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典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标准规定实施新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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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要求实施细则 沪公发[]123号 第一条(目标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降低火灾危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依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验;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验。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考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验。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该推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制订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 (二)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25201-)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时保养、立即维修,并做好对应统计;维修、保养应该由含有相关专业技能人员实施; (三)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十二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全方面检测;安装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该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置情况应该经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统计; (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理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统计; (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接收消防安全培训; (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统计; (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验、维修、保养、检测等基础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统计存档备查;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推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该对管理范围内建筑消防设施推行以下职责: (一)每七天最少开展一次巡查; (二)每十二个月最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该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第五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统一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该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共同推举确定责任人或委托一个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者,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各产权人应该共同约定落实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修、保养、检测等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负担。 统一管理者应该推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职责,并将共用各方委托管理协议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属于市消防安全关键单位,报送市消防局立案;属于区(县)消防安全关键单位,报送区(县)消防支队立案;属于其它单位,报送所属公安派出所立案。产权人或统一管理者发生变更时,应该重新立案。 实施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应该确保使用或管理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建筑消防设施完好,并接收统一管理者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和其它单位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应该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维护本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约定通讯方法,熟悉本场所建筑消防设施功效和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位置及其功效,并确保营业期间该人员在岗在位; (三)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持通讯联络通畅,确保突发情况时能够采取有效应急处理方法; (四)营业期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和灭火器能够正常使用。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者应该根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设置消防控制室,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置消防应抢救援箱,箱内设置基础消防应抢救援设备,包含:强光手电、通讯设备(对讲机、插孔电话等)、简易防烟面具、破拆工具和能在紧急情况发生时随时方便取用其它消防装备; (二)应该在显著位置贴挂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清单和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系统说明; (三)应该能够显示各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工作状态,并可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它联动控制设备工作状态; (四)应该能够监控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情况和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常开阀门工作状态。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应该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该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同时推行以下职责: (一)接收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生产厂家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功效及操作规程; (二)监视建筑消防设施工作状态,不得私自关闭建筑消防设施; (三)接到火灾报警后,应该立即以最快方法确定;火灾确定后,应该立即确定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并拨打“119”报警,同时开启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立即汇报单位责任人; (四)接到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警信号,应该立即确定,并快速通知相关技术部门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立即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五)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和值班统计,在交接班时,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自检。 第九条(巡查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者应该定时开展巡查,确保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不被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私自拆除和停用;电源及管道阀门、压力表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标志、标识清楚。 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该做好统计,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一)最少每个月对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开展一次巡查,并对消防水泵进行每个月不少于一次满额定扬程开启检验; (二)关键消防安全单位应该最少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于总量5%; (三)非关键消防安全单位应该最少每七天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于总量25%。 第十条(故障修复要求)发觉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者应该立即组织修复;不能够立即组织修复,应该制订应急防范方法和维修、更新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需要建筑消防设施供给商或厂家处理,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 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如有损坏,在国家要求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应该立即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在国家要求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外,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要求》相关要求进行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应该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单位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该认真落实实施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并推行以下职责: (一)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人员,应该经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判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人员,应该持有高级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在承接维修、保养项目后,应该清点项目,建立目录,并依据承接项目列出实施计划; (三)配置专业维修、保养设备和工具,并贮备和承接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各类系统相匹配易损件; (四)维修、保养结束后,做好消防标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指导委托单位制订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保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六)制订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管理制度和维修手册,对维修、保养质量负责,并建立维修、保养档案; (七)实施每日值班制度,随时受理相关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汇报并立即排除。 第十二条(维修、保养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该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时进行检验,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GB25201-)立即维修、保养,并做好对应统计。 