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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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56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研究艾克帕尔亚森邓涵月摘要:科技的进步使大数据算法在当前社会的作用愈发显著。然而,我国在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方面,仍存在诸如立法缺失、监管力不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催生了大数据“杀熟”行为的频繁出现,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严重侵害。本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深入分析了大数据“杀熟”行为在立法、执法、司法诸方面的现状,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度剖析,从而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关键词: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大数据“杀熟”在新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大数据算法技术已逐渐渗透到人们
2、的日常生活中。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消费者带来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体验,同时也面临大数据“杀熟”的困扰。机票预订、酒店预约、电商购物等消费领域,都频频出现“同一不同价”的情况。观之于消费者理当获得充足之商品或服务资讯的立场,大数据“杀熟”行为悖逆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由选择权;从消费者公平交易原则角度来看,大数据“杀熟”行为背离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正当权益。1一、大数据“杀熟”的现状分析(一)法律规定大数据“杀熟”行为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法定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专门设置了自然人信息保护条款。然而,由于大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
3、隐秘性”,消费者在很多时候无法判断自身信息是否被适当地“使用”。尽管法律已有相关规定,但在互联网领域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保护适用范围仍存在“混淆性”“边缘性”“矛盾性”及“滞后性”等问题。2021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加强了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是对第十七条的补充。消费者的信息获取同意权是大数据“杀熟”的起始条件,因此,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执行标准。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第十七条规定了禁止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禁止市场主导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对同等条件下交易相对人
4、进行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差别待遇2。由于大数据“杀熟”在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的同时,还可能干扰市场竞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大数据“杀熟”进行反垄断规制就势在必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第十八条规定中,强调了“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尽管统称为 一般推送,但法律并未对“一般推送”有具体的提及。这在日常生活中,会导致“一般推送”的商品变成“陪衬”的角色,无法有效地引导和提醒消费者。该条款从侧面认可了“精准推送”的合法性,但对于“精准推送”和大数据“杀熟”的界限划分不明确,往往被商家利用来诱导消费者。(二)执
5、法现状在日常生活中,互联网平台通过收集用户的在线行为数据,运用其数据算法进行消费偏好分析,此类“区别对待”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交易秩序,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法主体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商务法的执法主体主要是电子商务监督管理部门,反垄反垄断57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虽然这些机构在监管大数据“杀熟”的行为上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并行使了一些监管职责,但监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不清晰3。二、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分析(一)立法上的问题尽管民法典对
6、大数据“杀熟”的相关立法起了一定的指引和原则性作用,但在具体处理大数据“杀熟”的案件中,其效力却显得相当有限。在当前互联网和信息共享共建日益普及的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频频出现。至于是否存在市场主导地位,需要综合考察各种因素,深入分析平台经营者的实际地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平台经营者具有市场主导地位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平台经营者实际上不仅满足于拥有市场主导地位,而是借助大数据技术来“杀熟”消费者,以此获取市场份额和巨额利润,这也是其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重要表现之一。在大数据“杀熟”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与平台经营者进行差别推送的目的存在关联,即利用大数据技术导致消费者信息泄漏。同时,“杀熟”行
7、为本身的隐蔽性,使得其往往不能被及时发现,而在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杀熟”到引起行政部门注意并处罚的过程中,平台经营者已经从中获取了利润,这恰恰显示了现有法规存在的滞后问题。因此,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在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适用性。(二)执法上的问题目前来看,大数据“杀熟”的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需要跨部门的协作和共同努力。然而,现实中存在着监管职能交叉、职权分割不清、工作推诿、办事效率不平衡和对问题解决的积极性不高等状况。另外,我国的市场监管主要集中于传统领域,而大数据“杀熟”所利用的隐蔽手法往往难以被察觉。传统的监管方式达不到对大数据的有效监管,滞后于大数据的
8、发展步伐。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是否拥有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大数据技术的专业人员,决定了监管的准确性和效率。因此,如何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现在的大数据“杀熟”现象也反映出平台经营者在自我监管方面的不足。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过度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且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并不知情。这种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触及了法律底线。然而,由于惩罚力度不够,一些无良商家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当消费者通过社交媒体诉说自己曾被大数据“杀熟”,或当媒体报道“杀熟”事件时,往往平台经营者会选择否认。(三)司法规制上的问题1.证明经营者过错的难度大。在我国,涉及大数据“杀熟”的案件相对较
9、少。大数据“杀熟”的案件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存在着给司法实践带来重大挑战的问题。由于缺乏简易且高效的诉讼流程,广大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常常由于时间长、效率低而选择放弃。同时,即便经营者利用算法技术对不同消费者实施不同的定价,消费者也往往难以察觉自身被“杀熟”。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算法技术应用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经营者在设定算法时,未考虑到消费者可能受到的影响。另外,许多证据通常以电子形式存在,经营者往往可以轻易地篡改或者销毁,这使得消费者的举证难度大大增加。因此,消费者在诉讼中,往往倚重于大数据分析平台的结果来评判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行为。例如在刘某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例中,
10、三快公司通过证明订单数量的时间差异来抗辩价格差异的合理性,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现实中,由于平台作为信息的操控者,掌握着大量数据信息,而消费者作为信息的被动接收者,常常难以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面对互联网环境下平台侵权行为时,平台经营者往往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规制。如果平台经营者利用其技术优势进行抗辩,消费者作为劣势一方将很难进行反驳,从而使得消费者的举证难度进一步加大。2.损害赔偿数额认定困难。在面临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时,如果仅将消费者间的价格差额作为民事赔偿数额,实际上并不能达到对消费者进行有效补偿的目的。目前,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主要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但在实际执行中,消费者
1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取赔偿遇到了两大难题:首先,该法往往无法为受害消费者的维权提供充足的依据;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 55 条确有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然而,经营者利用大数据算法对消费者进行“杀熟”的行为,往往很难被明确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无法根据该条款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当前关于如何确保消费者获得有效补偿的问题,仍存在法律规制上的缺口。三、针对大数据“杀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反垄断58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4 期(一)立法层面:贯彻执行现行法律1.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立法机关应当时刻保持警觉,及时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规范,明确大数据“杀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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