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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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管理制度15篇 【第1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特点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定,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要取得安全标志,需要经过以下4个环节: 1.资质审查 鉴于煤矿生产对其所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2.技术审查 包括技术标准、图纸、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审查。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的有关规定,名称和说明书应规范。 3.现场评审 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审查生产单位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产品检测检验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持久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4.产品抽样检验 按照规则进行产品抽样,委托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审核确认的企业标准进行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通过上述审查、评审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使用“ma”安全标识。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依产品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2~4年。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必须提交证书延期或换证申请,安全标志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和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 )实时公布安全标志申办进程及获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生产单位信息。同时,接受产品用户查询。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经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如果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发生变化,应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如果改变产品结构或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应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重新检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正在加大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力度,以确保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安全标志工作体系,程序化、规范化、体系化的运行机制、议事机制、协作机制、技术研究机制和监督机制,力求安全标志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广泛吸纳社会力量,成立了由近百名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队伍和近300名专家组成的现场评审员队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21家国家安全生产甲级检测检验机构为安全标志管理提供检测检验支持(其中2家主要从事非煤矿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并注重充分发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作用。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均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格式化的文件,并有相应的规范、细则和管理制度作为保证。工作中凡存在不确定性,需要集体研究确定解决方案的均需通过议事,方可开始下一环节的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还建立了技术研究、探讨制度,每年召开10多次技术研讨会,对有关标准、检验方法等进行技术研究,促进了认识的统一和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还建立了监督信息反馈表,明确了举报途径和方式。 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109号文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类118个小类。 (1)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防爆电机、综合保护装置和其他防爆电器。 (2)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报警矿灯、防爆灯具、矿灯短路保护装置等。 (3)爆破材料、发爆器。包括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等。 (4)通讯、信号装置。包括通信、信号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机具。 (6)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刮板)输送机、提运设备。 (7)动力机车。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等。 (8)通风、防尘装备。包括地面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通风仪器仪表、除尘与降尘设备等。 (9)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包括阻燃输送带、电缆、风筒、隔爆水袋(槽)、非金属制品、难燃介质等。 (10)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包括气体检测仪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及其他安全装置。 (11)支护设备。包括液压支架、气垛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等。 (12)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包括采煤机、掘进机及其电控装置等。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成效 通过10多年的发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已深入人心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申办安全标志,无安全标志的产品不能下井,已成为生产厂家、煤矿用户、安全中介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监察机构人人皆知的规定。安全标志已成为鉴别合格产品和使用安全产品的重要依据。 2. 提高了煤矿矿用产品的准入条件,有效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 自1992年以来,煤矿发生的重特大恶性事故中,未发现与已获安全标志产品的安全性能直接相关的致因。 3. 促进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提出新的要求,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换标工作,否则依法撤销安全标志。通过这种管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时和全面的贯彻执行。 4. 规范了技术文件及其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了矿用产品的整体水平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贯和安全标志申办,强化了矿用产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对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技术审查,有效地规范了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通过现场评审,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组织和质量保障体系;通过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据初步统计,安全标志申办中,50%申办企业初审时经过整改,淘汰率约占4%;85%的技术文件经过1次或以上的修改,淘汰率约占8%;88%现场评审经过了整改;产品检验不合格率占申办产品数的3%,涉及企业约占申办企业的6%。 5. 为煤矿企业设备选型、购买、使用具有安全保障的矿用产品提供了依据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对遏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使游离于国家安全监管之外的产品越来越少。 