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该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功效每六个月进行最少一次检验,发觉故障立即维修,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功效正常。故障排除后,应该进行对应功效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检验确定。 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该对建筑消防设施以下内容定时保养: (一)对污染、易腐蚀生锈消防设备、管道、阀门,进行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二)依据消防产品说明书要求,对火灾探测器定时进行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无明确说明,每2年进行最少一次清洗、标定; (三)对火灾报警系统故障点不得长久设置为隔离状态,对隔离报警点应该在消防控制室给予明确提醒; (四)根据相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对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压力容器定时进行试验、标识; (五)对需要计量检定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和泄压阀、安全阀等组件进行校验; (六)依据消防产品说明书要求,对其它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专业检测单位职责)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该认真落实实施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并推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资质许可范围承接检测任务,不得转借资格;检测汇报应该由含有专业资格从业人员署名确定; (二)使用经过计量认证专业设备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三)接收建设单位或管理者委托后,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参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并自协议生效后根据约定时间进入建筑消防设施现场开展检测; (四)如实统计检测情况,对检测建筑消防设施作出正确、清楚评定;并在评定作出以后2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汇报经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同时送交委托单位; (五)对检测中发觉问题,应该立即组织整改,或立即通知并督促、指导委托单位整改; (六)对检测中发觉因建筑消防设施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应该立即抄告管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七)对检测质量负责,并建立检测档案。 第十四条(专业检测要求)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受委托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年度检测,应该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要求开展。 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包含以下必检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系统):主备电源切换、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和计时、报警记忆和打印等功效检测,手动、自动启停相关设备联动控制和信息反馈功效检测; (二)自动灭火系统(除简易喷水灭火系统、无管网气体灭火系统):主备电源切换,消防水源、气体贮瓶、泡沫储罐等检测,系统功效检测;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主备电源切换,消防水源(包含消防水箱)检测,系统功效检测; (四)机械防排烟系统:控制柜检测,风机检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排烟阀检测。 开展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能够对火灾报警探测器、喷淋喷头、室内消火栓、消防电话、消防电梯、灭火器和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等功效实施抽检,每次抽检量不得少于30%,并确保3年内对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全部检测完成。 建筑自消防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能够不进行年度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检测。 年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汇报使用期为12个月。 第十五条(自动报警系统联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居民住宅区建筑,应该和本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第十六条(监控中心职责及管理要求)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监控中心应该推行以下职责,开展日常管理: (一)即时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提供火灾报警信息; (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联网单位火灾报警情况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服务; (三)为联网单位提供本身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查询服务; (四)帮助、配合联网单位做好火灾检测预警工作,确保联网设备完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消防监督检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验时,应该把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者和维修、保养、检测实施单位履职情况纳入监督检验内容。检验中发觉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该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方法整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对建筑消防设施监督检验,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四)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八)国家和本市要求需要监督检验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对专业检测单位专题检验)市消防局应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消防检测单位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包含以下内容专题检验: (一)相关制度建设和工作程序实施情况; (二)从业人员资质、资格和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三)承接项目标工作档案、检测汇报及其立案情况; (四)检测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和计量认证情况。 市消防协会应该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制订和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行业规范,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单位监督、检验力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置情况未立案处罚)未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要求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置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立案,违反《要求》第十三条第一款要求,依据《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要求,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未根据要求配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处罚)未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要求由含有职业资格证书值班人员进行值守,违反《要求》第十三条第一款要求,依据《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要求,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共用协议未立案处罚)未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要求将共用各方签署协议报送管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立案,违反《要求》第十二条要求,依据《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要求,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未根据要求进行维修、保养、检测处罚)未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违反《要求》第十四条要求,依据《要求》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要求,责令更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报送汇报处罚)专业消防检测单位未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六项要求推行检测汇报报送义务或因建筑消防设施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汇报义务,违反《要求》第十六条第一款要求,依据《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要求,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更正处理)违反《要求》造成火灾隐患,依据《要求》第二十二条要求,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对应处理方法。 未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更正,违反《要求》第六条、第十二条要求,依据《要求》第二十二条处理,具体根据以下规则实施: (一)共用各方未落实统一管理责任,对共用各方分别给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阻碍落实统一管理当事人从重处罚,给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共用各方已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违反责任要求当事人给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对相关责任方给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汇报处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四项要求,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汇报,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要求,责令更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她人造成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对应资质、资格。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消防监督检验,发觉相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计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要求行为,应该立即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派出所发觉上述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抄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及使用期)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以后施行。使用期5年。3月14日公布《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要求实施细则》(沪公发[]90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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