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样本.doc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样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样本.doc(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要求作者: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实,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订本要求。 除本要求另有要求外,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股份等各类组织形式企业。 其它行业独立核实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要求。 第二章代管基金 第三条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收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
2、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题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资金。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含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题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四条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久负债管理。 代管基金应该专户存放,专款专用,并定时接收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检验和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该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
3、、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该设置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管理,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协议支付相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管理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经营用房。 第六条企业支付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企业支付共用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共用设施
4、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章成本和费用 第七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各项支出,根据国家要求计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包含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接费用等。实施一级成本核实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相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直接人工费包含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工资、奖金及职员福利费等。 直接材料费包含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多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间接费用包含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及职员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
5、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它费用等。 第九条企业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支付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 第十条企业支付管理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企业对管理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营业成本或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能够于年度终了,根据年末应收帐款余额030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坏帐,冲减管理
6、费用。 第四章营业收入及利润 第十三条营业收人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它经营活动所取得各项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人和其它业务收人。 第十四条主营业务收人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收人,包含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人和物业大修收人。 物业管理杖胧侵钙笠迪蛭镆挡恕褂萌耸杖墓残苑穹咽杖搿诖煨苑穹咽杖撕吞卦挤袷杖恕?物业经营收人是指企业经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收人,如房屋出租收人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人。 物业大修收人是指企业接收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7、设备进行大修取得收人。 第十五条企业应该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证时确定为营业收入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应该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定为营业收人实现。 企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署付款协议或协议,应该依据协议或协议所要求付款日期确定为营业收入实现。 第十六条企业利润总额包含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补助收入。 第十七条补助收入是指国家拨给企业政策性亏损补助和其它补助。 第十八条营业利润包含主营业务利润和其它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后净额。 营业税金及
8、附加包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它业务利润是指其它业务收入减去其它业务支出和其它业务缴纳税金及附加后净额。 第十九条其它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其它业务活动所取得收入,包含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利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如创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屋、商店、饮食店等经营收人。 第二十条其它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其它业务活动所发生相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企业支付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其它业务支出。 企业对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
9、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其它业务支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要求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要求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1998年3月12日 建设部相关转发财政部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实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相关问题通知通知 建综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局: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实工作,我部配合财政部制订了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实补充要求(试行)。现将财政部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相关问题通知(财会字19994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立即向我部综合财务司反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业管理 企业财务 管理 规定 样本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精****】。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精****】,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