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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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文件 宁建规字[]9号 相关印发《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省 用水管理要求》通知 各供水、用水单位(企业): 为落实落实《江苏省城镇供水条例》和《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省用水管理条例》,规范和加强本市非居民用户节省用水管理工作,巩固提升本市“节水型城市”创建结果,现将《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省用水管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一十二个月八月三日 专题词:城镇建设 公用事业 要求 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 8月3日 (共印3000份) 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省用水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省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科学用水、节省用水,依据《中国水法》、《城市节省用水管理要求》、《江苏省城镇供水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省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城市计划区内非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节省用水管理工作。本要求所称特种行业用户关键包含从事桑拿洗浴、洗车、船舶、建筑施工等业务用户,和冷饮、饮料、直饮水等以城市供水为原料生产企业用户。 在本市城市计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用户,必需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 南京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节省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节省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创建节水型工业园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小区等城市节省用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节省用水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五条 月用水300立方米及以上用户应立即、正确地向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报送单月或双月实际用水量(次月5日前按抄表周期报)、季度节水报表(每三个月初5日前报上一季度),提供城市节水管理所需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需要同时提供电子格式,应提供电子格式数据、资料、报表。 市城市节省用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户用水信息档案和节水管理台账。 第六条 供水单位和用户应该配合市城市节省用水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每个月10日前供水单位应经过信息系统联网方法或其它安全有效数据传输方法向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提供用户上月实际用水量电子数据,市城市节省用水管理部门需要抄读水表或安装计量装置对用水量进行核正确,供水单位和用户应予配合。 第七条 对非居民用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市供水节水管理处依据用户历史用水数据于每十二个月6月份和12月份分别下达下一个六个月月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 月度用水计划计算方法为:月度用水计划=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减系数),其中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3×去年同月用水量+2×前年同月用水量+大前年同月用水量)/6。 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依据下列情况设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增减系数给予增加,但增加累计后,增减系数最高不超出+0.3:①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增减系数在称号使用期内+0.2;②按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报经市供水节水管理处立案,增减系数+0.1;③投用节水技改项目并报经市供水节水管理处立案,自立案之月起1年内,增减系数+0.1。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增减系数给予降低,但降低累计后,增减系数最低不低于-0.3;①未立即、正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增减系数-0.05;②现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增减系数-0.05;③总表内仍实施包费制用水,自查实之月起增减系数-0.05;④不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增减系数-0.1;⑤虚报、瞒报、谎报用水、节水相关信息,自查实之月起增减系数-0.15。 (三)欠缴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增减系数值小于0。 第九条 用户用水未满3年或3年内用水数据因故出现同月用水量较大悬殊,参考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 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由供水企业和用水户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百分比计价收费,按上述协商百分比计算非居民用水量、确定用水计划。 第十条 用户当年如因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改变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应该提前30日向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用户要求调整月度用水计划,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有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员具体负责并开展节省用水管理工作相关证实材料; (三)用户节省用水管理相关说明材料(节水计划,用水统计、用水统计分析、节水目标和节水方法等); (四)户内用水设施完好,采取节水型器具、设备、工艺相关说明; (五)已按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相关证实材料; (六)按期足额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相关证实材料; (七)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改变,需要增加用水计划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实材料。 第十二条 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应该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同意,应该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用户,对超计划部分除缴纳正常水费外,还应该按期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标准为:月用水量超出计划10%(含10%)以内,超用水量根据水价l倍加收;月用水量超出计划10%以上20%(含20%)以下,超用水量根据水价2倍加收;月用水量超出计划20%以上,超用水量根据水价3倍加收。 第十四条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应该按要求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由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未缴纳部分5‰滞纳金。 第十五条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收取,用户应该提供缴费账号。征收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缴入财政专户,纳入城市节水专题资金管理,专题用于开展下列工作: (一)城市节水计划、节水定额编制。 (二)节水科研;节水器具、工艺、产品研究、推广及应用。 (三)节水培训、节水宣传、节水表彰奖励;节水型单位(企业)、节水型小区、节水型工业园区创建。 (四)水平衡测试;节水项目方案审查。 (五)节水设施改造、建设补助;再生水、中水、雨水利用等节水示范项目建设等投入。 (六)节水信息管理系统、超计划加价收费系统建设、维护和升级、改造。 (七)城市节水管理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用户如对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产生异议,经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核实,确有正当理由,可办理加价水费退款,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应该于30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于每十二个月上、下六个月分别办理一次退款手续。 第十七条 特种行业用户含有条件应该到供水单位办理“一户一表”用水手续,并按特种行业用水收费标准实施单独计量缴费,不得接用非特种行业用水。 第十八条 用户必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节水器具,实施流量控制方法。 从事游泳池、水上娱乐业务,应该安装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 从事洗车业务,应该采取低耗水洗车设施或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施; 冷饮、饮料、直饮水等以水为原料生产企业用户,其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70%。 第十九条 用户应该建立节省用水管理制度,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定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用水单位,应该最少每4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用水量2万立方米及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用水单位应该最少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年用水量4千立方及以上不足2万立方米用水单位应该最少每2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激励年用水量不足4千立方米用户开展水量平衡测试。 第二十条 水平衡测试完成后,用户应该根据测试汇报进行整改,经验收后报市供水节水管理处立案。 第二十一条 符合《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国家建设部建城 [1997]45号文)非居民用户,能够申报 “节水型企业(单位)”。 工业园区应该加强节水管理,开展节水宣传,创建节水型企业,推广节水型器具设备,建设节水设施,降低管网漏失率。园区内供水管网漏失率低于12%,且80%以上纳入计划用水管理企业创成节水型企业,能够申报南京市“节水型工业园区”称号。 第二十二条 年用水量在100万立方米及以上企业(单位),应该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激励其它企业(单位)主动参与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不得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 (一)生活用水实施包费制; (二)间接冷却水有直排; (三)未开展水平衡测试; (四)未按要求缴纳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等相关费用; (五)本年度累计三个月超计划用水; (六)未立即、正确报送用水节水数据、资料、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用户拒绝缴纳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省用水管理条例》责令其整改,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省用水管理条例》责令其整改,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开展水平衡测试; (二)从事游泳池、水上娱乐业务,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 (三)从事洗车业务,未采取低耗水洗车技术或未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施; (四)非居民用户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企业(单位)计划和定额用水考评措施》(宁公用字[]415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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