6. 为煤矿安全监察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安全标志已成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矿用设备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在用矿用设备安全性评估、检测的重要参考。 7. 促进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整体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在实施安全标志管理过程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的技术研究和讨论,统一了对标准的认识,提高了整体技术水平,也弥补了目前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空缺。 【第2篇】建设项目安全标志管理制度(3) 建设项目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三) 为了进一步搞好文明生产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生产设备标示整齐、规范,做到现场标示清晰,确保工作人员不误碰误动设备,不误接触带电物体,不出现因标示不清晰而出现的各种事故和异常。根据集团公司上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的管理。 1、各种标志的制作必须选择正规的专业厂家,其式样、内容应规范、合理、美观; 2、各种标志的布置必须符合现场条件,能够满足现场需要,并且布置整齐、合理,色调一致,整体协调; 3、各种标志的安装必须根据现场采用合适、恰当的固定方式固定; 4、各种标志的式样设计应符合京沪高铁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5、安全标志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安全法规、管理规定等的要求,确保日常生产以及现场作业的安全; 6、各种标志的增加或撤除应经相应管理部门批准,特殊的应经上级安全负责人批准。标志管理部门应建立各种标志的档案,并且及时记录标志变更情况。施工现场及相应施工队应做好各种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现场维护工作,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标志分解到人,落实责任。 【第3篇】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起到应有的安全防护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使用及维护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安全标志包括:安全色(对比色)和安全标志。 3.1.1 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色和绿色。 3.1.2 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3.1.3 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3.1.4 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3.2 环境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较大区域的图形标志。 3.3局部信息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只涉及某地点,甚至某个设备或部件的图形标志。 3.4安全防护设施: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4、 职责 4.1安全科 4.1.1 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和保养; 4.1.2 负责督促各部门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备的同时投运; 4.1.3 负责安全警示标志牌的申报、领取、发放工作。 4.2设备科 4.2.1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2.2 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订制、安装和投运的管理。 4.3 各车间 4.3.1 负责本区域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设置、维护和保养的管理工作; 4.3.2 负责本区域安全防护设施与主体设施的同时投运。 5、安全标志管理 5.1安全色、图形符号、安全标志的形式,除公司特别规定外,必须符合gb2893、gb2894的规定。 5.2各部门应在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志内容应能全面涵盖区域内全部危险有害因素。 5.3 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5.3.1安全标志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3.2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5.3.3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3.4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3.5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3.6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5.3.7 安全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应妨碍正常作业,或造成新的隐患。 5.4 未经厂领导或安全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安全标志。 5.5 在修整或更换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 5.6各部门应做好安全标志的日常保养、清洗和维护工作,避免安装不牢、污损甚至丢失。 5.7各部门应做好对安全标志的巡检,对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6.1 各部门应在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坑、沟、池、井、陡坡等区域应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 6.2 各部门在申报、领用、安装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严格选择工艺技术先进、产品成熟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能够满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不得选用未经鉴定、带有试用性质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 6.3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三同时”原则,同时设计、安装、投运相关安全防护设施。应拒绝接纳竣工资料不齐全、未达到安全设施和安全附件设计性能的工程项目。 6.4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运行,不得随意挪动、拆除或废置,如确有必要移动、废置或单独停运安全设施的,需经厂领导和安全科批准。 6.5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安全、可靠、完善、适用。施工结束,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及时拆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 6.6 各部门应做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点检、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稳定运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6.7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在检、维修过程中,应停止相关区域内的生产。无法停止生产的,在检、维修前必须与相关生产作业人员做好沟通,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安全科和厂长批准,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告知。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措施的落实和现场监护,以确保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6.8 各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过程中,应同时对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和维护。 6.9各部门应对新上岗、转岗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方法等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6.10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安全防护设施建立档案。除本制度特别规定外,安全防护设施管理遵照《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执行。 