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样本.doc
《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样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样本.doc(3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n 更多资料请访问.(.....) 更多企业学院:...../Shop/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 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Shop/40.shtml 《总经理、高层管理》 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Shop/38.shtml 《中层管理学院》 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Shop/39.shtml 《国学智慧、易经》 46套讲座 ...../Shop/41.shtml 《人力资源学院》 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Shop/44.shtml 《各阶段职员培训学院》 77套讲座+ 324份资料 ...../Shop/49.shtml 《职员管理企业学院》 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 ...../Shop/42.shtml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 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 ...../Shop/43.shtml 《财务管理学院》 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 ...../Shop/45.shtml 《销售经理学院》 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 ...../Shop/46.shtml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 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Shop/47.shtml 相关印发《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 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煤机厂、化工厂: 现将《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实施。若该《规程及实施细则》在试行过程中发觉问题,请提出意见和提议,并立即向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反馈。 附: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 保险业务管理规程及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办发[]375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通知》(劳社厅发[]6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要求》(省政府[]151令)和《相关省属煤炭企业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要求〕通知》(吉煤办联字[]37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属煤炭企业实际,制订本规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煤炭局社会保险中心、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经办机构)及其所属矿、厂(处)工伤保险承接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企业劳资部门设置工伤职员管理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及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规程及实施细则将工伤保险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和支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工伤保险统计、工伤保险待遇(系指实施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工伤保险业务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评制度,确保各项业务办理通畅、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含企业、个人参保登记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参与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单位,申报参与工伤保险时,企业经办机构需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记录表》(表2-1)及《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单位基础情况记录表》(表2-2)。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参与工伤保险职员基础情况表》(表2-3),报企业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到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4.上年度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独立核实、独立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第六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核企业填报表格和相关证件、资料,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经过,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具体录入企业和参与工伤保险人员信息,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审核未经过,向申报企业说明原因,并一次性通知需补正材料。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第七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对企业工伤保险相关信息实施微机管理,计算机对各企业以微机编码进行识别。微机编码由8位数字组成,其排列次序从左至右依次为:两位数字为吉林省属煤炭企业码,一位数字为工伤保险码,一位数字为企业码,四位数字为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码。其表示形式为: ××××××××。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八条 参保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变更时,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项目发生改变。 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时,企业需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变更记录表》(表2-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变更记录表、相关部门或单位同意变更证件; 2.企业工伤保险记录表; 3.和变更事项相关其它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核企业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变更记录表》,查对相关证件和资料。审核经过,给予更改数据库相关信息,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同时收回原参保记录表,重新填制《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记录表》。审核未经过,向企业说明原因,待按要求要求补正材料后,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同意解散、撤消、终止; 3.隶属关系改变; 4.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2.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划转、解散、撤消、终止相关文件; 3.工伤保险记录表;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验上述证件和资料,符合注销登记条件,注销其工伤保险登记。 第四节 企业职(员)工参与工伤保险登记 第十条 参与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职员,需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职职员伤保险记录表》(表2-5),个人编号采取养老保险编码。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负责按要求对参保人进行立即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职员参与工伤保险基础情况表》,确保人员不出现遗漏。企业经办机构进行编码上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核后,由企业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工伤保险档案。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建立个人参与工伤保险信息库,进行微机化管理。未进行工伤保险登记职员,发生工伤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职员发生以下情形,企业承接机构立即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2-6),按时上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新录用职(员)工,因死亡、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调出等减员。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征缴包含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企业经办机构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1)和《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单位基础情况记录表》。同时携带上年度企业及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到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 第十二条 缴费核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省属煤炭企业实际发生工伤费用支出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原因。