,要在区分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前提下,对必要设施原则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读,以期在尊重平台劳动和鼓励技术创新之间寻找到利益平衡点,建构起维护数据市场自由竞争的良好制度环境。关键词:平台;数据垄断;必要设施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24.02.011引用格式:马存利.平台数据垄断背景下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0(2):79-85.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
3、n of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Principle in the Context of Platform Data MonopolyMA Cunli(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Pingdingshan University,Pingdingshan 467036,China)Abstract:In the era of the platform economy,platform data has become a crucial factor for market entry for enterprises.While network e
4、conomists have proposed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as an antitrust regulation framework,its application in China is hindered by the absence of a clear definition of data ownership.Even in cases where foreign countries regulate platform company behavior,the universal applicability of the essen
5、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is limited.Therefore,any attempt to transplant this doctrine to China needs careful consideration of specific circumstances.In contrast to foreign enterprises,Chinese platform companies,operating as commercial entities,not only seek profits but also carry significant social
6、responsibilities.Consequently,it is imperative to interpret the 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taking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iation between public and non-public data.This approach aims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respecting the work of platforms and promoting technolo
7、gical innovation,thereby constructing a favorabl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that upholds free competition in the data market.Key words:platform;data monopoly;essential facilities doctrine近年来,世界各国都陆续进入平台经济时代。我国也涌现出一大批著名平台企业,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四大互联网公司(首字母简称BATJ)。但平台行为备受公众诟病,如大数据“杀熟”、拒绝交易、平台“二选一”、价格歧视等现象,这些
8、问题的出现无疑破坏了我国自由竞争的社会文章编号:1673-1646(2024)02-0079-07收稿日期:2023-11-07基金项目:2023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调研调题:提升社会治理的数字化能力及法治保障(SKL-2023-320)作者简介:马存利(1975-),男,副教授,博士,从事专业:经济法。Email:。2024 年第 2 期中 北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平台企业积累了海量的数据,而且进入到数字经济时代,市场主体之间的数据竞争异常激烈。发达的数据交易要以自由竞争的数据市场为前提,如果存在数据垄断的情况,那么就会降低市场交易的效率和损害消费者
9、福利1。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平台企业利用其积累的数据阻碍其他市场主体进入相关市场,最终有可能会形成对整个数据市场的垄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大数据垄断会严重威胁到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甚至会破坏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所以各国都考虑是否需要对此做出反垄断法上的规制。经济学理论发展出了“必要设施原则”(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理论,试图来对电商平台垄断数据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无独有偶,我国在 2021 年 2 月 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出台了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其中指出平台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适用“必要设施原则”破除平台数据垄断。然而,对域外法的法
10、律移植,须考虑接受国的“本土化”问题2。我国绝不能照搬别国经验,必须立足于具体国情、平台产业发展和现有法律体系,科学地设计如何对平台利用数据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笔者首先指出了互联网平台商业行为具有的“网络效应”;其次追溯必要设施原则理论在互联网经济学的历史及后续发展,重点分析了我国平台数据适用该理论的可能性;最后指出要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在尊重平台劳动和鼓励技术创新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建构起维护数据市场自由竞争的良好法治环境。1平台网络效应与数据产权问题的特殊性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平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数据成为了互联网产业主要的生产要素。在对平台数据的垄断关注之前,需要解决一个
11、前提性的理论问题,即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s)。在经济学理论上,网络效应是指某个用户对产品的使用会影响到这个产品对其他用户的效用3。具体而言,它是指某种产品对某一用户的价值取决于使用该产品的其他用户的数量,或消费者消费某产品所获得的效用会随着购买这种产品的其他消费者的数量增加而不断增加。网络效应条件下,各种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即时通信工具、APP都会拥有数量不同的用户或消费者,且彼此市场都会相互影响。数据是平台经济的“发动机”,没有数据,平台一无是处。平台效应导致平台企业对数据的集中占有,集中占有又带来事前垄断。数据尤其是海量数据、经过平台处理过的数据具有巨大的商
12、业价值,供求关系决定了数据的价值。平台之间的竞争,说到底是平台上数据的竞争;平台之所以形成垄断,说到底是其利用数据形成的垄断。在网络效应条件下,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所投入的资金和资源会吸引更多的用户,并且用户的忠诚度(用户粘性)也会得到加强,就算有新企业通过投入更多资金的方式对产品进行了开发创新也不会影响垄断型企业的市场份额。然而,事后垄断导致了新企业不能进入,却减损了经济效率。平台企业对市场的“锁定”导致新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在平台越来越利用数据垄断的背景下,其他市场主体想要进入相关市场,就必须要获取平台上的数据4。近年来,争议较大的平台“二选一”案件,引发了公众对平台数据垄断的强烈谴责,但是在