7、 考核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要求设置、使用、维护安全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考核责任人50—100元;属部门管理原因的,连带考核部门主要领导50—100元。 8、附 则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安全标志标识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各工段部门负责对本工段的危险源进行评估标示汇总。 3.2设备部负责对一些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进行安装 4内容 1.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1.3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1.4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1.5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1.6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2告知 2.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2 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2.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2.5设置公告栏: 2.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2.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2.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2.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3警示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3.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2.1术语 3.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3.2.2基本形式 3.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3.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3.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3.3 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3.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3.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3.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3.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3.5设置 3.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3.5.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3.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3.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3.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3.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3.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3.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3.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4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4.1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4.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4.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ο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ο。 4.2.4 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5检查与维修 5.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5.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 采购 6.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环部。 6.2安环部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第5篇】施工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部位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危险源点和危害因素特性,正确使用安全标志牌。 二、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应根据不同位置合理张挂使用。 三、安全标志牌要按照平面布置图如实如数张挂,平面布置图要随着工程形象部位的变化及时更新。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安全标志牌。 五、风雨过后及其他情况发生,应对安全标志牌进行检查,如有损坏或掉落的要及时更换、复位。 【第6篇】建筑二公司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1、安全标志牌是施工现场在危险地点和部位挂设的警示标志牌,安全标志牌应醒目,制式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2、施工现场悬挂标志牌应根据施工部位配备,必须保证警示的内容与可能发生的危险相符。 3、安全标志牌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对安全标志牌进行登记,并附有标志牌设置位置图表或设置明细。 4、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拆掉或毁坏,对毁坏标志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要求及时恢复或更换。 5、工程竣工后要将安全标志牌收回,妥善保管好。 【第7篇】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 1、安全标志牌是施工现场在危险地点和部位挂设的警示标志牌,安全标志牌应醒目,制式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2、施工现场悬挂标志牌应根据施工部位配备,必须保证警示的内容与可能发生的危险相符。 3、安全标志牌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对安全标志牌进行登记,并附有标志牌设置位置图表或设置明细。 4、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拆掉或毁坏,对毁坏标志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要求及时恢复或更换。 5、工程竣工后要将安全标志牌收回,妥善保管好。 【第8篇】安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确安全标志的管理职责和适用范围,规定安全标志采购、保管、设置、维护的程序和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 3 术语 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禁止标志: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4 职责 4.1 采购部负责安全标志的采购工作。 4.2 安全部负责汇总安全标志的采购计划,检查和监督安全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情况。 4.3 电站现场负责安全标志的需求计划,负责安全标志的保管、设置、日常管理与维护,明确安全标志的设置、维护和保养人员。 5 资金来源 从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中提取。 6 工作流程 6.1 安全标志的采购 6.1.1 电站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安全标志的需求计划。 6.1.2 安全部汇总、编制安全标志采购计划,提交采购部采购。 6.1.3 采购部采购的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的要求。 6.1.4 采购的安全标志到货后,采购部会同现场验收后,交现场保管、使用。 6.1.5 室外固定标志牌应使用轻便、耐久、不易变形、不易腐蚀、能经日晒的金属材料。 6.1.6 临时使用的标志牌应使用轻便、不易变形、不易褪色的非金属材料。 6.2 安全标志的设置 6.2.1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有关设施、设备上和其他有必要提醒员工或他人注意安全的场所,都应设置安全标志。 6.2.2 安全标志由现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安全标志使用导则》进行设置。 6.2.3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针对危险场所和传递安全信息的需求,正确选择相应的标志类型。 