根据和义务相对应、无责任赔偿、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标准,来确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年度核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申报企业提供资料及从相关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审核参保单位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和《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单位基础情况记录表》,审核经过后,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当年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核定企业当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年度和月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并将核定《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反馈申报企业,以此为依据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十五条 费用征缴。企业经办机构根据核定月平均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向企业及所属单位按月征缴工伤保险费,并将征缴工伤保险费存入企业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结算专户。每个月15号前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月报表》(表3-2),同时将所征缴工伤保险费以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方法,上缴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对企业经办机构上报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月报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企业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实收金额对企业经办机构开具收据,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3-3),每个月和银行对账结算。 第十七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立即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发出《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4);逾期不实施,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八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每个月依据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月报表和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登记工伤保险基金收人台账。 第十九条 补缴欠费。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工伤保险基金收人台账,建立企业欠费数据信息,填制《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表3-5),通知参保企业补缴欠费。 第二十条 对因资金困难,无法一次缴清欠费企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和其签署工伤保险费补缴协议。如欠费企业发生被吞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署补缴协议。 1.欠费单位被吞并,和吞并方签署补缴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和各分立方签署补缴协议; 3.欠费单位进人破产程序,和清算组签署清偿协议。 4.企业所属单位被个人承包或租赁,和主管部门签署补缴协议。 企业所属单位破产、关闭、解散和被注销,应在资产清算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将应预留工伤保险支付费用一次性上划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补缴欠费到账信息登记基金收入台账,调整企业欠费信息。 第四章 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包含协议管理和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协议管理。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和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分别签署“工伤医疗服务协议”、“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及“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服务协议”。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服务协议包含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措施、费用审核和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伤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服务协议在推行过程中如遇情况改变,需要变更或补充,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和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将已签署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立即向企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程序。参保职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职员所在单位应主动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员就医通常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因急诊抢救或在外地工作期间可就近诊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立即转往协议医疗机构(企业所在地)。工伤职员在外埠长久居住,应选择乡级(含)以上基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医疗机构,并向企业经办机构汇报,由企业经办机构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立案。工伤职员在门诊就医实施双联处方,住院诊疗实施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员因伤情需要转院诊疗,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提议,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1),经企业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立案。对于危及生命安全需抢救工伤职员,协议医疗机构可先办理转诊转院,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员因旧伤复发需要诊疗,由工伤职员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旧伤复发诊疗申请表》(表4-2),就诊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疗意见,经企业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及省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员因伤情需要进行身体肌能、心理、职业康复,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康复申请表》(表4-3),经企业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并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立案。 第二十九条 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按省煤炭局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安装辅助器具意见,由工伤职员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表4-4),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工伤职员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企业劳资部门审核经过,送达企业经办机构。 第三十条 企业经办机构依据省煤炭局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意见,根据国家及省要求,核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核定表》(表4-5),报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经核准后,立即反馈企业经办机构,并抄送企业劳资部门。由企业劳资部门通知工伤职员,工伤职员持《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核定表》,到协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配置。 第五章 待遇审核和支付 待遇审核和支付包含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和验证、医疗(康复)待遇审核、伤残审核、工亡待遇审核、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审核和待遇支付等内容。 第一节 待遇资格审核和验证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办机构对下列人员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审核经过后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定。 1.经认定工伤(亡)职员; 2.视同工伤(亡)职员; 3.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第三十二条 进行享受待遇资格审核时,申请人分别向所在单位承接机构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经工伤职员所在单位承接机构初审合格,报企业经办机构审核。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 2.工伤认定决定; 3.工亡职员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它证实材料等; 4.工伤(亡)职职员伤保险记录表; 5.死亡及火化证实; 6.其它相关证件或资料。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办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工伤认定结论; 2.