13、法律上强制要求平台开放其数据,尤其与竞争对手分享数据,无疑会打消互联网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指南 也较为慎重,指出认定相关平台是否构成必要设施,一般需要综合考虑该平台的特定性、其他平台的可替代性、是否存在潜在可用平台、发展竞争性平台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对该平台的依赖程度、开放平台对该平台经营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2平台数据垄断中的必要设施原则的起源与发展追溯历史,必需设施理论起源于互联网经济学理论,国外通过判例法将其确立,但是后续的发展表明该原则适用也是命运多舛,在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与维护自由竞争的数据市场之间的需要进行利益权衡。2.1必要设施原则的历史起源必要设施原则理论(
14、Essential Facility Doctrine)起源于互联网经济学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上,运用于 1912年“铁路终端案”5的判决。在该案中,终端铁路(Terminal Railroad)公司控制圣路易斯密西西比河的铁路桥和其他相关设施,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设施。法院的推理认为,因为铁路桥和其他相关设施对于当地来说属于“必要且关键”的交通运输80(总第 194 期)平台数据垄断背景下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马存利)方式,它的存在与否可以说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地区交通运输的发展。所以,法院认为其拥有者应当向其他竞争者开放设施,这样有利于当地交通运输市场的长期发展和消费者的福利。根据该案判决,
15、如果上游市场中的一个主导企业控制了下游生产不可缺少且不可复制的必需设施,则其有义务让下游厂商以适当的商业条款使用该设施。在 1912年“铁路终端案”中,法院强调指出“必要设施”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等有形资产。在这一案件中,必要设施原则初露端倪。在后来的司法实践中,必要设施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2004 年,国外又出现了“多林克公司诉威瑞森通信公司”(Trinko v.Verizon)案。威瑞森通信公司(Verizon)是国外著名的有线通信和话音通信提供商,一直都是纽约本地交换运营商6。该案涉及到纽约地区本地交换运营商的服务。根据 电信法 相应规定,威瑞森通信公司应停止对本地交换运
16、营的垄断,向提供类似服务的多林克公司(Trinko)提供网络连接,以实现本地服务的公共电话服务共享。遭到拒绝后的多林克公司依法向纽约南部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声称威瑞森通信公司不共享设施的行为同时违反了 电信法和 谢尔曼法,但是最高法院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强迫垄断企业与竞争对手分享自己的必要设施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既会降低企业投资开发必要设施的积极主动性,同时又会增加企业发生共谋行为的可能性,这一点与反垄断法的精神相悖。重要的是,在该案中,法院总结出来“必要设施原则”的基本框架,归纳为以下四个条件:1)必要设施被垄断者所掌握;2)必要设施没有被竞争对手所掌握;3)垄断者拒绝向竞争者开放该
17、必要设施;4)开放必要设施具有可行性。2.2数字经济背景下国外必要设施原则发展受阻随着历史的发展,“必要设施”的内涵逐步扩大,从有形的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延伸至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1912年“铁路终端案”和2004年的“多林克公司诉威瑞森通信公司案”,面对的都是实体经济如交通运输业、电信业,但互联网企业毕竟属于虚拟经济。尤其进入到数字经济时代之后,平台上数据垄断日益凸显。幸亏在判例法国家中,法院可以对反垄断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旨在保障数字经济自由竞争。从国外经济学理论和实践发展可见,反垄断法的宗旨和价值取向离不开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必需设施原则要求平衡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
18、,要尊重产权和鼓励人们创造、投资必需设施;另一方面,促进自由的市场竞争。相比实体企业而言,互联网企业之所以能对市场具有支配性地位,是因其利用大数据投入了大量与市场价值链有关的投资与创新,强制要求垄断企业和竞争对手共享大数据,对于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会不会有负面影响?在“脸书”(Facebook)案件中,脸书拒绝对外公布数据7。任何政府要考虑互联网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性角色。历史的脚步终于来到了 2017 年,我们看到了海酷(hiQ)诉领英(LinkedIn)案。海酷为一家为客户提供雇员评估服务的公司,服务基础是对市场上公开获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而这些数据来源于著名的职业社交网站领英的公开数据
19、。双方诉至法院,最初的焦点是:领英是否有权拒绝海酷抓取领英的数据?法院令人意外地回避了 谢尔曼法 上的反垄断审查,转而依据 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CFAA)对案件进行分析,法院认为要对该案涉及到的 CFAA 法条进行历史解释,反对扩张解释,该法条打击的是计算机黑客行为,而不能将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认定为违法,从而判定海酷可合法抓取能够公开访问的领英的网络数据。法院同时指出,基于领英独特的数据控制地位,可以优先获得职业数据的增值价值,并可能让无法获得替代数据或无力承受数据成本的其他公司退出市场,包括海酷8。由此可见,必要设施原则并没有被奉为圭臬。因为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强大
20、的原始数据搜集能力、研发能力及强大的算力,让任何一个国家心有余悸。试想,政府完全可以采取强制力要求脸书、领英等公司开放其上的原始数据、衍生数据,这在技术上并非难事,但考虑到国际数据主权的竞争,任何国家都要考虑,数据开放对占有数据的经营者可能削弱其自身的竞争力,给自身业务带来损失,可能会导致用户的分流、点击率和停留时间等流量丧失。考虑到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数据主权之争,要慎重对待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3我国平台数据构成数据市场中的必要设施的理论证成我国的平台企业有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它们备受诟病的行为就是滥用数据。由于平台数812024 年第 2 期中 北 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据
21、权属界定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办法在此基础上用指南 上的滥用优势地位来认定平台构成垄断。要对必要设施原则法律移植的时代背景进行分析,且检验该原则适用在我国的可能性。3.1必要设施原则引入我国法律的可能性第一,数字经济时代的客观要求。各国都进入了数字经济时代,都出现了大量的著名平台企业,如脸书、亚马逊、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平台企业成为了数字经济时代的主力军,它们的商业版图早已实现了商业领域的全覆盖。平台能够实现对商业领域的全覆盖是因为平台通过各种 APP,搜集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个人原始数据,他们可以从消费者手中获取个人信息,并通过留住用户持续产生活跃的交易数据。只要消费者使用平台的服务,个人敏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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