6.2.4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一致。 6.2.5 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洁、内容齐全。 6.2.6 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影响人员视线的障碍物的后面。 6.2.7 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并相距危险点适当的距离,以便相关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现的信息。 6.2.8 同一地点设置多个安全标志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2.9 安全标志的设置可多样化,但应遵循稳固、明显、有效的原则。 6.3 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6.3.1 安全标志由专人管理,并建立安全标志明细表,安全标志设置示意图。 6.3.2 使用部门根据需要借用,并办理借用手续。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所归还的安全标志应完整、清洁、内容齐全。 6.3.3 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由使用(设置)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6.3.4 在危险场所设置的安全标志,当危险已消除时由设置部门及时收回。 6.3.5 现场使用的安全标志,应经常清理,保持整洁,确保其表达的安全信息准确无误。 6.3.6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6.3.7 保护安全标志是每个员工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或随意改变安全标志所表示的信息,不得将安全标志挪作他用。 6.4 安全标志牌的报废 6.4.1 安全标志牌使用超过5年以上,已不能准确表达安全信息时向安全部申请报废。 6.4.2 安全标志牌有破损、字迹模糊、严重褪色等情况时可向安全部申请报废。 6.4.3 安全标志牌与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有冲突时可向安全部申请报废。 7 检查和监督 7.1 使用部门在日常安全巡查中应经常检查安全标志的整洁、完整。 7.2 安全部定期对现场的安全标志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7.3 安全标志破损,影响其安全信息的正确表达时,应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7.4 安全标志发生位移,应由设置部门及时调正、恢复,防止相关人员不能迅速地注意安全标志所表达的安全信息而发生意外。 8 安全标志使用标准 8.1 进入生产区域必须悬挂“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禁止吸烟”等标志牌。 8.2 具有火灾危险物质场所,如油库,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明火作业”等标志牌。 8.3 高处作业场所、深基坑周边等场所应悬挂“禁止抛物”、“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牌。 8.4 在各种需要动火、焊接的场所,应悬挂“必须戴防护眼镜”、“当心火灾”、“必须穿防护鞋”、“注意安全”等标志牌。 8.5 在脚手架、高处平台、地面的深沟(坑、槽)等处应悬挂“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禁止抛物”等标志牌。 8.6 旋转的机械加工设备旁应悬挂“禁止戴手套”、“禁止触摸”、“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8.7 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等附件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牌。 8.8 有坍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设备、龙门吊、井字架、外用电梯等场所,应悬挂“禁止攀登”、“禁止逗留”、“当心落物”、“当心坍塌”等标志牌。 8.9 有危险的作业区如:起重吊装、交叉作业、爆破场所、高压试验区、高压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悬挂“禁止通行”、“禁止靠近”、“禁止入内”的标志牌。 8.10 专用的运输车道、作业场所的沟、坎、坑、洞等地方,应悬挂“禁止跨越”、“禁止靠近”、“当心滑跌”、“当心孔洞”等标志牌。 8.11 在总配电房、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应悬挂“当心触电”、“有电危险”等安全标志牌。 8.12 龙门吊吊篮、外操作载货电梯框架,物料提升机等地,应悬挂“禁止乘人”、“禁止逗留”、“当心落物”等安全标志牌。 8.13 在钢筋加工机械、电锯、电刨、砂轮机、绞丝机、打孔机等机械设备的旁边应悬挂“当心机械伤人”、“当心伤手”等标志牌。 8.14 在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搅拌机、钢筋机械设备等旁边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等标志牌。 8.15 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应悬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安全标志牌。 8.16 在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等处设置对应的标志牌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保证有充足的照明。 8.17 在生产区域明显位置悬挂“文明卫生区域请勿随地吐痰”、“生产区域严禁吸烟”等标志牌。 【第9篇】公司安全标志牌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3、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gb2894-2022设置警示标识。 4、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5、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6、安环科、生产技术科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二、目的 为使公司各类标志牌、定置牌、目视化看板规范、整洁,起到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需挂牌的设备、场所。 四、术语和定义 公司区域内应按规定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1、禁止标志(红色表示禁止、停止的意思。 ):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2、警告标志(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3、指令标志(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意思。 ):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4、提示标志(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符号。 五、职责 1、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对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管理。 2、部门、车间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六、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设置原则: 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 4、公司区域及生产场所按规定全方位合理设置安全标志牌。 (二)设置要求: 1、公司使用的安全标志牌必须符合国家(gb2894-202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标准的要求。 2、标识牌包括:各类安全标志牌、物品摆放定置牌、目视化看板等。 (三)安全标志牌的采购: 由部门、车间提出需求申请,上报安全部门汇总,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定点购买。 (四)标志牌的悬挂要求: (1)现场存在危害因素的部位,要在相应的明显部位设置安全标志牌、安全周知卡、禁志标志。 (2)正常运转的机械设备、电力线路开关,均应挂“当心机械伤人、禁止伸入、禁止触摸”“送电运行,严禁拉闸”等标示牌; 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3)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4)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5)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6)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7)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止等标志。 (8)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9)在易造成触电伤害、绞伤、烫伤、高空坠落等事故的危险部位,必须挂“危险区域,禁止逗留”、“当心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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