该职员在发生工伤时,单位及职员参与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 3.企业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疗(判定)后要求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 4.工亡职员供养亲属相关证实材料。 第三十四条 工伤待遇经企业经办机构审核经过后,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定,同时进行待遇核定。审核未经过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一次性通知需补正材料。 第三十五条 享受工伤待遇资格验证。企业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员享受工伤待遇和供养亲属待遇资格每十二个月验证一次。验证时综合考虑职员参保信息、供养亲属生存情况和待遇支付等信息,并将验证结果上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 第二节 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第三十六条 门(急)诊费用 职员发生工伤或职业病门(急)诊、急诊留观和在外埠就近医疗机构救治发生医疗费用,先由工伤职员所在单位垫付。完成工伤认定后,由职员所在单位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表5-1),连同工伤职员医疗处方、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一并报送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费用,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住院费用 1.工伤职员诊疗工伤或职业病,应在协议医疗机构(单位所在地)就医。工伤职员住院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由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三个目录”要求,认真核实、审查工伤职员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并将《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表5-2)和《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工伤职员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一并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核后,由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2.伤情较为严重或住院期间伤情恶化需要转院工伤职员,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提议,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转院诊疗,并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立案。对于危及生命安全急需抢救工伤职员,协议医疗机构可先办理转院,随即补办相关手续。 3.职员转院在非协议医疗机构诊疗,其医疗费用先由工伤职员所在单位垫付。医疗终止后,由工伤职员所在单位持工伤职员医疗处方、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票据,到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审核报销。职员住院诊疗工伤时间超出三个月,可按季度审核报销。对符合工伤保险要求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工伤保险要求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三十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企业所属单位垫付工伤医疗费申请结算报销医疗费时,应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表5-1),并附工伤职员医疗处方、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等。经企业承接机构初审合格后,上报企业经办机构;非企业所属单位直接报送企业经办机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诊疗证实书; 2.经同意《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转诊转院申请表》; 3.使用大型设备检验诊疗,需副主任医师以上审批手续。 4.和工伤医疗费相关其它资料。 第三十九条 企业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员发生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为各项检验诊疗是否和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要求,和其它需要审核内容。 第四十条 审核经过后,计算申请人医疗(康复)待遇数额,在《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和《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拒付明细表》(表5-3)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准金额,同时按申报结算单位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表5-2),连同第39条所列材料一并报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定。 第四十一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定后,在《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及《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立即统计相关信息。将核定结果反馈企业经办机构,由企业经办机构通知申报结算单位,相关资料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归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职员所在单位对医疗费审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企业经办机构给予重核,需要调整,应立即上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统计。 第三节 辅助器具费用审核 第四十三条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协议机构申请结算工伤职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时,需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表5-4),报企业经办机构,并提供经同意《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核定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清单。 第四十四条 企业经办机构受理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协议机构报送费用结算申请,并对下列内容及资料进行审核; 1.劳动能力判定结论; 2.安装配置项目是否和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意见相符; 3.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要求; 4.费用是否控制在核定金额之内; 5.其它需要审核内容。 第四十五条 审核经过后,按要求标准计算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更换)金额,在《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连同费用清单一并报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定。 第四十六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按要求对工伤职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进行审核,并在《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报销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准金额,立即统计相关信息。然后将核定结果反馈企业经办机构。由企业经办机构通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协议机构。 第四十七条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协议机构对配置(更换)辅助器具费用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企业经办机构给予重核,所需程序同第44条。 第四节 伤残待遇审核 伤残待遇审核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工伤职员提出伤残待遇申请,需到所在单位承接机构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表5-5),并提供以下资料: 1.职职员伤保险记录表; 2.《工伤证》; 3.劳动能力判定结论。 工伤职员所在单位承接机构对以上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送企业经办机构审核。 第四十九条 企业经办机构受理工伤职员伤残待遇申请,并对相关资料和证件进行审核。审核经过后,根据要求计算工伤职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在《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然后报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 第五十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按要求对企业经办机构报送《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及核定金额,立即统计相关信息,并将核定结果反馈企业经办机构,由企业经办机构通知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由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通知工伤职员。 第五十一条 工伤职员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企业经办机构给予重核,所需程序同第49条。 第五十二条 职员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提出工亡待遇申请,需到职员所在单位承接机构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保险记录表; 2.《工伤证》; 3.供养亲属身份、供养关系及其它证实材料。 工亡职员所在单位承接机构对以上资料初审后,报送企业经办机构复核。 第五十三条 企业经办机构受理工亡职员待遇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计算工亡职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每一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在《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中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报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 第五十四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按要求对企业经办机构报送《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立即统计相关信息,并将核定结果反馈企业经办机构,由企业经办机构通知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通知工亡职员供养亲属。 第五十五条 工亡职员供养亲属对工亡待遇核定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企业经办机构给予重核,所需程序同第52条。 第五十六条 企业负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经办机构审核。 第五节 待遇调整审核 第五十七条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相关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制订实施措施,下发企业经办机构,由企业经办机构转发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 第五十八条 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按实施措施要求,填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审批表,报送企业经办机构。企业经办机构审核经过后,上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批,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批后反馈企业经办机构。并立即建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相关待遇调整台账,统计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工伤职员达成退休年纪、被收监实施、死亡、供养亲属丧失或临时丧失供养条件,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和工伤职员或其亲属应立即向企业经办机构汇报,并提供对应证实。企业经办机构核实后,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办理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第六十条 工伤职员劳动能力判定结论发生改变或服刑完成,应提交劳动能力判定结论或服刑完成证实。重新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核定表》,按要求程序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十一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对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时,企业经办机构给予重核,所需程序同58条。 第六节 待遇支付 第六十二条 每个月五日前,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依据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定依据,将上月本单位垫付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应享受相关待遇,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表》(表5-6),报送企业经办机构。 第六十三条 企业经办机构依据台账统计信息对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上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表》进行审核,同时依据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定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协议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对本企业上月实际发生工伤保险费进行分项汇总,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表》,于每个月十日前报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 第六十四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台账统计信息,对企业经办机构报送《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表》进行审核。并依据审定结果将工伤保险费用拨付企业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结算专户。 第六十五条 企业经办机构依据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定项目、金额,将企业所属单位垫付(康复)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相关待遇,下拨企业所属单位。由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依据核定项目、金额,立即办理对本单位及所属协议医疗机构相关费用给付工作。 第六十六条 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在发放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时,负责填制《吉林省属煤炭企业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表》(表5-7),上报企业经办机构、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备查。 常常性发放工伤待遇,企业所属单位承接机构按月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 至 级工伤职员伤残津贴发放表》(表5-8)和《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亡职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表》(表5-9),将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至工伤职员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并报企业经办机构、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备查。 第六章 工伤保险统计、台账管理 第六十七条 企业经办机构依据本企业当期职员伤(亡)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统计台帐统计等信息,编制《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员统计表》(表8-1)、《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表8-2)和《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参与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2-6)月、季、年度报表,于每个月十五日前报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 第六十八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统计台帐统计信息,对企业经办机构报送工伤保险统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要求报送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第六十九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企业经办机构依据职员伤(亡)、供养亲属改变情况及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按月登记《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残工亡职员登记台账》(表6-1)、《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亡职员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台账》(表6-2)、《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3)及《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收人台账》(表6-4),作为工伤保险管理基础资料。 第七十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常常和企业经办机构登记工伤保险管理台账统计信息进行查对,发觉问题查明原因,立即更正。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 财务管理包含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预、决算管理,会计核实包含工伤保险费上缴、工伤保险基金下拨和使核实,和财务决算编制等内容。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在商业银行开设工伤保险基金账户。工伤保险基金实施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企业经办机构也要开设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账户。 第七十二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和确定费率,计算核定整年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并向企业经办机构按月征收。 第七十三条 企业经办机构根据核定工伤保险费应缴数额,向企业及所属单位按月征收,并将征收工伤保险费存入企业经办机构结算账户,在要求时限内足额上缴省煤炭局社保中心账户。 第七十四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工伤保险费到账信息,编制《吉林省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并向企业经办机构开具收款收据,作为缴费依据。 第七十五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每十二个月从所筹集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风险贮备金,专题用于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贮备金达成年度工伤保险缴费额25%时,不再提取。 第七十六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用于工伤预防、工伤认定调查、职业康复等各项支出,可按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要求比率掌握使用,严禁超支。工伤预防费不得超出3%;工伤认定调查费不得超出2%;职业康复费不得超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20%。 第七十七条 为了确保企业工伤职员能够立即得到医疗救治和多种待遇支付,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结算实施预付周转金制度。每十二个月年初,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企业上年实际支出水平,核定限额,年底止清。遇有重大安全事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上级同意可追加一定数额周转金。 第七十八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审定企业周转金预算,向企业经办机构预拨工伤保险周转资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结算账户。 第七十九条 企业经办机构依据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和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所需承付金,符合政策要求部分由工伤保险周转金支付。同时,企业要切实加强对预付款项审核和管理,立即催收多种应收款项。 第八十条 企业经办机构在第二年1-3月份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未核定前,根据上年核定缴费数额,预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确定后,多退少补。 第八十一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本年度实际征缴、支出和结余情况,和下年度征缴和待遇支出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八十二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同意预算方案,填制预算报表,并依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时向上级部门汇报预算实施情况。 第八十三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每十二个月要对企业经办机构财务收支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检验,发觉问题,立即整改。 第二节 会计核实 第八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实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取借贷记账方法。 第八十五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收入数额,立即填制记账凭证。 1.依据核定年度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开具月份缴费通知单,按月填制转账凭证。借记“其它应收款--××单位”科目,贷记“基金收入--××单位”科目 2.收到企业缴费,以银行回单和收据存联填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它应收款--××单位”科目。 3.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企业报送工伤保险预算,经审核后,向企业经办机构预付工伤保险周转金。借记“工伤保险周转金--××单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八十六条 对于发生每笔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应立即填制记账凭证。 1.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银行汇单、支票存根和《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表》填制付款凭证。借记“基金支出—××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按基金收入要求百分比每个月提取风险贮备基金。借记“基金收入—本年收入”科目,贷记“风险贮备金”科目。年底止余,结转下年使用。 3.支付工伤预防、工伤认定调查及职业康复等各项费用,依据支票存根、银行汇单、原始发票等填制付款凭证。借记“其它支出—××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4.每个月终了,将汇报期内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归集、结转。借记“基金收入—本年收入”科目,贷记“基金支出项目”、“其它支出项目”科目。结转后,费用支出类科目余额应为无余额。 5.年底,一次结清预付企业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周转金。凭银行回单和收款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周转金”科目。 6.年度终了,工伤保险基金如有结余,借记“基金收入—本年收入”科目,贷记“基金结余”科目,并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十七条 企业经办机构依据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定工伤保险缴费数额和下拨工伤保险基金,编制记账凭证。 1.依据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开具月份缴费通知单,按月填制转账凭证。借记“其它应收款--××所属单位”科目,贷记“其它应付款—社保中心”科目。 2.实际上缴工伤保险费,凭银行回单和收据联填制付款凭证。借记“其它应付款--社保中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 收到省煤炭局社保中心预付工伤保险周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周转金”科目。 4.发生预付款项,依据预付款项申请书填制付款凭证。借记“预付账款—××单位或个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5.收到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实际拨付工伤待遇结算款项,依据银行回单及《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表》填制收款凭证。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社保中心”科目。 6.企业经办机构实际支付工伤待遇,依据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定相关待遇通知单和原始发票填制付款凭证。借记“基金支出—××项目”科目,贷记“预付账款—××单位或个人”或“银行存款”、“现金”科目。年度终了,结转基金支出,借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贷记“基金支出”科目。 7.年底一次结清预收工伤保险周转金。借记“工伤保险周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八十八条 每个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及企业经办机构要和银行日志账查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并将现金日志账、银行日志账、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查对相符。 第八十九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会计报表。企业经办机构每个月向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上报《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综合财务报表》(表7-1)。 第九十条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关键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汇报,并按程序上报。 第八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十一条 工伤职员取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判定结论后,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工伤保险承接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核定表》(表5-5),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判定结论,和供养亲属相关证实材料。企业所属单位工伤保险承接机构通常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包含材料补正在内)审查完成,送达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待遇审核,并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上报省煤炭社保中心核定后,按要求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十二条 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员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收诊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经收治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实,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所需费用由职员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相关要求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诊疗(含工伤复发),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十三条 护理费用。工伤职员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相同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省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50%、40%、30%。 第九十四条 辅助器具。工伤职员经省煤炭局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需要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由职员个人提出申请,企业劳资部门向省煤炭社保中心提出安装或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经同意后,工伤职员到协议配置机构按要求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十五条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从工伤保险基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三级伤残为20个月、四级伤残为18个月、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第九十六条 伤残津贴。 1.职员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员保留和企业劳动关系,由所在单位安排合适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根据要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员由所在单位和职员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达成退-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煤炭企业 工伤保险 业务 管理 规程 实施细则 样本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